融通创新视角下关键核心技术 的突破:理论框架与实现路径*

2021-10-27 04:12
社会科学 2021年5期
关键词:卡脖子融通核心技术

陈 劲 阳 镇

一、引言和文献综述

“十四五”时期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关键机遇期, “十三五”时期,我国科技创新体系取得了突出成就,国家创新体系与创新能力不断得到优化,2019年研发投入为2.21万亿元,2019年研发投入强度达到2.23%,全社会研发投入年均增长保持在10%以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全球创新指数显示,我国创新指数排名从2015年的第29位跃升至第14位,位列新兴经济体国家的第一位。在创新绩效层面,我国专利、学术论文数量等都处于世界前列,在部分关键产业如航天航空、卫星导航系统、核能、高铁等领域均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在量子信息、铁基超导、干细胞、合成生物学等方面取得一批重大原创成果,部分关键技术取得了从0到1的突破。但不容忽视的现实是,近年来随着中美关系的急剧变化以及逆全球化暗流涌动,我国产业链在嵌入全球价值链的过程中面临断链风险(1)刘志彪、孔令池:《双循环格局下的链长制:地方主导型产业政策的新形态和功能探索》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在断链风险下的创新链对产业链的支撑能力不足,关键核心技术严重受制于人,导致关键核心技术的“卡脖子”问题凸显,成为影响我国“十四五”时期产业链深入嵌入全球价值链中高端,维持我国产业链安全性的巨大障碍(2)陈劲、阳镇、朱子钦:《“十四五”时期“卡脖子”技术的破解:识别框架、战略转向与突破路径》,《改革》2020年第12期。。制约我国“卡脖子”技术攻关突破的关键障碍主要体现在三大层面,第一是宏观创新投入体系中虽然持续高强度的研发投入不断攀升,跃居世界前列,但是总体上对于基础研究的投入力度严重不足,应用研究的过度投入导向导致创新链中的基础研究部分严重受阻,严重影响了创新链的下游试验、应用开发、测试投产、产品商业化的一系列进程,最终导致创新链的节点断裂。第二是产业层面的产业共性技术支撑体系严重不足,产业共性技术是支撑产业链发展的公共性、基础性以及外部性基础性技术元素,不管是从产业政策还是科技政策的制度供给来看,我国选择性与功能性导向的产业政策对支撑产业发展尤其是战略性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的制度供给内容严重缺失,严重影响了产业共性技术的主体供给、技术识别与筛选以及技术成果的共享与扩散等一系列过程(3)陈劲、阳镇:《新发展格局下的产业技术政策:理论逻辑、突出问题与优化》,《经济学家》2021年第1期。,导致产业链存在部分产业产能严重过剩、部分产业创新资源供给不足,难以支撑产业链内的创新主体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与扩散服务。第三是产业链与创新链之间的协同整合度不够,一方面存在创新主体包括高校、科研机构重研究轻应用的学术研究导向下系列研究成果难以适应企业产品开发过程中所需的知识成果,且存在科技成果难以转化的巨大障碍。另一方面企业作为微观市场中的核心创新主体过度注重商业化导向导致对基础研究以及存在基础研究与应用开发的结合地带的投入力度严重不足,在市场逐利主义导向下忽视自身的创新能力建设,过度注重外向型的开放式创新,自主创新能力的严重不足导致产业链内的关键核心技术供给主体缺失,使在外循环战略受阻的国际关系新形势下关键核心技术的“卡脖子”问题尤为凸显。

近年来,如何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卡脖子”问题,提升我国创新主体与知识主体的原始创新能力以及应用研究开发能力,系统提升我国产业链与价值链的安全性成为研究的焦点议题。目前对“卡脖子”技术研究的进展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对卡脖子技术的概念内涵、形成原因以及识别甄选的研究,即“卡脖子”技术到底该如何理解、存在哪些特征,与关键核心技术存在哪些差异、为何会形成“卡脖子”问题以及如何识别产业中的“卡脖子”技术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第二个层面是对“卡脖子”的突破路径进行了研究,研究主要集中在三类视角,第一类研究视角是制度层面,认为“卡脖子”技术不同于一般的关键核心技术,需要集举国体制下的力量优势予以系统攻关解决,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面向“卡脖子”技术的全新制度供给与突破的制度框架(4)曾宪奎:《我国构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研究》,《湖北社会科学》2020年第3期。;第二类研究视角是从产业层面的产业共性技术视角,认为“卡脖子”技术的突破需要构筑产业共性技术的系统性政策供给,为产业内的创新主体突破“卡脖子”技术提供公共知识与共性技术,降低产业内创新主体突破“卡脖子”技术的研发成本与研发周期(5)江鸿、石云鸣:《共性技术创新的关键障碍及其应对——基于创新链的分析框架》 ,《经济与管理研究》2019年第5期;李哲、韩军徽:《中国技术开发类公共科研机构的建立、转制意义及模式》,《科学学研究》2019年第10期。。第三类研究视角是微观企业层面,探讨以“卡脖子”技术为核心如何构建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分类主导的创新共同体,即围绕中央企业、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使命定位、资源基础、技术创新能力等方面的差异性,在面向“卡脖子”技术突破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基础研究、应用开发、中间试验、商品转化以及产品商业化与产业化的各个阶段构建分类主导的联合攻关体系,实现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协同与耦合效应(6)张杰、吉振霖、高德步:《中国创新链“国进民进”新格局的形成、障碍与突破路径》,《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7年第6期。。但是,现有的研究依然存在不足,主要是对“卡脖子”技术的突破需要何种创新范式引领、组织模式支撑以及哪些机制的支持尚缺乏系统性研究,导致“卡脖子”技术的系统突破容易陷入创新战略导向选择失误、组织模式缺乏匹配性以及各类机制难以有效协同,最终难以破解关键核心技术的“卡脖子”问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大中小企业和各类主体融通创新。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大中小企业和各类主体融通创新。融通创新作为一种全新的创新范式,基于“融通平台”的新思维,探索各类所有制企业在创新过程中的融通发展机制,能够为产业发展催生全新的创新生态,能够为当前我国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卡脖子”技术突破提供全新的创新范式选择的系统性框架,也为进一步突破“卡脖子”技术的组织模式落地以及组织载体支撑提供全新的实现机制,最终为突破“卡脖子”技术提供系统性的思考框架。

二、融通创新:概念内涵与主要特征

(一)融通创新的必要性:基于创新范式演进的视角

从创新的范式演进来看,随着企业边界的逐步扩展,尤其是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传统企业内的封闭式交互网络逐步向外延展,企业内的创新主体也逐步从封闭式环境下的研发人员与企业家向开放网络环境下的外部创新主体进行知识吸收、知识整合、知识共享以及知识创新等一系列过程。由此,基于企业内传统创新资源与创新网络的封闭式创新逐步向开放环境下的开放式创新转变。开放式创新作为一种全新的创新范式,其能够通过各类交易契约以及合作协议等实现企业与外部创新主体之间的信息、知识、技术以及资源的交互,充分利用外部创新主体的创新优势,充分将创新外部化以实现企业技术创新以及产品开发等一系列过程(7)Chesbrough H.W.,Open Innovation: The New Imperative for Creating and Profiting from Technology,Boston: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 2003.Chesbrough H.W., Crowther A.K., “Beyond High Tech: Early Adopters of Open Innovation in Other Industries”, R&D Management, Vol.36,No.3,2006,pp.229-236.。因此,开放式创新其底层的隐含逻辑假设是外部创新主体与企业存在潜在的合作空间,即企业能够通过市场化或者非市场手段实现研发投入的外包、许可授权以及技术租借等方式获得企业所需要的创新资源与核心技术(8)陈劲、陈钰芬:《开放创新体系与企业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科研管理》2006年第3期;高良谋、马文甲:《开放式创新:内涵、框架与中国情境》,《管理世界》2014年第6期。。不管是内向型的开放式创新还是外向型开放式创新,其都秉承交换逻辑,即认为核心创新资源、核心技术以及隐性知识都能通过交换的方式解决。因此,企业创新能力不足的重要原因是企业开放式创新网络不够发达,并非是企业自身知识吸收能力不足或者研发能力不足。在开放式创新范式下,企业可能陷入开放陷阱,即一味通过市场交易手段实现核心创新资源、知识、技术的外部获取、分享,通过技术合作、合资企业、技术创新联盟等能够解决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系列创新难题。实际上,开放式创新尽管为企业寻求技术合作与知识获取方式提供全新的战略思考框架,但是依然存在两方面的严重不足。一方面是强调开放创新网络而非协同创新网络,导致尽管存在众多潜在合作的创新主体以及知识获取与知识吸收对象,但是开放式创新网络内的主体之间是否与企业自身存在协同能力依然存在巨大的问号,即企业能够通过开放式创新网络构建自身的技术创新联盟,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依然面临主体之间由于机会主义以及市场交易契约的不确定性导致创新合作失败(9)王雎:《开放式创新下的知识治理——基于认知视角的跨案例研究》,《南开管理评论》2009年第3期。;另一方面是开放式创新强调任何技术类型,不管是一般技术还是核心关键技术,其都能够通过开放式创新网络以知识产权交换、联盟与合作、开放资源项目、众包、合资企业以及衍生企业等众多方式予以解决。但实质上,从资源观的视角来看,企业的关键核心技术作为企业发展的关键资源,往往难以模仿和转让,在保持市场竞争地位的前提下,关键核心技术存在难以转移的巨大障碍,其涉及到关乎整个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命脉问题(10)陈劲、阳镇、尹西明:《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的中国科技创新战略》,《当代经济科学》2021年第1期。。近年来,华为与中兴在国际化过程中试图通过走研发国际化路径以构建全球开放式创新网络,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的获取以及攻关突破,但事实证明在国际科技竞争白热化以及国际关系不确定性背景下最终走向失败,相应地,关键核心技术的获取也成为开放式创新网络下难以回答的学术命题。

面对开放式创新范式创新主体协同程度的模糊性以及创新网络中知识主体的过度泛化,学界尝试寻找全新的创新范式以解决开放环境下企业与其它创新主体之间如何形成可持续的合作创新模式等问题。协同创新作为一种全新的创新范式,其强调基于特定的制度安排下,创新主体包括企业、高校以及研究机构为实现资源、知识、技术等各类创新资源与要素的协同互补,开展不同主体面向共同聚焦的技术创新过程开展协同合作,实现科学技术以及创新资源在不同组织之间的充分流动与共享,最终实现组织创新层面的战略协同、组织结构与组织运作机制协同以及创新过程中的知识协同(11)陈劲、阳银娟:《协同创新的理论基础与内涵》,《科学学研究》2012年第2期。。不同于开放式创新强调企业间的技术创新合作可以通过内向型开放式创新以及外向型开放式创新多种方式解决,协同创新更强调科学与技术等不同知识与创新机构之间在创新过程中的潜在互补性与协同性问题,因此在协同合作组织模式层面主要是通过产学研等创新机构予以解决(12)何郁冰:《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理论模式》,《科学学研究》2012年第2期。。尽管协同创新这一全新的创新范式为企业寻找知识合作与知识共享对象提供了全新的思考框架,形成了基于企业、大学与科研机构为创新主体的协同式创新网络,且这种创新网络包括基于地理邻近性、技术邻近性的区域性、集群性协同创新大网络,也包括基于直接特定的产学研组织的创新小网络,形成创新要素之间相互交互与协同互补的全新创新网络。

但是,协同创新范式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为创新主体之间的协同意愿与能力优势互补问题,协同创新的潜在前提是各类创新主体包括高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业等具备创新合作的意愿,且在创新资源与能力上具备优势互补以及需求供给相互匹配的一致性合作期望,任意一方合作意愿缺失、合作机会主义或者能力无法形成互补空间,或者在知识产权成果、创新收益层面的分配不当则协同创新也难以实现期望的技术创新绩效,并导致创新失败等系列风险。二是为协同创新高度依赖创新主体之间战略协同、组织协同以及知识协同三大层面的高度协同,但实际上由于协同创新主体囊括的创新主体并不仅仅是统一类型的企业组织,难以产生创新链、产业链之间的融合效应。比如在价值导向层面高校往往沉浸于学术研究而非企业的应用开发,二者之间在价值导向的显著差异性决定了高校与企业之间的协同创新存在难以融合的空间(13)叶伟巍、梅亮、李文等:《协同创新的动态机制与激励政策——基于复杂系统理论视角》,《管理世界》2014年第6期。。主要表现为高校重学术研究忽视应用导向,一些重点实验室尽管具备较强的基础研究能力,实验室的基础研究难以与现实产业以及企业应用开发环节之间有效融合,造成尽管在协同组织载体支撑层面搭建了产学研机构,但是基础研究与应用开发的长期脱节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产学研成果转化,当前高校基础研究尚无法完全满足产业与企业的现实产品化、产业化的需求。尤其是对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往往要求基础研究与应用开发呈现出强融合性,但基于当前高校、企业与科研机构形成协同创新范式都难以完全实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

基于此,不管是开放式创新还是协同创新范式,在面向核心关键技术的突破过程中都存在难以避免的重大缺陷,如何寻求全新的创新范式以实现各类创新主体之间创新要素之间的融合互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问题需求导向、成果导向,实现创新链与产业链的融合互补与相互支撑,成为当前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未来产业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问题的重要着力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需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大中小企业和各类主体融通创新。融通创新作为呼应当前国际关系新形势、国内发展新格局与新战略以及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问题的重要创新范式,理清融通创新其内涵特征,分析基于融通创新实现“卡脖子”技术突破的理论框架意义重大,对于当前“十四五”时期加快实现从创新型国家迈向创新型国家前列意义重大,对于微观企业层面与产业层面基于融通创新实现全新的企业创新生态系统与产业创新生态系统意义重大。

(二)融通创新的概念内涵与关键特征

当前,学界对融通创新的解读呈现出三类研究定义视角。

第一类为创新主体的视角。融通创新强调的创新主体不仅仅包括产学研协同创新层面的横向协同,即强调企业与其他知识创新主体包括高校与研究机构之间的有效协同(14)陈劲、阳银娟、刘畅:《融通创新的理论内涵与实践探索》,《创新科技》2020年第2期。。更强调在同一创新主体的不同类型之间的有效融合,包括在以企业为市场创新主体范畴中,以不同规模场域以及不同所有制场域内的大中小企业、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的各类创新要素之间的有效融合,聚焦某一知识与技术创新需求,开展系列知识共享、要素融通以及主体协同的创新过程。因此,从创新主体的视角来看,融通创新范式突破了传统封闭式创新、开放式创新以及协同创新的创新主体之间的关系范畴,融通创新的逻辑起点在于不同创新主体的资源基础、能力优势与创新意愿与导向具备异质性,融通的目标在于有效融合不同组织场域内的不同创新主体之间的各类创新资源与创新要素,有效整合各类创新主体之间的创新意愿与合作意愿,真正实现不同创新主体之间在面向某一创新需求导向下的有效耦合。值得注意的是,融通创新范式下的创新主体存在多种协同与耦合关系,包括强协同-弱耦合、强协同-强耦合、弱协同-强耦合、弱协同-弱耦合等多种状态。

第二类为创新链的视角。创新链强调技术创新与产品开发过程中的不同创新环节包括基础研究、应用开发、中间试验、投产测试与产品化、商业化与产业化等系列过程。从创新链的视角下我国关键核心技术严重受制于人的主要原因在于创新链之间的各链条呈现出孤岛式以及节点断裂的特征(15)张其仔、许明:《中国参与全球价值链与创新链、产业链的协同升级》,《改革》2020年第6期。。具体来看,长期以来我国在宏观创新层面对基础研究的忽视与投入力度不足,造成我国基础研究环节呈现出知识基础与支撑不够,直接影响到需要具备复杂性的知识基础的关键核心技术难以掌握其复杂的知识结构,尤其是在一些具备前沿领域如高端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创新需要具备高度复杂的知识基础的技术创新领域缺乏原始创新能力,造成创新链中的下游应用开发与投产测试领域难以有效开展(16)洪银兴:《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论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的深度融合》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9年第8期。。在应用开发领域,由于企业与高校之间的科技成果转化存在各类制度藩篱以及具备技术开发能力的高校与研究机构在科学研究过程中过度偏重学术导向而非嵌入应用现实导向,导致目前基础研究的各类创新主体与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现实导向之间的脱节,造成基础研究与应用开发之间的断裂。基于此,从创新链的视角来看,由于创新链中的不同创新环节其核心主导任务、主导创新主体以及所需要的创新资源与创新要素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因此融通创新强调创新链的各类链条之间相互融通结合,在创新链的各个环节实现各类创新主体有效协同以及各类创新要素的有效耦合。比如在基础研究环节,基础研究具备公共性特征,需要基于具备学术影响力的不同类型高校与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中具备基础研究实力的科学家之间开展协同攻关,实现高校、科研机构与具备基础研究实力的企业之间充分的知识互动与知识共享,实现基础研究成果的公共化、共益化。在应用开发、中间测试、产品开发与商业化过程中明确企业与科研机构为分类耦合式创新主体的融合场域,实现场域内的不同类型企业之间、不同产学研主体之间的有效协同与耦合,最终实现各类创新要素包括知识、信息、技术、人才与资金等创新要素的充分协同互补,实现创新链之间的融通稳健。

第三类为创新网络的视角。创新网络强调在开放环境下企业难以通过内部研发团队的内部知识创新活动实现各类复杂的知识与技术创新活动,需要企业逐步融入外部的创新网络之中,包括国内不同企业主导的创新生态系统以及企业所处产业集群环节的产业创新生态系统(17)方炜、王莉丽:《协同创新网络的研究现状与展望》,《科研管理》2018年第9期。。在这一过程中,企业能够形成不同形态的创新网络,并与所处创新网络内的不同创新主体产生知识、信息、技术以及成果交互。从创新网络内的各类创新主体之间的关系来看,主要存在竞争关系、互惠关系以及平等关系等多种关系类型。融通创新则是实现创新网络内的各类创新主体之间逐步从竞争逻辑主导下的偏利共生、非对称共生以及对称共生等多种类型转型基于共赢与共益、共享逻辑主导下的价值共生以及平等型共生,即在同一创新主体的场域范围内,不存在基于企业规模大小差异下的创新成果分配的不平等以及创新地位的不平等,也不因所有制的差异导致创新主体在获取创新资源以及创新绩效评估的歧视性对待,各类创新主体处于平等地位,享受公平普惠的创新制度环境与政策环境,共同聚焦某一创新问题发挥各自的创新资源优势与能力优势,最终实现各类创新要素在创新网络内的充分流动,真正意义上实现创新网络内各节点之间资源融通、要素融通、过程机制融通的融通创新。

(三)融通创新的运行机制及其它创新范式的系统性差异

融通创新作为一种全新的创新范式,其内在的运行机制区别于协同创新下的战略协同、组织协同以及知识协同等多种协同机制,是聚焦于各类创新主体之间的融通动力机制、各类创新要素的共享机制、创新成果转化以及成果共益机制以及风险共担机制等多种机制实现各类创新主体之间的融通创新。具体来看,融通动力机制强调各类创新主体具备聚焦特定创新议题以及创新过程中的融通意愿,即具备与其它创新主体开展充分合作与要素共享的意愿,具备共同解决特定技术创新过程中各创新链条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的基础性动力;在创新要素的共享机制层面,企业的技术创新需要各类创新要素的支撑,包括信息、知识、技术、人才以及其它要素,但实质上由于各类创新主体其在市场中所拥有的创新要素以及所能够撬动的创新要素的能力具有较大的异质性,且创新要素的背后隐含着相应要素价格的差异性,因此要实现各类创新主体之间的融通创新的前提是各类创新要素能够充分共享,不管是闲置性的要素实现充分共享还是基于特定利益分配的要素共享等多元共享形式,各类创新要素能够在以同一创新链、同一创新网络、同一创新场域内充分共享,各类创新主体能够有效弥补自身所缺乏的创新要素,真正实现创新链之间的要素充分转化,实现各链条环节之间的融通创新。

在创新成果转化以及成果共享与共益机制层面,融通创新突破了传统开放式创新各类主体之间的创新外部化的方式以实现创新成果的转移,更加强调各类创新主体在面向统一技术创新问题形成开放与共享共益的创新与价值共创场域,开放式创新的各类创新主体并不要求具备同一创新问题导向,而是聚焦企业的技术创新过程能够主动寻找与其相符合的创新成果占有者或者知识产权拥有者,通过外部获取以及基于外部知识吸收与知识转移的方式实现创新的内部化,形成外向型的开放式创新以及内向型的开放式创新。但是融通创新更加强调各类创新主体在同一技术创新问题驱动导向下的创新场域之中能够形成价值互惠、价值共享、价值共生、价值共益的共生单元,不管是大规模企业还是中小企业都能在同一场域内拥有创新过程中的同等地位,仅仅是基于分工协同的环节差异性以及面向创新链之间的传导过程的参与程度的异质性,但是最终的科技成果转化比如形成关键性的核心技术尤其是共性技术能够充分被同一场域内的多元创新主体共同使用与共同受益,共同突破在产品开发以及技术创新过程中的技术瓶颈。在价值分配与风险共担机制层面,融通创新更加强调同一重大创新需求或者创新问题导向,其主要是通过平台价值分配机制实现融通创新平台内的各类创新主体之间的价值共益,而非开放式创新范式下的利益独占或者协同创新范式下的利益非均衡化分配,融通创新强调解决同一面临的创新需求与创新问题,因此一旦实现相应的创新目标,各类创新主体都能共同拥有这一技术或者知识,最终实现创新成果的价值共益与均衡型分配。但是,也正因为融通创新强调同一问题导向的创新场域内的成果与价值共享与共益,基于融通平台实现平台战略下的平台价值共赢与共享(18)阳镇、陈劲:《数智化时代下企业社会责任的创新与治理》,《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但是实质上不同创新主体在参与融通创新平台以及创新链各个环节的过程中其风险承担能力具有差异性,因此依然可能存在由于风险与最终价值之间的不对等性造成利益分配失衡,因此融通创新平台依然需要探索建构基于风险分担的利益共享分配机制,真正实现平台内各类规模企业、各类所有制企业以及各类知识生产与供给主体之间真正享有平台共赢价值,打造面向融通创新的价值共享平台,最终形成面向共同创新需求与共同价值创造导向的平台型价值生态系统,实现生态系统内的创新链、产业链、产学研主体、大中小企业以及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创新要素充分融通,在价值创造过程中创造融合型的平台效应(19)肖红军、阳镇:《平台企业社会责任:逻辑起点与实践范式》,《经济管理》2020年第4期。。

三、融通创新视角下“卡脖子”技术突破的内在机理

(一)“卡脖子”技术的概念内涵

近年来,在中美关系发生急剧性变化的国际关系新形势,以及面对我国高质量发展导向下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依然薄弱等问题,我国产业链在嵌入全球价值链的过程中,整体上价值链长期以来处于低端位置,即过分强调开放式创新,通过技术引进、技术吸收与学习等方式并未能真正实现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的自给自足,近年来美国以遏制中国全面实现创新转型发展为目标,以系列科技战、贸易战等方式对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业走出去实施全面的封锁与遏制,在部分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未来产业中列出关键核心技术的负面清单,导致我国产业链在创新发展过程中关键核心技术难以短期自给自足,关键核心技术的“卡脖子”问题凸显,相应地,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卡脖子”技术成为当前国内学界与政府关注的重大现实问题。当前国内学界对“卡脖子”技术的定义与解读视角依然存在重大争议,直接影响到“卡脖子”技术如何识别、如何系统攻关以及突破的现实问题,最终会影响我国产业链整体安全性以及全球价值链地位的稳定性,对于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以及实现世界科技创新强国产生系列重大现实问题。

目前学界对“卡脖子”技术的内涵与特征理解存在显著的差异性,其背后的原因在于定义视角不一,主要存在从技术差距视角、国际关系视角、产业安全性视角、技术研发周期与成本视角等定义解读“卡脖子”技术。第一种定义视角是基于技术差距的视角,认为“卡脖子”技术是一国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关键核心技术与其它竞争性产业链内的关键核心技术存在巨大的差距,且这一差距短期内难以通过产业链内的创新链予以缩短,且这种技术差距也难以通过技术贸易或者技术转移的方式实现技术突破,由此在产业发展过程中便形成了“卡脖子”技术。技术差距视角下“卡脖子”技术的直接原因是技术差距,且这种技术差距的背后不仅仅是创新链的某一环节的差距,还包括了创新链中的基础研究、应用开发、中间测试、产品设计与商业化等一系列过程的差距,尤其是在某些领域各个环节呈现出融合特征的节点存在显著性差距。第二种定义视角则是基于国际关系与国家经济战略视角,认为“卡脖子”技术首先是决定一国科技竞争战略的关键核心技术,且是由于国际间的关系恶化导致国际贸易受阻,原本基于国际贸易分工体系下的技术贸易服务以及技术跨国转移难以开展,导致一国在全球开放式创新环境下的产业链与创新链遭受断链,原本需要创新链各个环节支持的产业链技术创新严重受阻,导致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成为“卡脖子”技术。第三种定义视角主要是从产业链安全性视角,认为产业链嵌入全球价值链中高端的关键要素是支撑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因此相比于一般性的技术,“卡脖子”技术一方面是符合产业链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特征,同时这种技术具备高度的复杂性以及产业垄断性,一旦被竞争对手列为限制转移与交易的关键核心技术,则成为了“卡脖子”技术,其关系到整个产业链是否能够安全稳定发展。第四种定义视角是基于综合视角,认为“卡脖子”技术是一个复杂的技术簇,其技术本身符合关键核心技术的一般性特征,但是产业发展中的“卡脖子”技术是国家间的科技实力(基础研究、应用开发、中间测试与成果转化)存在明显的差距、产业与企业的创新生态存在短期内难以追赶的系列差距,且这种技术由于垄断性强,难以在全球开放式创新环境下通过技术的跨国、跨链、跨企业之间的合作(技术联盟、合资企业、技术许可证等方式)实现技术吸收与技术转移,因此一旦国际竞争关系恶化陷入零和博弈的状态,该类技术便成为了“卡脖子”技术。因此,从综合视角来看,卡脖子技术的识别需要满足技术与发达国家或者科技强国存在较大的技术差距、该技术是决定产业当前与未来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且技术的垄断程度高,对维系产业安全性具有关键作用,在全球价值链中占据关键核心位置等多重标准(20)陈劲、阳镇、朱子钦:《“十四五”时期“卡脖子”技术的破解:识别框架、战略转向与突破路径》,《改革》2020年第12期。。

(二)融通创新视角下“卡脖子”技术突破的整合框架

在融通创新的全新创新范式下,破解“卡脖子”技术其本质上是构建“融通”泛平台,这里的平台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平台型企业或者互联网平台,而是聚焦于某一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卡脖子”技术攻关突破的“融通”创新平台,融通创新平台汇聚了突破“卡脖子”技术需要的各类创新主体、各类创新要素、各类创新制度与政策体系等,涉及到创新制度与政策的融通、产业链与创新链的融通、创新主体之间的融通、创新要素之间的融通等四维融通过程,并在载体支撑层面以产学研融通组织、“央企+民企”创新共同体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等组织模式实现“卡脖子”技术突破的组织模式支撑,并最终形成面向产业发展(产业链)中的“卡脖子”技术突破(创新链)的“制度—主体—要素—组织”融通创新的整合框架(图1所示)。

第一,面向“卡脖子”技术的融通创新在于制度与政策融通。在“卡脖子”技术突破过程中,制度环境是影响整个创新主体与创新要素演化的外部关键变量,当前我国面向各类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形成了一系列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创新政策与产业技术政策等,各类政策其逻辑起点与对不同创新主体的创新导向与创新资源的供给导向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从既有的政策文本与政策研究来看,创新政策存在三种类型,第一种创新政策是一种广义的范畴,泛指一般性的创新政策比如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对产业内的创新主体的研发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的支持,以选择性或者功能性的产业政策与科技政策实现特定创新主体的培育与支持,促进产业内的创新主体形成产学研合作机制,促进产业内的知识流动与知识供给,保障各类知识有序流动以及无歧视性流动。第二种创新政策是狭义的范畴,其特指以面向创新主体的创新能力提升为目标,为创新主体提供更优越的创新制度环境,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科技人才政策、科技金融政策,实现创新环境的系统优化。第三种是特定型创新政策,主要是面向某一特定类型的创新主体与特定领域的创新政策,前者主要是面向中小企业、创业企业的创新政策,基于包容性以及普惠公平为目标,为市场中的各类中小企业与创业企业提供与大企业无偏式的创新政策,促进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与创业机会均等,实现对创新弱势群体的扶持等。后者主要是面向国家战略性领域、公共性领域实施特定的创新政策,支持特定具备国家战略性的新兴产业与新兴技术的发展,比如对军工产业、航天航空产业实施特定的技术创新政策,保障国家的战略安全性以及国家安全等目标,提升国家的科技竞争能力。

图1 融通创新视角下“卡脖子”技术突破的整合框架

第二,面向“卡脖子”技术的融通创新在于主体融通。从创新主体层面,创新主体是“卡脖子”技术攻关突破的关键知识供给、知识应用与知识成果转化的关键力量。目前关键核心技术的供给总体上依然是呈现出大企业主导与重点高校与科技机构主导,即大型民营企业与大型国有企业在整个技术创新过程中扮演了关键角色。其它创新主体包括中小企业、其它民营企业以及普通高校与科研机构在整个面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中依然存在参与度不足以及贡献度不高等问题,但是“卡脖子”技术不同于一般性的关键核心技术,其技术的研发攻关需要创新链中的多主体参与协同与融合,单独某一创新主体难以完全具备高度复杂性、基础研究与应用开发高度结合的技术开发过程,需要基于知识耦合机制实现创新链中的各类创新主体之间形成知识要素相互融通转化的创新过程,进而强化面向“卡脖子”技术的创新链内各创新主体间的知识互动与协调,形成开放、融合的融通创新开放系统。比如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创新过程中不再是“国进民退”,而是在创新链的传导关系以及产业链与创新链的融通互促的过程中充分融合,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只要具备相互融合如共同形成特定创新项目制攻关、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基础性意愿与动力,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国有企业能够充分利用其独特的风险承担能力与资源优势提供面向产业发展所需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的基础性提供研发资金支持与技术创新网络,而民营企业在颠覆式技术创新、技术商业化以及产业化等领域发挥关键的动态能力支撑,形成面向“卡脖子”技术攻关突破以及产业关键核心技术高阶演化的“国民共进”融通创新的新生态。

第三,面向“卡脖子”技术的融通创新在于链条融通。在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与资金链的“链条”层面,融通创新视角下面向产业发展过程中“卡脖子”技术的攻关突破主要涉及到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以及资金链四链之间相互支撑融合。“四链”融合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强化创新链各个环节内部的有效融合,面向“卡脖子”技术的巩固突破往往需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开发+产业化能力”的综合能力,而非单一的技术开发能力或者工程能力,卡脖子技术不同于一般性关键核心技术,其重要特征在于技术的攻关突破需要高度融合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能力,产业发展中的“卡脖子”技术其涉及到关键的学科基础、关键的高端生产设备以及关键的零部件、关键材料等综合配套创新基础设施,且技术创新过程需要创新链内的五个环节紧密结合,才能实现创新链内各个环节的有效融合。第二,强化产业链内的各个环节内部的有效融合。即“卡脖子”技术往往涉及到多个产业链之间以及产业链内部的多个环节之间的有效支撑,产业从上游到下游参与整个“卡脖子”技术的攻关突破,从而带动产业链上下游更多的创新主体(企业)参与面向“卡脖子”技术攻关的系列过程,包括产业链不同环节中的原材料供给(关键生产设备与生产工艺)、关键零部件的生产制造能力等配套能力融通支撑“卡脖子”技术突破。第三,强化产业链与创新链之间的融通效应。“卡脖子”技术一方面是关键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未来产业中的关键核心技术,另一方面也是创新链中难以短期突破需要融通整合的技术瓶颈。破解“卡脖子”技术一方面需要对关键产业与未来产业的甄选与识别,另一方面创新需要围绕关键产业与未来产业予以部署,为产业链拓展、延伸和提质汇聚各类创新主体以实现各类创新要素集聚与供给,突破产业链发展过程中技术瓶颈、产品开发瓶颈以及市场商业化瓶颈等,为关键产业发展构筑知识生产、研发创新以及技术成果商业化转化,最终实现产业化的融合平台,实现产业链与创新链“两链”的供给与需求相互衔接和融合。第四,强化人才链与资金链对产业链与创新链的支撑融合效应。不管是支撑关键产业的发展还是创新链的各个环节都需要各类人才的充分互动协作以及各类资金的充分融合,一方面以高端人才(研究型人才、技术型人才、管理型人才以及其它人才)支撑产业链与创新链的关键设备生产、关键技术研发以及关键产品设计与开发以及产品市场化与产业化的商业能力的融通支撑;另一方面需要政府财政资金、银行贷款、市场风险投资以及各类产业发展基金以及社会基金的融通结合,分别在支撑创新链的基础研究、应用开发、产品测试、产品商业化与产业化的各环节发挥不同的分类主导作用。

四、融通创新视角下“卡脖子”技术突破的路径探析

(一)制度与政策融通:加速实现各类产业政策与创新政策的融通整合

面向产业发展与技术创新的政策类型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产业政策、科技政策、产业技术政策等多种类型,其政策工具呈现出丰富多样性特征,包括特定的财政补贴手段、税收手段、金融货币手段、政府采购以及政府专项资金等方式实现创新主体的扶持与创新环境的优化,呈现出选择性与功能性政策工具的交替混合等特征。因此,从创新制度与政策的视角来看,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我“卡脖子”问题首要的便是制度与政策融通,目前创新政策存在泛化的趋势,各类创新政策工具组合也多种多样,面向“卡脖子”技术突破需要实现各类创新政策的融通协同,即破除当前创新政策的碎片化、条块化的政策实施体系,而应是集中以识别关键产业发展中的“卡脖子”技术、面向“卡脖子”技术突破的关键创新主体的筛选、培育与扶持实现创新要素的集聚,通过面向“卡脖子”技术突破的基础研究、科技攻关项目与科技计划、创新基础设施(人才、资金、知识产权等)、创新服务中介机构政策以及创新成果转化等政策的集成融合,实现“卡脖子”技术的集中式、联动式与融合式的政策组合融通效应,为破解“卡脖子”技术提供整合式的融通政策新框架。

同时,我国独特的央地分权关系导致中央产业、地方产业与科技政策存在不相容的空间,且独特的官员行政晋升体制造成了即便中央政府基于顶层设计能力设计出符合产业创新的生态系统与演化规律的产业技术政策,由于地方政府的各行政机构之间存在行政权力按照部门边界条块化分割,对于具有复杂性与嵌套性的高端性产业技术政策难以产生地方政府之间融合效应,导致中国产业技术政策难以对高端复杂性的产业创新生态系统的发展带来预期的价值。同时,由于地方政府官员的升迁和频繁变动,也会对原有的产业技术政策规划的执行过程带来影响,地方主政官员为追求自身的产业发展目标,可能会改变产业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技术路线规划,导致地方政府的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难以实现可持续性。因此,从央地视角来看,破解“卡脖子”技术需要在政策层面加强中央与地方的对话沟通与反馈机制,强化面向地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的央地协同互补机制,在政策空间层面形成央地创新与产业政策的融合空间。

(二)创新主体融通:形成面向国民共进以及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创新共同体

目前,在面向关键核心技术的创新链中的各类创新主体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缺位错位现象。具体分析,基础研究环境理应由高校与科研机构提供基础性的共性知识,在基础研究领域具备完全的公共物品特征,需要高校与科研机构在面向关键核心技术所涉及到的基础研究体系中扮演关键角色,且国有企业的技术创新具备公共物品特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与知识供给的各类创新主体包括高校、科研机构组建产学研融通组织,实现基于企业技术创新为目标的科学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等组织构架设计,更好地打通面向关键核心技术中的公共知识、共性技术的融通主体组织模式(21)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课题组、黄群慧:《“十四五”时期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变化趋势及优化政策研究》,《经济学动态》2020年第3期。。通过组建面向关键产业的“卡脖子”技术突破的综合性国家科学研究中心、企业科学中心,扭转我国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问题突破过程中的基础研究不足与原始创新动力不足等问题(22)张杰:《中国关键核心技术创新的机制体制障碍与改革突破方向》,《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而在创新链的应用开发以及中间测试与商业化环节,整个技术创新的过程不再是完全的公共产品特征,具备市场化、商业化的私人产品特征,这些环节需要积极引入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为混合融通组织模式实现各类创新主体之间的优势互补,尤其是民营企业在商业化过程中更具敏锐的市场嗅觉,能够为“卡脖子”技术的攻关突破提供市场原动力,以“民营企业+国有企业”融通混合,吸收应用开发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风险。而在创新链的终端即产品商业化与产业化的环节,此时需要大力引入各类中小企业、各类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实现产品开发的大范围商业化,以提高整个技术商业化收益,发挥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在特定商业领域的商业化能力与市场能力,为创新链的前端即基础研究以及应用开发提供反哺效应。

(三)融通组织载体:大力培育面向“卡脖子”技术突破的融通创新新组织

融通创新范式下的“卡脖子”技术突破的实现最终需要立足于全新的融通组织新载体,区别于一般性的产学研组织或者科技创新研究中心、国家实验室等研发组织,融通创新视野下的“卡脖子”技术突破需要采取多类融通组织齐头并进的方式实现各类创新主体、各类创新要素以及各类链条之间的有效融通。具体来看,第一大融通组织模式是面向企业层面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创新共同体,这一类融通组织重点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制度背景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予以实现。具体来看,混合所有制企业具备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之间的有效融合,通过交叉持股以及共同分类主导持股等方式实现股权与收益权的有效融通,在面向关键核心技术以及“卡脖子”技术攻关的过程中能够充分实现国有资本下的独特的风险承担能力以及技术开发与市场化产业化过程的动态商业化能力的有效融合,但是基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融通创新组织模式需要基于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分类实施混合交叉持股,探索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分类、分层级以及分隶属的新模式,探索基于商业类、垄断竞争性、自然垄断性以及公益类等不同性质的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不同类型的交叉持股等新混合模式(23)柳学信、曹晓芳:《混合所有制改革态势及其取向观察》,《改革》2019年第1期。。第二大融通组织是组建产学研融通新组织,此类产学研融通新组织不同于一般性的产学研组织,传统产学研组织创新的目标较为泛化,创新过程中各类创新主体之间的融合度不够,存在基础研究难以为应用开发服务、技术开发难以为产业化服务等链条之间的断裂风险,且传统产学研组织各主体之间关系较为松散,呈现出协同强而知识耦合程度低等特征。而产学研融通组织其组建目标更加聚焦重大技术、重大工程联合集体攻关,参与主体不仅是传统的以大企业、重点高校以及科研院所的分类主导式,而且强调大中小企业、各类高校与科研机构的融通大平台,更加注重面向“卡脖子”技术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过程中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紧密互动融合,产业链的中下游、创新链的各个环节之间深入嵌入于整个产学研融通组织运行过程之中(24)于良:《进一步完善产学研深度融合组织机制》,《中国科技论坛》2020年第7期。。

第三是探索新型研发机构的不断涌现。2016年7月,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国发〔2016〕43号),提出要培育面向市场的新型研发机构,构建更加高效的科研组织体系。新型研发机构区别于传统的科研机构,是面向单一的技术创新或者基础研究,打破了传统政府资助下的科层制科研机构运作模式,其更加注重多类创新主体的引入,以各类创新主体的技术入股、资金入股模式、联合共建模式、项目制模式、人才交流与人才培养等模式实现全新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创新(25)任志宽:《新型研发机构产学研合作模式及机制研究》,《中国科技论坛》2019年第10期。,在研发创新过程中能够根据组织内各类人才的专业背景、研发优势、企业的市场需要和产业化的市场导向自主选择科研方向,在技术攻关方面与研究过程中具备较强的自主性,能够实现高校、科研院所、各类企业、政府、科技服务机构等多方主体与多方资源的协同耦合,实现要素之间的充分融通、知识之间的多向流动、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最终实现企业、政府与研究机构在同一制度框架下的深度融合(26)陈劲、尹西明、阳镇:《新时代科技创新强国建设的战略思考》,《科学与管理》2020年第6期。。面向“卡脖子”技术突破需要以新型研发机构为突破口,探索围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与产业化应用的新组织模式,实现基础研究、应用开发到企业孵化与产业化的全链条打通的全新组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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