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现代化相关理论问题辨析

2021-11-04 11:21殷辂
南方农业·下旬 2021年8期
关键词:乡村治理现代化

殷 辂.乡村治理现代化相关理论问题辨析[J].南方农业,2021,15(24):-151,154.

摘 要 现代化不是西方化的代名词,不是对传统的消解,也不意味着乡村共同体的消亡。乡村治理现代化不是现代与传统、东方与西方、城市与农村二元对立格局下的命题,它不是对现代模式的复制,而是在现代环境之下展现“善治”的本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过程就是因应时代变化而实现治理的过程。乡村治理现代化意味着摆脱僵化、封闭的思维,发挥多元主体的积极性,消除社会矛盾、改善民生,实现“善治”。

关键词 乡村治理;现代化;理论辨析

中图分类号:F320.1 文献标志码:A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21.24.071

乡村治理现代化是指在现代环境下实现乡村有效治理的过程,它不是复制某种特定的模式,而是因地、因时实现善治。在现代与传统、西方与东方、城市与乡村二元对立的格局中,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内容、目标和实现路径都会出现偏差,成为现实之外的想象。在乡村治理现代化问题上,存在很多模糊性的认知,需要加以辨析。

1 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本质是“善治”理念的现代展现

20世纪90年代以来,“治理”概念的含义发生了变化,控制、操纵、掌舵等传统含义被剥离,多元主体之间的协调、互动成为“治理”的本质内涵。“治理”词义的更新,不但是理念的更新,同时也是适应现实变化的产物。社会成员不但是治理的客体,还是治理的主体,从垂直性的管理和被管理的主客体关系,走向水平式的主体间共治,这是现代治理理念的本质。这种理念与中华传统的“善治”有相似之处,所不同的是,传统的善治将主体的“自我治理”视为社会治理的基础,强调“修教化与制礼法的统一”。在自我治理的基础上,多元的治理主体才能相互协同、各适其宜。现代治理理论强调多元主体共治,消解了主客体管控模式,然而,平等合作的新型关系不是强调多中心就能解决,如果没有主体的自我治理,没有基本的价值认同,就只有多元而没有合作。各尽其分、协同于理,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善治”[1]。

现代化意味着创新,但創新不是与传统割裂,而是“随时变异以从道”。乡村治理现代化不是追逐所谓“现代”模式,而是顺应现实变化,在现代环境下找到与时代相应并合情合理的治理方式。不能以一种怀旧、恋古的心理审视乡村治理问题[2],这虽然是正确的,但如果将现代与传统割裂开来,以喜新厌旧的心理审视乡村治理问题,同样会陷入另一种浪漫主义空想之中。这种打着现实主义旗号的“浪漫主义”将时间的延续等同于“进化”,在现代与传统割裂的语境下思考问题,将固有的模式视为现代的标志,在同一时空内区分现代与非现代,脱离了善治的本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在“治善”,在现代条件下落实“善治”理念,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治理现代化。

2 乡村治理现代化是解决“三农”问题而不是消灭“三农”

“现代化、城市化必然带来乡村的消失”,这种观点不但在理论界有一定的市场,在现实中也经常成为一些地方的决策依据,这其实是两端思维的一种表现。现代化、城市化并不能从整体上改变人类社会对农业的依赖,也不可能“消灭”农村、农民。现代化应该解决“三农”问题,而不是消灭“三农”,不能以所谓的历史趋势为借口而刻意摒弃守望相助、富有人情味的传统乡村,相反,它应是现代环境下追求的内容。在城乡二元对立的思维中,城市代表着“先进”,而乡村则意味着“落后”,这种思维方式与政绩需求结合在一起,很容易产生消灭乡村的冲动。一些研究者认为,“农村变成城镇、农民变成市民”这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根本之策,然而这种策略的出发点却并没有摆脱二元对立的思维。依靠行政手段人为地将乡村变为城镇,将农民变为市民,这同样是在二元对立的思维之下的取舍,其中隐含着这样的思维范式,即乡村与城镇、农民与市民是传统与现代的相对关系,只有城镇化、市民化才能推动城乡一体化。这种思维范式实际上是以城镇一元化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是在城乡对立之下的选择。正因为这种对立思维在起作用,所以在实践中往往把城镇化视为可以制造出来的东西。“就地城镇化”变成了“就是要地”的城镇化,城镇化“引领”变异为城镇化“硬领”,种种以建设新型社区的名义“赶农民上楼”行为,就是这种思维方式的表现。将城乡一体化视为城镇一元化,表面上看是消除二元结构,但从本质上说,恰恰是在二元对立的格局中只取其一。从理论上说,若没有农村,一体化无从谈起;从实践上说,若只有城市,一体化将不知从何而来。若将“变农村为城市、变农民为市民”视为一体化,那么一体化的过程就是人为消灭农村、农民的过程,这必然带来一系列问题,是典型的“伪现代化”和“伪城市化”。

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城镇人口会逐渐增加,农村人口会逐渐减少,从事现代工业、服务业的人口会增加,从事农业的人口会减少,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村人口会消失,也不意味着人类能够摆脱对农业的依赖。在某些大都市,乡村人口被逐渐扩展的城市消化,但从系统或整体上看,农村、农业、农民不会消失。城镇化是一个自然的过程,不会无限扩展,解决“三农”问题,需要从城乡融合的理念出发,消除制度性、政策性分割造成的城乡割裂,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消除农村人口向城市自由流动的障碍。在现代社会,传统的单一的“村落型”社区正在发生变化,现代农村、农业、农民与过去也有着很大的不同,但乡村却不会消失,正因为如此,才存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问题。总之,“就地城镇化”并不能带来现代化,以消灭“三农”的方式解决“三农”问题,必然会产生更多的矛盾和问题。

3 乡村治理现代化并不意味着“共同体”精神的消失

滕尼斯将“共同体”的基础看成是“本质意志”,即共同的情感、态度、经验及习俗;与此相对的“社会”则是由“选择意志”、理性权衡组成的[3]。共同体是有机组合的整体,体现了手段与目的的统一,而社会却是基于契约而组成的机械联合体,建立在手段与目的分离基础之上,缺乏生命统一性。滕尼斯认为,“共同体”生成的基础是同根性和天然统一性。正是因为它们的存在,人与人可以成为相互守望的有机体。然而,滕尼斯并没有深入到同根性和天然统一性的本质。家庭、亲族并非同根性的本质,也不是天然统一性的真正来源,其背后的真情实感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同根性或天然统一性。如果将家庭中的慈孝亲睦扩而充之,则不但家庭、亲族、邻里之间可以成为共同体,国家乃至世界都能够变成共同体,虽然在不同层面的表现方式及关系的紧密程度不一样,但本质却别无二致。这些不同层面的共同体并非私利的聚集,而具有本然的同一性,是有形无碍的有机体。如果存在共同体精神,则家庭、社区、社会就不再是禁锢封闭的团体,形式上的不同并不妨碍共通性的发挥。

“共同体”不但是对血缘亲族的描述,更是一种理念,体现了对人类共同体的向往。共同体的概念在后来被大量应用,但含义却发生了一些变化,其中较典型者有利益共同体(由个体私利聚合而成的共同体)和种族共同体(由相同种族血统组成的共同体)。这两种共同体在现实中容易产生变异,前者可能演变为利益集团之间的斗争,后者可能演变为种族或民族之间的冲突。这其实都是与“共同体”理念相悖的。共同体的本质是共通性,缺乏这一点,真正意义上的共同体就无法形成。社区是介于家庭和社会之间的生活共同体,就其内部关系来说,它比家庭松散但又比社会紧密,个人生活的轨迹是从家庭到社区再到社会,缺少社区这一环节,对个人和社会都是不利的。家庭、社区、社会只是系统的不同层面,这是一个从内到外的过程,家庭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社区的建设,而社区建设的成败也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4]。乡村治理现代化并非对乡村社区的瓦解,而恰恰是共同体精神的重建。

4 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各种治理力量的统合

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这种转变体现了治理社会与治理社会化的统一。乡村治理需要提升社会成员的主体意识,形成治理共同体,也需要激活各种治理力量,完成各种治理要素的整合。

1)乡村治理现代化需要发挥文化的治理功能。治理不是对物的管理,而是主体之间的协同,文化因素在其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乡村是中华文化的有形之根,其背后是中华文化的无形之理[5]。中华文化的本质是人文化成来自于人心之大同,其与“梗化”相对,本身就是一种强大的治理力量。以中华文化复兴推动乡村治理,实现文化与治理的良性互动,这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治理体系是一个整体,它包含着“治之本”与“治之法”。发挥文化的力量、匡正风气是“治之本”,制度、规则建设是“治之法”,“治之本”与“治之法”结合在一起,治理的本质才会显现。

2)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标志。单一的主体不但不能满足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需求,也无法真正解决现实的矛盾和问题。社会矛盾及问题不是凭空产生的,其产生原因及影响是社会性的,其解决方式也应该是社会性的,没有社会力量的参与,就无法达到治理的局面。治理主体从单一走向多元,社会组织乃至居民个体都成为公共事务治理的主体,主体间的平等互动、协同合作取代自上而下的控制,这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3)乡村治理现代化是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机结合。自治、法治、德治是3种治理力量,但3者同归于“治”,在乡村治理体系中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自治强调村民的自觉性和主体性,是巩固基层民主的关键所在。法治的本质是“良法善治”,其作用是化解利益纠纷、保障人际交往的基本秩序,防止乡村治理体系向下滑落。德治是基础,突出“为治之本”,可以起到优化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彰显自治、法治、德治本质的基础上实现3者的有机融合,这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目标。

4)鄉村治理现代化是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两种治理力量的融合。自下而上的治理方式体现的是自发性,自上而下的治理方式突出的是顶层设计与政府治理。尊重民众的智慧,完善乡村自治,发挥社会组织、志愿者的力量,拓宽村民参与渠道,这是自下而上的治理力量。完善制度、改善管理方式、提升服务质量,这是自上而下的治理力量。两种治理力量的融合,是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关键,也是破解乡村治理“碎片化”和“条块矛盾”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 殷辂.善治:社会治理创新的内在逻辑和现实路径[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9(3):43-47.

[2] 任剑涛,姜晓萍,贺雪峰,等.乡村治理现代化(笔谈一)[J].湖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38(1):1-23.

[3] 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53.

[4] 童星.单位与社区,在社会治理中各自扮演着什么角色[J].人民论坛,2017(7):56-58.

[5] 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1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613.

(责任编辑:刘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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