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李云迪“洗地”,什么诡异逻辑?

2021-11-08 08:22余是乎
环球人物 2021年21期
关键词:隐私权民法典艺人

余是乎

自作孽,不可活。

上个周末,李云迪用近乎自毁的行为再次演绎了这句话。一向温文尔雅的钢琴王子嫖娼被抓,把自己精心维护的完美人设捏了个粉碎。一个艺人,连遵纪守法的底线都守不住,还谈什么艺术人生?

明星艺人失德,被公众谴责,本无可厚非。但在一片批判声中,竟出现了几种为李云迪“洗地”的声音。第一种,李云迪是中国唯一获得过肖邦大赛金奖的钢琴天才,“千军易得,一将难求”;第二种,嫖娼属于违法不算犯罪,而且李云迪是单身,不对他人情感造成伤害,比起吴亦凡等人,情有可原;第三种,直指公众知情权侵犯了李云迪的个人隐私权,更有甚者提出“李云迪嫖娼的消息为何会被泄露更值得警惕”。

每一种“洗法”,都充满了诡异逻辑。首先,在业务能力上,李云迪已不止一次被发现在表演时错音、错节奏,甚至整段“失忆”。他钢琴前毫无新建树,综艺里挣得盆满钵满,凭颜值、八卦和绯闻在娱乐圈追名逐利,实在不是中国文艺界需要的“将”。其次,有那么多前车之鉴,又在“清朗”行动当口,他不仅不严格自律、洁身自好,反倒任意妄为、顶风作案,必须零容忍。

最后说说备受讨论的隐私权。根据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1032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然而,公众人物在某种程度上享有有限的隐私权,或者说,让渡隐私权本身就是公众人物获取社会资源和社会地位的方式之一,也是他们社会价值的组成部分之一。尤其对明星而言,知名度、大众识别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他们的身价,这些都必然以让渡部分隐私权作为代价。更何况,警方通报时用了“李某迪”,合法合理合规。这一通报,既是对公众关切的回应,也是对举报者的一种执法结果的汇报和交代。于法有据,何错之有?

可以说,在他选择成为明星那一刻,就已主动放弃了部分隐私权,这不就是人们常说的“欲戴皇冠,必承其重”吗?

更重要的是,公众人物的行为带有很强的社会性,也往往是行业金字塔的集中体现。李云迪的头衔中,除了“国际钢琴家”,还有不少“高级别”的社会职务,这就更离不开社会监督了。事件发生之后,有学钢琴的网友评论道:“信念都崩塌了,我是听‘学钢琴的小孩不会变坏这句话长大的啊!”公眾人物本身就是社会资源偏向的一方,让渡隐私权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增强大众监督。《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第五十条中提到: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舆论监督,可以披露社会公众人物的有关隐私。

艺人违法失德不容“洗地”,若还拿隐私权说事儿,既无知又矫情。从李云迪不自重自爱那一刻起,他就已主动撕开了隐私的幕布。这种堕落行为,若不加监督、纠正,不仅是对行业对艺术的讽刺,更是对社会公德的侮辱与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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