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法治监管问题探索

2021-11-10 14:25孟超
科学与生活 2021年4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法治监管

孟超

摘要:每当我国的金融业向前发展一步,相应金融业的监管就应当推进一步。金融被称作是国民经济的血脉,金融的安全稳定发展是国家繁荣稳定的根基。作为金融创新的“杰出”代表互联网金融以其低成本、低门槛、高收益的特性,打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实现了碎片化,便民化理财,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也产生了巨大的价值。但是,伴随着互联网金融井喷式发展的同时,各种风险也如影随形,危机四伏,近年来发生的各种金融套路贷,p2p跑路现象层出不穷,特别是拥有着庞大资本体量的互联网巨头们,一旦发生金融风险那将会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件。互联网金融行业亟待一套符合互联网金融发展需求,既能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保驾护航,又能行之有效的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治监管方案。本文首先阐述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历史和现状,其次研究了我国互联网金融法治监管面临的难题,最后谈了解决难题的方案。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法治;监管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从广义上说,互联网金融是包括了传统金融在互联网上的所有应用形式。从狭义上讲,所谓互联网金融,就是指运用以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为代表的的互联网技术来达到资金融通目的的金融服务模式。可以抽象概括为,互联网金融是以金融和互联网技术高度融合为基础,以完善金融运行机制为手段,以实现资金高效流通为主要内容,借助不断发展完善的大数据信用体系,为更普遍的社会阶层提供更低成本的直接融资及与之相关的开放式的创新型金融服务的模式。互联网金融将现代互联网科技和金融的高度融合,使金融真正走向了普惠化和平民化[1],是对传统金融业的一次重大创新和突破。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可以2013年为分界点,2013年以前属于初始和缓慢发展的阶段,2013年至今,以支付宝,蚂蚁金服,微信支付,京东金融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如雨后春笋般的蓬勃发展,学界将这一阶段概括为互联网金融“井喷”式发展时期。如今,互联网金融可以说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如网络购物,外卖就餐,线上支付等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深刻的改变了我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但是伴随着互联网金融“井喷式”发展的同时,也暴露许多风险,如2015年爆发的轰动全国的“e租宝”案件,涉案金额高达500亿;各种校园贷,高利贷致人自杀的恶性事件层出不穷。可见,互联网金融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许许多多的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许许多多的挑战。

二、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起始年是2015年。2014年是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集中爆发之年,各种跑路倒闭不计其数。针对当时互联网金融各种乱象,政府开始介入使局面得到缓解。2015年7月1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国家有关部委组建国家级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即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监管责任,该事件标志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正式开始[2]。但是对监管方式,监管责任的承担等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之后随着互联网金融的的野蛮生长,国家又颁布了一些例如针对套路贷、校园贷专项整治的政策性文件,这些政策性的监管文件基本都是针对某一特定事件,特定问题提出的,并没有普遍性的约束和指导意义。从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上看,至今仍缺乏一套完整且行之有效的监管方案,特别针对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和涉及资本体量较大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还存在一部分的空位。且鉴于当时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发展还不够成熟,国家对互联网金融采取的是鼓励其发展的政策,对互联网金融业的监管一直处于相对比较宽松的状态。

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井喷式”发展的同时,之前放任且相对滞后且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已经明显不能满足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的需要了。像蚂蚁金服,腾讯,京东互联网金融巨头公司,已经成长为中国经济的中的庞然大物,如果一旦发生金融风险,那将会是我国金融安全稳定发展局面所面临的一次重大挑战,相信我们监管层面正是看到这一点,才会在紧急时刻出于我国金融发展稳定的大局考虑叫停了蚂蚁金融的上市。因此,先进非常有必要创制出一套能够固根本和稳长远的互联网金融法治监管体系,运用法治的力量克服政策性监管方式带来的弊端,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治面临的挑战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较少,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已经难以应对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要求。长期以来我国对金融业监管一直是实行的是宏观审慎+微观监管的政策,在宏观上采取一行三会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2018年之后改为一行两会分业监管的模式,微观层面事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准入和运行进行监管,两部分统一由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进行统一领导。以至于近几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没有一个明确的监管主体和部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专职监管,且互联金融业务横跨证券,银行,保险等多个领域,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已经难以应对互联网金融复杂的业务形式。

(二)互联网金融本身固有属性也使监管的难度增加。互联网具有很强的虚拟性和科技性,互联网金融也具有很强的去中心化特征,很多互联网金融业务都是通过网上进跨区域行,就像支付宝的服务器,店家,数据中心等就不在一个省份,这就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出很高的技术性要求,依托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金融科技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加上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较快,国际上也缺乏相关可供借鉴的经验,导致这些互联网金融的固有属性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治监管提出很大的挑战。

(三)我国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也使得互联网金融法治监管面临难度加大。互联网金融本质上说是更高程度的信用金融,信用體系的完善是互联网金融体系建立的根基。互联网金融的信用是依据现在和未来的还款能力,属于典型的“向后看”,相比于传统银行以资产数目和交易历史作为信用评价依据的“向前看”对信用体系的要求更高,[3]‘向后看’这些一方面使得金融走向更加普惠化和平民化,但也增加了金融风险的发生率。前者需要抵押,后者是一种未来的预期对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要求更高,信用缺失也是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走向崩溃的重要诱因。

四、对我国互联网金融法治监管的一些建议

(一)要加强互联网金融法治监管的相关立法。要建立健全我国互联网金融法治监管的立法建设,通过法律手段明确互联网金融法治监管的监管主体,明确监管责任、监管手段、和监管原则,明确互联网金融中监管主体和互联网金融企业双方的权利义务界限。建议可以由国家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牵头成立一个专项负责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机构,协调一行两会中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职责。同时要通过立法加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引导和规范,使之后互联网金融创新都于法有据,能够及时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新创新带来的不确定风险,建立和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法治监管体系。

(二)要着重提高互联网金融法治监管科技水平以提高监管效率。针对互联网金融科技含量高的特点,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分析、区块链等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要从法律层面上肯定和鼓励将先进的监管科技应用到互联网金融法治监管中。通过法律规范监管科技的应用,使互联网金融中信息的披露,数据的存储、转移等涉及居民数据安全和社會公众利益的事项的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要利用法律手段,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一套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制度为核心,各种优秀企业和社会信用评价制度为辅助,相互配合,相互辅助的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用体系,建立更加完备的信用体系制度。还要通过立法肯定和鼓励互联网企业完善自身信用制度,如支付宝的芝麻信用和微信的信用分等。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诚实守信人的期望利益,并加大对老赖,失信人的惩戒力度,引导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最终建立起一套国家与社会相互配合,法律与道德相得益彰的社会信用体系,使互联网金融真正能够在造福于我国经济社会进一步腾飞的同时,又能有效的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风险。

结语: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它已经极大的便利了人们的生活,对社会乃至历史产生巨大且深远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于让金融真正走向普惠化,平民化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对于生活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我们来说,它既是一场大机遇也是一次大挑战。把握住它,我们兴许就是把握住了时代赐予我们这代人经济上最大的礼物,探索互联网金融法治监管的道路可能还很遥远,但我相信最终我们这代人一定会给后代交出一份完美的答卷。

参考文献:

[1] 沈伟,张焱.普惠金融视阈下的金融科技监管悖论及其克服进路[J].比较法研究,2020(05):188-200.

[2] 白冰.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及其监管机制研究[D].温州大学,2016.

[3] 沈伟,张焱.普惠金融视阈下的金融科技监管悖论及其克服进路[J].比较法研究,2020(05):188-200.

西北政法大学 法治 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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