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际梅
摘要:通过马来西亚的政府系统及法律制度,初步了解马来西亚景观立法的相关内容,以期探索马来西亚的环境监管部门及相关法律法规。
关键词:马来西亚;政府系统;环境立法
法律在任何国家结构中都有不同的概念。它有自己的价值负载,历史和对当事人和公众的影响。本文通过对马来西亚与环境及景观相关立法的相关阐释,初步了解其立法的层级结构及包含的内容。
1.马来西亚的政府系统
马来西亚政府,正式名称为马来西亚联邦政府(马来语:Kerajaan Persekutuan Malaysia),除立法部門位于吉隆坡外,均位于布城联邦直辖区。 马来西亚是一个由13个州组成的联邦,在威斯敏斯特议会制度下的君主立宪制内运作,被归类为代议制民主。马来西亚联邦政府遵守并由马来西亚联邦宪法这一土地的最高法律创建。
联邦政府采用联邦宪法第127条分权原则,分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部门。马来西亚的州政府也有各自的行政和立法机构。马来西亚的司法系统是联邦化的法院系统,在全国统一运作。
1.1该国的政府系统的三个基本机构
(1)立法机关:马来西亚议会
两院制议会由下议院(众议院或下议院)和上议院(参议院或下议院)组成。 议会实行多党制,理事机构通过岗位优先选举制选举产生。 议会的法定任期最长为五年。
(2)管理人员:马来西亚内阁
虽然君主仍然是国家元首,但真正的行政权力属于由总理领导的内阁,作为政府首脑。
(3)司法:马来西亚司法机构
司法系统中的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其次是上诉法院,还有两个高等法院,一个是马来西亚半岛,一个是东马。
君主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最高元首,马来西亚现任元首是YANG DI-PERTUAN AGONG。 元首在马来西亚凌驾于所有人之上,可以在宪法第 XV 节规定的特别法庭中被定罪。法律要求君主不得继续履行其国家统治者的职责,也不得担任任何受薪职位,也不能做生意或领取任何报酬。除官方国家事务外,未经统治者委员会批准,他在任何时候都不得离开联邦超过 15 天。
1.2州政府
马来西亚的每个州政府都是由各自的州宪法创建的。每个州都有一个一院制的州议会,其成员是从单一成员选区中选出的。有权统治和管理州一级的行政部门,其权力由联邦宪法赋予或基于联邦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
1.3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或地方当局是马来西亚政府系统中的最低级别——仅次于联邦和州。它有权征税(以评估税的形式),制定法律和规则(以附则的形式),并为其管辖区域内的任何贸易颁发执照和许可证。马来西亚的地方当局一般都在州政府的专属权限之下。地方政府区域和边界通常与地区边界一致,但也有一些地方边界不一致,可能与相邻地区重叠,尤其是在城市化地区。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不同,马来西亚的地方政府不是选举产生的,而是在1965年联邦政府暂停地方议会选举后由州政府任命的。
2.马来西亚的法律制度
马来西亚的法律主要以普通法法系为基础。这是19世纪初至1960年代英国殖民马来亚、砂拉越和北婆罗洲的直接结果。 马来西亚的最高法律——马来西亚宪法——规定了马来西亚公民的法律框架和权利。
马来西亚议会颁布的适用于全国的联邦法律。 州立法议会还颁布了适用于特定州的州法律。 马来西亚宪法还规定了独特的双重司法制度——世俗法(刑法和民法)和伊斯兰教法。
2.1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于 1957 年生效,是马来西亚的最高法律。宪法规定联邦为君主立宪制,最高元首为国家元首,其角色主要是礼仪性的。 政府三个主要部门的建立和组织:称为议会的两院制立法部门,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由总理及其内阁部长领导的行政部门;以联邦法院为首的司法部门。
2.2公约、政策、宪法、法案、附则和指南之间的关系和差异
“宪法”是一套程序、制度和先例,它们列出了政府结构的基本特征——以及不可侵犯的最基本权利。一部宪法可以说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法律是一套规则体系,它告诉人们如何在不同情况下管理自己的行为,这些体系由负责任的社会机构执行。公约与法律之间的区别在于,法律由法院执行,违反后会受到法律制裁,而公约仅通过政治压力来执行。此外,法律是系统的,是一套由其他规则捆绑在一起的规则,而每个制宪会议都是独立的。法案是议会通过的一种立法形式,目的是制定或修改法律。这可以被视为行为与法律之间的主要区别。指南是对条例中提到的做事的一套指令。它们不强加一套法律标准或新要求。
3.与景观相关的立法
针对非生活环境和生活环境,马来西亚政府根据国际公约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如关于空气质量指数、跨界雾霾污染所指定的与空气污染相关的法律;对废物的处理与回收制定的相关法律以及固体废物管理计划;针对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和计划;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相关政策;健全的化学品管理体系;针对海啸等制定的自然灾害管理政策;城市对于洪水及特大暴雨的管理;高地保护战略等。
在环境发展与保护方面,谁在调节发展方面最具权力?根据《联邦宪法》规定,城镇和乡村规划是联邦和州政府的共同责任。由州政府任命的准司法规划上诉委员会似乎是最高权力机构,因为它的决定是最终决定,州或联邦政府无权干预。
在马来西亚景观相关立法中,学者们也会提出监管环境及可持续建筑相关的问题,反思在制定国家景观政策及行动清单时,权力仅仅属于国家和地方当局是否就足够了,以及与景观专业相关的指南是否充足。景观立法的出发点是为了更好的环境,更好的人类生活。
参考文献:
【1】https://en.wikipedia.org/wiki/Government_of_Malaysia
【2】https://www.ecolex .org/result/?type=treaty
【3】https://legal.un.org/avl/ha/environmentallaw.htm
【4】https://iea.uoregon. e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