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损害原因力探析

2021-11-10 06:03王怡玄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2期
关键词:日常行为因果关系受害人

王怡玄

摘要:《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了饲养动物一般侵权责任,但在实践中对于因果关系原因力的判断仍未达到统一,本文主要围绕动物的日常生活行为和被害人因动物日常生活行为受到惊吓躲避不当致使损害结果进行原因力的探析。

关键词:损害结果;原因力

在一般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饲养动物致害情形多以动物的主动攻击为主,比如家养狗对过路人的撕咬、对受害人的撕扯与扑咬等,这些攻击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适用78条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裁判致使管理人以及饲养人承担责任没有异议。而日常生活中的怒吼、狂叫、呲牙等动作是否是被害人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则不得而知,并且受害人因日常生活行为受到惊吓损导致的损害结果是否是原因力也无统一标准,对于相关案例受理法院作出的判决也有差异。

一、动物的日常生活行为是否是被害人损害结果的原因力

饲养动物具有危险性,这是生物特征所具有的,此种危险性在致人损害责任分析理解中是探究具体责任承担以及免责事由等纳入因素。动物的危险性是不可预测的,不是静止的,它是研究动物侵权不可或缺的理论基础。

《侵权责任法》78条以管理人或饲养人承担责任,这是一种“替代责任”,不是动物的直接损害行为。按照法律以及司法裁判,此种责任承担原因违反善良风俗、法定义务,否则不是侵权法上的动物致害。“动物任意理论”在早期德国占据理论巅峰,它不承认管理人或饲养人对动物自然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的规定,在随后的发展中“不可估量”理论发展,根据该理论,只有动物的自然行为不是在管理人或饲养人的指示下所产生的才是动物危险。而根据“自主行为”理论,动物自然行为导致损害,动物保有人均应承担责任。[1]

饲养动物加害行为是指饲养的动物对自然人的加害行为,张新宝教授认为,饲养动物的侵害行为应当是人的行为和饲养动物的侵害行为的一种复合,人的行为是指对饲养动物的所有、占有和管理,饲养的动物的侵害行为是指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2]联系侵权责任法第78条以及79条分析,是“饲养行为或者管理行为”与“动物致人损害行为”两方面的结合导致的损害行为,其实质是人对于所管领的动物管束不妥而致人损害的间接行为,而不是人的直接加害行为。该间接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或违反法定义务,或者违反善良风俗,不具有前述行为的,是谈不上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饲养动物的消极侵权行为包括了动物吠叫、突然出现或者奔跑行为等,是在日常生活中的普遍生活行为。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动物的消极侵害行为不属于饲养动物的侵害行为,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直接将消极侵害行为确定为动物致害责任。动物本身具有危险性,饲养的动物不会因为受到管理或约束而导致本身的危险性消失,所以饲养的动物日常行为是否成为被害人损害结果的原因力以管理人或者饲养人是否违反管理义务以及预见可能性為标准。

二、被害人受动物的日常行为惊吓躲避不当是否是损害结果的原因力

在调查的有关受害人因动物日常行为受到侵害的案件中,动物与受害人并未发生接触但却致受害人身体损害的案件,归纳起来主要为动物突然窜出,受害人因惊吓躲避不当受损,动物吠叫受害人因惊吓躲避不当摔倒或在被动物追逐中自己摔倒而受伤。受害人的惊吓反应是损害结果事实上的原因力毋庸置疑,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的行为共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受害人的惊吓后的避让不当行为就不会造成损害后果,在客观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显而易见。其次,受害人因惊吓躲避不当这一行为是普遍的日常行为,法律不可能严格至此到管理人们的一举一动,受害人自身惊吓躲避不当的行为不是法律规定的行为因素,并且在理论分析中也仅是普遍的生理行为,并不能以此加诸于受害人责任。所以,受害人因惊吓躲避不当所造成的结果不是法律上所规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

刑法上的介入因素说对本文该类案件进行探究提供理论基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立于客观归责理论,以行为—结果、行为—介入因素—结果行为模式为主要理论和实践效果。引入介入因素理论,可以探究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介入因素是指先行行为引起危害结果的过程中,介入了第三人的行为、被害人自身的行为或者自然因素等情形,导致因果关系链条发生某种变动。此时,结果是由先行行为引起的还是由介入因素引起的探究结论才是结果承担的必要因素。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引发损害结果的发生,在此因果链条中加入了受害人躲避不当的介入因素,此时因果关系链条的发展是被切断还是继续进行?介入因素与先行行为的关系包括:引发关系和独立关系。顾名思义,引发关系通过文义解释就是前一行为引起的后行为的发生,比如A行为引发了B行为出现了C结果,此时,A行为与C结果成立因果关系链条;独立关系是指在A行为引发C行为的过程中介入了一个独立的B行为,导致AC的因果链条中断,最终呈现的结果是BC因果链条,结果归于B行为。由此可知,有介入因素的案件结果归于行为的发展流程不是一成不变的,关键点在于探究是独立还是引发关系。受害人躲避不当这一介入因素的危险是先行行为饲养动物突然出现或者吠叫这一消极侵害行为所蕴含的,应是一种引发关系。根据张教授的观点,饲养动物侵害行为包括“动物行为”和“管理人饲养人的监管行为”,由于饲养动物之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管理人未尽到管理注意义务,在饲养动物时或者带着动物遛弯等行为时,应该预见或者注意到动物可能突然出现或者吠叫会产生危险,所以当受害人因为饲养的动物突然出现或者吠叫而躲避时不当而产生的危险是蕴含在饲养的动物作出的先行行为中的,是引发关系,因此结果应该归属于动物作出的行为。

动物突然出现或者吠叫是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力,以动物危险源理论推导出管理人或饲养人有注意义务,饲养的动物不会因为受到管理或约束而导致本身的危险性消失,所以饲养的动物日常行为是否成为被害人损害结果的原因力以管理人或者饲养人是否违反管理义务以及预见可能性为标准。被害人受动物的突然出现或吠叫等惊吓躲避不当不是损害结果的原因力。

参考文献

[1]叶锋.动物致害责任研究——以《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解释适用为中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06):93-108.

[2]张新宝,明俊.侵权法上的原因力理论研究[J].中国法学,2005(02):92- 103.

猜你喜欢
日常行为因果关系受害人
小学生命教育策略研究
日常行为干预模式在糖尿病患者护理中的应用研究
原因的原因的原因不是原因
做完形填空题,需考虑的逻辑关系
探究刑法的因果关系
农村幼儿日常行为习惯的培养
家庭暴力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没有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部分,受害人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问责乏力冤案变悬案?
促进一年级学生好习惯养成的小妙招
从哲学中的因果关系到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