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的消费维权

2021-11-12 09:01吴景明
民主与法制 2021年9期
关键词:消法损害赔偿维权

吴景明

随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到来,消费维权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与往年相比,今年是民法典正式实施的元年,正是这样的时代背景,为消费维权注入了崭新的法制力量。

民法典的编纂,既是对已经实施多年的相关民事单行法的全面整合,也是对已有制度的完善提升乃至重新设计的制度创新。其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的相关规定,正是民法典最为耀眼的闪光点之一。从民法典的结构看,并没有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整体纳入其中,消法仍以单行法的形式存在,但民法典明确了其与消法的关系,即民事基本法和民事特别法的关系,并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问题,协调法制统一,升级保护机制。由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走上了一个新台阶,消费维权也迎来了更为权威的法律武器。

首先,民法典将“惩罚性赔偿”明确纳入民事责任,进而加固了这一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范中的地位。“惩罚性赔偿”是消法首创的赔偿制度,其后推广至食品安全法、旅游法等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对维护消费者权益、加大侵权成本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民法典明确肯定这一成功制度,无疑为“惩罚性赔偿”在消费者维权中的适用奠定了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也为未来更多与消费者维权有关的法律引入这一制度提供了立法指南。

其次,民法典针对“格式条款”这一消费者维权热点问题,作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的制度设计。比如现实生活中,对于“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商家往往含糊其词,以误导方式坑骗消费者。对此,消法规定未尽到合理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为无效条款,而民法典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换言之,可以主张该条款自始即不存在,而无需对该条款进行效力认定。再比如,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是最为普遍的消费侵权形式,商家往往凭借其强势地位自圆其说。对此,民法典设定了严格解释原则,即对于格式条款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必须采纳对提供方不利的解释,并且非格式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条款的效力。由此,民法典大大拓展了消法的相关规定,也为解决此类消费纠纷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法律工具。

再有,民法典丰富、强化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2013年消法修改后,首次引入了法律意义上的“个人信息”,并开启了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而民法典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则设置在全新的人格权编中。民法典不仅重申了消法所首创的个人信息处理人应遵循的诸多原则和义务,更立足全局,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全新设计。比如,民法典将个人信息分为私密信息和一般信息,并设定了区分保护制度,以合理平衡个人信息保护和商业发展需求。尤其是,民法典设定了个人信息权利人的查询复制权、异议权、更正权、被遗忘权等重要权利,并对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规定了保密义务。诸如此类的制度设计,都标志着民法典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相对于消法更丰富、更周密、更完善,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更为全面、更为有效的法律依据。

此外,精神损害赔偿是消费者维权的强力制度武器,相比消法所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不仅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由侵权扩展到违约,还增加了适用情形,即不仅适用于人身权受到侵害,而且具有人格特征的物品受到侵害时,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诸如此类的权利扩张,无不为消费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开辟了新的路径,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有效落地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对遏制消费侵权、保护消费者权益意义深远。

总之,就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而言,民法典作为民事基本大法,不仅确认、肯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特别法的诸多重要规定,而且作出了更为完善、更加创新的制度设计,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更高层级的法律保障。可以说,民法典时代的到来,也开启了一个崭新的消费者维权时代。

只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民法典所打造的消费法制利好,就一定会转化为更为丰盛的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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