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人民性,依法推动摄影事业繁荣发展

2021-11-13 03:50贾峻峰
海峡影艺 2021年1期
关键词:人民性民法典文艺

贾峻峰

2020 年5 月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要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掀起学习宣传《民法典》热潮。摄影界也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学习研讨。特别是《民法典》中与摄影有关的内容,成为广大摄影人关注的热点。一时间,“肖像权”“版权”“著作权”等关键词登上了摄影人的热搜榜,各种声音不绝于耳。纪实摄影尤其是街头摄影师更是不约而同地惊呼,不能街拍了,没有了“决定性瞬间”,摄影还有什么生存下去的价值。更有甚者认为,受法律制约,创作、展览等摄影活动正常开展将受到严重影响,摄影家协会也就应该解散了!其实,这些都是对《民法典》的误读,没有深刻领会其“人民性”,导致认识上出现偏差,固守传统理念思维,未能与时俱进,跟上时代步伐。

一、充分认识,深刻领会《民法典》的“人民性”

在世界法律史发展进程中,民法典的颁布往往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的标志。《民法典》的制定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作出的重大举措。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将深刻影响每个人的生活。其核心是具有“人民性”,追求“以人为本”的价值认同,凸显了对人民美好生活的最大化保障,实现了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人民的《民法典》。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领会“人民性”的具体内涵。

一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体现了“人民性”。 5 年、10 次公开征求意见、42.5 万人参与、收集102 万条意见建议,这种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开门立法”,彰显了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法治理念,是“人民性”的最好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底气”“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要把党的群众路线贯穿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中。

二是《民法典》通篇内容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这是中国公民权利的宣言书,更是我国治国安邦的基本遵循。通篇内容标注着每一个人一生的权利,每个人所从事的民事活动都得到实实在在的保障。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要时刻保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从人民利益出发制定政策,用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共享发展成果。

三是《民法典》的通过意义重大,体现了“人民至上”。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惟邦本,本固邦宁。” 必须坚持人民至上,紧紧依靠人民,不断造福人民,牢牢植根人民并落实到各项决策部署和实际工作之中。

二、牢牢把握摄影事业、摄影工作的人民性

社会主义文艺从本质上讲就是人民的文艺。人民性是社会主义文艺的根本和灵魂。作为党的文艺事业、文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摄影事业、摄影工作必须坚持人民性,就是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当前,许多摄影人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法律意识不强、脱离人民群众等问题。特别是在摄影活动组织、摄影采风创作、作品发表展览和传播、摄影著作权保障等过程中坚持人民性,依法开展工作,进行创作等还存在差距和不足。

“人民不是抽象的符号,而是一个一个具体的人的集合,每个人都有血肉、有情感、有爱恨、有梦想,都有内心的冲突和忧伤。” 作为一名党的文艺工作者、摄影组织工作者、一个摄影人,当我们举起相机面对他们的时候,我们是否真的从内心深处尊重他们、爱戴他们。当我们随心所欲地使用他们的影像充分行使了自己权利的时候,我们是否真的履行了摄影人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思想认识上,还是法律、道义上,关于文艺的“人民性”、摄影的“人民性”,相信我们每个人都有各自的答案。

高扬文艺人民性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明确要求,也是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一以贯之的核心思想。文艺要反映好人民心声,就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这个根本方向。只有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文艺观,真正做到了以人民为中心,文艺才能发挥最大正能量。我们要从四个方面,进一步把牢“人民性”具体内涵和要求。

一是要把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作为摄影艺术和摄影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作为表现的主体、作为审美鉴赏家和评判者,把为人民服务作为摄影工作者的天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是摄影工作者的重要遵循和实践指南。

二是要为人民书写、为人民抒情、为人民抒怀。人民既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历史的见证者,既是历史的“剧中人”,也是历史的“剧作者”。脱离了人民,再“美”的作品也会变成无根的浮萍、无病的呻吟、无魂的躯壳,干瘪而空虚。能不能搞出优秀作品,最根本的取决于是否坚持人民性,把人民作为创作主角。

三是摄影艺术的价值要由人民说了算。人民的需要是摄影艺术存在的根本价值。判断摄影作品好不好,主要看人民需要不需要、喜欢不喜欢、接受不接受。摄影创作一旦狂躁短视、急功近利,一味地为了吸引眼球、重视点击率,产生的只能是内容同质、粗鄙低级的“伪人民性”文化垃圾。

四是要深入生活、扎根人民。文艺创作方法有一百条、一千条,但最根本、最关键、最牢靠的就是这条。摄影工作者要眼睛向下、镜头向下,心甘情愿做人民群众的小学生,深入基层一线蹲点采风,才能创作出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作品。摄影工作者要把准时代节拍、社会脉搏,关注普通人的痛点、泪点、笑点,记录好可爱的人民和鲜活的生活。

三、面对现实,积极应对,在学法用法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推动摄影事业繁荣发展

“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像一条红线贯穿于党和国家的全部理论和实践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和牢牢把握《民法典》和文艺、摄影的“人民性”,以科学发展理念为指导,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逐步探索新的法治环境下开展摄影工作、推动摄影事业发展的科学方法和有效途径。

总的来看,《民法典》的出台对摄影行业的影响是巨大而深远的,有利于构建更为合理、精细的行业规则,使摄影人的摄影行为更为规范、有序。无论是摄影组织,还是个人都要积极应对,做出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创作实践和组织工作等全面的调整。

首先,《民法典》为摄影事业的发展和摄影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原则性、纲领性的指导。摄影组织开展工作要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其内容要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倡导的精神,逐步调整原有的摄影行业规范,要进一步强化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及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制定摄影行为操守与规范,尤其是在各项摄影活动中要以法律确定合法边界。

其次,《民法典》为摄影事业的发展和摄影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环境和前提条件。《民法典》聚焦经济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全面加强了对公民私权利的保护。人格权独立成编,落实“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宪法要求。让摄影能在更加平等自由的环境中迸发新的活力。

最后,《民法典》包罗公民民事活动的方方面面,为摄影工作的开展提供创作源泉,指引了摄影创作方向,提供了法律保护。摄影创作源于生活,植根于社会。而法律的本源也是社会现实生活。同时,摄影和法律都具有“人民性”,都是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社会正能量为要求,以服务广大人民群众为宗旨。可以说,人民群众的现实生活是文艺创作和法律的根本和归宿。另外,摄影创作本身也离不开《民法典》的保护和规制。摄影作品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摄影创作中要注意避免出现侵权行为,也要运用保护性条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的学习宣传和实施还要经历不断深化的过程。当前,各级摄影组织、摄影人要先学一步、多学一点、深学一层,坚持和把握《民法典》和摄影的“人民性”,掌握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推动工作,不断繁荣发展摄影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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