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2021-11-15 09:12李超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24期
关键词:企业破产

李超

摘要:在我国经历了几十年的高速经济发展之后,我国已经进入了市场经济新的正常态,并且企业发展面临着非常大的压力,所以破产企业的数量越来越多。所以就现在而言,选择出合理的破产管理人,制定出相应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对于企业破产数量上升来说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企业破产  破产管理人  选任制度

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主要有三种,第一是由法院来选任破产管理人,这也是目前我国以及国际上选任破产管理人的主要方式。由法院进行选人破产管理人,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强制性的性质,也就是说在企业走破产流程的时候,向法院申请破产,由国家领导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选择让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由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这项措施体现了在破产管理中法院是以债权人的利益为中心的。同时对此中选任模式的破产管理人来说,受到了法院的选任,就要客观地看待破产管理问题,因为他不是破产债务人的全权管理者,也不是破产债权人的全权保护者,他不属于任何一方的拥护者,而是站在公平公正的法律的角度上去进行破产管理。破产管理人选任的第二个主体则是由债权人会议进行选任,例如像加拿大等国家就采用这种选任制度。破产管理人选任的第3个主体则是债权人会议与法院选任相结合的主体。这也就是说由债权人和法院双方按照一定的规则与法治进行选任,最后共同选择出破产管理人來进行破产管理问题的处理。然而就事实来看,虽然要求债权人和法院共同选任破产管理人,但是在制备破产管理人名单的时候和制定破产管理人选择标准的时候以及选择出破产管理人后进行监督的时候,都是由法院来进行主导的。可以说法院是整个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的重要组成。

然而选任破产管理人的时候,不能光由债权人来决定选任的对象,这会导致在选人的过程中出现很严重的问题,容易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并且债权人利益大的欺负债权人利益小的。随着我国破产法的不断变化发展,免责制度不仅可以有效维护广大债务人的正当利益经济与社会利益,通过依法建立破产和解、重整以及免责制度等还可以有效预防各类破产案的继续发生,进而充分发挥依法维护我国社会基本经济利益等其他我国社会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二、破产管理人的资格

破产管理人所要具备的资格主要包括积极执业资格和消极执业资格。就目前情况来看,破产法没有对破产管理人应当设置专门的技术执业律师资格。根据国家规定有相关证件的,例如注册高级会计师等相关专业的技术执业资格人员均应当可以让其担任破产管理负责人。这种执业制度的具体设置明显来说是不健全的。消极执业资格是泛指管理人不应当让其担任破产管理人,具有以下条件:(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三、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法院选任与债权人会议选任相结合的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

现阶段"双轨制"的选任模式即是融入人民法院选任和破产债权人选任为一体的选任模式。这也是我国以及世界破产管理人选任的必然趋势。它可以从很大程度上杜绝了司法不公正的问题。而在破产管理人选任的时候,应该杜绝法院或者债权人单独进行选任的情况,必须要双方共同选任,才可以保证选任制度的公正以及透明。这也就是说如果法院指定了破产管理人,那么在债权人一方进行商讨的时候可以另行选任或者同意法院选择的破产管理人,这样一来,如果选出来的破产管理人不适合担任这项职务的时候,法院就可以不同意债权人选出来的破产管理人。

(二)建立破产管理人职业化队伍

建立破产管理人,职业化队伍是极其重要的,这也就意味着首先要先对破产管理人的资格管理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其次还要尽快建立完善相关管理人分级管理及工作业绩评估审核管理制度,最后还要根据不同等级或者资格的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根据破产的企业的破产管理的问题,看相关的破产管理人是否可以解决其中的问题,来分派破产管理人。这也就是说要对破产管理人所在的中介机构进行分层管理。在管理的过程中,务必要建立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等级评审的档案。

(三)建立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

如果企业向法院申请了破产后,那么法院就有权利对破产的企业进行接管,这也就是说。法院有权利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分析统计,以及全权管理,同时。法院还会派出临时的财产管理人去对破产的企业进行财产管理。而财产管理人务必要把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如实上报给法院,不可弄虚作假,而法院也会有监督管理权力去监督财务管理人上报的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情况。而执行此项工作的财务管理人在上报法院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状况后,有很大可能会被直接任命为破产管理人。这项措施也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法院对债权人利益的最大保护。一方面,它是有效的地防止了破产时债务人在破产诉讼申请或者案件尚未得到法院受理后直接进行恶意非法处分临时个人财产,可以及时对宣告破产后的债务人个人财产执行管理工作并且及时进行司法监管;另一方面它也有利于有效保障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并且从很大程度上让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有制约因素。

四、总结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破产法也在逐步的建立完善的过程中,所以社会大众理应对我国的破产法有所期待,并且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有所信任。然而就现在而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只有严格按照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以及选任资格等来公开以及透明地进行选任,才能让社会大众信服,才能有效维护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正当权益。也就是说,只有在破产管理人选任的时候,公开以及透明才能确保债权人的最大利益得以保护。

参考文献:

[1]论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D].西南政法大学,2017.

[2]张婷婷.研究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

[3]欧阳婷.浅析我国破产管理人运行机制的缺陷与完善[J].知识经济,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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