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问题探析

2021-11-22 06:03王雁翔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会学习 2021年26期
关键词:权益法投资方单体

王雁翔 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在20世纪80年代为激发经济活力,国内企业逐步开始进行股份改革,随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的出台,我国股权资本市场逐步形成和完善,股权投资交易逐步兴起。同时,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经营规模逐步发展壮大,受市场增长程度、市场竞争程度、生产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等因素影响,部分企业在实现经营积累后,开始兼并或参股同行业其他企业已实现规模效应,或者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以增强对原材料或客户的控制,或者向其他行业扩张以追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并降低经营风险。

为准确反映企业股权投资的效益,使得企业可以对被投资企业经营进行科学考评,并及时对自身的战略进行调整,对股权投资进行及时准确的计量和报告就变得尤为重要。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主要有成本法、权益法以及公允价值,其分别对应不同的股权投资类型,本文及即以股权投资核算中的权益法为中心,对其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以期为企业股权投资提供更可靠相关的会计信息。

一、权益法概述

权益法的概念在现行的会计准则中并无专门描述,根据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第33号——合并财务表中的股权投资会计处理规定,权益法是指股权投资以初始成本计量后,根据被投资净资产的变动情况调整投资方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会计处理方法。其实质将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和利润变动通过投资者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项目予以反映。

(一)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修订后的会计准则,权益法适用的股权投资分别为合营企业投资与联营企业投资。合营企业投资是指根据协议约定参与投资的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管理实施共同控制并对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股权投资,其中共同控制是指合营企业的投资方对其经营活动均享有决策权,经营活动的实施各投资方的一致同意才能实施。联营企业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拥有参与被投资方经营决策的权利,但该权利未能达到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①或共同控制,具体可以从投资方是否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派出董事、是否有权参与被投资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是否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或提供关键生产经营资料、与被投资单位的交易是否对其有重要影响以及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是否在20%~50%之间等方面来判断。另外,权益法在同一控制下的子公司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确认与合并财务报表编制也有应用。

(二)权益法的核算方法

1.初始确认

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取得合营企业股权投资与联营企业股权投资时,应按初始投入成本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并根据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进行调整,若初始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视为从被投资方取得利得,按照投资方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若初始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视为商誉或对被投资方未确认资产付出的对价,不需进行调整。

2.后续计量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对于被投资单位因净利润变动导致的净资产变动,投资方在抵消内部交易损益后,应按照其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对于被投资单位因其他综合收益变动导致的净资产变动,投资方应按照其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确认其他综合收益;对于被投资单位因股权变动以及其他因素导致净资产变动,投资方根据其享有的份额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方宣告发放的股利,投资方根据其享有的份额增加应收股利或银行存款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另外,对于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时投资方应按照其投资比例确认损失,但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其他实质上构成投资的资产金额为限。

当处置全部股权投资或处置后仍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全部或按比例终止确认股权投资,处置价款与终止确认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原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采用与被投资方处置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全部或按比例结转,原确认的资本公积全部或按比例结转至当期损益。

(三)与其他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

当投资方持有的股权投资比例发生变动导致投资方享有的权利和持有意图发生实质性变动时,投资方应改变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具体到权益法与其他方法的转换有以下几种情况:

(1)子公司股权投资因处置股权变为合营企业投或联营企业投资时,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由成本法变为权益法,在单体财务报表中,剩余的股权投资应视同投资方最初取得该投资时即使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应按照投资方享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份额进行调整,被投资方从投资日至转换日净资产变动份额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当期损益、其他综合收益或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的股权投资应按公允重新计量视同原有的子公司股权投资全部终止确认。

(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股权投资因股权增持变为合营企业投资或联营企业投资时,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由公允价值变计量为权益法,转换日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终止确认,该部分股权的公允价值与新增股权的投资成本作为转换日的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并按投资方享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的份额进行调整。

(3)当合营企业投资或联营企业投资因股权增持变为子公司股权投资时,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由权益法变为成本法。在单体财务报表中,当取得的子公司投资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按照投资方享有被投资净资产的份额确认初始投资成本,并调整转换日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新增股权投资之和,差额调整资本公积,原权益法下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暂不做调整,待处置股权投资时其他综合收益按被投资单位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则转入当期损益;当取得的子公司投资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转换日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为原股权投资的账面与新增投资成本之和,其余会计处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终止确认,相关综合收益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转换日计入当期损益。

(4)当合营企业投资或联营企业投资因股权处置变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股权投资时,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由权益法变为公允价值计量,转换日原持有的的股权投资终止确认,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剩余的股权投资以公允价值初始计量。

二、权益法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文的梳理,权益法在股权投资中的应用既体现出单行合并的思想又体现出计量方法的应用,其中单行合并是指将投资方与被投资方视为一个经济整体,通过个别的报表项目反映被投资单位中归属于投资方的资产、负债、利润变动情况,其对应于母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将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等逐项并入各报表项目的完全合并法,计量属性则主要体现在作为股权投资的一种后续计量方法,通过计量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变动反映股权投资的价值。

由于权益法在股权投资核算中存在两种理念的交叉,且两种理念在应用中均存在缺陷,使得权益法核算在实务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其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否满足投资者需求存在疑问。具体来说权益法核算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与公司法规定不符

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其本质上是将投资方与被投资视为同一个经济主体,这与母子合并报表编制理念一致,但在单体财务报表中直接将被投资方净资产中归属于投资方的份额计入投资方资产及利润中,其与公司法中规定企业享有的权益不符,法律规定投资方作为股东出资后,享有的是利润分配权和股份转让权,而不是被投资方财产的所有权,权益法对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投资的核算方式混淆了投资方与被投资方权利义务关系,同时造成了税会差异。

(二)权益法核算与基本准则不符

首先,权益法核算是将投资方与被投资方视为一个会计主体,在日常核算时投资方按份额确认被投资方经营活动形成的利润、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其他权益变动。然而在经济活动中投资方与被投资方是两个独立的会计主体,应分别进行核算,且基本准则规定会计主体只能对自身的交易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投资方将属于被投资方的经济成果和权益交易计入自身账务混淆了会计主体,也不符合基本准则规定。

其次,根据会计基本准则的规定,企业的资产是一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该资源是由企业已发生的经济事项形成的,且其所有权归属于企业或能够被企业控制。而在联营企业投资与合营企业投资中,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影响仅达到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并未获得所有权或形成控制,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的能力有限,将被投资方的净资产变动按份额增加投资方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符合资产是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特征,也不符合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特征。

(三)权益法核算混淆了单体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单体财务报表体现的是单个经济主体的交易事项,合并财务报表体现的是纳入合并范围的主体全部的交易事项,在单体财务报表中应用权益法将被投资方净资产变动计入投资方报表混淆了单体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的作用。同时由于单体报表和合并报表的主体视角不同,对于未实现内部损益的抵消会计处理不同。具体来说,对于顺流交易,在单体报表中抵消了未实现内部损益后,在合并报表中需进一步将未实现的内部损益相关的收入成本抵消差额调整投资收益;对于逆流交易,在单体报表中抵消了未实现内部损益后,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需进一步将未实现内部损益冲销相关资产账面价值并调整投资收益,这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导致两种报表列示的对联营企业投资或合营企业投资的收益并不相同,从而对利益相关方阅读会计信息时带来困扰。

(四)单体报表中权益法与其他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不符合跨越重大经济界限的会计理念

通过比较第一部分权益法与其他股权投资方法的转换在单体报表和合并报表中的处理方式,可以发现在单体报表中,当因股权投资变动,核算方法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或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原核算的股权投资实质并未终止确认,未能体现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经营活动的影响发生重大变化的实质,不符合跨越重大经济界限理论,合并报表则采用了跨越重大经济界限理论,对原股权投资进行了终止确认。

三、原因分析及改进建议

权益法之所以存在与公司法规定不符、与基本准则规定不符、混淆了单体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股权投资转换时不符合跨越重大经济界限理论、容易导致超额分配等问题,主要是由于权益法的会计处理方式更类似于反映企业整体拥有的资源,并不适用于单个会计主体的日常核算。在单体财务报表中应用权益法仅仅节省了部分无子公司企业的报表编制成本,基于此笔者认为权益法应从以下两方面改进:

(一)取消权益法在单体财务报表中的应用

在日常核算中,取消权益法对于联营企业投资和合营企业投资的应用,改按成本法进行核算,以历史成本对此类股权投资计量,将被投资方分配的利润确认未投资收益,如此统一股权投资收益的计量,简化股权投资的日常核算,解决了权益法应用于单体财务报表时存在的会计主体混淆、不符合资产定义、难以确定计量属性等问题,有利于企业做出合理的股利分配决策,避免了利润的超额分配,也减少了税会差异。

(二)扩大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范围

在单体财务报表中对联营企业投资和合营企业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后,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为反映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经营业绩拥有的权益,提供更多与投资方相关的信息,应扩大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范围,将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纳入合并范围,在合并时,由于此类投资并未达到控制,不能将被投资方的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等项目全部纳入合并报表,可以采用现行权益法的处理方式将被投资方的经营成果纳入合并报表,即将权益法视为一种合并报表编制方法,此种会计处理方式与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相一致,同时也与母子公司合并报表编制采用的模拟权益法一致,只是具体的抵消分录不同。

结语

综上所述,要解决权益法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应将权益法仅视为一种合并报表编制方法,仅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使用,取消其在日常核算中的应用,使其符合经济法规和会计基本准则规定,同时为提供全面的财务信息还应加强股权投资的信息披露。

注释

① 能够实施控制的股权投资为子公司股权投资,根据准则规定纳入投资方合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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