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行永续债券会计处理问题及对策探讨

2021-11-22 16:44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财会学习 2021年15期
关键词:票面发行人利息

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引言

永续债券也可以被称之为无期债券,顾名思义就是一种没有还款期限的债券,永续债券的发行使得投资人不能定期收回本金,但是可以按时收取票面的永久利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推进,永续债券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当前经济发展形势对我国资本市场发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样的环境下,作为调整企业资本结构的重要工具,更应该大力发展永续债券,发挥其在融资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一、永续债券对会计处理的影响

(一)永续债券性质

通常情况下,企业融资可以分为债权性融资和股权性融资两种形式,其中债权性融资主要以借款的形式运行;而股权性融资则是以发行股票为主。债权性融资以及股权性融资这两种形式在企业内部针对权利以及义务两方面都有着明显的差异,其中债券的持有者具备债权人性质,可以在企业内部有效享有相关权利;而股票持有者则是相当于公司的所有人,不仅可以享有相应的权利,还需要履行对应的义务。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发展,融资方式也在原有的基础上展开持续创新,在这样的环境下永续债券应运而生,虽然从一定角度上看永续债券是介于债权和股权之间的一种融资形式,但严格来说仍然属于债务范畴内。

(二)永续债券会计确认

结合会计准则中金融工具认定的相关内容来看,针对金融工具的划分主要应该由其性质来决定,如果发行人不需要在未来偿还本金,那么就认定为是权益;反之则被认为是负债。而对于永续债券来说,对负债或权益的认定则取决于发行人决策权的大小,如果发行人具备较大的决策权且票息跳升低,则可以认定为是权益,反之则认定为负债。在以往的文件当中,规定永续债券只有在“发行者主动赎回或者清算的时候得到偿付”的基础上才可以被认定为权益,而最新国际会计准则中则做出了最新的认定:发行人可以自行决定债券赎回或支付利息的时间。结合以上的研究内容可以进一步认为:永续债券只有在计入发行人财务报表以后才可以用作权益工具。就当前的使用情况来看,国外企业在操作永续债券的时候都是以权益工具的形式计入会计报表,而我国很多企业还没有加强对永续债概念的重视,进而在债券操作的过程中忽视对会计处理问题的管理进而使得被迫执行定期支付利息的义务。

二、永续债券的财务特征

(一)票面利率提升

票面利率的提升是永续债券的主要财务特征之一,就当前永续债的发行情况来看,其票面利率普遍较高,相对同级别发行企业的固定期限债券高出50BP至200BP。以宁波开发投资有限公司2020年发行的永续中票(20甬开投MTN005)为例,期限为3+N的永续中票票面利率与该公司近期发行的固定期限中期票据相比,存在着100BP的利差,进而也可以看出票面利率提高之后的永续债券的吸引力也显著提升。

(二)内部包含财务期权

现阶段的很多附加赎回条款都会伴有利率调整条款,大部分永续债券设置了赎回条款,一般情况下会将首次赎回期设置在发行的三年或五年之后。而与赎回条款相对应的利率重置条款通常会有两种形式:第一,若没有将债券在赎回日之后赎回,则将票面利率调整为国债收益率或SHIBOR等为基准的浮动利率;第二是债券在超过赎回日之后没有被按期赎回,则新一期票面利率在原有票面利率的基础上直接加固定的上浮基点,上浮幅度通常在100BP至300BP左右,则在这样的情况下投资者的回报率会得到进一步提升,这样的现象也称之为票息的跳升。这种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永续债券持有人的收益,但却为发行人提供了更大的赎回动力。

三、企业发行永续债券涉及的会计处理问题

(一)会计确认方面的问题

依照当前企业的会计准则,永续债券由于没有义务将各项金融资产与现金支付给他人,可将该行为确认成权益工具。普通债权的发行条款中,发行人给出明确约定,即每年要支付利息一次,其支付的利息期限要以发行条款当中设定的确切时间为准。而永续债券可以设置利息递延支付的选择权,通过其支付方式来确认对应的会计属性。发行人只要具备承担支付利息的能力,该企业则会始终使用永续债券,且不必偿还本金,其筹集到的资金就会将资本金功效发挥出来,该情况将永续债券视为负债则是不合时宜的。

财务人员在实际操作时,其不能仅凭利息支付的递延性来判断永续债券的性质,要时刻遵从实际大于形式的基本原则,若企业始终有能力承担其生成的利息成本,则企业可始终持续永续债券;若跳升的利率太高,则企业不愿承担永续债券的成本利息,其可在规定年份赎回永续债券。因此,针对永续债券的确认条件,企业应将是否赎回当作判断依据,将确认条件详细划分为负债与权益,继而判断出其是否拥有永续债券的持有能力,将利率条款与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巧妙融合,精准保证其会计确认水平。

(二)会计处理方面的问题

对于会计处理来说,企业每年都拥有偿还永续债券利息的机会,只有确认其拥有该能力,才能将其视为权益。依照权益的资本性质,企业每年都会将支付永续债券利息的数额当作股利,也就是按照未分配利润记到借方的账上。若将永续债券当作负债,则借方在进行会计的核算与处理时就会将其当作财务费用。

在实际的财务报告中,多数永续债券的利息都会被纳入股利内,其股利会随着利息的增加而发生增长,此方式虽能有效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值,也就是说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率会逐渐缩减,但随着利息的升高,企业在此后的每一年都会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其主动或被动承担的财务风险也会更高,因而该类企业若想保障财务支出和盈利情况的稳定,就要将永续债券赎回,且缩短该债券赎回的时间,也难以永续此类债券,在该种情形下可将永续债券当作债务,其资本性质则会被当作负债。通过对会计处理问题的了解,企业会计人员需将工作重点放置到永续债券的确认上。只有通过合理的方式确认其性质,才能最大化保障企业权益,掌握永续债券的持有情况。

四、企业发行永续债券会计处理问题的有效对策

(一)遵循适合性原则

就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来看,企业可以通过赎回或存续永续债券来有效降低再融资风险,而这样的行为主要适用于建设周期比较长的工程项目融资行为。当前,我国存续期债券期限与实际应用不相符的问题十分严重,也就是指很多时候会将短期债务应用到长期性基础设施建设当中,面对这样的问题,就可以采取发行永续债券的方式,进而在有效减低发债风险的基础上,还为债务问题的有效处理开拓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对降低资产负债率有着较高的需求,尤其是高速公路建设等投资量较大、回收期较长以及需要严格管控的项目就可以将发行永续债券作为其全新的融资方式。随着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永续债券已经是财务杠杆水平较高、有权益类资金需求的企业融资渠道之一。

(二)遵循谨慎性原则

将永续债券以权益的方式入账可以进一步实现发行人财务报表的完善与优化,不仅可以进一步激发发行人的盈余管理行为,还可以为后续的会计选择带来积极的影响。在实际开展会计处理的过程中,企业应始终遵循谨慎性原则,一方面应保证选择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则要尽可能地降低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因此永续债券的发行主体也要在谨慎性原则的基础上对永续债的发行条款加以审核,从而确保满足金融负债的相关要求。

(三)遵循灵活性原则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永续债券核准发行的机构开始多样化,发行场所选择上也更加灵活。相较于以发改委为注册机构的企业债券,以交易商协会为注册机构发行的票据以及以证监会为注册机构发行的公司债券都可以获得更少的限制条件以及更大的募集空间,此外对发行资格的限制也相对较少。若是站在可注册发行额度的角度上来说,各个永续债券发行市场对于可发行债券规模,也有着不同的计算标准,交易商协会与证监会及发改委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其中发改委要求发行人企业债的发行规模上,其三年平均净利润需能够覆盖该笔债券一年利息,而证监会要求公司债的发行人,发行规模三年平均归母净利润需能够覆盖该笔债券一年利息,而交易商协会原则上没有额度限制,因此其永续票据的发行额度理论上也会高于发改委企业债券及证监会公司债券,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当然,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也许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判断,灵活选择最适合的永续债券发行场所。

结语

综上所述,永续债券在企业中实际使用的过程中往往可以分为负债与权益两种形式,进而对这两种不同形式的判断可以根据是否可以拖延支付利息的实践来决定。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应用这样的方法还存在局限性,只要企业每一年都支付永续债券的利息成本,那么就可以坚持存续下去,因此在实际操作永续债券的过程中,还需要不断加强对最初发行条款的考量,进而有效发挥永续债券在融资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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