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员工未按要求提供服务,违约金支付有说法

2021-11-23 00:01颜东岳
就业与保障 2021年12期
关键词:服务期徐先生违约金

文/颜东岳

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服务期协议且接受了用人单位提供的专项培训,未按要求提供服务就必须支付违约金吗?其实,并不尽然。

六类情形,员工可以拒付违约金

[案例]因为公司没有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且在自己一再要求后公司仍置若罔闻,黄女士不得不向公司提交了辞呈并离职而去,可公司以与黄女士签订了服务期协议、且已出资6万元送其专项培训、如今服务期未满为由,要求黄女士支付违约金。

[评析]黄女士有权拒绝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黄女士的离职,与第(三)项相符。

五类情形,员工必须支付违约金

[案例]徐先生因为盗窃他人巨额财物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徐先生所在公司随后以其已花费资金让徐先生前往进行专项技术培训并签订了服务期协议,而徐先生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服务为由,要求徐先生支付违约金。可徐先生表示拒绝,理由是自己并非不同意履行服务期协议,而是“身不由己”。

[评析]徐先生必须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徐先生因为犯罪被判处有权徒刑,客观上已经导致劳动服务合同无法履行,与第(五)项吻合。

已经退费,员工可不再支付违约金

[案例]周女士与一家公司签订的服务期协议中约定:公司送周女士去培训,所有培训费用20万元由公司承担,周女士学成后必须在公司工作五年,否则,不仅必须赔偿全部培训费用,还应当向公司支付50万元违约金。鉴于周女士完成培训后拒绝前往公司就职,公司遂要求其支付20万元培训费、50万元违约金。而周女士只退还给了公司20万元培训费用。

[评析]周女士可以拒绝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即此类违约金遵从的是填平原则,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必须以培训费用为限。周女士已经向公司退还了20万元培训费用,意味着公司已不存在由此导致的损失,自然也就无权再行索要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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