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资与社保管理问题及对策

2021-11-23 09:38梁芳芳
就业与保障 2021年15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劳动者劳动

文/梁芳芳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持续提高,人本主义的宗旨要求企业要处理好劳资关系,尤其是要优化企业社保管理质量,这不仅是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福利保障的基础,也是企业稳固发展的根基、实现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一、劳资关系与社会保障的含义

劳资关系是指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所达成的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总和,两者之间的关系是通过劳资双方签订的团体协约或劳动契约的方式确立的。劳资关系是我国劳动法中一个明确的概念,它包含了企业保障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劳动条件以及奖惩机制等内容。但是,在现实劳资双方的雇佣关系中,劳动力提供方不拥有生产资料,而是出卖自身技术或劳力来获取酬劳,而资方则利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来获取利润,其中不可避免地将产生利益冲突与不平等的情况发生,从而形成了不和谐的劳资关系。为了有效、公正地解决劳资双方矛盾,国家社会劳动保障监管部门应运而生,从国家层面促使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构建与完善,对国民、企业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为企业劳动者及具有特殊困难的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与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则是其中的核心内容,也是实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构建和谐关系的重要制度约束。从企业运营管理角度来说,社会保险是维护企业正常营运的基础前提;从劳动者角度来说,社会保险是自身的基础保障权益。由此,无论是从哪个层面出发,都必须处理好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资关系,做好社保管理,通过践行劳动保障相关法律制度及保障条例,依法享受合法权益[1]。

二、我国企业劳资关系与社保管理现状

由于企业的逐利本质,导致部分企业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利益最大化,而做出损害劳动者利益的选择,反映在劳资关系与社保管理中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劳资关系中的问题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律规范的要求,企业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对相关法律规范的认识不清,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签约比例不足。有的企业即便与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形成了合法的劳资关系,在劳动合同内容的设定上也不合规、不合法,甚至出现与劳动法要求相悖的要求,而劳动者或受限于浅薄的法律意识,或迫于生活压力不得不签订。这种不公平、不合法的合同,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就将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其成为弱势群体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主要原因还在于:首先,当前用人的企业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中比较强势的一方,在没有健全、完善的劳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可以随意解除劳资关系,而对于利益的追逐,使其忽视了劳动者的工作与心理状态的关注;其次,在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关系上也造成了不平衡的现象,劳动力供过于求,在较大的生存压力之下,主动放弃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庇护,处于被动的一方;最后,由于员工未按照流程办理离职手续,导致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缴纳社保,其中个人应承担部分社保款项难以找到离职人员进行扣划,最终不得不由企业承担,进一步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人力成本。

(二)社保管理中的问题

为了节约管理成本,企业往往忽视了为员工提供基本、必要的福利保障,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企业员工进行社会保险。加上企业基层劳动者文化水平有限,自身也缺乏对社会保险的正确认识,更加关注拿到手的工资金额,对自身合法权益不但了解甚少,还意识淡薄。就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实践而言,相对于其他发达国家还处于初级阶段,无论是社会群众还是企业对保险理解还不够全面,基本的社会保险也无法覆盖到每一位企业劳动者。另外,部分企业为了应付劳动稽查为员工缴纳社保,但并未依照实际薪资足额足月缴纳,一旦发生劳动纠纷或社会保障范围内的事件,都将给劳动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三、企业劳资与社保管理系列问题的成因

(一)员工参保意愿不强烈

尽管社会保险在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在现实中部分企业员工,尤其是学历较低、从事基础性劳动的从业者对参与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并不强烈。这部分人群的态度大体为随意、任性,企业要求缴纳就缴纳,没有提供这项福利保障也无所谓。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员工对于社会保险的认知不完善,没有进行过多的了解,对社会保险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作用和使用功能不明确。而社会保险需要企业与员工个人共同承担相应比例的费用,现实中不少人员浅薄地认为现金比社保更加踏实,因此对企业的参保行为缺乏积极性,也没有自觉的意识与意愿;另一方面,劳动者缺乏劳动保障的法律意识。在《劳动法》中,企业对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被提出了明确要求的,资方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与相关权益保障。正因为劳动者不了解自己在付出劳动力时,《劳动法》赋予的权益,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就丧失了主动权和知情权。由于以上种种原因,企业内部社保工作混乱且随意,社会保险所具有的普惠性和互济性未能在劳动者身上得到体现[2]。

(二)企业缴费不积极

当前社会部分企业对社保缴纳的认同感较低,在围绕经济效益开展的各项企业管理活动中,就会丧失企业责任,对于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员工责任持躲避态度。更有管理机制不完善的企业,由于各方面的条件难以吸引与留住员工,导致企业内部人员结构不稳定、人员流动性高,这种不良局面又影响企业做出不缴纳社保的决定,并持续陷入这种恶性循环中。除此之外,有的经营困难或盈利不足的企业,难以承受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费用,进一步破坏了员工的认同感与归属感,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三)缺乏有力的监管

由于我国社保体系在设置上还存在一定缺陷,特别是对于参保率低下的民营企业,其监督管控的法律规范适应性较差,从全国管控的层面来看还缺乏统一标准,导致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得不到有效、全面的监管。另外,随着我国社保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保缴纳的规模也越来越大,管理难度也随之增加。当前相关监管执法部门对于企业缴纳保险的管控主要从专业稽查入手,但由于企业人员及参保、薪资结构等信息掌握不完整、不充分,在稽查过程中也更显被动,难以全面摸清企业现状,最终导致企业瞒报、漏报,参保乱象得不到有效治理[3]。

四、当前形势下优化企业劳资关系与社保管理的路径

(一)树立正确的社保理念

引导企业通过广泛宣传,重视劳资关系的改善和优化,强化社保管理应有的保障维护职能。一方面,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后,企业要主动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险相关知识的培训学习,让员工们能够直观地了解到社保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并对自身所拥有的权益拥有清晰的认识,唤醒劳动者的维护权益意识,增强社会保险接纳度。同时,也让企业方能够通过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宣传,了解到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对雇佣员工应尽的义务,积极改善劳动环境、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另一方面,要扭转劳动者传统思想,构建与企业同等地位的意识与思想,善于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4]。

(二)完善劳动工登记管理

劳动登记管理机制是切实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保障,也是促进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基础。要做好劳动登记管理就要建立起完善、全面的备案机制,其中要明确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社保缴纳、薪资结构、合同期限等重要内容。与此同时,还要对企业员工的信息进行统一、数字化的统筹管理,结合当前发展成熟的大数据技术,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全面的、动态的监管。针对企业员工社保管理,监管部门也要不断加强监督执法的力度和范围,避免企业发生漏缴、欠缴社保的现象。不但要对企业社保缴纳的人数与基数进行核查,更要重点关注为员工参保是否及时、足额,保障社保征缴的严肃性。

(三)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为了从根本上改善劳资关系,提高对保险管理的认识,就需要改变企业传统、滞后的管理理念,树立起现代化、科学化的发展理念,践行以人为本的宗旨,围绕发展员工、促进企业与员工共同增值发展开展管理工作。为员工提供一种安全、有归属感的工作环境与氛围,贴近员工最根本的需求,积极鼓励员工提升自我,并在企业与员工之间搭建起顺畅沟通、相互信赖和依靠的桥梁,实现企业和员工共同实现、共同创造价值。还要使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高度匹配起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同时,作为企业外部监督管理部门,也应积极重视加强企业劳动者权益制度构建与完善,为劳动者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成为支持劳动者合法合规诉求的主导管理部门,降低违法违规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减少企业恶意欠薪、欠缴漏缴社保的违法行为的发生概率,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起平等、公正的合作关系[5]。

总之,当前我国企业发生劳资纠纷的主要原因都集中在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企业员工合法的社会保障权益得不到全面维护,由此可见,社保管理工作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因素。对于这一点,社保监管部门应加强企业管理者与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对企业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开展有效监督,从制度、体系、法律规范建设等方面促进企业与员工之间形成良好、和谐的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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