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视角下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分析

2021-11-24 09:30刘新雷
法制博览 2021年31期
关键词:误导提供者民商法

刘新雷

(吉林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一个完整的市场需要商家与消费者共同构成,在市场交易中,信息提供者占据信息披露绝对的有利地位,而消费者属于信息接收者,处于劣势地位。为了营造健康的消费环境,消费者在消费时应获得与消费相关的信息内容,确保在充分掌握和了解消费信息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在我国法律体制不断完善的当下,已经通过民商法加强了消费者信息权保护力度,赋予了消费者自由决定消费信息披露地点、方式等权利,既维护了消费市场秩序,又进一步推动市场可持续发展。

一、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侵权认定的要素

(一)传播虚假信息

在对消费者信息权侵权事件加以认定时,传播虚假信息是一大认定要素。其是指提供给消费者的消费信息是不真实的,存在欺骗、隐瞒等情况,特点在于,当信息提供者选择公开消费信息后,消费者所知晓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按理来说,提供者需随时关注消费信息变化情况,当发现消费信息有所改变时应快速更新,确保消费者所获得的信息是实时、准确的[1]。而有时提供者并没有在规定时间段内将消费真实信息予以公布,甚至有的信息提供者为获得利益会编造一套完全不存在的消费信息,使消费者接收和使用虚假信息。信息虚假性一旦被确定,那么就可认定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信息权。

(二)产生误导及不完整信息

误导信息是指在对消费信息进行传播时,存在一些不清晰或歧义的内容,对于消费信息的透明度不足。与虚假信息不同的是,虚假信息往往和消费对象真实情况完全不符,而误导信息是建立在消费对象真实信息基础上形成的,含有少量真实成分。

但信息提供者会出于某种目的对消费真实性进行误导,使消费者所知晓的消费各信息之间存在歧义,具有一半真一半假的特点。在司法认定上,同样需明确提供者已经公开了该消费信息,且消费者接收到的信息拥有半真半假特点。针对误导信息的产生,消费者会认为这就是该消费信息的全部真实内容,但对消费者的信息权已经构成侵犯。不完整信息主要包含信息提供者提供给消费者的不完全、不全面消费信息。消费者接收到的信息往往是具有真实性的,但提供者却没有把所有真实信息全部提供给消费者,存在隐瞒意味[2]。这种情况如果对消费者造成实质性伤害,那么也可进行法律认定。

(三)信息提供存在违法性质

在对消费信息进行提供时,提供者的行为与法律要求背道而驰,这时便说明信息提供行为存在违法性质,这可能会损害消费者权益。无论任何信息的提供都应确保真实性、全面性,这既是法律基本规定,也是信息提供者的责任义务。一旦提供给消费者的消费信息与这些规定不符,那么就可认定为侵犯了消费者信息权。

(四)存在损坏事实

在民商法司法认定中,除了对信息虚假性、误导性、违法性质等予以确定外,还将已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事实作为认定要素。具体的损害事实主要包含侵害信息权及侵害消费者人身权、财产权。消费者的信息权必须在法律环境下才得以生成,和消费者有直接联系,信息权遭到侵害就是指消费者从信息提供者处接收了虚假、误导信息后直接产生的损害。

人身权和财产权遭受侵害具体是指,因为某些行为导致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产生损失。在司法认定时只要消费者的信息权、人身权及财产权遭受了实际损害,都可以认定为构成了信息权侵犯。

二、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原则

(一)交易安全性原则

安全性原则是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首要原则,其可以为信息权遭到损害的消费者提供理赔机会,维护市场和谐运作。当消费者信息权被侵犯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条例保护消费者,并对信息权侵犯者进行法律处罚。

在消费交易过程中只要出现任何虚假或误导信息都可能对消费者的信息权造成侵犯,民商法相关条例对信息传播提供进行全面监督,在根本上提高信息真实性,以此来提高市场交易安全[3]。

(二)交易公平性原则

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信息提供者处于信息披露的有利方,由于消费者所接收到的消费信息大部分都源于商家,所以对于消费者而言,商家也可能作为信息提供者。消费者这对消费对象完全不了解的情况下,就会认为从信息提供者那里获得的消费信息是完全真实的,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则取决于提供者,这并不利于构建公平的交易市场。

民商法在保护消费者合法信息权时遵循的是交易公平性原则,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无论信息提供者、商家还是消费者都应享有信息公平权。提倡市场所有主体接收到的信息一致性,为营造公平的交易市场提供有力保障。

(三)交易维护性原则

民商法的颁布与实施目的就是为了促进消费市场健康稳定运作,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也是出于这一目的。在民商法作用发挥过程中所采用的一切解决方案,都是建立在维护性原则基础上。可通过民商法对消费主体存在的不正当、不合法行为进行监督、约束及处理,确保消费市场能够持续规范发展。

三、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保障策略

(一)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消费者应具备较强的信息权保护意识。虽然民商法的实施为消费者带来了一个相对公平健康的交易环境,但如果消费者自身能够拥有保护意识,那么便可以为民商法的落实提供有利条件。

在消费方式和消费信息逐渐增多的当下,消费者必须意识到信息权保护的必要性,提高重视程度。当发现自己的信息权已经遭到侵犯,消费者应向相关部门反映,通过民商法对信息提供者或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获得相应的赔偿[4]。同样也需要政府部门在当地展开消费者信息权法律规制宣传,使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可以认识和了解信息权保护规制,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关注消费信息一致披露

在所有交易活动中,真实且完整的消费信息可以直接看出消费对象质量,是决定消费者是否产生购买行为的关键。从目前我国交易市场现状来看,有的信息提供者或商家为了提高销量,会发布误导或虚假信息,导致消费者在无法知晓消费对象真实情况下产生购买行为。

针对这种情况,在发挥民商法作用时,应当关注消费信息透明化发展,确保信息的一致披露。对于已经产生消费者信息权侵犯事件的商家或提供者应展开法律处理、规避,对消费对象的售出流程进行监督、指导,全面改善交易市场现状。打造绿色公平的消费环境,使在交易过程中商家与消费者间能够和谐发展,不仅利于促进社会持续进步,还进一步巩固了民商法在法律界的地位。

(三)重视弱势群体保护

民商法是由民法和商法共同组成的,其中民法可对市场消费主体进行平等对待。消费信息有着流动性特征,在流动过程中必须全面保证流动的平等才可合理配置资源。

站在民法角度来看,对市场交易中相对处于劣势的一方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更能够体现法律规制价值,因此,要想提高消费者信息权保护效果,就应发挥民商法功能,提高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重视度。再加上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消费方式变得多种多样,除了面对面消费外,消费者也可以通过网络产生消费行为[5]。

在此情况下,信息披露对称性更应得到重视,在大量消费信息中,消费者很难获得真实、准确的消费信息,这导致消费信息优劣方在市场中的地位存在不平等局面。弱势方可能会被优势方摆布,从而损害弱势方合法信息权。基于此,更应对弱势群体展开保护。而在消费市场中,消费者则是弱势群体,对消费者加以保护是发挥民商法信息权保护作用的有效手段。

综上所述,民商法可对消费者的合法信息权予以保护。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民商法对信息权侵权的认定要素主要为传播虚假信息、产生误导及不完整信息、信息提供存在违法性质以及存在损坏事实。民商法的实施需遵循交易安全性原则、交易公平性原则及交易维护性原则。为发挥民商法价值功能,需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关注消费信息的一致披露,重视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营造公平、和谐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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