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中国儒家思想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2021-11-24 09:30安继奎
法制博览 2021年31期
关键词:儒家思想法治道德

邹 童 安继奎

(1.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四川 成都 610072;2.宁夏大学智能工程与技术学院,宁夏 中卫 755000)

网络时代,人们处于大数据潮流之中,儒家思想既增添了传播的途径,利于取其精华,又可能被网络裹挟,加速糟粕扩散。法治社会网络时代,更应当用辩证思维理性看待中国儒家思想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一、中国儒家思想概述

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的主流思想,影响深刻。孔子创立儒家,提出“仁、义、礼”,孟子在孔子“仁、义、礼”的基础上提出“智”,并提倡施行仁政,到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春秋大一统”,“仁、义、礼、智、信”的五常正式形成,后成为儒家思想体系核心之一。儒家的经典思想成为屹立世界的中华民族标签。

(一)中国儒家思想中包含的法律思想与现代法治思想的区别

儒家思想突出“人治”,现代社会讲究法治。儒家思想主张的“人治”既强调治理需要明君,也强调需要清廉正直的官员。现代法治社会,良法发挥作用需要善治,一部好的法律需要正直、有专业知识的人去实施、促进。儒家思想“人治”的借鉴意义在于重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现代法治社会,良好的法律也需要好的人才、制度去实施。我国现代法治的发展,不仅要关注“法治”问题,科学、民主立法,还要关注“吏治”的问题,加强司法、执法人才队伍建设,确保公检法机关的清正、廉洁、高效、为民,“法治”和“吏治”双管齐下。

(二)中国儒家思想中包含的法律思想与外国现代法治的区别

中国古代儒家思想的优秀法律文化正是中国的现代法治发展道路与外国的现代法治发展道路的区别,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中的优秀法律文化是中国独有的瑰宝,能够作为中国现代法治发展道路的铺垫和助力[1]。

正是拥有以儒家思想为首的优秀古代思想文化作为中华民族文化的传承,近代中国在与西方国家的交往中,才能坚定不移地保留自己的民族特色,避免走向“文化虚无主义”和“全盘西化路线”[2]。思想里包含的民族历史文化和情感寄托,历经一代又一代人的努力沉淀,法律的适用也如此,照搬西方,反而会破坏社会秩序,破坏法治。

二、中国儒家思想中包含的法律思想值得借鉴之处

(一)儒家思想内核与现代法治一脉相承

儒家思想提出的“德主刑辅”,为我国的现代法治发展道路提供了一种很好的思路,我国的法治道路可以是“德”与“法”的有机结合[3],二者本来就不是对立关系,儒家思想在社会治理中的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条道路是可行的。儒家思想讲究“德法并重”,与我国现阶段提倡的“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国策在某些方面不谋而合。

儒家思想的核心内涵“仁、义、礼、智、信”,于现代法治需要社会公民具备的基本道德条件一脉相承。不知礼义廉耻缺乏道德感以致碰触了法律底线,就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二)儒家思想促进现代法治

儒家思想倡导的“民贵君轻”,荀子提出的“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等深刻思想说明了民众在法治乃至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提倡依法治国的现代社会,法治建设要以民众为中心,法治道路的发展也都依赖于民众。立法不能是空中楼阁,要有操作性;执法在依法的同时,保持人性化,符合民众的价值观;司法要公平公正,让民众感受到法律的威严;进而,民众才会尊法、守法、学法、用法,才能真正实现法治。

儒家思想重视道德教化,对我国现代的调解制度有积极的借鉴意义。调解制度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成为中国不可多得的法治财富。调解制度以其有效化解社会纠纷、邻里纠纷的门槛低效率高,成为我国司法制度的必要补充。“亲亲得相首匿”作为古代儒家思想的法律原则,虽然现代法治社会,配偶、父母、子女包庇犯罪嫌疑人依然构成刑事犯罪,但是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仍有明文体现。

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条法院不得强制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的规定,反映出我国刑法不只是严酷而冷漠的法律条文,而是尊重了人有亲疏远近的天性。

三、古代儒家思想对中国现代法治发展的不利影响

(一)中庸思想的影响

虽然进入了现代社会,人们的观念产生了巨大转变,但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深刻地影响了每一个人。俗语“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包含了儒家的“中庸”思想,一方面的确有助于解决社会矛盾纠纷,节约司法资源;但另一方面,在处理犯罪与违法的问题上,受中庸思想影响,很多人遭受犯罪侵害以后,选择不报警,通过其他途径或者自己承受后果,这不是正确的道德廉耻观。

中庸思想在一些地方变成“打太极”;如,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在现实中不被立案或起诉,最后模糊化;本该被追究责任的人最后逃脱法律制裁;甚至在网络社会,借助网络曝光,网友的海量关注和反响,最终才得以立案或者侦查起诉,犯罪嫌疑人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断案现象,于案件本身角度看,实现了个体的正义,但于另一方面看,司法的威严和公信力逐渐受到损害,“迟来的正义就是缺席”。此外,心术不正的人可能利用网络曝光,一方面损害司法机关形象,另一方面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公平。因而,我们需要清楚地认识到儒家法律思想的本质还是“人治”,维护封建君主专制,与我国提倡的现代法治截然不同。

(二)三纲五常等思想的影响

儒家思想倡导的三纲五常,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现代法治理念在社会中的传播和发展。君权、父权的思想遗留早已不适用于自由、民主、平等的现代法治社会。“三纲”中,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现代法治社会,人民才是国家权力的主人,已经失去了“君”和“臣”的阶级,人人平等;父母和子女,丈夫和妻子的人权是平等的,夫妻间有相互帮扶和照顾的义务;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不受歧视,享受国家给予的同等福利等等。

民众由于思想传统,保留了错误的荣辱观和价值观。法治建设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因为法治的体现不仅停留在社会行为表面,更在每个人的心中。

四、中国儒家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的启示

相比于道德来说,法律虽然严苛,但是作为一种外在约束,更多的是一种震慑作用,人们因为畏惧所以不敢触犯法律。道德的力量在于使一般人发自内心地认同和尊崇,从内心思想到外在行动上都不愿意违背道德,这是一种强大的源头力量。法律对社会治理的范围不是面面俱到的,有些法律无法涉及的领域,就只有依靠习惯和道德约束。

现代法治也是如此,在经济和科技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近,社会生活变得越来越复杂,产生的各种纠纷也越来越多,纠纷全部依靠法律解决会出现一些问题,法律资源也无法匹配。

因为法天生就存在局限性,法作为捍卫社会的最后一道武器,使用需要谨慎。只有当习惯、社会道德无法约束时,法才会作为惩罚出现;法又具有落后性,人们总是先发现问题,才制定解决问题的法;再者,受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等等各方面的约束,法律资源是有限的,我们应该把有限的法律资源分配到最需要法律介入的领域当中。对邻里的日常纠纷、不涉及刑事的小纠纷和小矛盾,更适合习惯和社会道德予以解决。

现代法治中国提倡“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儒家思想深入人心的“德治”思想很好地为“以德治国”起到奠基作用[4],推动着我国“以德治国”的实现,在中国的现代法治建设中具有积极意义。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初步地认识到了“德治”与“法治”二者不是对立的关系,二者并行统一,可以一加一大于二。

但目前我们也需要看到儒家思想的不足之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对于中国传统儒家思想,我们应该始终保持一种客观理性的态度,既要从中国传统儒家思想中发掘出能作为中国现代法治奠基的优秀法律文化,又要清楚区分和摒弃阻碍现代法治发展的糟粕文化。网络的影响广泛,应当从我国的现实法治需求出发,从中国儒家思想中找到更多的亮点和精华,探索更多更有效发展我国法治的形式,实现质的转化。推动我国现代法治的不断发展,并利用网络时代的辐射效应,提升现代法治的影响与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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