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职工社保债权的认定与处理

2021-11-24 09:30
法制博览 2021年31期
关键词:顺位清偿个人账户

张 琳

(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江苏 扬州 225000)

近年来不少民营企业纷纷宣告破产或正处在破产的边缘,民营企业一旦破产,处理好职工的后续安顿工作已经成为目前破产企业首要事宜,也是当地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在破产程序中,职工社保问题应引起管理人的重视,在破产业务处理的过程中涉及的破产企业社保债权事宜,往往牵涉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并极易引发矛盾。因此,处理好破产程序中的职工社保问题,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及推进破产程序,对每个破产管理人来说都是很有必要的。

一、《企业破产法》中对于社保债权的概述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社保费用分为两部分,一是破产企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该部分费用优先清偿,二是破产企业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部分在后一顺位清偿。

二、社保债权在法律上的区分界定

(一)关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问题

关于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问题,国家在2005年12月3日之前及之后有不同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及2005年12月3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因此应以2006年1月1日为界划分时间界限,在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即不能再纳入第一清偿顺序,企业亦不再存在欠缴职工的应当划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费用问题。

(二)关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及《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之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在实践中,应当根据当地规定的比例具体计算破产企业欠缴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费用。

以江苏省扬州市为例,《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1999〕83号)、《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70%用于建立社会统筹基金,30%划入个人账户。

由此可知,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中,其欠缴部分的30%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另外的70%划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欠缴部分的30%属于《企业破产法》上优先清偿的部分,另外的70%则属于第二顺位社保债权,应予以区分。

(三)其余社保债权问题

除了破产企业欠缴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其余社保债权是:

1.2006年1月1日之前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用在减除应当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后的金额,2006年1月1日之后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用。

2.企业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用在减除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部分后的金额。

3.企业应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用。

上述结合起来可以作为破产企业第二顺位的社保债权予以清偿。

三、社保债权认定的实务操作

破产管理人在处理社保债权过程中,具体注意几个问题:

(一)社保债权的申报主体

在处理社保债权的时候,社保机构也会同时向管理人申报社保债权。对于社保债权的相对人到底是职工还是社保机构,目前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处理都存在争议[1]。本人偏向于将社保债权拆分处理。首先,明确一下社保费用缴费主体是企业与职工,其中属于企业应缴部分应区分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应缴社保费用以及其他应缴社保费用。其次,企业应缴部分的申报主体系社保征缴机构,其有权向管理人申报企业应缴的全部欠缴费用。其余属于职工个人应缴部分不能纳入社保机构应申报的债权。

(二)社保费用计算起止时间

首先,社保费用计算的截止时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即以法院宣告破产之日为截止时间。但实践中为了尽早固定社保债权,管理人可以与员工协商在企业宣告破产前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那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截止日则为劳动合同解除之日。

其次,社保债权的起算时间则以企业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起算时间计算。这需要管理人结合劳动关系、工龄等相结合来认定。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员工长期未缴纳社保,或者企业少申报社保等情形,导致破产企业的职工在企业破产后由于社保缴纳期限不足而未能办理退休手续,并影响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等问题。实践中管理人需要联合社保征缴机构就企业员工劳动名册、工资表等进行核实,就应缴未缴部分进行确认,以确保职工权益得到保护。

(三)社保债权的计算

社保债权是要进行区分,企业缴纳的应划入职工的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是第一顺位的,其余企业应缴部分是第二顺位,应该按顺序分别清偿。实践中,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如果社保债权不能全额清偿,则需要先按顺位拆分。但实践中,社保机构系统中不一定能拆分清偿,即使拆分清偿了,该部分清偿款项是否能打入职工个人账户也是各个地方操作不同,该情形下应联合当地社保机构统筹处理,解决职工个人账户清偿事宜。

其二,社保债权可以全额清偿,以扬州市为例,破产企业往往申请破产前就存在欠缴社保的问题,扬州市社保机构往往会以公司申报期间未缴纳的社保费用作为社保债权一起申报,包括了企业应缴纳部分以及职工个人应缴部分。实践中,管理人不再拆分企业及个人应缴的社保费用以及社保债权顺位,直接就社保机构申报债权一起审核作为第二顺位社保债权确认,然后在职工债权统计时扣除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用后公示欠付工资。

(四)社保债权其他处理方式

管理人接管企业时,大部分企业社保都存在欠缴的问题,企业社保欠缴导致其社保账户会变成异常户,职工个人不能在新单位进行参保,职工的医疗、生育、工伤以及失业保险等都不能报销或者领取等等问题[2]。这时,即使确认了社保机构的社保债权,也不能解决职工的实际困境,那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通常的做法:

1.办理破产企业停保手续,一次性协议解除劳动关系,防止社保账户系统一直产生新的费用。办理停保也就是公司社保账户里面的所有人员都停止参保,不会产生新的征缴计划,然后一次性补缴社保费用。但实际很少有破产企业有足够的现金为职工补交欠缴的社保费用。

2.申请将公司账户作另档管理处理,但这在扬州暂时还没有实施过,个别地区办理另档管理,一方面可以让账户不再继续产生应缴社保费用,将欠费定格在一个确定的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办理另档管理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是可以办理转档手续的,也可以在新单位正常参保或转为个人身份参保。

3.采取“补一办一”。本人参与的大部分破产项目还是采取了“补一办一”的方式,由职工自行补缴对应其个人的企业应缴以及个人应缴全部的社保费用,然后向管理人申报社保债权,管理人以参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位的方式予以确认。但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这就突破了社保债权受偿顺位的问题,所以此种方式推荐在破产企业的社保债权本身可以全额清偿的项目中。实践操作中如何真正帮助职工解决社保问题还是需要政策进一步指引。

本文是笔者在处理破产企业职工社保债权问题中的一些实践分享。破产案件中职工的问题往往是矛盾的集中点,社保问题更是关系到职工的生活方方面面。实践中,只有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处理好职工社保问题,在保护职工利益的同时,理顺社保债权的处理和确认,才能更好地推动破产案件开展,维护好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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