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刑事辩护问题

2021-11-24 12:27
法制博览 2021年11期
关键词:辩护律师知情权罪名

张 丹

(河南盈亨律师事务所,河南 洛阳 47100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助于各方诉讼主体对自身权利进行正确行使,而在此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过去存在的诸多问题都得到了解决,但仍有一小部分尚未得到有效回应。辩护制度在实际诉讼的过程中能够为维护被追诉人的人权、提高司法效率、避免控诉职能异化以及达到司法公平公正的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一、概念及关系阐述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体内容

在该制度之中,“认罪”即被追诉人向公安司法机关将案件实际情况进行阐述,积极主动地承认所被指控的案件事实。但是在这之中并不包含承认罪名,由于这一罪名认知会随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素质而出现明显差别。因此对自己犯下的罪行进行如实供述,主动承认犯罪事实,尽管对于罪名的认识不完全一致,但依旧可以判定为“认罪”。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实际上指的应当是被诉讼人所接受的由公安司法机关所提出的抽象化刑法要求(此处抽象处罚并非仅限定在刑事处罚范围,行政处罚以及民事处罚同样包含其中)。而“从宽”所代表的是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认罪以及认罚前提下,经过了控辩双方友好协商程序后,做出减轻被追诉人处罚甚至彻底免除其处罚等解决方案[1]。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辩诉制度间的关系

首先是二者的区别。由制度内容来看,两种制度之间有着极为显著的差异,其一辩诉交易内容大多涉及以下几方面,分别为罪名、罪数以及量刑等,但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中,尽管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承认罪名也不可以让控辩双方针对罪数以及罪名等进行协商,而导致这一问题出现的原因即我国的《刑法》和美国刑事法律的构成要素即原则不同。其二是倘若被追诉人在辩诉交易制度环节中不认罪,那么就需要组建陪审团来审理被追诉人,而审理的最终结果往往难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几乎全部由控辩双方质证与辩论决定,如果双方意见一致那么结果则为被追诉人认罪,而法官也会依据协议进行最终判决[2]。

其次是二者的联系。就目前来看,“协商”属性确实存在于认罪认罚从宽这一制度当中,而这也表明此制度具有辩诉制度的部分特点,然而却并不能将二者用同一概念进行阐述。对于法律而言,它是文化的一种表现方式,在法律移植过程中需要一定时间来适应当地的法律环境,为此我们需要继续吸取辩诉交易中的可取之处,从而促使我国相关制度实现进一步的优化及完善。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中刑事辩护问题存在的不足

(一)律师辩护存在滞后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为使得诉讼程序变得极为简化而且进展较快,因此往往会导致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出现一些难以及时应对的情况。在诉讼过程中,被诉讼人由于是法律结果最终承受者,所以他的茫然程度要比常人更严重,而辩护律师则是它们最后的希望,辩护律师此时对于被追诉人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因为该制度将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当作起点,所以认罪认罚自愿性属于有效辩护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现阶段,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还没有对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介入时间进行明确规定,然而如果在侦查环节有辩护律师加入辩护过程中则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时也会对刑事诉讼的进度造成直接影响,此时辩护律师能够给被追诉人认罪权利自愿行使带来有力的保障与支持[3]。

(二)律师辩护的权利受限

在大多数的认罪认罚从宽犯罪案件之中,嫌疑人已经就他的犯罪行为以及可能刑法和追诉的机关达成合意,然而在这一情况之下依旧需要由辩护律师参与进行。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存在的一个关键作用即为被追诉者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以被追诉人的权益保护者的身份参与至刑事诉讼当中。通常而言,辩护律师最主要的工作即查阅相关资料来告知被告人不同诉讼阶段可能出现的法律结果,并明智做出对应的认罪认罚决定,当经过综合考虑以后,律师认为选择不认罪认罚更能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时,便可以向被追诉人提出准确的参考意见。就目前来看,虽然强制辩护制度有助于完善诉讼程序的正当性,然而因为我国特殊的诉讼经济原则以及辩护律师在相关制度之中阅卷权法定限度等问题让强制辩护制度的实行受到了严重阻碍[4]。

三、完善措施

(一)扩大辩护制度的适用范围

在现代化的刑事诉讼体系之中,辩护律师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任何一位被追诉人都应当有一个辩护律师辅助其在各个诉讼阶段进行辩护。

由宏观角度分析,在扩大律师辩护的范围时应当进行理性规划并且配备对应的措施。由法律援助层面来看,一定要将狭义的法律援助的范围进行扩大,确保常规程序案件中被告人也有律师进行辩护,从而使得刑事案件中无律师辅助被告人进行辩护等空白地带得到有效填补,在此类案件中冤假错案出现的概率极高。另外,我国律师辩护中存在的问题长期以来都未得到有效解决,再加上我国无法大幅提升当事人依靠自己委托辩护律师的比例,所以我们应当大力发展与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另外还应当借助值班律师制度填补程序开始时出现的律师空位问题,让值班律师为请罪和认罪案件之中被追诉人进行辩护,在后期则和已有且较为完备的律师制度进行续接。总而言之,通过值班律师制度能够让刑事诉讼不同时期值班律师参与来进行进一步的完善[5]。

(二)推动社会重新认识辩护制度

想要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刑事辩护问题得到解决,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要对辩护制度给予高度重视,为辩护权提供有力保障。而想要实现上述目标,大力推广和宣传辩护制度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和重要性尤为关键,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让社会群体以及相关的司法机关明确认识与关注辩护制度,同时辩护律师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内心的形象也将得到一定改善。

(三)保证被追诉人知情权以及会见权不受损害

知情权以及会见权是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来说,最为基础且关键的两项权利,这两项权利有助于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自愿认罪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前提和基础,而想要让被追诉人自愿认罪就一定要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特指知情权及会见权)不受损害。在案件审理前期,办案机关需要主动提醒被追诉人其可以行使会见权利,并且在第一次审讯时告知其享有知情权。当被追诉人提出会见请求之后,司法机关需按照案件实际情况来做出决定同时及时告知被追诉人最终结果,如果满足会见条件则应当尽快安排双方会面从而提升司法效率,若不满足条件则给予拒绝同时告知其详细原因[6]。

四、结束语

对于辩护制度而言,其所反映的是国家的公正以及民主,因此即使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仍旧不能去除辩护这一环节。但是我国当前的刑事辩护情况却并不乐观,刑事辩护的效率长期以来极为低下,并且值班律师制度体系也不完备,为被追诉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威胁,而在这种背景下,辩护律师怎样于相关制度中寻找切入点便显得极为关键。本篇文章针对当前辩护制度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同时还提出了对应的解决措施,例如提高社会各界的认识、确保被追诉人知情权以及会见权不受侵害、扩大制度范围等,希望借此可以让我国的辩护制度实现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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