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无人继承遗产的管理机制研究

2021-11-24 12:27
法制博览 2021年11期
关键词:专项基金继承人遗产

龚 浩

(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广东 湛江 524088)

一、引言

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公民的财产状况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对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管理问题,以及监督中的问题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困难。当下,虽然《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六十条对于无人继承遗产的规定,仅仅是增加了其权利归属为国家,并且会针对公益事业进行使用,但是由谁代表国家行使权利,对于其中的遗产的处理问题以及管理问题仍然是急于解决的。

该部分遗产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况存在,第一种情况是既没有法定继承人,又没有遗嘱继承人,第二种情况是,虽然有明确的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但是其对于该部分财产的继承权问题上是采取全部放弃的态度或者是因为某些法定原因丧失了继承权。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形,是没有合适继承人,同时也没有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者是协议中的抚养人因满足法定情形不可承受遗产的情况。[1]

二、我国无人继承遗产所存在的问题

(一)清算和归属中的问题

清算是指,收取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清偿债务,交付受遗赠物,对剩余的遗产进行管理等。①周灿芳.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2015:13.遗产清算程序在国外处理遗产问题上一直是一项给予很高重视的程序,因为其关乎到遗产处理的前提性问题,如果不能确定遗产是否属于无主状态,对相关的债权债务人以及剩余的财产的交付与处理都会造成影响。我国在遗产的清算问题中,规定了对于所留下的遗产应当作为对丧葬所花掉的费用,也要用来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相关的经济问题进行清理,对于剩余的财产则按照法律规定归国家所有。[2]但是,在我国现行的制度与规定上,对于由谁清算,如何清算,以及相关的职责和监督程序还未能有完善的规定,是法律操作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在归属问题中,我国《继承法》虽然已经明确规定了归属范围,并且也规定了可以依照情理对某些人酌情适当分配遗产。此部分的规定,看似是补充了我国对于该部分财产的归属问题上空白,但在现实生活中,还是会存在某些与被继承人生活关系紧密亲切的人,他们不属于夫妻关系和直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导致了他们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由此看来,为了保护被继承人对自己合法的私有财产的权利不受侵害,为了能够使最后的财产归属能够符合被继承人生前最后的意思表示,建立一个针对该部分财产的管理机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3]

(二)监督制度与保护制度中的问题

在无人继承的遗产中,我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在归属问题以及遗产管理人的问题上都仅仅是进行了原则性的阐述,并未有相关监督性的规定。另外,虽然在最新的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中,对于财产流转中的监督问题也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4]监督问题也随之导致了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与落实。在进行诉讼时,债权人在选择被告的问题上得不到解决,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常常因无法确定被告而无法立案。

另外,在保护制度上还存在一个问题,对于已经明确归属为国家或集体所有的遗产,在财产的提存与保护上还未能得到有效的机制化管理。有些财产是不适合长时间保存的,那就需要相关程序与措施进行处理,并且也需要有管理人员对相关的问题与费用进行审查与核实。而在此种问题上,法律上并未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相关的组织去进行规范化管理。

三、完善无人继承遗产管理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管理机制研究中的立法规定

我国继承法对于管理机制中的立法规定还并不完善,而我国台湾地区对于该部分遗产的管理与保护机制的研究更加明确。[5]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①“台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具体规定了亲属会议,由会员五人组成。亲属会议会员,应就未成年人、禁治产人或被继承人之下列顺序定之:直系血亲尊亲属;三等亲内旁系血亲尊亲属;四等亲内之同辈血亲。前同一顺序之人,以亲等近者为先;亲等同者,以同居亲属为先,无同居亲属者,以年长者为先。依前二项顺序所定之亲属会议会员,不能出席会议或难于出席时,由次顺序之亲属充任。规定,将无人继承的遗产认定为可以由亲属会议或者利害关系人向法院主张选任管理人的一项财产。

具体来看,笔者认为首先可以在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基础上,再行设立一个专项基金制度作为管理组织,用于管理相关的人员与流程以及监督财产使用的情况,做到制度的透明化管理,具体内容笔者会在下文进行详细描述。另外,针对无人继承遗产认定的程序、财产上权利的确定程序等问题,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无主财产的相关规定,进行更为明确的规定,并且要明晰好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免造成程序上的反复与浪费,增强法律的权威性。

(二)明确我国无人继承财产的清算和归属范围

1.清算

在《民法典》中,对于清算方案规定了遗产管理人有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等职责。虽然看似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也对清算问题进行了很好地解决,但是对于遗产的具体清算方案,申报问题,以及由谁去管理遗产管理人正当地去履行自己的职责还未能做出明确的规定②王久凤.论无人继承遗产债务清偿的诉讼问题[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7.。

笔者认为在对制定遗产清算方案的过程中,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并结合中国大陆的实际情况。继承人已经在遗嘱中指明遗传管理人的,则由该主体行使管理职责。继承人未指定的,可以根据相关的程序由利害关系人在一个月内选出遗产管理人,如对遗产管理人的选择存在争议,则可以向法院求助,由法院分析利害情况后,再进行更换或指定管理人。

另外,针对相关管理人的法律责任也应当有明确的规定。管理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尽到一般管理人所应当注意到的义务,即行为致害后果的预见义务与避免义务。如果不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损害的,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管理人在具体工作中所产生的费用可以从被继承人的财产中进行扣除。

2.归属范围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笔者认为,以被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归属的考虑依据具有不恰当性。在处理继承财产时,应当更加尊重被继承人死前的真实心愿,以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为原则。[6]而且也可以在不能确定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分配方案的时候,加入对被继承人生前行为的考量,可以通过利害关系人对被继承人所做出的赡养行为加以推定,在有明确的依据时,可以推知出被继承人的遗产分配意愿。若还未能推知出被继承人的真实想法与分配方案,则只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认定为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并用于对公众有利的公益事业当中。

(三)建立无人继承遗产专项基金制度

1.制度的产生

在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基础上,可以选择建立无人继承遗产的专项基金制度,以作为无人继承遗产的管理主体与监督主体等。[7]该制度主要是由国家设立一个具体的基金会,并且由国家草拟设立专项基金协议,确定专项基金的使用对象、方式,以及基金会的权利与义务。另外,对于其他具体的规定可以参考《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完善此项制度的产生规则与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2.职责及其法律责任

第一,确定无人继承遗产的范围。确定无人继承遗产的范围,有助于管理人更好地进行后续的工作。

第二,协助遗产管理人完成工作。确定好遗产管理人有助于将更有效率地管理和完成相关的工作,而对于遗产管理人的具体职责与责任,也已经在遗产的清算中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这里不再进行赘述。

第三,在遇到问题时,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当针对被继承人的财产而出现权属认定、清算错误等问题被债权人等提起诉讼时,若经过调解仍无法得到解决,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诉讼。

第四,监督遗产管理人以及其他负责专项基金的人。[8]在管理机制中,可以由监事会对基金会的理事会以及相应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再通过国家和社会上的监督对该基金会进行监督,以确保管理机制上不会出现问题。

第五,通过公告程序积极搜索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①陈苇,高伟.我国内地无人承受遗产制度之重构——以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立法比较为视角[J].学术交流,2008(01):58-61.当然,对于超过公告程序所需要的支付费用的遗产,有确切证据证明不可能有继承人或债权人以及按照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希望能够将他的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且没有相应债权人的三种情况,可以免予公告。

第六,将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情况及时进行向社会组织团体、人民群众等公开。此项职责是为了更好地落实社会监督的实现,也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部分财产毕竟是公民的财产,如果要用于公益事业,那必然要向社会组织、人民群众等履行好公开的职责。如此,才能更好地实现“公益”。

第七,对财产妥善进行保管的职责。在遗产管理与支配活动中,负责专项基金的人付出了劳动,那么可以从无人继承的遗产中获得与自己劳动等值的报酬。而对于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注意与保管义务,以及对遗产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应当对其追究责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3.监督机制

根据前文所述,构建此项制度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无人继承的财产,具有公法上财团法人的性质。[9]此项制度的设立必然是要包括制定章程,成立理事会、监事会等主要机构。理事会是基金的决策机构,对于基金如何用于公益事业应当经过理事会的决策通过。当然,也要对理事会进行监督,由监事会对相应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核实与监督。另外,在监督的过程中,除了监事会对其自身进行检查核实之外,还可以增加第三方的监督机构,例如国家和社会上的监督,还应当对财产的使用情况以及流向问题进行全方位的社会公开,做到制度的透明化。如此,通过国家监督、社会监督以及自身监督,想必能够解决管理机制上所出现的问题。

四、结语

由于我国在无人继承遗产制度中的规定并不完善,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该部分财产的管理问题与操作问题上存在着不足。本文通过对该项制度中存在的清算与归属中的问题以及监督与保护中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了在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无人继承遗产专项基金制度。无人继承遗产专项基金制度的构建,有助于完善无人继承遗产的管理机制,对相关的人员与流程以及监督财产使用的情况,做到制度的透明化管理。笔者也希望通过对无人继承遗产的管理机制的研究,能够对我国《民法典》的具体应用起到一定的启示作用,如此不仅能够对社会福利事业做出贡献,更能够做到真正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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