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使用权出资的适当性

2021-11-24 12:27康奭熙
法制博览 2021年11期
关键词:专利权人专利权出资

康奭熙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一、专利使用权出资的内涵及理论争议考察

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当代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和公司法领域出现了诸多交叉问题,其中关于专利的使用权能否作为资本进行出资的问题,时至今日仍为学术和司法实践讨论的热点话题。

(一)专利使用权的内涵

专利使用权出资是一种资本的转化过程,是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以其专利使用权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许可公司享有专利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权能,以此换取公司股份的行为。故专利使用权出资分为两种情况,即第一种是专利权人将专利使用权出资给公司,但是自己仍然可以享有专利的其他权能;第二种是专利权人将使用权许可给被许可人使用后,由被许可人将其出资给公司,而专利权人仍享有专利的其他权能。

(二)专利使用权出资的理论争议及原因分析

对于专利使用权能否出资问题,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但大体上分为三种观点,即否定论、肯定论和限制论,出现此种争议学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知识产权制度与公司法制度之间的价值冲突。由于专利权的特殊性,其具有无形性,且其所有权可以与使用权相分离,这就出现了使用权出资的可能性以及带来的争议问题。

第二,法律规定不明致理论实践争论。我国的立法采取概括加排除的方式,对于知识产权出资问题进行规定,但对于专利使用权出资,法律规定则显得过于模糊,既没有明文允许也没有作出禁止。

二、专利使用权出资适当性论证

尽管理论界对于专利使用权出资存在一定争论,但在知识经济大背景下,我们应当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专利使用权出资的可行性问题。无论从公司立法理念到现实需求,还是从公司信用基础到出资制度,都产生了很大的变化,而这些发展变化正在为专利使用权出资敞开大门。

(一)当前法律实践发展趋势肯定专利使用权出资

首先,从立法发展趋势上看,专利使用权出资是必然的趋势。虽然在国家层面上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于专利使用权出资进行明文规定,但是一些地方已经先行一步进行探索,作出了关于专利使用权出资的相关具体规定。一是上海市工商局《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二是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工商局为对接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建设而推出的十项登记新政(2012);三是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出台的《关于支持以专利使用权出资登记注册公司的若干规定(试行)》(2014)。其中前两个文件已经明确提出,要扩大知识产权出资范围,开展专利使用权等新类型知识产权出资试点工作。而湖南省则明确限定出资的使用权类型为专利权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并规定不限制专利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入股比例。虽然这些文件的性质只是地方性政策文件,但不难看出,我国各地方已经开始意识到专利使用权出资的问题,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对其进行了肯定,这也反映出我国对于专利使用权出资的趋势,那就是肯定专利使用权的资本转化,促进知识在市场中的作用,保护和发挥知识产权在促进全面深化市场经济改革中的作用。

其次,从司法实践上来看,专利使用权出资亦被大多数法院所赞同。法院在处理与之相关的纠纷时,基本肯定专利使用权出资的效力。例如在邓某诉冯某股东出资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冯某以专利独占许可使用方式作为技术出资,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1]

(二)公司资本制度理念转变允许专利使用权出资

一方面,现代公司效率价值理念允许专利使用权出资。从公司设立的目的看,公司是为了通过公司资本的有效筹措和良好运用,最终达到为股东带来更大利益,因此鼓励投资,充分利用股东投资资源,追求效率,以达到公司盈利是其根本意愿。[2]这就要求给予股东最大的自由,使股东的出资方式更加宽松,进而调动股东投资的积极性,增加公司的财富。另外,出资人出资方式的灵活,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有效的资源,这也符合投资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要求。给予出资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才能够有效地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这对于投资者、债权人、整个社会来说都具有积极意义。

另一方面,信用资本到信用资产的观念转变允许专利使用权出资。随着企业的发展,人们对于信用资产越发重视,资产信用体系的发展,不再要求专利使用权价值的一成不变,随着市场的发展,其价值的增或减都是资产流动的正常变动,这就能有效解释专利使用权对于公司法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的突破。对于专利使用权价值的变化,债权人应当尽到市场合理谨慎交易者的注意义务,通过对于公司的收益率和流动性来判断公司的实力和信用。另外,专利使用权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发挥着促进公司资产的流动变化的作用,当然其为公司的资产的增加必然有重要的作用,一定程度上与货币等资产共同起到了担保公司信用的功能。

(三)推动知识资本转化要求专利使用权出资

首先,专利使用权出资,能够促进专利使用权转化成企业资本,调动社会上一切可以利用的知识资源。其次,专利使用权出资,为企业融资提供重要的途径。尤其一些实力较为薄弱者,以低于转让专利权限的成本获得了对于专利的实际使用权利,而且不存在专利转让的问题,使得出资形式更加简单。最后,专利使用权出资,有利于促进国家经济结构的转型,推进技术的有效实施,实现产业结构的转化,为创新型的企业提供了发展的良好契机。

三、专利使用权出资的制度完善

(一)允许被许可人以专利使用权出资

本文认为应当同时允许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以使用权出资。作为专利权人以其专利使用权进行出资,在理论上应无异议,故本文单独就被许可人使用权出资问题进行阐述。我们允许以专利使用权出资的目的即是促进知识资本的积极流动和有效参与企业经营当中,无论是专利权人还是被许可人其使用权均拥有财产的性质,均表现为一定的资产价值。对于专利使用权价值的变化问题,在出资前出资人应当在合同中与公司或其他出资人明确约定,一旦其他出资人同意,我们就应该允许这种意思自由的存在,与当前主流的观点“事前约定,事后规制”一致。另外,在出资时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专利使用权定期评估作价,一旦出现专利使用权价值的变化可以要求出资人进行补充出资。

(二)对专利权人处分专利权进行限制

在以使用权出资或者被许可人将使用权出资后,专利所有权人理论上都享有自由处分其专利及相关权的权利。专利权人将使用权出资后,其再将专利转让他人就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如这种转让是否需要股东大会的许可?转让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3]从专利权角度来看,专利权人享有自由转让其专利的权利,但是从公司法角度来看,既然专利权人已经将使用权出资给公司,其进行专利权处分时必然影响使用权的行使,影响公司的资产的变动,这时就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的同意,并且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此这形成了一个重要的矛盾。

对于以上的矛盾,皆涉及不同法之间的冲突,而从目前专利使用权的出资发展现状来看,应当对专利权人的转让权行使进行限制。第一,专利权人在专利转让时,如果在专利转让时约定仍由原专利权人享有使用权,应当允许其自由转让,这使公司对于专利使用权的使用不受后来转让及质押行为的影响。第二,专利权转让的内容包括了专利的使用权的,应当经过公司的股东会的同意,并由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这也是平衡公司利益和专利权人利益的解决之道,以防止专利权属变更对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第三,一旦专利权人的专利转让,专利权人即不享有专利的各种权利,其所拥有的专利使用权所代表的财产即已消灭,其不再符合公司股东以拥有财产出资的要求,应当退出公司,不再享有股东的身份。第四,应当严格限制专利权人以其专利权进行质押,以保证专利使用权的完整性,保障专利使用权出资期限内的公司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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