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研究

2021-11-24 20:45段艳鸽
法制博览 2021年18期
关键词:合理化草案指标体系

段艳鸽

(钦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研究所,广西 钦州 535099)

作为对于地方立法工作开展质量评价的体系,地方立法评估体系建立往往涉及评估的主体、对象、标准、程序、方法的确定。为此,各地方相关单位需要科学地确立评估标准。本文从地方立法评估指标体系建立进行分析,论述评估体系。

一、地方立法评估指标体系运行问题

立法评估作为法律制定的重要环节,其往往需要与立法行为、立法结果同等地位。该评估体系在运行中需要依据评估阶段进行划分,现阶段可分为:前瞻性、即时性、回应性三个阶段。事实上,相关研究在推进时往往忽视对于理论的研究,而立法前评估推进工作也处于起步阶段[1]。

现阶段,立法评估工作往往会被视为立法中评估进行,故而导致运行概念以及逻辑的混乱。事实上,不同时期的立法评估都存在较大的差异性。评估体系也存在区别。为提升我国立法质量,需要将立法评估与评估体系合理化结合。

总而言之,我国地方立法评估工作在推进开展时,容易出现碎片化、工作零散问题。尽管出现了多种理论与研究,但理论知识未及时与实践生活相结合,也阻碍了地方立法建设。基于此,有关单位需要解释完善法律评估指标体系。

二、地方立法评估指标体系

(一)地方立法前评估指标体系

立法前评估工作在推进时,需要立法机构、第三方参与项目运作、法律行为准则的综合评估。立法前评估工作可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立法项目程序以及时间的确定。

总而言之,在立法前评估体系建立时,需要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2]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操作,将指标确立为立法必要性与可行性、合法性、影响性、效益以及成本分析四大指标。在实际的推进地方立法评估指标体系建设前工作人员需要立足两大原则:一是自主性,所谓的自主性指的是工作人员可以结合法律设置的需要合理地进行设置人员的选择,而工作人员的学历、经验则按需挑选。二是灵活性,在立法前指标设定时,为保障可操作性,需要合理化设定指标,非必备指标则可以删减,从而降低评估成本。再者,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对二级指标分值幅度的控制,合理化地进行三级指标设置。

基于此,地方立法前评估指标体系在建立时可以按照2个维度、5个一级指标、25个二级指标进行设置,而三级指标则依据实际所需进行灵活设置[3]。在立法维度上可以设置立法价值与立法事实两大维度,而在一级指标设置上可以从5个方面进行设置:必要性、可行性、影响性、制约性、保障性。而在二级指标上则可以细分为:必要性分为解决问题、法律唯一性、无替代方案、预期目标;可行性分为立法依据、出台时机、当地社会状况、成本分析、配套措施、社会影响;而制约性则分为观念、制度、技术、资金、人才因素制约;保障性细分为起草单位、工作制度、专项经费、设施方案。而三级指标的设定则根据一级指标进行平均分配。

(二)地方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

我国在进行立法后评估过程中,需要确保该体系的健全。目前,地方立法后的评估指标体系涉及实施效果,但其具体的指标精细化程度不高。为此,该评估层级需要设计为开放性窗口,从而由此规避法律实施后的影响与局限性,确保实施的特殊情况均可以考虑在其中,规避指标体系僵化问题的出现。因此,地方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二级指标的描述与概括,并进行指标体系的延续。

为此,地方立法的评估体系可以细分为2大维度、8个一级指标、40个二级指标进行设置,三级指标同样可以灵活进行设置[4]。其中两大维度可以按照立法文本、立法实效进行设置,而一级指标则细分为立法合理性、合法性、规范性、执行性、特色性5个指标以及立法实效效果性、回应性、效率性三个指标。而在二级指标的划分上,则可以依据实际需求设置40个指标,分别是:符合宪法要求、遵循法律规定、遵守法律权限、依据立法程序、符合法律统一、概念明确、逻辑严密、语言精准、程序合规、符合正义原则、职责统一、执行便捷、无抄袭、设施配套齐全、结合本地的特殊情况、有本地经验融入、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其他效果、立法成本收益、司法成本收益、执法成本收益等。而三级指标则在此基础之上进行描述。

(三)地方立法中评估指标体系

在进行立法中评估指标体系上,学术界很少关注这一情况,故而与之相关的概念较少,研究也匮乏。事实上。立法中的评估主要分为三大板块,分别是:立法表决前评估、立法评价、论证评估。我国立法评估时间界限存在模糊情况,而相关的理论内涵尚未完善。但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处理中,将其界定为法律法规草案进入审议阶段开始至公布实施前的决策与评价活动。

为此,在地方立法评估工作时,需要进行合理化安排,将其安排在立法审议审查阶段。现阶段,我国的地方立法评估指标体系在建立完成过程中,普遍出现案例与理论缺乏状况,导致各项工作的开展缺乏依据。为此,立法组织需要强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分析,并将其与各地的立法表决规定进行结合,从而开展实践操作,而各类指标的设定则需要依照地方立法前、立法后评估的相关指标进行。

总而言之,立法评估工作在不同阶段的开展,可保障立法过程阶段的进一步明晰,并合理实现法律条例的精准性,为此,各阶段的指标体系存在交叉性特征。

立法评估工作的合理化推进可以保障立法程序的科学合理,确保立法工作从法律原则本身出发,实现评估体系指标价值维度的合理确认。此外,该工作的顺利进行也可针对立法草案内容进行全面的评估分析。调查研究显示:我国各地方政府进行法律草案推进存在体量较大的情况。为此就需要借助立法后评估工作的推进,确保各项工作的科学有效。

最后,立法中评估工作独特性显著,需要立法组织结合立法工作特性,合理化考虑立法后出现的问题,规避立法因素的影响。不仅如此,立法人员还需要设定与立法前评估不同的草案事实维度进行工作的评估,从而可以将其细分为影响因素与存在风险这两个二级指标。

所以,地方立法评估指标体系的设置需要与之前的评估维度保持一致,从而确保评估的整体性与合理性。为此,该评估体系设定为3个维度、10个一级指标、50个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合理化灵活设置。其维度包含草案价值、草案文本以及草案事实。而一级指标中的草案价值指标与立法前评估中的立法价值一致,草案文本与立法后评估中立法文本的一级指标内容一致。最后,草案事实维度的影响因素则设置为多个二级指标,分别是:立法能力、立法需求、立法压力、立法机制、立法程序等。

三、结语

为进一步满足我国立法工作的需要,提升地方管理效率。工作人员强化了对于地方立法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本文基于此,着重分析了地方立法评估指标体系运行问题,并就地方立法前评估指标体系、地方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地方立法中评估指标体系进行了论述,明确了各环节的评估维度、指标,从而满足地方立法评估工作的需求。事实上,随着评估体系的建立以及指标完善,我国的地方立法工作必将取得显著进展,并由此带动地方工作的合理化开展,满足人们的需要,促进更高的社会效益取得,满足我国居民的法律需求,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立以及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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