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款纠纷案中申请追加配偶为共同被告的法律分析及措施建议

2021-11-24 20:45余耀辉
法制博览 2021年18期
关键词:借款被告夫妻

余耀辉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623)

最近遇到一个案件,银行起诉夫妻一方还款,该夫妻一方认为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申请追加配偶为共同被告,希望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用于偿债,但遭到配偶的极力反对,夫妻双方为了防止房产被拍卖执行,在债权人起诉前已办理离婚手续并在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配偶所有。作为被告的夫妻一方,陷入了名下无财产但要背负巨额债务的绝境。该夫妻一方能否申请追加配偶为共同被告,法院处理结果至关重要,值得我们进行探讨。

一、银行借款纠纷案中申请追加配偶为共同被告的法律分析

(一)银行以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情形

1.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主体包括夫妻双方,该种情况直接明确,银行提起诉讼直接将夫妻双方作为被告主张还款,不存在争议。

2.借款合同的借款主体只有夫妻一方,但配偶签订出具《保证担保承诺书》,该种情况下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不存在争议。

3.借款合同的借款主体只有夫妻一方,但配偶也在借款合同中签名[1]。虽然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主体只是夫妻一方,但是配偶在借款合同中签名的行为表明配偶对该笔借款是知情且同意的,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以上情形,不存在夫妻一方申请追加配偶的情况。

(二)银行仅以签名夫妻一方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情形

在遇到银行只是起诉夫妻一方时,若该债务确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只是判决夫妻一方承担还款责任,对于夫妻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为了在一个案件中直接处理,作为被告的夫妻一方申请追加配偶为共同被告,审判实践中法院是如何处理?下面举两个裁判案例予以说明。

参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20年12月12日作出的(2020)粤01民终25136号二审判决书中认为,银行是否要求查核配偶为共同债务人,并要求其承担本案还款责任,是银行对自身权益的处分;被告夫妻一方若有证据证明配偶为共同债务人,在其承担还款责任后,亦可另循法律途径追索。夫妻一方主张在本案中必须追加配偶为共同被告,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参考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1月30日作出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18)粤52民终920号二审判决书中认为,配偶并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且配偶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责任属于连带清偿责任,银行作为权利人有权选择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本案中银行选择起诉夫妻一方,而没有起诉配偶,符合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主张一审判决没有追加配偶参加诉讼违法和违反程序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可见,在借款案件这类合同纠纷案件中,目前搜集裁判案例显示法院是不同意追加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名的配偶为共同被告。不同意的理由包括:首先,合同关系是着重强调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产生权利,约定义务,并不涉及案外人的权利义务,一般不应将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其次,法院认为是否追加被告是银行作为原告的权利选择,只是起诉夫妻一方符合法律规定。再次,配偶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基于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不同于合同法律关系,不属于同一种法律关系,以此认定配偶不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二、银行借款纠纷案中申请追加配偶为共同被告的措施建议

(一)明确合同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直接以合同当事人为准,务必在签订合同时就要明确合同主体身份,借款当时要写清楚借款主体是夫妻一方还是双方。法院裁判规则所提的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而配偶不是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此法院不同意追加配偶为共同被告。另外,对于银行而言,如果只有夫妻一方签订借款合同,多数操作方式是让配偶配合出具一份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文件。而目前由银行提起诉讼的借贷纠纷案件中,证据材料一般包括借贷合同、发放借款流水、催款函,有些网络借贷案件还包括开户材料、数字签字验证报告,但这些材料都没有办法证明是夫妻双方借贷,因此借款人不能单纯依赖银行会站出来证明是夫妻双方借款,最终还是要夫妻一方自己证明。

(二)另案起诉配偶对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夫妻一方被判决个人偿还借款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属于夫妻债务的,可以另案起诉配偶要求共同偿还借款[2]。对于被起诉的夫妻一方而言,在借款过程中处于保护配偶或配偶不愿意等情况下配偶没有签名,为了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要提高当时共同前往贷款、共同协商处理的证据材料,如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工作人员、申请材料上配偶签名文件等。经过多方努力,有可能最终被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也有可能因为证据不充分而无法确认夫妻共同债务。

(三)增加追加配偶为共同被告的例外规定

对于目前假离婚真逃债的案例越来越多,法律规定已经滞后,立法部门应当为纠纷案件中追加配偶为共同被告重新予以审视。若作为被告的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作者认为法院可以设置条件作出例外规定,以同意追加配偶为共同被告。在一审就追加配偶为被告,既不会剥夺配偶一审、二审等诉讼权利,也没有违反目前任何法律规定,虽然配偶不一定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但简单以这点来驳回夫妻一方追加配偶为被告的申请,反而显得不够担当,要在借贷案件中论证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给法院确实带来比较多的工作量,但法院是解决争议的地方,应当迎难而上,不论是为了债权人还是夫妻双方,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以此作出的判决更能兼顾各方利益。

(四)同意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司法探索

目前法院在审判实务中也是不同意在执行阶段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因为在执行程序直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相当于剥夺了配偶一方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的诉讼权利。但是,这样完全不得在执行阶段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一刀切做法是否是最好的选择?作者认为值得商榷。对于银行作为原告等争议焦点简单明确的借款纠纷案件中,应当在执行阶段中探索一条新道路,既能减少债权人诉累及更好保护债权人追回借款的合法权益,也能让没有参加诉讼的配偶享有抗辩的权利,比如进一步优化执行阶段中听证程序,使配偶在听证程序就能充分举证和抗辩,或者参考小额案件诉讼程序,在小额、简易的借款案件中适当同意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三、结语

目前而言,法院不同意借款纠纷案中追加配偶为共同被告的申请,主要考虑到合同相对性原则,不是同一种法律关系,认为配偶不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但是,法院这样处理的结果却给夫妻一方带来无法预估的诉累和成本,甚至有可能激化夫妻间的仇恨。面对社会发展的新阶段和出现的新问题,同意追加配偶为共同被告的做法应当兼顾并值得尝试。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1年3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对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作了具体规定,而本文探讨内容实际上涉及虚假诉讼的问题,为了避免假离婚真逃债的非法目的得到实现,在借贷纠纷案件中追加配偶为被告的做法更符合上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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