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分析

2021-11-24 20:45冯俊玉
法制博览 2021年18期
关键词:税收电子商务

冯俊玉

(中国华油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天津 300000)

电子商务是利用现代网络进行经济活动的新型商务模式,其兴起与互联网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提升了市场经济活动活力,加强了多方面沟通,有助于资源转换[1]。但电子商务经济活动隐蔽性强,难以被国家监管,容易出现逃税、漏税问题,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形成不良的市场环境。针对日益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经济,国家也应该加紧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构建,构建良好的电子商务市场环境。

一、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法

(一)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也被称为电子贸易,包含了电子结算、电子汇款、证券交易等多个方面。我国的电子商务兴起较晚,初期主要与国际进行电子商务贸易,但随着国内互联网的普及,已经成为国内主要商务形式。电子商务依赖于网络,我国电子商务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属性:网络是电子商务区别于其他商务模式的根本依据,通过因特网、企业内部网、数字加密等技术将市场中的多项主体连接起来,属于新型业务构架,也是市场与信息技术整合的重要体现。

2.全面属性:根据权威数据调查显示,我国92.1%的20-40岁群体有过网购经历,电子商务基本囊括了整个社会,新一代中青年养成了用网络与市场构建经济关系的习惯[2]。生活中电子商务无处不在,覆盖了学习、通信、娱乐、工作各个方面,我国电子商务已经呈现出全面属性特点。

3.便捷属性:电子商务开展过程中,买方与卖方仅通过网络就可以进行资源互换、商务沟通,不再受到客观环境的时空限制,电子商务更加便捷。另外,在电子商务中各方相互联系更加简单,大大缩减了中间的沟通环节,减少了不必要的中介沟通成本。

(二)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属于市场经济的一部分,具有市场的诸多特征。同时,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网络化等特征,对我国传统的税收体系造成重大影响,因此促使了电子商务法的产生。电子商务法主要目的是解决以下问题:(1)网站平台建设问题;(2)市场准入问题;(3)交易主体问题;(4)电子合同问题;(5)经营活动问题;(6)物流活动问题。

电子商务法作为电子商务的规范体系,其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流程化。将交易形式、原则形式化;(2)技术性。相关法律是依据电子商务特殊形式开展,对网上数字服务、虚拟货币、电子签章等多个方面均进行了法律规定,因此也具备了电子商务的技术属性;(3)开放性。电子商务包含了国内、国际市场,相关法律也适用于多个地区,具有开放性应用特征。

二、电子商务对我国市场经济及电子商务税收的影响

我国是电子商务后发展国家,但发展十分迅速,已经超过了许多传统电子商务强国,电子商务对于国家经济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在税收方面,西方国家改变传统的税收制度,征收电子商务税。相比较之下,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仍然持谨慎态度,担心因为相关技术不成熟,对于电子商务不了解,贸然征税会影响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国家也担心电子商务持续免费会造成大量的税收流失,损害国家利益,甚至影响国家经济正常运转。

我国电子商务自改革开放后快速发展,从2008年后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带领我国市场经济进行深度变革,国内市场已经有了多个电子商务平台,如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等,在国际上占据了重要地位,为国内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但也应该意识到,电子商务逐渐成熟发展的过程中,逃税现象较为严重,我国每年电子商务要损失数十亿的税金。此外,电子商务免税本质上就是为其交易行为进行补贴,会造成不公平现象,进一步压缩了实体经济生存空间。我国于2018年通过了《电子商务法》,专门针对电子商纳税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着重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不到位、实体与线上差异、逃税、漏税等问题,保护多方利益,让电子商务经营更加规范化[3]。

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分析

(一)征税对象

电子商务征税对象载体形式主要分为两类:(1)无形资产,买方借助平台购买产品;(2)将互联网作为有形交易,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数字化交易。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能够将部分有形产品进行数字化复制,也就对征税对象的界定产生了较大困难。如报纸、CD等文化资源产品,可以通过电子技术无限复制,因此很难对征税对象进行界定。

我国电子商务法中将征税对象分为以下三类:(1)实物商品:如生活用品、农产品等,也是传统线下销售的主要产品,买方通过网页照片、视频介绍浏览相关信息决定是否购买,同传统线下购买方式主要差异在交流、付款、物流等几个方面,因此征税对象界定也更加容易;(2)数字化产品:主要以文化产品为主,可以通过数字化技术记载,其本质上依然属于有形商品,只是通过电子技术复制,降低了生产成本,虽然对国家的税收体制会造成影响,但依然可以通过下载、复制次数进行界定;(3)数字化劳务: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劳务形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数字化劳务也更加普遍,如信息服务(提供信息咨询)、互动式服务(网络游戏、婚姻介绍、网络预约)等,前两种形式相对有形,界定起来也更容易,但第三种由于类型丰富,很难进行具体区分,相关征税界定方式也较为笼统,国际上尚没有统一的规定[4]。

(二)征税问题

1.电商登记问题

我国于2014年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税收征管问题出台了网络交易管理方法,在平台上经过工商登记的商户需要缴税,但没有登记的自然也就不用缴税。但从客观情况来看,在线上平台中的商户大部分都没有到工商局进行过登记,因此也就无法对其进行税务征收。

2.信息核实问题

我国电子商务运行根据企业与消费者及个人的关系分为三种,有较大差异性,其中企业对企业运营模式必须要有交易凭证,个人网点鲜少有缴税者。由于平台审核不到位,经常会出现隐瞒登记信息情况,没有到相应的部门进行登记,冒充个人对个人运行关系进行逃税、避税。

3.篡改交易数据

征税依据已经交易的数据进行,但电子商务交易信息容易被删除、修改,监管难度大,税务机关相关部门很难核实相关信息,许多企业会通过技术手段逃税、漏税。

(三)解决方向

1.完善登记制度

企业、个人在平台上的登记信息不完善、不真实就容易出现偷税漏税的行为。在新的电子商务法中深化了“放管服”,企业、个人登记程序更加简化,可以在网上统一办理许可备案,有利于个人、企业如实登记个人信息。同时,相关税务单位通过事后监管、平台监管等方式核实登记者信息,应用效果也更好。

2.网络征税系统

在网络征税方面,为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在《电子商务法》中明确了电子发票等问题,方便相关单位对网上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管,也方便了税收监督工作的开展。

四、结语

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给国家经济带来了新的活力,但也产生了新的税务征收问题,如征税对象问题、监管问题等。基于电子商务经济发展形势,我国积极出台了相关法律进行管理,但要落实还需要长时间的实践,才能够发挥其作用。文章中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进行了简单分析,但随着电子商务经济快速发展,许多问题又会出现新的变化,给我国税收制度带来巨大挑战,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电子商务研究,把握其市场规律,合理应用《电子商务法》,才能够保障国家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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