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一体化探究

2021-11-24 20:45张祖赫
法制博览 2021年18期
关键词:刑罚监狱矫正

张祖赫

(河北省保定监狱教育改造科,河北 保定 073100)

一、我国现行刑罚执行体制的弊端

根据《刑法》《社区矫正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刑罚执行体系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系统三个相对独立的权力系统所组成。

新中国最早的法律建设借鉴了苏联经验,现行刑罚体制亦是如此,最大的特点在于执行主体多元分散,执行依据的法律渊源分布在不同法律规范之中。随着社会发展,这种多元执行体制逐步暴露出法律适用困难、执行效率低下、执行监督缺位、执行衔接不畅等问题,亟需从体制上加以改革。目前,我国在刑事执行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执行效率不高。当前,我国负责刑事执行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这种设置容易使执行权被边缘异化,比如,侦查是公安机关的“主业”,而“审判”是法院的主业,面对这种情况,他们各自的执行权显得有些“多余”。法院和公安在具体的工作中很难做到兼顾主业和副业,当工作中发生矛盾的时候,必然以主要的审判权和侦查权为主,而忽视执行权的履行。总体来说,执行机构的多元极易造成刑事执行资源的分散、执行程序的杂乱、执行信息的闭塞,最终导致执行效率低下。

(二)执行监督受制。作为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在刑事执行监督的过程中,难以避免会陷入一对多的局面,针对多元执行主体的多头监督大大削弱了执行监督的力量,不利于人员统一调配,必然制约监督工作及时到位。现在,检察机关既要在监狱设立驻狱检察室,又要派员到人民法院进行公诉并监督死刑的执行;既要派驻人员到看守所,防止超期羁押和刑讯逼供,又要对由公安部门驱逐出境事项等派专人负责;而法院的执行局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又很难被监督,法院在立案时可能会根据执行的难易程度有倾向地立案。刑事执行监督人员编制有限,只能以执行法官带多名法警和辅警的形式进行,这无疑过分分散了法院的心力,也导致监督力量力不从心、无法兼顾。

(三)执行衔接不畅。多元执行体制必须依托各执行机构高效快捷的信息共享机制,但现实中操作很难跟上,造成刑事执行程序更加繁杂。比如,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执行过程中,很多罪犯根据审判地服刑原则被投放在异地监狱内服刑,一审法院与罪犯会见困难,情况掌握难度大,这加大了执行难度。同时,由于各个刑事执行机构只负责自己管辖范围的执行,必然缺乏整体执行规划,造成执行结果无法明晰考察,罪犯教育改造和减刑假释缺乏数据支撑,达不到理想的行刑效果。

二、刑罚执行一体化的优势

分散对应集中,多元对应统一,解决我国现行刑罚执行弊端的应对之策,就是探索建立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将公安系统和法院所负责的刑罚执行职能分离出来,划归集中负责刑罚执行的职能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真正实现刑罚执行一体化。[1]

(一)刑罚执行一体化有助于提升刑事执行效率

刑事执行也要算好“经济账”,在保证刑罚功能实现的基础上,使最少的司法资源投入达到罪犯改造最大效益。当前刑罚执行体制有许多不利于效率方面的地方:监禁刑方面,看守所和监狱各建立有类似的管理教育系统,造成机构重复设置和行刑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如前文所述,“一心难以二用”,专业化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特征,也是程序正义的重要保证,人民法院身兼审判权、执行权两项职能,势必造成“二难”,即要么在财产刑的执行中投入大量的精力,这必然影响审判业务的完成;要么全力保证审判业务,在刑罚执行上“应付”,则对执行工作不利,实际上这在财产刑执行上表现就比较明显。公安机关面临同样的困境,且警察工作涵盖面宽泛,社会治安形势更加严峻、维稳压力更加繁重,警力资源的有限财力物力使矛盾更加突出。如果能实现刑罚执行的一体化,就能整合分散的刑罚执行职能,做到整体规划科学执行,彻底摒弃当前存在的执行难、执行效果不统一、执行情况无法量化的现状。更深入来讲,这样也能节省国家行政资源,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二)刑罚执行一体化有助于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

从时间的维度来看,刑罚过程有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这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应当是“整体协调、互为终始、互相制约”的,从而保证刑事司法公正。[2]该流程的末端环节是刑罚执行,它是对该次刑事司法活动整体落实效果的检验,其本身也是对上游三个环节(侦查、起诉、审判)的评价和制约。现行执行体制有许多不利于司法公信力之处。在权力机制方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都身负双重权力,等于将决策机关与执行机关合二为一,把行为主体与检验主体合二为一,这无疑违背了“权力必须要有监督”的原则,也与“整体协调、互为终始、互相制约”原则相悖。可能会对社会的公平正义造成破坏,甚至导致民众对司法的信心下降。在执行标准方面,执行主体的多重性直接造成执行依据缺乏统一性,进而导致执行尺度不同,破坏执行标准的统一,对刑罚执行的公信力造成严重冲击,甚至损害刑事司法的权威性。刑罚执行一体化则有助于推动侦查、检察、审判、执行工作的整体协调、互为终始、互相制约,实现司法权力的良性运行;并可自上而下、由始至终地统一规范刑罚执行标准,真正实现刑罚执行的公正。

(三)刑罚执行一体化有助于构建顺畅的执行体系

现行刑罚执行体制多元化主体导致无法实现刑罚执行问题的统一管理。为了做到管理的基本协调,在司法活动实践中,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往往采用联合发文的形式进行协作,但这种联合发文往往会在互相沟通中浪费大量的时间,与现代法治高效的要求不符。刑罚执行一体化立足专门国家机关,依托完备的刑事法律规范调整执行行为,统一刑罚执行流程,可以有效实现刑罚执行信息共享,及时反馈,减少中间非必要的沟通环节,防止各单位间相互推诿,使刑罚执行活动更为高效顺畅。

三、司法行政部门的刑罚一体化改革探索

监狱的改造活动和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依法治国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担负着重要作用。[3]监禁行刑与社区矫正在本质上都属于刑罚执行范畴,在对执行对象的教育内容、技术等方面有很高的契合度。刑罚执行一体化改革事关顶层的刑事政策调整、刑事司法体制改革,涉及部门多、环节多、难度大,需要稳中求进,司法行政系统刑罚执行体制机制一体化改革,可发挥先行先试的作用。推动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监禁刑执行和非监禁刑执行两大体系融合发展,可成为打破部门“既得利益”、推动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破冰性尝试。

实现两大行刑罚系统合作格局,不仅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威力,而且也展示了我国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国家刑罚执行体系的努力和成果。如能得到有效实施,惩罚犯罪、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保障社会稳定的执行刑罚效能将会得到更加充分彰显。围绕刑罚执行使命,监狱就应当在惩罚犯罪,实现特殊预防方面有更大的作为[4];社区矫正机构,在实现社会预防方面发挥独特作用。从而更加清晰边界,明晰职能,彰显两大体系自身特色,真正做到扬长避短、目标一致,共同服务国家惩罚和改造罪犯、建设美好社会的刑罚目标。要进一步增强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之间的互动,探索二者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方法路径。可以广泛开展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共同举办“警示教育日”“律师进狱园”以及“监狱教育日”等活动,特别是由监狱机关指派民警进驻各社区矫正机构,共同促进监狱、社区矫正执行一体化建设。同时须注意两点:一是充分发挥监狱干警在教育改造中的经验,但要明确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的差异;二是刑罚一体化背景下的监狱工作和社区矫正工作彼此促进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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