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法治思想比较研究
——以管仲和韩非为例

2021-11-24 22:42贺笑峰
法制博览 2021年34期
关键词:韩非法家管仲

贺笑峰

(河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0)

一、法家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法家思想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其产生与发展和当时的社会背景密切相关。春秋战国时期,铁农具和牛耕的广泛运用大大提高了生产力水平,人们开始大量开垦井田(公田)以外的荒地(私田)。与公田相比,耕种私田所得完全由私田主支配,无需缴纳税收,因而生产积极性更高。随着私田数量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土地被用于交换和买卖,“公田不治”,井田制开始瓦解,土地私有制出现。于是,周王室再也无法通过掌握土地来控制诸侯,诸侯国之间相互征伐,冲击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分封制。儒家所提倡的“礼治”已不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迫切需要新的统治方式。新兴地主阶级夺取政权以后,为了巩固自身统治,避免重蹈覆辙,纷纷开始变法革新。他们主张“法治”,试图运用强制性、权威性的手段来解决日益激化的社会矛盾,如齐国的管仲、魏国的李悝、楚国的吴起等,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并取得了成功,这些改革为法家思想的形成奠定了政治基础。同时,春秋战国时期,经济、政治领域的深刻变革打破了原来等级森严的文化教育制度,私学盛行,平民有了接受教育的机会,文化普及程度提高。各诸侯国为谋求富国强兵,纷纷广纳贤士,逐渐形成“百家争鸣”这一相对宽松的文化环境,也促进了法家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总之,法家思想的形成有其特殊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管仲与韩非的法治思想就源于这样的时代。通过对时代背景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二人的法治思想。

二、管仲和韩非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法家学派按地域可划分为齐法家和秦法家。齐法家代表人物是管仲,《管子》一书详细记录了他的法治思想;秦法家代表人物韩非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其主张集中体现在著作《韩非子》中。以下笔者将结合书中内容加以阐述。

(一)管仲的法治思想

1.依法治国,立公去私

管仲认为法是“天下之程式”“万世之仪表”(《管子•明法解》),任何人的言行举止都要符合一定的社会规范,这种规范就是法律,运用法律来治理国家,社会才能和谐安定。他认为法并非维护统治阶级的个人私欲,而是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1]。因此,君主与官吏应和普通民众一样,自觉遵守法律,权力的行使要受到法律约束,不能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这样一来,法律便能顺利施行,统治者才能赢得民众拥护,才能实现天下“大治”。

2.礼法并用

管仲认为,礼治与法治是治理国家的两种手段,君主不仅要发挥法律的惩罚震慑作用,还要重视对人们的道德教化。管仲将“礼义廉耻”这四种道德准则称为“国之四维”,强调“四维”的贯彻与否关系到国家的兴亡(《管子•牧民》)。他认为,道德教化能够促使人们发自内心地认同和遵守法律,保证法治的有效施行,而法治的赏罚手段可以解决许多礼治所不能解决的社会问题,二者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共同维系着国家秩序,可谓缺一不可。

3.严格赏罚,维护公正

管仲认为,如果君主的赏赐不够,民众就不愿意为其效劳,如果赏罚不明,民众就不会对法令产生敬畏之心,因而君主必须严格地适用赏罚,不能以个人好恶决定是否赏罚以及赏罚多少。管仲还注重官吏执法的公正性,“有法不正,有度不直,则治辟”(《管子•版法解》),执法者如果不能够公正执法,就会导致社会混乱,法律也就没有权威。在刑罚的具体执行方面,管仲强调“审刑当罪”(《管子•问》),即刑罚的适用要与犯罪程度相当,不可罔顾案情随意增减。

4.顺应民心,因时而变

管仲认为,民众天生就有佚乐、富贵、存安、生育四种欲望,君主如果能顺从民众的“四欲”来治国,就能政令畅通。因此,他认为法律的有效实施离不开民众生活状况的不断改善,“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管子•治国》),百姓生活条件好了,遵守法律的人就会多起来,君主治理国家就会更容易。君主在制定法律时,也要善于听取民众意见,反映民众诉求。“以天下之心虑,则无不知也”(《管子•九守》),如果君主能够广纳民意,立法就会比较全面周到。此外,管仲主张立法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并且不断革新。他强调立法要适应农业发展及季节性规律,不能以执政者的思想及意志为转移[2],法令政策也要随着形势和民风的变化不断调整,以期达到富国安民的目的。

总之,管仲的法治思想具有中和适度的特征,内在包含着以民为本的思想与追求平等公正的理念,礼法并重的提倡也与其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有关。

(二)韩非的法治思想

1.君权至上,法术势相结合

韩非认为,君主的权威对于法治的实施有着直接影响,因而君主需要凭借一定手段树立起自己的威信,为此他提出了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法就是由君主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各项法律及刑罚制度;术即政治权术,是君主驾驭群臣的策略与手段;势主要指君主统治人民所凭借的权威。其中,法与术的运用要以势为前提,君主只有树立起权威,让臣民敬畏自己,才能有效实施法治。可见,韩非将君主的权势、地位看作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只是维护专制、控制人民的工具。

2.务法去礼

韩非认为“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韩非子•五蠡》),时代变了,治国手段也要随之改变。他认为儒家所倡导的礼治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君主如果还依靠道德教化这种“宽缓之政”去治理国家和人民,就会使天下陷入疲弱混乱的状态。因此,君主应当“不务德而务法”(《韩非子•显学》),只有摒弃礼治,顺应时代变迁积极推行法治,才能使国家逐渐走向强盛。为有效推行法治,韩非主张法律既要与时俱进,又不可朝令夕改,法律内容也应当以简明通俗的形式公之于众,便于民众了解和遵守。

3.以法治吏,法不阿贵

韩非认为,官吏的守法程度会影响法治实施的效果,如果执法者能够依法办事,尽职尽责,就能带动民众自觉遵守法律。为此,他主张运用法律来选拔和监督官吏,强调“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君主在实行赏罚时也应做到公正无私,不应有高低贵贱之分,即便是执法者,违反法律也应受到制裁。

4.厚赏重罚,法抑民心

韩非认为,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的,如果按照民众的意愿去制定法律,治理国家,必然会发生混乱,因而君主治理国家不应顺遂民意,而应严刑峻法使民众顺从。他认为“赏莫如厚而信”“罚莫如重而必”(《韩非子•五蠹》),君主的赏罚不仅要厚重,在执行上也要坚决而守信用。这也是由人趋利避害的本性所决定的:如果民众犯罪所受的处罚大于其所取得的利益,就不会有人作奸犯科;如果给予民众足够多的奖赏,他们就会自觉为君主效命。

总之,韩非的法治思想具有极端色彩,他将法治看作治国的唯一手段,其目的虽然在于维护专制,但也包含了公平公正的价值追求。

三、管仲和韩非法治思想内容的异同

(一)相似之处

第一,他们都主张法治,反对人治,试图运用法律来解决社会矛盾,维护新兴地主阶级的统治秩序。管仲首倡“以法治国”,韩非主张“以法为本”(《韩非子•饰邪》),并把法律作为教育的重点内容。他们的思想观点都极大影响了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发展。

第二,他们都认为人民是趋利避害的,因而都主张通过赏罚手段来减少犯罪,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实现富国强兵。无论是管仲的“行令在乎严罚”(《管子•重令》),还是韩非的重刑主义思想,都体现了他们注重运用刑罚手段来促进法治的顺利实施。

第三,他们都强调执法的平等公正,主张以法治吏。管仲认为执法者应当做到“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管子•任法》),即对任何人都要平等地适用法律;韩非也提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思想主张。他们都重视发挥法律对官吏的监督作用,强调执法者要带头守法,廉洁奉公,这样法治思想才能深入民心。

第四,他们对法律的认识也有相似之处。首先,他们都主张法律要随时代发展不断革新,如管仲提出“节时与政,与时往矣”(《管子•侈靡》),韩非提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韩非子•五蠹》),均强调法令政策要与时俱进。其次,他们都主张法律内容应当公开透明,通俗易懂,君主应将法律“设之于官府”“布之于百姓”(《韩非子•难三》),百姓知晓法律才可能遵守法律。最后,他们都重视法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管仲提出君主统一立法是臣民守法的前提条件,韩非认为君主不应反复无常地变更国家法令政策,否则必然导致民生凋敝,社会秩序陷入混乱的状态。

(二)区别之处

第一,对礼治的态度不同。管仲在重视法治的同时,并不否认道德教化对治理国家和人民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他认为“刑罚不足以畏其意”(《管子•牧民》),仅依靠法律的震慑作用难以有效制止犯罪,君主只有坚持礼法并重,教育引导民众认同其所倡导的行为规范,民众才能自觉遵守法律,社会才能更加安定团结。韩非则认为礼治是“先王之政”,君主如果仍然坚持过时的治国方略,就会犯像守株待兔一样的错误(《韩非子•五蠹》)。只有用法律治理当今的百姓,他们才会敬畏社会规范,不敢为非作歹,社会才能井然有序。

第二,对人民的态度不同。如前文所述,管仲主张法律要顺应民心,反映人民的意愿与要求。他认为君主应当“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管子•形势解》),即要依据人民的好恶来制定和实施法令政策,这样才能做到令行禁止,这体现其鲜明的民本思想。与此相反,韩非认为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决定了人民称赞的事情未必是好事,如果君主任由民意主宰法令,国家混乱的发生就不可避免了。他将人民看作是君主维护专制统治的工具,主张运用严刑峻法来震慑民众,使他们对法律产生畏惧之心,从而自觉地为君效力,为国尽忠。

第三,实施刑赏的原则不同。管仲注重发挥礼治在以法治国中的作用,只有当礼治不能有效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时,才运用刑罚手段去调控。他认为“刑赏不当,断斩虽多,其暴不禁”(《管子•禁藏》),在实施刑赏时,功劳大小与赏赐多少、所犯罪行与刑罚轻重应该相当,不能随意增减致使枉法不公。韩非则认为法治的实施只能依靠刑罚与赏赐,且赏罚都要做到厚重、守信和坚决。对于人民所犯的轻罪也要从重处罚,这样就可以避免重罪的发生;对于有功之人要给予足够的奖赏,否则法治的效果就难以发挥。

总之,管仲和韩非作为先秦法家的代表人物,二人的法治思想各有闪光之处。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研究和总结我国古代法制传统,挖掘和传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3]。如管仲主张“礼法并用”“赏罚相当”,这启示执法人员要根据违法者的违法程度进行处罚,力求公平公正;执法的目的在于使违法者真正认识自身错误,使其在今后能够自觉遵守法律,因而执法人员不能简单地一罚了之,还要对违法者进行必要的教育引导,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统一。再如,韩非主张“法不阿贵”“以法治吏”,认识到官员的守法程度会影响法治实施的效果,这启示只有各级党政官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带头守法,才能带动全社会形成守法用法的良好局面。此外,管仲与韩非都强调法律既要保证稳定性,又要体现时代性,这启示立法机关:一方面,立法的语言风格、体例结构和内容编排上都要在尊重立法精神、遵循立法原则的基础上尽可能保持一致,做到相互衔接,避免相互矛盾;另一方面,要密切关注社会生活变化,及时制定能够调节社会关系、解决现实问题的法律法规,并根据时代发展需要对某些法律条文作出进一步解释,修改、废除不合时宜的法律条文。因此,将管仲、韩非二人的法治思想精华运用于新时代法治建设进程,不仅有利于促进国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权力,也有利于提升普通公民的法治素养,从而更好地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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