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艺节目版权保护探析

2021-11-24 23:48王加美
法制博览 2021年28期
关键词:独创性著作权法智力

王加美

(山东省平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山东 临沂 273300)

一、综艺节目概述

因为综艺节目其自身所具有的多元性,在世界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对于综艺节目并没有规范出一个固定的概念。综艺节目主要看重节目能够带给观众的娱乐体验和观赏体验,其中包含杂技、舞蹈等各种艺术表现形式。由于综艺节目极其强大的包容性以及多样性,所以综艺节目的范围比较大,在所有播出的节目中除去新闻类、纪实类、教育类其余都可以称之为综艺节目[1]。

通常认为,综艺节目是将具有娱乐性、教育性的资源素材通过一定的媒介(如:电视、手机、平板、电脑等)利用电子技术手段呈现给人们。综艺节目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它可以使人们感到开心并且可以开拓人们的视野。综艺节目通常是利用明星的某些搞笑动作、行为和话语来娱乐大众。当今的社会生活压力、学习压力都极大,所以放松身心很重要,而综艺的精髓不在于营养而在于娱乐和放松,这很符合大众的观赏目的。

二、综艺节目版权保护域外考察

(一)大陆法系国家独创性界定的标准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中体现出著作权人享受绝对的权利,且对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较高。大陆法系中有关独创性判断最具有自己特点的是德国和法国。

德国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过高,具有独创性的智力作品必须大部分具备原创性,后来随着科学与时代的发展,德国将电脑编程也加入版权法保护的范围,但是对其原创性要求稍有降低,所以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同的著作权客体具有不同的独创性判断标准。

法国有关于智力作品的独创性判定与作者的个性联系在一起,简单地说就是: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作者创作作品过程中原创的选择或者制作。

(二)英美法系国家独创性界定的标准

英美法系国家对于作品独创性的标准相比于大陆法系要低一些,判定智力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主要着眼于智力作品创作的过程中。在英美法系中有关独创性判断最具有自己特点的是英国和美国。

英国目前关于智力作品独创性的观点为,智力作品只要满足不是现存的或者从其他地方复制粘贴过来的,就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

美国早期认定智力成果只要是由作者独立完成的就被认为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后来要求认定作品的独创性作品必须具备创造性。但是对创造性的量却并没有要求。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对于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不能一味地照搬别国,我们应该结合我国的国情,以及综艺节目特殊的拍摄方式及属性,借鉴其他国家有利于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经验,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独创性判断标准。

三、我国综艺节目版权保护的路径

(一)法律给予综艺节目一个明确的定位

综艺节目是指由电视、手机、电脑等播放出来的具有娱乐性的节目。我国《著作权法》将其列入了保护的种类,却没有给予其明确的定位。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人们对于精神生活的看重,综艺节目在生活中的关注度与日俱增,由此因其造成的争议会越来越多。[2]想要解决这些纠纷、争议,只有先给予综艺节目一个确定的、明确的定义。这样既可以激发更多综艺节目制作人的制作热情还可以控制综艺节目行业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帮助我国综艺节目创作者为观看者提供更优质的节目。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将综艺节目定性为电影或类似电影作品进行保护。

第一,对比汇编作品和电影的概念,汇编作品主要指将存在的作品、作品选段以及作品所涉及的事实、材料进行整合编排。但综艺节目主要强调的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拍摄。所以综艺节目和汇编作品在制作方式上有所差别。而电影在拍摄的过程中整合了剧情、画面布局等等,让观看者觉得身在其中。从综艺节目的本质来看更加类似于电影。

第二,在制作成本方面汇编作品只是将已有的作品进行整合,相较于电影,综艺节目不需要大量的成本投入。而电影与综艺节目,在剧本、拍摄、邀请嘉宾或者演员、后期剪辑、动画等等上面都需要制作者及其团队的大量投入,成本极高。这点是汇编作品无法与其相提并论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综艺节目不属于汇编作品,而应当属于电影作品。综艺节目是一种极具观赏性、娱乐性、教育性的综合产物,于情于理都应该得到到它应受到的保护。虽然我国目前没有明确规定综艺节目的定义,但是时代是进步的,法律规定也是一步一步完善和健全的。因此,利用立法来明确综艺节目的属性定位,可以有效地保护综艺节目制作者的权利。

(二)统一我国判断综艺节目独创性的标准

独创性的重要之处在于它是评判综艺节目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所规定作品的重要条件之一。但世界各个地区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解释到底如何构成综艺节目的独创性,有关综艺节目独创性的问题,依然是我国没有解决的难题之一。这个难题给多个领域的人士都带来了不便之处。难以确定独创性标准的问题在于,如果没有合理的确定独创性的标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智力成果将很难纳入保护的范畴。必然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因此,要寻求适当的解决路径。

结合我国国情确定判断综艺节目独创性的标准。判定一项智力成果是不是具有独创性是研究这项智力成果能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第一步。我国对于独创性的研究相对较迟,所以我们可以借鉴英国、法国等具有较久研究历史国家的经验。但是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管理方式和不同的政府体制,因此还是要着眼于社会生活的实践,在不断发展中逐步完善综艺节目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现阶段来说,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还达不到英国、法国等国家的程度,特别是在综艺节目行业,在节目制作时其竞争力、创新力都稍显逊色。中国将综艺节目独创性门槛设置得太高,不但没有办法响应我国目前提倡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产业的号召,而且我国国内大部分综艺节目制作者达不到此要求的话,综艺节目产业很容易被境外跨国公司垄断。[3]但是如果将综艺节目独创性门槛设置的太低,会出现很多没有营养的节目,并且很难刺激综艺节目制作者的积极性。因此我的建议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不同种类的综艺节目设置不同的门槛,以此来激励我国综艺节目的发展。

我们在探讨综艺节目独创性的时候不仅要站在专业法律人的角度去看问题,我们还应该站在社会角度去看待综艺节目带来的商业价值以及对社会是否具有正面的教育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综艺节目在全球经济化以及国内人民越来越看重精神生活的背景下,其商业价值逐渐显现,带动我国经济的发展,也丰富了我国国民的文化生活,提高了国家文化软实力。所以我们应该综合综艺节目所创造的商业价值和教育意义确定独创性判断标准。

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发展转型的决胜阶段,国家大力支持和鼓励文化发展。随着国家力量不断强盛,国家更加注重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国家用行动和各种各样的鼓励政策推动创新文化的发展。

由此,不管是从提高综艺节目质量还是从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方面来看,都应该综合综艺节目所创造的商业价值和教育意义确定独创性判断标准。

(三)各地区架构统一的综艺节目侵权标准

综艺节目的种类及内容十分广泛,具有高度的综合性,利用娱乐大众的手段来赚取收益。最近几年,各大卫视都上映不同的综艺节目来吸引观众,作为综艺节目的制作人来说,他们的创作过程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如果自己的智力成果被人剽窃将会大大地打击优秀创作者的创作动力,这将不利于我国综艺节目的继续发展。从这个方面来说,全国各地区建立相同的综艺节目侵权标准是很有必要的。

猜你喜欢
独创性著作权法智力
论非独创性数据库的邻接权保护模式
新《著作权法》视域下视听作品的界定
智力闯关
中国小说与史传文学之间的关系
论版权转让登记的对抗效力——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59条
论对“一台戏”的法律保护——以《德国著作权法》为参照
欢乐智力谷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开门立法Ⅱ
议作品之独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