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探析

2021-11-24 22:42王均豪
法制博览 2021年34期
关键词:反垄断法惩罚规制

王均豪 苏 敏

(江苏航运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南通 226010)

知识产权是人们的一项民事权利,通过保障人们的知识产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人们不断进行创新。但是知识产权像其他的民事权利一样,会出现滥用的情况,这对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良性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为了对人们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国家有必要不断完善《反垄断法》,保证《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效果。

一、国外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规制为我国提供的借鉴

(一)美国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

在知识产权方面,美国由于其本身具有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成为在这一方面领先的国家之一。美国的反垄断法是由美国国会制定的《谢尔曼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等法律共同组成的。知识产权滥用的案例判决是促进美国反垄断法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并且在此基础上促进了美国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制制度的发展。[1]在美国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方面,要先遵循的是合理原则,即通过全面的、综合的角度来判定企业是否存在破坏市场竞争的可能以及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另外还有一个原则是违法原则,当有主体出现了反垄断法当中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时,相关机构便可以认定该主体违法,这一原则极大地提升了案件的判断和审理效率。

(二)欧盟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

欧盟的反垄断法主要是指《欧盟条约》当中的竞争法部分、《罗马条约》、《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等。欧盟的反垄断法在建立和实施的时候是与美国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是可以有效推动欧盟经济的一体化发展进程,帮助欧盟市场建立一个完整的竞争秩序。在欧盟反垄断法实施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三个原则,分别是权利适用原则、权利竭尽原则、同一商标原则。

权利适用主要是指某一知识产权的确立可以参照成员国国内的法律,但是在具体使用时则需要依照欧盟普通法实行。权利竭尽原则是指欧盟市场当中的知识产权进入成员国的时候,可以进行自由交易,其权利人不可以在某一成员国所使用的产权而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同一商标的原则就是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成员国市场当中持有同样授权来源商标的企业或者主体,都不可以通过商标来对其他使用商标的企业和个人进行阻碍。[2]

二、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基本适用原则

任何权利在行使的时候,都有可能会因为过度重视保护和约束而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知识产权也是如此。所以在实行《反垄断法》的时候一定要处理好知识产权保护和限制之间的相互协调。只有充分协调好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之间的关系,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作用,最终促进我国知识经济的发展。[3]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经济基础比较差,社会民众对于知识产权的认识并不全面,这就导致我国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相对较差。虽然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正在逐渐加大,但是仅仅是为了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和创新,而对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进行夸大,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一些客观的危害,同时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当中主体的良性竞争和发展。

(二)缺少明确的执法指南

从我国当前的《反垄断法》中可以发现,其中涉及执法的法律条文非常少,其中对实施对象和实施方式等内容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一方面,在考虑法律适用的过程中首先要对市场范围进行界定,其次还需要判断是否存在市场支配地位,最后还需要对权力行使过程中造成的后果进行分析;另一方面,我国正处于知识经济的大时代背景下,《反垄断法》需要使用工业时代的分析方法来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进行分析,更要在执行反垄断法的时候制定具体的执行指南。

(三)惩罚机制不够健全

法律在实施的时候还需要拥有完善的惩罚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稳定实施。而且惩罚机制可以针对法律实施存在的危害制定相应的制裁手段,使其最终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从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主要实施的制裁手段有民事处罚、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几种。但是《反垄断法》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机制,《反垄断法》实施中的惩罚和制裁的方式主要是罚款。[4]但是知识产权滥用的情况和形式是多样化的,所以一定要进行具体的分析,进而根据危害大小进行合理的惩罚,因此当前简单的惩罚机制是无法满足处罚需要的。

三、我国《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规制的完善措施

针对我国当前《反垄断法》存在的问题,应当对我国《反垄断法》进行完善,进而使得《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更好的规制。

(一)有效明确基本适用原则

在对待知识产权标准方面,《反垄断法》要保证其和其他的民事权利在行使时可以得到同等对待。在我国,知识产权不可以不接受《反垄断法》的规制,但是同样也不能受到区别对待,这一原则的实施可以有效保证竞争机制的实行,尽可能实现利益平衡。另外在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规制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对竞争影响的大小,进而进行分类规制。[5]总的来说,可以将其划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对市场竞争影响较大的、对市场竞争影响不大的以及对市场竞争影响不确定的。应当对这三种情况进行合理的判断,进而区别对待,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考虑到可能存在的负面影响,并且合理进行解决。

(二)制定《反垄断法》执法指南

现如今我国的法律体系正在不断完善,对知识产权进行规制的《反垄断法》也已经实现了从无到有的突破,在《反垄断法》执法指南方面也需要不断进行完善:一方面为相关的执法人员带来方便,提供一些实际的指导;另一方面还可以让权利人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且学会如何正确利用知识产权。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相关部门首先需要针对《反垄断法》当中的一些抽象概念进行解释,便于大家对《反垄断法》有一个更深的理解。

其次,还需要注意到概念的时效性,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相关概念的范围,防止因为相关概念的滞后而导致工作者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无法可循的情况。

(三)完善《反垄断法》执法的惩罚机制

在完善执法惩罚机制的过程中,要设置专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机构的专业程度将会对《反垄断法》的作用发挥产生直接的影响。在进行执法的时候,一定要尽可能保证相关的执法机构不被其他因素所干扰而公正地处理相关案件,进而保证市场的良性发展。所以执法机构在选拔人才的时候,首先,对人才的专业素质要有极高的要求;其次,还需要完善法律责任,而这也是《反垄断法》稳定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6]进而在此基础上不断加大执法力度,针对那些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进行更加严厉的惩罚;再次,还可以将刑事责任纳入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惩罚责任。因为在我国法律体系当中,刑事惩罚的力度是最大的,对于企业的威慑作用也最为明显。

四、结语

我国《反垄断法》对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而且还在不断完善中。因此,我国政府要不断对当前《反垄断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反思,进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限制体系,为《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提供良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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