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史述史的合法化反思

2021-11-25 04:26
社会科学 2021年10期
关键词:合法化文学史真实性

李 松 信 誉

引 言

为了回答“文学史是什么”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对文学史本体进行理论建构与反思。文学史理论的本体论,包括界定和论证文学、文学观、文学史、文学史观、文学哲学、文学史哲学等基本范畴、内涵及其内在关系。文学史哲学是文学史理论的基础理论,它对文学史进行哲学反思,深入探讨文学史述史的历史观念、逻辑线索以及合法性等根本问题。其中,文学史述史的合法化包括文学史能否被正确地认识、文学史叙述的运行条件和机制、文学史的认识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文学史述史与现实社会的关系、应该如何进行历史叙述、文学史述史的特点、文学史述史的合法化如何检验等问题。

有人认为文学史是有意志的,有人认为文学史是客观的,无论何种答案,无一例外都指向文学史是求真之路。如果说历史包括“客观的真实”与“呈现的真实”两种情形的话,本文所探讨的文学史述史把握的历史仅仅是“呈现的真实”。这种“呈现”是对一个国家和民族文学历史记忆的书写的结果。从事文学史进行研究和写作,会面临“如何实现文学史述史的真实性”以及“在真实性的基础上应如何记录文学史”两个问题。这两个问题实质上都指向文学史述史的合法化问题,即文学史书写的学理依据何在。西方后现代主义思潮撼动了以科学性和客观性为标榜的现代历史编纂学,在这样的冲击之下,作为学科史的文学史同样需要重新探讨历史编纂的知识学依据以及历史书写的准则与方法。文学史哲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包括历史批判法、概念分析法、经验归纳法、个案解剖法、问题探索法、逻辑论证法等。本文基于以往的研究成果(1)张荣翼、李松:《文学史哲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以及逻辑论证法,直面文学史叙述的危机,讨论文学史述史的合法化问题。

一、文学史述史的真实性原则

传统的历史编纂学不仅不拒斥叙事,相反,它的传统一直是叙事的。但是,随着实证史学的兴起,科学性和客观性成为了衡量历史书写的标尺,“主观”的叙事随之沦为“不严谨、不科学、不客观”的“骈拇枝指”。“史学的科学化倾向越来越严重, 人们越来越多地要把历史编纂转化为一门严密的科学, 甚至要以‘总体史’代替‘事件史’,以便探寻历史深层结构的变迁。此后, 历史著作开始充斥大量的图表、公式”。(2)季广茂:《掀起“历史真实”的盖头来》,《人文杂志》2005年第5期。无疑,启蒙现代性极大地推动了这一科学化的“规训”,它的深层逻辑是以客观性替代真实性,或者说,将客观性预设成为唯一的“通往真实之路”。但这种“追求数学意义的客观性、精确性、明晰性、统一性与绝对性”(3)汤剑波:《现代性的三个向度》,《学术交流》2011年第3期。的现代知识论中也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正如有研究者指出:“社会科学作为现代性的话语而产生,而现代性本身是具有自由与纪律、偶然与恒定、实然与秩序的二元性的。这就注定任何社会科学的研究终将绕不开偶然与必然、客观与主观所构成的认知陷阱。现代社会科学早期所推崇的实证主义原则所带来的研究结果是客观主义的,而非纯粹客观性的。”(4)崔延强、卫苗苗:《现代社会科学的现代性问题——从现代社会科学的起源看》,《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随着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兴起,人们发现被视为科学的历史编纂仍然无法避免想象和虚构,存在于现代历史学知识论依据之中的矛盾也被揭示出来。海登·怀特指出了历史叙述在科学性与叙事性之间的矛盾:“就历史写作继续以基于日常经验的言说和写作为首选媒介来传达人们发现的过去而论,它仍然保留了修辞和文学的色彩。只要史学家继续使用基于日常经验的言说和写作,他们对于过去现象的表现以及对这些现象所做的思考就仍然会是‘文学性’的,即‘诗性的’和‘修辞性的’,其方式完全不同于任何公认的明显是‘科学的’话语。”(5)[美]海登·怀特:《元史学:十九世纪欧洲的历史想象》中译本前言,陈新译,译林出版社2013年版,第1页。由此可见,实证史学的合法化地位受到了挑战,述史的客观性与真实性的关系成为了需要重新讨论的问题,历史的编纂与研究的重心也随之发生偏移,文化史、思想史等开始成为人们关注的热门领域:“在20世纪的思想界,结构语言学、阐释学哲学,尤其是后结构主义的话语理论,否定了文本意义的指涉性,把文本意义的制作权置于能指的差异性组合结构之中。这一思想在历史编撰学领域造成的直接结果就是所谓‘历史的文本化’……人们似乎对历史著作中的‘原始事实’不再表现出兴趣,反而热衷于探讨历史著作的叙述方式怎样透露出了叙述者的意识形态、社会身份等等。”(6)冯黎明:《历史编撰学与历史知情权》,《粤海风》2013年第3期。归根结底,历史学是一门追求真实的学科,叙事传统、客观性标准与对叙事的回归都应服从于历史学对真实性的追求。从传统史学到现代史学、后现代史学,不过是以不同的述史方式去接近真实性。“现代史学与后现代史学的话语冲突的根源便在于, 它们关于‘真’的理解不同, 这一点可以通过表明检验‘历史的真实’的不同标准来确定”(7)陈新:《后现代主义与历史学》,《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所以,围绕述史的话语冲突实际上并没有否定历史真实性这个最高理想。但当我们发现真实性与客观性之间存在着不可跨越的鸿沟之后,再将客观性视为通往真实的唯一出路无异于缘木求鱼,因而历史要继续书写下去,就仍旧需要以历史真实性为原则,对历史的述史规范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在作为学科史的文学史领域,真实性同样是述史的最高原则:“惟有真实性才是文学史书写的最高原则,才是文学史构成的本质规定,才是文学史文本的生命所在。”(8)朱德发:《辩证理解现代文学史书写的“真实性”》,《江汉论坛》2015年第7期。文学史是文学的历史,文学史的述史必定要遵循一般历史的规律。乔国强在《叙说的文学史》一书中认为:“文学史作为一种叙事文本,具有自己的一些写作范式和特点”,但他同时又认为文学史“未能超出一般叙事的范畴。”(9)乔国强:《叙说的文学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33页。王佐良在总结自己撰写文学史的经验时则提出,文学史的叙述者要做好两件事:“首先要全局在胸,对文学历史有所概观,同时了解细节;其次要会讲故事。而在叙述之外,则要有高明的、‘一针见血’的评论。”(10)王佐良:《文学史写法再思》,《读书》1995年第1期。这是治文学史的经验之谈,同样适用于一般历史领域。当然,文学史因其学科的特殊性存在一些不同于一般历史的因素,因此,讨论文学史的述史问题,必须对文学史述史的学科性特质有所认识。

二、文学史述史的学科性特质

何谓文学史?一般而言,人们认为文学史存在两重意义:其一是“文学的历史”,“作为文学史描述对象的真实的文学历史过程”(11)张荣翼、李松:《文学史哲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页。,这是“文本化之前的文学史”,承认客观历史的存在是一种自然过程。其二则是“表示各种写成记录文学历史的著作”(12)张荣翼、李松:《文学史哲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页。,即“文本化的文学史”,它关乎文学发展历史的主观叙述与书写。文学史的“文本化”作为主观的创造性行为,需要理论的分析、反思能力,否则所谓的历史叙述只是资料的汇编而无思想的灵魂。

“述史”即叙述历史,或曰历史叙述。 陈新指出:“假如将历史研究或一切历史认识活动视作历史叙述前的准备阶段,隶属于意图叙述历史的目的,那么,历史研究、认识与叙述的内涵便都可纳入广义的‘历史叙述’一词中。”(13)陈新:《西方历史叙述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60页。而在文学史的层面,文学史的述史问题近乎囊括了文学研究活动的全部内容——不仅包括人们对作品的批评和对文学事件的评述,而且也包含了文学传播、文学批评的参与以及文学理论的构建。但同一般历史叙述相比,文学史的述史仍具备许多不同于一般历史的特性,最为显著的差异就是文学史述史的对象和材料不同。

文学史书写不仅要处理“人物和时间”,还需要对文学作品的文本进行建构式处理。倘若将文学史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解剖,会发现其中同时存在时序性和非时序性的内容。从文学史述史秩序的一般程式来看,时序性内容通常要遵从时间顺序和因果关系,比如文学思潮的发生和流变、作家的生平和创作风格的变迁,以及文学批评史与文学理论史之中的相关内容。时序性内容突出了文学史中“史”的一面,它存在于文本化的文学史之前。而非时序性内容一般呈现于文学史文本化之后,它同样是文学史中举足轻重的组成部分,也是由文学史与文学理论、文学批评互动而来,其中涉及对文学作品的价值评判和经典化问题、对文学作品和文学观念的解读与建构等。在文本化的文学史中,非时序性内容更是决定一部文学史价值的最重要因素,这是一个将“事件(无论是虚构的还是真实的)合并成一个能够当作再现对象的,可理解的整体的过程”,同样也是一个“诗学的过程”(14)[美]海登·怀特:《话语的转义》,董立河译,大象出版社2011年版,第133页。。

在新历史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乔国强认为文学史“其本质是一种没有走出虚构的叙事”(15)乔国强:《叙说的文学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6页。。他指出,“传统的文学史写作一般都是假定所写下的文学史是真实、可靠而全面的,并以此作为最高的写作准则……文学史的写作并非是这种单一价值层面的写作,而是一种由三个价值层面,即‘虚构世界’、‘真实世界’和‘交叉世界’共同构建而成的综合体”(16)乔国强:《叙说的文学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35页。。而所谓“三重世界”无一例外地存在着虚构成分,即“文学作品的虚构、文学史文本内部构造与叙述层面意义上的虚构、文学史中各个相互关联的内部构造与外部其他世界之间关系的虚构”(17)乔国强:《叙说的文学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6页。。因而文学史的“真实性”不是一种独立自主存在的真实,而是一种与其他世界相勾连而存在的真实。这就是说,希图标榜自身“述史信度”的文学史无法完全摆脱自身与生俱来的虚构性。这种虚构性不仅仅来源于叙事,同样是由文学史的对象和材料的基本性质所决定的。

文学史也同样拥有自身独特的述录方式。例如文学史述史的“经典模式”,是指在文学史著述中,把各个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文学奉为经典:“经典作品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种标本,而这标本被今人分门别类加以阐释”,这种做法“在显示文学发展中连贯性一面的同时,也并不束缚后来的创作进行创新的追求”,体现了后代的“某种权威性”(18)相关论述参见张荣翼、李松:《文学史哲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54-256页。。从史学的层面来看,我们很难将“史实”立为某种程度的“经典”,同时将其塑造为某种面向未来的开放性。其原因是,文学史所针对的材料并不是固定的人或事,而更多的是文学作品,这些作品同时又具备历史价值、审美价值。审美价值在作品的经典化进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这就导致了文学史会随着文学史观、文学理论以及文学史家价值取向的发展变化而具有不确定性。

文学史的编纂与书写大致是以“材料→述史→真实”的程式呈现的。在这一程式中,如果有人试图改变“材料”的虚构性质,将其作为“信史”来使用,这似乎是荒唐的,因为我们并不能完全信任作家在作品中的观点和议论。同时,在文学史写作中我们又通常会将“把文学史能写得尽可能与真实的文学历史相一致”(19)乔国强:《叙说的文学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96页。作为目标,这就意味着文学史的述史要在“真实性”的前提之下进行。文学史将“作为本真状态的繁杂的‘文学历史’以相对简明却真正是有一定功用的知识系统呈现于人”(20)张荣翼、李松:《文学史哲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1页。,这种“呈现”是文学史文本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必然要借助于叙事这一手段。乔国强在讨论文学史的虚构问题时也认为:“认识到文学史写作的虚构性与新历史主义者在提出‘文本的历史性和历史的文本性’之后不愿回归到历史不同,认识到文学史写作的虚构性是为理解文学史提供一种认知理念(即文学史的存在形式并不是‘先验’存在的,而是因人因时而异的),并希冀在此基础上追求最大限度的回归历史。”(21)乔国强:《文学史:一种没有走出虚构的叙事文本》,《江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8期。这就是说,在“客观性”“科学性”的神话被后现代主义解构之后,文学史的述史仍旧要回归叙事,用叙事的手段不断接近“真实性”的最高理想,正如有学者指出:“把历史叙述作为研究对象,可以为其探索更加适宜的表达方式,而不是一味反对历史的叙述化。”(22)王委艳:《历史的叙述逻辑:一种交流叙述学视角》,《人文杂志》2017年第7期。即便重新认识到叙事在历史编纂学中不可或缺的位置,但经历了如此观念剧变的历史叙述又会走向何方呢?当人们呼吁历史编纂重新回归叙事时,又该如何处理叙事性与已然形成的学科化书写范式之间的关系呢?这正是文学史述史合法化问题的症结所在。

三、文学史述史的合法化依据

海登·怀特在《当代历史理论中的叙事问题》一文的结尾写道:

事实上,叙事是“历史”和“非历史”文化所共有的话语模式,它在神化和虚构话语中的主导作用使人们怀疑它作为讲述“真实”事件的说话方式的可靠性。自然科学中通用的非叙事性的说话方式似乎更适于对“真实”事件的再现。……任何“过去”就定义来说都由事件、过程和结构等构成,都被认为是不再可见的了,那么,除了以“想象的”方式之外,还能有什么别的方法使其再现于意识或话语之中吗?任何历史理论讨论中的叙事问题最终总要归结到想象在特定人类真理的生产中的作用问题,这难道不是可能的吗?(23)[美]海登·怀特:《后现代历史叙事学》,陈永国、张万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7-168页。

这段话似乎已经把“述史的归结”问题谈得足够透彻了。但在怀特的“真实”与“想象”之间,也许还能寻找到一处容我们转圜的余地。既然文学史的“真实”同其他世界相勾连,我们无法完全放弃叙事的再现模式,那么,就有必要探寻一种述史的“合理性阈值”。在这个阈值之内,真实性与“述史”的统一并非是绝对地“趋向一方”,而是处于一种平衡状态——对真实性的追寻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又不至于损害文学的主体性原则。

在历史学领域,随着人们对叙事问题的不断反思,一些学者提出了具有实用主义意味的相对温和的观点。他们更愿意搁置争议,认为历史书写的叙述选择和叙述逻辑仍旧遵循着一种合法化逻辑:“历史叙述的选择性与逻辑性是对叙述的必然要求,但选择必须有据,逻辑必须合理。”(24)王委艳:《历史的叙述逻辑:一种交流叙述学视角》,《人文杂志》2017年第7期。这种较为温和的观点的深层逻辑是,将历史编纂的知识论依据从客观性转向合法化,希望同时继承传统史学的叙事传统与现代史学的科学性范式,在现代史学与后现代史学之间寻找真实性意义上的平衡。实际上,海登·怀特的理论也并非完全“破而不立”,后来他转而分析叙事性的价值和形式的内容,恐怕也是出于这样的考量。芬兰学者卡勒·皮赫莱宁就曾为怀特“正名”道:“如果怀特的立场确实是认为追求真实性的举措并未应用在任何历史表现中的话,那这种立场显然违背了继续书写历史的学科与专业理由。”(25)[芬]卡勒·皮赫莱宁:《论历史学家的责任:海登·怀特从虚构到伦理的路径》,张作成译,《世界历史评论》2020年第3期。历史学家也开始呼吁历史编纂学对“叙事再现”的回归。海登·怀特在1987年出版的论文集《形式的内容:叙事话语与历史再现》(26)Hayden White, The Content of the Form:Narrative Discourse and Historical Representation, Baltimore: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87;[美]海登·怀特:《形式的内容:叙事话语与历史再现》,董立河译,文津出版社2005年版。之中就专门讨论了叙事性在再现中的价值。

在学科史、专题史领域,以后结构主义话语理论的影响为基础对述史问题所进行的讨论并不多见。张荣翼、李松合著的《文学史哲学》曾讨论了与此相关的问题。该著作以建构“文学史哲学”为目标,试图对文学史写作的总体规律和范式进行阐明和整理,其中讨论了与文学史相关的诸多理论问题,为文学史的学科建设做出了一些探索。该书开篇指出:“在‘史实’和‘史识’之间,可能性的设置起着很大的作用。”(27)张荣翼、李松:《文学史哲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页。在讨论文学史的述史问题时又认为:“述史的‘可能’是在它‘应该’范围之内的‘可能’,它的‘应该’又在它‘可能’的表述中起着支配作用。”(28)张荣翼、李松:《文学史哲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61页。这与前文中历史叙事“选择必须有据,逻辑必须合理”的观点相契合,指出了“可能”即“合法化”在文学史述史中扮演的重要功能。同时,《文学史哲学》一书又将丹尼尔·贝尔的“中轴理论”引入了关于合法化的讨论之中:“文学史上的判别尺度有着它的中轴原理,它事关美学,也事关美学之外的批评要求的,它可以出于对于文学的热爱,也可以出于对于现实的需要,而就我们所接触的各种文学史论著而言,现实功利的要求往往是首要的中轴原理。”(29)张荣翼、李松:《文学史哲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80页。实际上,文学史理论的“中轴原理”并非文学史范畴之内的孤立问题,换句话说,述史的“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动的,它更多处于文艺学的另外两个分支即文学理论和文学批评的影响之下,并呈现为一种互动关系。

洪子诚曾就史料与文学史的关系指出:“意识到论述的确定性和限度……不是要推翻‘求真’的诉求,只是说,认识到这种诉求在‘后现代’语境中面临的困难和考验”(30)洪子诚:《访谈与对话》,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111页。。他认为我们“需要一种资料扎实的文学史,也需要一种‘美丽的’文学史,对作品的思想情感有独到解析,对艺术形式自身意义有尊重的文学史”(31)洪子诚:《访谈与对话》,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110页。。朱德发则就中国现代文学史的真实性问题提出,“现代文学史书写的真实性,至少应从五个层面来认识和把握”,分别是“实存之真”“想象之真”“体悟之真”“认知之真”和“阐释之真”(32)朱德发:《辩证理解现代文学史书写的“真实性”》,《江汉论坛》2015年第7期。。可以看到,这些学者分别从不同的视角出发,呼吁一种既以真实性为最高准则,又能够允许叙事性充分发挥作用的文学史的述史方式。这种述史方式不仅从理论上将文学史述史的知识论依据从客观性转向合法化,也希望结合文学史的书写与研究等实践性工作,探寻一些确定的书写原则与规范。

文学史述史的合法化大致包括理论合法化、诠释合法化以及秩序合法化三重内容。在这三重“合法化”的规范中,文学史能够以述史的方式实现对真实性最高理想的追求并呈现出“经典化、结构化、过程化和普适化”(33)张荣翼、李松:《文学史哲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03页。的特点。理论合法化涉及在文学史文本化的过程中,以何种“中轴原理”对“散落”的文学作品、文学家以及文学事件加以整合,以形成某种“述史机制”的问题,同时这种“中轴原理”又必须具有价值。这是文学史的一种内在需求,“文学史在对过去的文学进行撰述时,实际上是戴有有色眼镜的……该有色眼镜就是理论框架,只有在一定理论视点整合下,现象才体现出某种意义”。(34)张荣翼、李松:《文学史哲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10-411页。例如,王德威以“抒情现代性”为线索,试图在谈论“革命、启蒙、国家,还有佛洛伊德定义下的欲望主题”之外开辟出一条整合中国近代以来文学史的途径。(35)王德威:《抒情传统与中国现代性——在北大的八堂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64页。这条途径不仅仅观照中国传统,同时也对中国近代以来的文化身份认同有所指涉。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一种“扩充式”的建构型述史机制(36)有关“扩充式的建构型述史机制”的相关论述参见张荣翼《文学史中的述史机制》,《求索》1998年第1期。,我们可以将其内在的“中轴原理”解读为“东方——西方”的现代性结构框架下的一种文化身份建构。

诠释合法化是在理论合法化的基础上,对于个别的文学作品、文学家以及文学事件进行的具体批评。它面向文学史中最重要的材料(作品),在阐释空间的阈值之内限制文学史的不确定性:“作品可以有许多种意思,但有些意义却是非常荒谬的。无论如何,它基本的意义是不会变的,没有哪种读者中心的理论不会受这个限制。”(37)[意]艾柯等:《诠释与过度诠释》,王宇根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52页。诠释合法化要求在文学史的文本化过程中遵循两条原则。第一,诠释合法化要服从于理论合法化;第二,诠释合法化要服从于具体对象的阐释空间。首先,在文学史文本化的过程中,“非时序性内容”必须要按照“中轴原理”被纳入“时序性内容”的体系之中,否则就会出现“言不成理”的现象。“每种理论框架都有自己的视野,在撰写文学史时,并不是所有‘文学的历史’都能进入某一理论框架的视野的。”(38)张荣翼、李松:《文学史哲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页。其次,文学史“材料和对象”也发挥着限制性的作用。也就是说在文学史写作中不能“结论先行”,也不能把作品当作“信史”来使用。例如,从文学史的角度来看,可以将《红楼梦》“放置到清代文学的背景下来看,可以放在小说问题发展的框架中来看,也可以将它置于悲剧文学的范畴来看”,(39)张荣翼、李松:《文学史哲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页。但我们并不能够在编纂“科幻文学史”“推理小说史”的时候强行将《红楼梦》纳入其中。这是“材料和对象”对文学史“现实”的要求,也是诠释合法化的要求。

秩序合法化则是对前面两者的一种统筹,它更多地体现在了文学史的“自律”层面。“文学史对于文学的讲述不是一般形式的讲述,而是在时间进程中的讲述。这就使得它同文学批评和文学理论都有区别。作为在时间中、并且遵循时间顺序来讲述文学的学科,文学史的撰写方式是多样的。然而,这种多样性是在时间尺度中才有可能。”(40)张荣翼、李松:《文学史哲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页。这一观点清晰地揭示了秩序合法化的意义,理论合法化与诠释合法化最终都要服从于文学史的历时性(或因果性)秩序,文学史文本化的过程也正是“时间尺度化”的过程。

理论合法化、诠释合法化、秩序合法化所构成的文学史述史的可能性内涵,其最理想的机能是“限制”而非“建构”。合法化的述史并非要保证一部文学史的绝对客观性,而是要在这种“限制”之内,让“非时序性”和“时序性”两种内容达到理想的“平衡性”,以期接近真实性的最高原则。即便在这种三重限制之内,文学史的文本化过程也能够呈现出多种能动的述史方式。“文学史在述史上对于模式的择取不只是一个文学史或者史学的问题,更是一种认识的,或者科学考察、科学发现的可能性问题。”(41)张荣翼、李松:《文学史哲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48页。从这个意义而言,文学史的可能性就并非一种单纯的“限制”,它同样是开放的,并且具备一定的学科建构意义。

结 语

南帆指出:“‘历史的建构’是一个涵义丰富的事实。不论众多思想家从哪一个维面接受与阐释这个事实,这种观点逐渐退出了思想的舞台:历史犹如地表之下一个固定的矿藏,历史研究仅仅是发现和展示。文学史亦然。多数文学史作者不会简单地认为,他们的工作不过是保留一批事先存在的文学书目。历史的建构往往包含了更大的企图。”(42)南帆:《“历史化”的构想与矛盾》,《文艺争鸣》2020年第1期。从事文学史的建构时,人们一般都会承认文本化的文学史之中存在着“非时序性内容”,虽然这个所谓的“更大的企图”必定是千人千面的,但它会通过文学史的述史呈现出来。所以,文学史述史的合法化钳制着这些“企图”的发挥空间,既能够体现文学的学科特性,也能够让文学史不至于沦为“任人打扮的小姑娘”。

文学史与一般历史所处理的材料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由于文学史要处理的问题并不仅仅是文本解读学,故而我们很难仅仅凭借材料的差异就对文学史哲学(或曰“文学史的本质规律”)开展独立的研究。不过,我们可以在历史哲学这一总体理论的基础上,深入文学史的人物、作品与事件,在文学史的生成机制内部寻找其有别于一般历史的特性。对文学史的述史问题进行研究时,我们发现其中存在着属于文学史的独特的机制和模式。也就是说,“述史”有可能会成为文学史学科独立的一种“自律性”策略。所以,在文学史哲学的研究之中,“述史”问题是极具学科特色的问题,它不仅有助于我们对文学史的“文本化”即书写方法进行梳理,同样与文学史哲学的自身规律息息相关。“重建历史知识的客观性, 不可能再回到实证主义的立场, 而只有在历史叙事和历史实在之间重建有效的关联, 才是唯一可能的渠道。”(43)刘北成、张耕华、彭刚、赵立行、郭艳君:《后现代主义与历史学》,《史学理论研究》2004年第2期。我们讨论文学史述史的可能性问题时,必定是带着某种现实主义的态度,毕竟文学历史仍要继续而且将永远伴随着人类而书写下去。正因为我们怀着这种面向书写实践的态度,合法化才足以代替客观性成为历史编纂学的知识论依据,讨论文学史述史合法化的意义或许也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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