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探究

2021-11-26 00:10林志强
法制博览 2021年2期
关键词:纠纷案件仲裁庭仲裁

林志强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广东 深圳 518000)

造价纠纷是当前工程建设比较常见的一项纠纷问题,当双方针对工程造价存在分歧时,需要通过仲裁法庭来解决。在具体解决的过程中,工程造价鉴定可以说是其中一项重要环节,然而当下该环节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严重阻碍了工程造价纠纷仲裁工作顺利开展。基于此,有必要对仲裁中建设工程造价监督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应对策略,从而有效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纠纷仲裁的公平公正性。

一、工程造价鉴定程序启动过于随意

面对工程造价纠纷诉讼问题,当下一些仲裁庭在实际开展仲裁工作时,依然存在随意启动鉴定程序的现象。尽管对于当事人而言,提出申请造价鉴定,是自身应享有的一项举证权利,仲裁庭也理应保护这项权利的行使。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在举证期限内,只要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仲裁庭就必须进行委托鉴定。究其原因在于,从当前很多仲裁案例来看,一些当事人会为了拖延案件审理进程,或者确定一些没有真凭实据的观点,随意行使工程造价鉴定权利,这显然会对仲裁公平公正性带来一定不利影响。因此面对这一现象,仲裁庭不应听之任之,随意启动工程造价鉴定程序,而是应先对当事人提出的工程造价鉴定要求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依据是当事人提供的一些证据信息是否支持该项权利行使。如果经过审查发现工程价格条款有效,或者其他证据表明工程造价真实有效,则应拒绝启动造价鉴定程序,并按照事先双方合同约定确定工程造价。不仅如此,如果争议双方已经完成了工程竣工结算,并且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结算依据以第三方造价审核为准,那么当其中一方当事人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时,仲裁庭同样需要直接拒绝[1]。

除此之外,如果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为固定总价结算方式,那么在双方出现问题纠纷时,承包人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理由是施工方没有施工资质,因此合同无效,那么仲裁庭同样需要拒绝启动工程造价鉴定程序。究其原因在于,虽然施工方没有施工资质,但却通过了工程竣工验收,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因此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需要再启动工程造价程序。总而言之,面对当前普遍存在的仲裁庭随意启动工程造价鉴定程序这一问题,仍需要仲裁庭提高认识,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做好严格审查,确保启动工程造价程序的正当合理性,这样才能最终体现建设工程纠纷仲裁的公平公正性。

二、工程造价鉴定时间过于漫长

当前在实际开展建设造价纠纷案件仲裁时,存在一个比较典型的问题,即案件仲裁审理时间过长,虽然最终案件得到了公平公正的审判,但由于整个过程中当事人需要付出相当大的时间成本,如果当事人资金比较紧张,那么即使胜诉,必然也会意见颇多。之所以会出现上述问题,受工程造价纠纷案件的复杂性影响,实际包含原因有多种,从工程造价鉴定视角来看,其中一个比较典型的原因便是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时间过于漫长,从而导致整个案件仲裁审理的时间被无限的拉长。从现实生活实际来看,建设工程仲裁周期少则3至4个月,多则甚至接近一年,而在建设工程造价纠纷案件解决的过程中,工程造价鉴定仅仅是其中一个环节,在这一环节就耗费如此之长的时间,那么一个建设工程造价纠纷案件从提起仲裁到真正结案,其中耗费的时间可想而知[2]。

工程造价鉴定之所以会耗费如此长的时间,主要在于鉴定机构选择上,一般情况下,需要当事人先通过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如果协商失败,可由仲裁法庭进行指定。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并没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多长时间范围内完成鉴定机构的选择,同时在鉴定期限方面,同样也可以进行拖延,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相关规定,鉴定期限拖延最长能够达到190个工作日。在完成鉴定机构选择后,关于当事人如何与鉴定机构做好配合工作,同样存在很多问题,比如仲裁庭在向当事人发出相关通知后,当事人没有及时做好回应,最终使得鉴定工作很难得到快速地推进,因此致使鉴定机构对当事人意见颇多;而当事人同样对鉴定机构不满,抱怨鉴定机构做事拖拉。双方互相抱怨、互相指责,必然会导致整个鉴定过程耗费大量时间。除此之外,在鉴定材料确定方面,也是一项比较耗费时间的工作,造价鉴定需要采用很多复杂的鉴定材料,并且这些鉴定材料是否能够被作为鉴定依据,还需要通过仲裁庭的审查,这就导致鉴定机构需要与仲裁庭频繁进行对接沟通,最终导致整个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时间被无限的拉长[3]。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仲裁委应在现有《仲裁规则》的基础上,再做进一步完善,同时在现有《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指导下,针对其中的一些措施,再做一些细节上的优化,使其可操作性更强。另外,还可以通过签订委托鉴定的合同,在合同之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比如鉴定事项、鉴材提供、鉴定期限等内容,防止有人恶意拖延提供鉴材、拖延鉴定时间等问题。与此同时,在委托签订合同的制定中,我们还可以借鉴《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相关规定,以“项目工程造价金额”为依据,完成鉴定期限计算,从而保证鉴定期限确定更加科学合理。并且在确定鉴定期限时,还应对仲裁特色加以考虑,结合仲裁庭对鉴定事项及材料的取舍,做好鉴定期限的约定,避免鉴定机构为了获得更大利益,随意拖延鉴定结果发布时间。

三、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费用过高

在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之所以会发生造价纠纷问题,通常都是承包人没有按约定获得工程款,而面对承包人单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发包人不予认可,因此拒付工程款。针对这一情况,承包人只能选择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来证明自己提出的报价正当合理。然而当前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需要支付非常高的鉴定费用,而承包人本身就因拖欠工程款资金比较紧张,因此再额外支付如此高的鉴定费用,这无疑再一次加大了承包商资金压力。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当下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普遍缺乏有效的监管,因此致使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漫天要价”。在实际开展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裁决工作时,仲裁庭作为第三方,没有权力监督鉴定费用确定与收取,而有权力进行监督管理的一些部门由于不能与当事人进行接触,因此导致实际监管效果不佳。虽然当前在仲裁案件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均向仲裁庭反映鉴定费用过高,工程造价鉴定收费不合理,但仲裁庭作为一个纠纷裁决机构,本身没有相关的权利职能来进行监督管理,最终导致很多当事人因负担不起高昂的鉴定费用而放弃造价鉴定申请,这必然会对仲裁法庭作用价值发挥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不仅不利于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解决,甚至还有导致纠纷问题矛盾进一步激化,酿成更严重的后果,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基于此,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解决鉴定机构“漫天要价”的问题,笔者建议仲裁机构、司法机关等案件裁判机关、价格主管部门等应联合起来,围绕如何更好地监管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共同出台相关的政策规范,明确相应的细则,提高政策规范的可操作性,做好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从而有效解决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机构乱收费的行为。除此之外,当下针对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监督,我国住建部已经出台并实施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希望相关主体能够严格根据上述规范要求,做好具体措施的实施,从根源上解决建设工程造价监督费用过高问题。

四、总结

综上所述,当前在开展建设工程造价纠纷案件仲裁时,针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最终对仲裁工作顺利开展以及仲裁结果合理性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结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有提出一些针对性应对措施,才能有效解决建设工程造价纠纷问题,推动工程建设实现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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