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非遗保护相关法律政策解读

2021-11-26 02:09
非遗传承研究 2021年4期
关键词:蒙古国文化遗产物质

沈 策

蒙古国各民族的文化和传统各自有丰富多彩的历史,它们在历史中不断演进,奠定了自身民族独特的文化属性,并成为蒙古国整个国家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蒙古国人民珍视自身的文化传统并引以为傲,在对包含非遗在内的传统文化保护上,国家主导和“举国体制”一直以来都是蒙古国传统文化保护理念上的鲜明特色。通过制定和修改以《文化遗产保护法》为代表的与非遗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以及形成由蒙古国主管文化事务的政府部门主导,蒙古国国家文化遗产中心、蒙古国国家广播公司及相关非政府组织等多方参与的蒙古国非遗保护事业工作格局,形成合力,蒙古国非遗的保护和传播得到有力推动。因为保护成效显著,蒙古国游牧文化传统关于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与土地、天空和环境和谐相处的理念与生活哲学、传统习俗、道德准则、审美取向等,依然在实现蒙古国民族文化身份认同,传播蒙古国传统文化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蒙古国非遗保护相关法律

蒙古国境内在历史上曾有匈奴、鲜卑、柔然、突厥、回鹘、契丹等多个游牧民族生活和建立政权,现今仍保存有大量完整的古代游牧民族文化遗存,游牧生活方式也依然存在。蒙古国人民在适应自然环境的过程中产生的口头传统和文学,以及史诗、颂歌、民间音乐和舞蹈,还有传统技艺、民间仪式等,都是他们的精神文化,代代相传,延续至今。过去,包含非遗在内的传统文化被认为是倒退的、过时的、迷信的,但是,千百年来,蒙古国独特的游牧文化根脉基本得以保存。当下,蒙古国又面临着全球化、城市化以及现代流行文化的冲击,然而,蒙古国各民族在保护包含非遗在内的传统文化上,越是面临障碍和挑战,保护意识越是高涨。《蒙古国宪法》《文化遗产保护法》等均是在蒙古国传统文化持续受挫的时候产生的。这些法律的出台,对保存蒙古国传统文化的丰富内涵,并形成独特的艺术和审美价值,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蒙古国非遗保护的国家传统及理念

蒙古国位于亚洲北部,是面积仅次于哈萨克斯坦的世界第二大内陆国家。蒙古国的主体民族为蒙古族,约占人口总数的90%以上,还有少量的哈萨克族及霍屯、乌梁海、查唐、图瓦等民族,约占人口总数的6%。此外,蒙古国还有一些汉族和俄罗斯族。蒙古国行政区划分为戈壁阿尔泰省、前杭爱省、达尔汗乌勒省、鄂尔浑省等21 个省和一个直辖市兼首都的乌兰巴托,省级下又依次设置了苏木、巴嘎等行政区划。

16—20 世纪,古代匈奴帝国的传统、习俗、节庆和集会,特别是大蒙古国时期的呼拉尔及相关习俗,蒙古帝国时期的国家大呼拉尔(即蒙古国议会:State People’s Ikh Khural)、宗教仪式、学徒训练、皇宫和寺院内的图书馆,在保存与保护包括非遗在内的蒙古国国家文化遗产中扮演了主要角色;20 世纪初以来,蒙古国包含非遗在内的传统文化保护政策进入了萌芽期,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开始制定统一的国家政策,所举行的文化活动与国家政策的行动目标协调一致;1990—2010 年,在苏联解体,蒙古国国内的俄化成分被排斥的背景下,蒙古国传统文化政策和方式主要按照社会需要进行改变,进入了成型期。尤其是1989 年东欧剧变后,蒙古国爆发民主革命,保护和复兴蒙古国传统文化意识空前高涨。1992年,蒙古国颁布了实行多党制的新宪法。《蒙古国宪法》规定,国家大呼拉尔、总统、政府、地方政府拥有制定包括文化政策在内的公共政策的职权;2010 年以后,蒙古国的传统文化政策处于发展期,具体文化政策既注重保护又注重传播。蒙古国政府采取“自上而下”的保护模式,通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工程”,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登记和信息数据库”和“名录体系”,举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型节庆活动”,拨款扶持非遗传承人,制作非遗电视节目,传播蒙古国非遗,积极申报世界非遗名录等措施,在国家层面对本国非遗进行保护和传播。

2.蒙古国非遗保护法律体系构成

近年来,随着世界范围内非遗保护的方兴未艾,蒙古国政府及相关文化机构相继制定和修改了与包含非遗在内的蒙古国传统文化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以振兴和传播蒙古国的传统文化。蒙古国非遗保护的法律体系主要由《蒙古国宪法》以及《文化遗产保护法》《图书馆法》《蒙古国语言法》《公共广播和电视法》等专门法构成。

蒙古国第一部宪法于1924 年批准通过,1940 年和1960 年进行了两次修订。蒙古国现行宪法于1992 年1 月由蒙古国国家大呼拉尔批准通过,1992 年2 月12 日起生效。《蒙古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七条第一款明确指出:“蒙古国人民创造的历史文物和科学智力遗产应当受到国家的保护。”《宪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指出:“蒙古国公民创造的智力成果应属于作者本人所有,并作为国家所有。”《宪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明确指出:“蒙古国奉行国家政治和宗教信仰互相尊重、互不干涉的原则;蒙古国国家机构与宗教机构组织的关系均由法律规 范。”

2014 年,蒙古国议会通过了《文化遗产保护法(修订版)》和《图书馆法》,2015 年,通过了《蒙古国语言法》,这些法律的出台为营造蒙古国非遗保护的良好法律环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蒙古国还通过并实施了针对非遗保护的总统令、政府令以及配套项目。以蒙古国修订后的《文化遗产保护法》为例,该法共有十三个章节六十一项条款,根据文化遗产的宗旨和职能,对其中涉及非遗的调查、登记、研究、分级、评估、保存、保护、恢复、振兴、传承、所有、使用及宣传等细项进行了规定。

其中,第一章“概括性术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纪念地、传承人、学徒培训等做了详细定义。第二章将文化遗产区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将非遗细分为15 个细项。虽然这种分类没有严格按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的“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以及传统手工艺”的概述性分类标准,但是这15 个细项均可分别归属于《公约》的五大类别,其中蒙古国语言、手稿及文化空间,民间祝福传统,族谱记录传统,作为学徒式培训的最佳传统——蒙古包学校,大地和流水的传统命名,蒙古国传统节日,传统游戏及相关仪式等类别名称颇具蒙古国特色,且都具有深刻的民族精神文化内涵。第三章对蒙古国总统、政府、主管文化事务的中央国家文化行政机构如何行使文化遗产管理职权进行了规定。其中,蒙古国总统有权决定可以被列为国家圣地崇拜的圣山、圣水;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中央国家文化行政机构的提议,政府有权批准通过相关名录名册,并进行相应资金分配倾斜;主管文化事务的中央国家文化行政机构有权批准通过对非遗的认定和研究以及对非遗传承人的认定和登记规定的相关法律条款。第四章对文化遗产的登记注册、清单制定和监督进行了规定。其中规定,经授权批准,蒙古国公民及相关机构有权使用包含非遗及传承人信息的文化遗产数据库,但是在使用数据信息时,不得侵犯遗产所有者和其他使用者的合法利益。同时,明确鼓励将这些数据信息面向公众,以作为制作各类蒙古国文化宣传产品的灵感来源和素材。非遗清单每三年应更新一次,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历史和文化遗产清单应分别每四年和每五年更新一次。第五章对蒙古国文化遗产的研究进行了规定,任何专业的文化艺术和科学机构以及公民、法律实体、政府以及非政府组织,都可以对蒙古国境内的非遗进行调查和研究。第六章规定了非遗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非遗传承人有权接受资金扶持,有义务进行非遗的代际传承,并为非遗数据的信息记录和登记工作提供帮助。第七章规定了文化遗产保护的行政管理体系。例如,主管文化事务的中央国家文化行政机构应当每三年组织一次非遗节,以奖励的形式激励非遗传承人并组织学徒培训等。第九章针对文化遗产的振兴和恢复做出规定,一旦非遗处于濒临消亡的危险境地,主管文化事务的中央国家文化行政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非遗的存续,而“再生”的非遗还需经过专业机构的评估。第十章规定需要借助社会公共媒体来促进文化遗产的立法和习俗传统的保护。

二、蒙古国非遗保护的政策

由蒙古国政府主导、制定具体保护政策,多个相关利益方参与,是蒙古国非遗保护的鲜明特色。蒙古国政府通过批准保护传统文化项目、激发公众兴趣、与国际社会开展合作、争取资金技术支持等方式,在推动蒙古国传统文化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设立保护机构

蒙古国非遗保护的具体行动主要由政府主导和实施,非政府机构、社区、个人等参与和配合。目前,蒙古国有820 多个文化机构、43 个博物馆、1500 个图书馆、342 个文化中心、20 多个电影公司以及40 多个与艺术相关的专业机构。其中,140 余个寺院、私营影院、出版机构、艺术工作室、展览馆、马戏团、众多中小型手工艺品制作工厂、文化艺术类的非政府组织等,都参与到蒙古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 。

蒙古国的非遗事务由“蒙古国国家文化遗产 中 心”(Mongolian National Center for Cultural Heritage,简称MNCCH)负责,主要工作包括蒙古国境内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登记、清单制定、文献存档、修复和保存、保护和促进、传承和传播等内容。蒙古国国家文化遗产中心于1988 年成立,其前身是一个博物馆藏品的修复工作室,后作为蒙古国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登记信息的国家数据库,并作为蒙古国历史文化遗产和博物馆藏品的修复保存单位。该中心下设“文化遗产登记研究部”“紧急状态下的文化遗产保护和营救部”“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修复部”以及“信息技术部”。其中,文化遗产登记研究部下设“物质文化遗产鉴定专家委员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从业者专家鉴定委员会”,“紧急状态下的文化遗产保护和营救部”下设“文化遗产登记和信息国家数据库”,“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修复部”下设“建筑遗产修复评估监管专家委员 会”。

迄今为止,蒙古国境内活跃着43 个与非遗保护、传承和促进有关的非政府组织,其中蒙古国呼麦、传统民间长调协会、金色丝线、蒙古国猎鹰协会、手工艺促进协会、蒙古国史诗、国家蒙古包发展中心、蒙古国书法、传统圣地祭拜研究与信息中心、蒙古手指骨射击游戏、蒙古族传统舞蹈、蒙古国铁匠协会、西部蒙古国文化和艺术中心等非政府组织十分活跃,在蒙古国民间非遗保护和传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建立非遗登记和信息数据库

目前,蒙古国已建成了国家文化遗产中心登记和信息数据库。截止到2020 年,蒙古国共有400 个非遗项目、8383 名非遗传承人进行了注册登记。根据《蒙古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的注册和清单分析》,蒙古国的非遗项目中,民间艺术表演类占60%,传统手工艺类占23%,语言和口头传统类占11%,社会实践、仪式和节庆类占4%,涉及自然和宇宙的传统技艺、知识和实践类占2%。数据库还包含316 小时的声音记录、1050 小时的影像记录、850 位非遗传承人的声像资料及图片等。

3.实施国家非遗研究和保护工程

自2005 年加入《公约》以来,蒙古国的非遗保护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共有15 个非遗项目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其中有8 项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马头琴传统音乐”(2008 年)、“蒙古族长调民歌”(2008 年)、“蒙古传统节日那达慕”(2010 年)、“蒙古传统艺术呼麦”(2010 年)、与12 国联合申报的“传统猎鹰术”(2010 年)、“传统蒙古包制作工艺及其相关习俗”(2013 年)、“蒙古手指骨射击游戏”(2014 年)、“用皮革袋酿制马奶酒的传统技艺及相关习俗”(2019 年);还有7 项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蒙古比耶尔基舞:蒙古传统民间舞蹈”(2009 年)、“蒙古图利:蒙古史诗”(2009 年)、“传统音乐:潮尔”(2009年)、“蒙古笛的长调民歌演奏技巧——循环呼吸法”(2011 年)、“蒙古国书法”(2013 年)、“劝诱骆驼仪式”(2015 年)、“蒙古传统圣地祭拜习俗”(2017 年)。蒙古国为其中6 个非遗项目设立了专门的国家研究保护项目。1999 年4 月,蒙古国政府通过了“1999—2006 年实施促进蒙古国传统民间表演艺术国家工程”的决议;2005 年3月,蒙古国政府通过了“2005—2014 年实施促进蒙古马头琴和长调的国家工程”的决议;2007年6 月,蒙古国政府通过了“2008—2014 年实施促进蒙古国呼麦的国家工程”的决议,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正是因为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蒙古国的呼麦得以振兴,扩大了其传播范围,使其成为国家节庆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于2010 年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009 年1 月,蒙古国政府通过了“2009—2014 年实施促进蒙古国传统民间舞蹈:蒙古国比耶尔基舞的国家工程”的决议,之后,这个项目于2009 年被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1 年12 月,蒙古国政府通过了“2012—2014 年实施促进蒙古图利:蒙古国史诗的国家工程”的决议;2014 年3 月,蒙古国政府通过了“2014—2016 年实施促进蒙古国传统音乐:潮尔的国家工程”的决议;2014 年8 月,蒙古国政府通过了“2015—2025 年实施促进蒙古国艺术作品的国家工程”的决议;从2019 年起,蒙古国政府开始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家工程”,项目长达5 年,至 2023 年结束。

4.扶持非遗传承人

在扶持非遗传承人方面,根据蒙古国制定的非遗传承人必须具备高超的非遗项目实践技巧、被所属社区和公众熟知且曾拥有培训传承的实践经历,以及非遗项目须与传统习俗、仪式关联且具备独特性的遴选标准,蒙古国教育、文化、科学与体育部三次颁布了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名单,前后共有105 名非遗从业者被列入“国家级最具天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单”(State List of Most Talented Bearers of ICH),2003 年有65 名非遗传承人入选,2010 年有35 名非遗传承人入选,同年又有5 名非遗传承人被补选进入名单。

为了保证非遗传承人更好地联系公众,蒙古国在国家层面联合地方文化机构、非政府组织等,组织了许多非遗节庆和仪式活动。例如,“牦牛节”是为了保护牦牛牧养的传统知识和实践、促进传统牦牛奶制品的制作、鼓励牧民家庭牧养牦牛;“Yohor 节”致力于研究、促进和保护传承蒙古国布里亚特传统歌舞;“Deeltei 蒙古节日”是为向来自世界各地的年轻人和游客展示蒙古国各民族传统服饰而设,将代表民族身份的蒙古传统服饰以及穿着的“自豪感”在代际之间传承;“Ikh Toirom”是与蒙古国手指骨射击游戏有关的盛事,旨在互相切磋这种传统冰上游戏技巧并传承这项古老悠久的蒙古国传统游戏项目。

针对许多非遗项目持有人年事已高的现状,蒙古国建立了相应的风险评估机制,以制定相应的保护政策。例如,蒙古国政府于2016 年以对住在乌兰巴托从事非遗行业的60 岁以上的老人为目标群体做了风险评估研究,旨在厘清和评估生活在乌兰巴托年纪偏大的非遗持有人群在日常生活中所要面对的诸如移民、收入来源、医疗健康等风险因素。

5.开拓媒体传播

蒙古国对本国习俗、文化和历史的新闻宣传和研究始于1967 年。那一年,蒙古国电视台成立并开始制作反映蒙古国非遗的电视节目。其中一些记录和宣传遗产与文化的作品包括《蒙古国农历新年》(Tsagaan Sar)、《益智游戏》《驼队旋律》《蒙古国传统奶制品》和“蒙古国传统”系列片之《我的人民》。这些电视节目旨在在年轻一代中传承并向外国观众介绍蒙古国的传统习俗。1980 年以来,蒙古国电视台的文化遗产节目不仅研究、推广、记录和收藏有关蒙古国的国家历史和文化,为现代文化遗产电视节目制作奠定了基础,而且提高了人民对蒙古国文化遗产价值的认知。2006 年2 月,蒙古国电视台正式更名为蒙古国国家公共广播电台[即蒙古国国家广播公司(Mongolian National Broadcaster)],并且,蒙古国政府通过了历史文化类电视节目发展政策的有关法律《公共广播和电视法》,其中第八条规定:尊重民族文化、艺术、历史、传统和习俗,将民族团结置于优先地位并促进环境保护;努力满足包括少数民族、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社会团体和社群的需求。

三、保护现状

从国家层面来看,虽然蒙古国的非遗保护事业呈现蓬勃发展的局面,但是依然面临全球化和城市化冲击、政局不稳、人员流动大、流行文化影响、标准化教育、无旅游规划、相关从业人员稀缺、资金不足、政策不完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合作不充分等窘境。

在传统医药行业,对于蒙古国医疗行业具有巨大经济和社会价值的蒙古国传统医药行业还没有制定新的国家标准,也没有与医保体系挂钩,急需制定新的国家传统药品生产标准,以满足传统药品迫切的专利申请需求,有资质为采用传统疗法的医院提供药品并出口国际市场。蒙古国民众也一直呼吁国家卫生部应当给予使用传统药品的病患优惠,并用蒙古国传统植物药品替代化学药品。在传统手工艺行业,尽管蒙古国刺绣在社区中越来越流行,但是品质低劣的绣品流入市场并玷污绣工声誉的风险依然存在,这些传统手工艺人呼吁尽快制定传统手工艺人等级规范,创立商标制度。因此,蒙古国政府需要在相关领域制定更加专业和符合实际的非遗保护法律政策。

从社区层面来看,蒙古国人民还缺乏对日常非遗实践重要性的认识。例如,现代社会经济影响正在不断显现,直接导致与蒙古国游牧生活方式息息相关的非遗实践和传承出现了简化。如随着牧民家庭不断减少,许多年轻的牧民家庭在奶制品制作过程中会忽视一些仪式步骤,也没有使用仪式器物。有时,他们会将酸马奶装在皮囊袋里,而奶酒则盛在金属容器中。这种不遵循传统的做法可能与一些年轻的牧民家庭更加关注家庭收入和市场利润有关,但是又不能因此而责怪他们,毕竟现在消费者还能享用到传统家庭制作的奶制品已非常难得。有些牧区还在进行大面积矿产开发以及奶制品和肉类的集约化农业运作,这直接导致传统奶制品制作项目的秘传知识传承和延续面临威胁。同时,蒙古国在社区层面的非遗保护项目也多集中于传统手工艺等实践类领域,与其他门类的非遗保护严重不平衡,例如,仅有2%的清单制定类非遗保护项目聚焦于传统知识领域。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蒙古国政府在国家和社区层面进行政策完善和法律调整。

在蒙古国政府主导,实行“举国体制”的非遗保护法律政策的背景下,蒙古国非遗保护逐步走向深入,以国际视野开拓非遗保护的新局面。近年来,蒙古国政府积极寻求非遗保护专业领域的国际合作。国际社会对于蒙古国非遗保护能力建设也给予了极大的支持。2012 年至2016 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日本信托基金(Japan Fund in Trust,简称JFIT)的支持下,蒙古国国家文化遗产中心组织实施了“加强蒙古国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能力建设”项目,项目旨在提升蒙古国长期的非遗保护能力,确保蒙古国非遗的活力,并实现代际传承。2012 年蒙古国举办了“加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国家履约能力需求评估会议”,2013 年举办了“基于社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制定国家能力建设培训”,2014 年举办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应用机制培训”,2015 年举办了“蒙古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师资培训:迈向建立蒙古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清单和电子数据库的第一步”,2016 年举办了“蒙古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计划制定培训”等。经过长期的能力建设项目,蒙古国在需求评估、基于社区的非遗清单制定、《公约》机制的运用、非遗数字化师资培训、保护计划等多个方面的非遗保护能力普遍加强;通过加强非遗师资力量,蒙古国15 个省的教育和文化机构中有1000 多名文化部门官员接受了非遗专业指导,提升了当地机构的非遗保护专业能力。

蒙古国媒体因财力薄弱,往往忽视内容制作,发布的非遗文化内容品位较低,质量不高,记者对非遗领域的报道不够专业,甚至经常错误使用报道用语,未经认真调研就发布不正确的信息,误导公众,而且对适合青少年的非遗内容制作缺乏关注,导致青少年观众群体流失。针对这些现象,2017 年,中国的国际组织机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在蒙古国达尔汗乌勒省举办了“针对蒙古国媒体从业人员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履约能力建设培训”,为蒙古国非遗保护在媒体专业领域的能力拓展贡献了力量。

未来,蒙古国希望继续与国际社会在可持续发展、紧急状态下的非遗保护、非遗与性别、非遗与教育、国家非遗周期报告撰写等更多专业和具体的领域开展合作。以“非遗与防灾减灾”为例,蒙古国将气候变化大、水资源短缺的戈壁沙漠地区作为接受培训的优先地区,让诸如采矿、城市边缘地带问题的城市规划师、地方和国家政府官员、社区负责人等工业决策者,作为受灾害影响最直接的利益攸关方参加培训,以获取第一手的非遗保护专业知识。

一直以来,蒙古国人民以拥有独特的游牧文化传统而自豪,并将其作为身份认同和精神联结的纽带。随着国际保护非遗和文化多样性浪潮的兴起,蒙古国在延续国家和“举国体制”保护包含非遗在内传统文化理念的同时,不断完善非遗保护机构建设,制定和修改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出台文化保护政策和发展战略,开拓专业领域的国际合作,建构和深化非遗保护体系,并从侧重国内保护过渡到国内保护与国际保护并举,从侧重保护过渡到保护与传播并重的非遗保护发展道路上来。作为同样采取“自上而下”“举国体制”进行非遗保护的中国,应当以非遗为切入点,与蒙古国在非遗数字化保护、非遗项目联合研究、非遗节庆展演等领域开展深层次的文化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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