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路径探索
——以六盘水生态文明建设为例

2021-11-27 12:42张莉
魅力中国 2021年30期
关键词:六盘水文明生态

张莉

(中共六盘水市委党校,贵州 六盘水 553022)

一、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情况

(一)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和专业化机构建设情况

十八大以来,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制定了几十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改革方案,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完善的制度支撑和管理依据,环境专业机构设置也不断加强。在庭审机构设置方面,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水平不断提高,机构设置逐步推进。在行政执法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确立的按日计罚、移送拘留、查封扣押等严格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在环保督查领域,通过强有力的上级部门监督和人员问责,让环保法规定的政府责任能够得到真正地落地实施。

(二)贵州省生态文明体系建设情况

近年来,贵州持之以恒地实施生态立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立法步伐,先后颁布《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法规,不断完善土壤,森林,湿地保护,能源资源节约,生态修复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法规规章体系框架基本成型,生态环境良好,生态产业发达的“贵州模式”逐渐形成,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一个典范。尤其是《贵州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成为我国首部省级生态文明建设法规,该条例针对生态保护设立“红线”,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生态补偿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制度,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当前六盘水生态文明建设具体做法和取得的实效

作为传统资源型城市,六盘水始终高举循环经济旗帜。通过农业产业园建设,全力打造农业循环经济体系。通过资源整合发展旅游业产业,成功建设一批旅游景区,生态环境得以有效美化,旅游人员大幅增加。通过深化“绿化工程”,大幅提升绿化覆盖率,使全市的生态环境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通过污染治理,基础设施的投入,极大地提高了宜居环境。通过启动生物多样性调查,完成野钟黑叶猴自然保护区、玉舍老林沟自然保护点总体规划编制,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得到有效保护。实现了“江南煤都”到“中国凉都”的成功兑变,让“中国凉都”知名度和美誉度不断提升。

六盘水还在贵州省率先推出《六盘水绿色红利凉都行动实施方案》,通过绿色产业行动、绿色生态行动、绿色旅游行动、绿色就业行动、绿色改革行动“五项绿色行动”,打造经济发展“绿色引擎”,最大限度地释放脱贫红利、产业红利、生态红利。这些看得见摸得着的“红利”,不断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的公众认同感、参与度,让“绿水青山淌金流银”逐渐成为现实。

二、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和制约瓶颈

(一)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产生,主要原因包括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急功近利,缺乏长远规划和眼光。加强生态建设,有利于防治环境污染,改进和改善人与自然关系,促进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实现青山常在,绿水长流。

(二)生态文件建设的制约瓶颈

宏观方面:违法成本较低,处罚力度不够;法律法规供给不足,存在监管整治“真空”地段;自觉遵纪守法意识不强,令行禁止的刚性执行环境急需打造。微观方面:生态环境建设投入不足,垃圾处理等设置设备配置不够,部分人员环保意识极为淡薄。污染源分散,部分污染源较为隐蔽,监管难度较大,执法监督战线较长,监督出现“空缺地段”、执法存在“疲软执法”。

从全国范围来看:还存在生态文明立法滞后、生态文明执法、司法偏“软”等情况。就六盘水地区而言:生态脆弱,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对生态影响较大,发生自燃灾害后期治理难度较大、恢复植被周期较长。一些项目规模小,生产工艺粗放、原始、简单等。

三、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路径和方法

(一)加强地方立法

弘扬社会主义生态法治文化,加大地方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六盘水市作为设区的地级市,可充分结合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监管缺失环节,尤其是治理需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程序要求,细化、强化地方环境治理、生态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建设,在处罚程序、罚款金额、治理范围、监管领域、责任追究、负责部门等方面进行全面规定、详细明确,实现处罚治理以及生态建设依法可依。

(二)加快PPP 模式项目推进,促进资源有效利用

加快PPP 模式项目在垃圾发电、水库下游水力发电等方面项目的应用推广,通过垃圾焚烧处理,水库库容调解等方式以及国有水库、河流养殖的对外承包,使政府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形成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在政府与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建立"利益共享、全程合作"的利益共同体,即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甚至还实现“变废为宝”,又可减轻财政负担,提高政府收益。

(三)建立市级环境诉讼公益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规对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进行了条件限制,即市级以上登记,从事公益活动五年以上。从市场规则来说,企业法人通常以营利为目的,最低要求要能满足正常办公、人力开支,若只有支出没收益就不能长久、持续。如何解决以上问题就至关重要,六盘水在这方面已进行积极探索,大力支持追诉环境违法案件,并取得了较大的阶段性成果,但还需要政府进行专项工作部署安排及协调,发挥公共资金、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公职律师等各方资源的优势特长,整合成立六盘水自身的环境诉讼公益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工作,与环境违法进行长时间的斗争,通过诉讼的方式对环境违法行为给予坚决打击、制止。

(四)加强司法机关环境案件介入力度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对钟山区生态文明建设局向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该局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收取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诉讼为六盘水环境诉讼树立了典范、开创了先河,对六盘水环境案件诉讼起到了里程碑意义,该诉讼方式是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也是加快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应在市县两级党委、政法委的统一领导安排下,加强人员投入和制度建设,建立长周期工作机制,加以贯彻落实和推行。

(五)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干预环境处罚登记制度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环境处罚、插手环境处罚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防止领导干部干预环境处罚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尤其是确保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上的独立公正执法。杜绝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插手、干预环境监督执法活动,违反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强化责任追究,提高违法成本

强化环境违法信息公开披露。建立市级环境违法信息公开披露机制,运用市属电台、电视台、报纸对辖区企业环境违法企业、机关单位的行为进行披露,形成高压态势,让环境违法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建立处罚联动机制,设置全市处罚统一标准,对环境违法企业不仅要承担相关处罚外,还将环境监督检查评估合格作为企业年检的前置条件;对环境违法的机关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文明单位的评先资格,已经取得的予以摘牌,情况严重的,年度考核直接定位“基本合格”,奖金系数减半执行。实行环境保护信用评级。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将企业环保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市级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金融支持等工作中根据企业的环保信用状况予以支持或限制。四是实施好按日计罚制度。按照《环境保护法》按日计罚规定,坚定实施按日计罚制度的决心,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执行到位。

(七)结合实际和民俗以及经济发展现状,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短板监控、治理

对“石头开采”进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确保经营主体加强设备投入和技术创新,减少污染源和排放量,及时恢复破坏植被,同时最大限度杜绝“开采半边坡”的情况,确保独立山头的完整和环境美观。加强辖区公路修建的监管,尤其是已通行同时进行路面维修的公路工程的监控,减短工期或实行分段施工,各项施工工序及时跟进完工,以及优化施工方案的方式,减少车辆通行“扬尘”对大气的污染。加大煤矿开采等工程项目废弃渣土的掩埋,植被修复,防止污染的扩大以及水土流失对下游的影响。加强农业生态建设,引导农村物理处置“秸秆”等农作物废弃物,减少因分散焚烧“秸秆”等对大气的污染。加强舆论引导,倡导文明祭祀或庆祝,在“中元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减少焚烧祭祀品、过量燃放烟花带来的环境污染,提高环境健康指数。加大尾气排放监督管理,加强汽车年审“黑中介”的清理排查,斩断利益链条,加大腐败监督,确保尾气检验不合格的汽车坚决不予年审过关,减少“带病”汽车上路。适时对市区房屋装修进行引导、监督,若具备条件,统一地方公共设施装修管控标准,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和环境污染。继续实施土地、梯田“巩固”工程,减少塌方几率和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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