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进程中村官腐败及其有效治理

2021-11-27 18:52刘永红崔慧慧
攀枝花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村官腐败村民

刘永红,崔慧慧

(西华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9)

2020年是我国广大农村精准扶贫,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也是“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关键之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要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深化农村改革,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1)半月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五中全会公报》,2020年10月29日,http://www.banyuetan.org.充分说明了执政党对新时代我国“三农”问题以及对于乡村振兴的高度重视。

当前,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下,乡村振兴得到了较快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也得到进一步调整,乡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蒸蒸日上,欣欣向荣。尽管如此,在乡村振兴战略继续推进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其中村官腐败问题就是乡村振兴进程中最大“拦路虎”和“绊脚石”。“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如何有效扼制村官腐败是当前我们亟需应对和处理的问题。为此,本文仅以乡村振兴为视角分析村官腐败问题,以期对乡村振兴进程中村官腐败问题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一、乡村振兴进程中村官腐败的特点

新时代,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各方面体制机制的日益完善,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国家治理重心不断下沉,我国广大农村各项事业得到较快发展。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由于中国传统社会存在时间较长,“小农”思想根深蒂固,再加上近年来政府财政资金不断向农村的流入,就造成一些地方村官禁不住诱惑,弃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于不顾,从中中饱私囊,严重影响了党在人民中间的形象,成为乡村振兴过程中的“拦路虎”和“绊脚石”。目前,村官腐败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腐败手段多样化

在乡村振兴进程中,一些村官为了个人私利侵吞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村民利益。比如,“在低保户确认、贫困户识别、危房改造资金发放方面,一些村官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自己家属和亲友办理手续,或在惠农资金发放时向村民收取一定的‘好处费’。这种腐败的危害性就是直接侵害村民的切身利益”[1]。伴随乡村振兴进程中国家对乡村经济投入的加大,一些村官也因此变本加厉地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村民利益。而且,当前村官职务犯罪实施的方式和过程越来越复杂和隐蔽。“从新型村官职务犯罪的研究中发现,村官腐败不再是简单收取现金,而是采取权力‘期权化’。通过假借合伙吃干股,购买外地甚至海外房产等;又如个别村官利用职务犯罪获得的收入用于放高利贷,用亲属名义炒股,参与赌博等;再如,为了获取保护伞,或者实施职务犯罪便利,村委会成员往往与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相互勾结,构成共同犯罪。”[2]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个别村官基于个人私利而对政府下拨的扶贫资金“吃拿卡要”,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在人民心中的应有形象,也阻碍了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进程。

(二)腐败金额越来越大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不断推进,政府对“三农”问题愈发重视,由此也给村官腐败金额提升了巨大空间。著名学者王冠中指出:“村官腐败与10年前相比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其中他所提到的重要一项就是涉案金额越来越高,由此导致的社会危害也更加严重”[3]。据资料显示,“2016年6月底,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审计报告显示,超过1.5亿元扶贫资金通过虚假冒领或违规使用方式流失,其中,有17个有将超过2千万的扶贫资金用于补充业务经营,发放福利等方面”[4]。具体的如“浙江永嘉县新桥村委会原主任余乾寿,在本村的拆迁和安置房项目中,通过各种手段贪贿3000余万元,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5]在乡村振兴战略的不断推进过程中,很多村官有机会经手较大的资金往来,一旦个别村官在面对较大金钱诱惑时不能守住底线,便会给国家、集体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

(三)腐败涉及人员较多

从近年来乡村振兴中农村发现和查办的村官腐败案件我们不难发现,窝案串案数量比较多。由于一些农村的封闭性和落后性,单个个人很难单独实施某一项腐败行为,尤其是在申报项目过程中,必须有村委会其他成员在监督的基础上才可能再向上级部门申报,上级审批通过后才能下拨资金。在这个过程中,从事腐败的村官必须处理好多方面的“人情世故”才能达到其目的,在此过程中,村官贪腐的“窝案”也就自然出现。

另外,由于“村官的腐败行为无法在阳光下存在,腐败行为人需要有效规避风险,增强行为的隐蔽性,而寻求集体保护,融入腐败网络则可以满足这种需求。”[6]而在这种集体腐败发生的过程中,村官并不仅仅借助政府内部人员寻求隐蔽,甚至还会借助外界的黑恶势力来稳固自身的地位。与此同时,黑恶势力也会与一些村官暗中勾结进行利益交换,并借助村官权力在乡村横行霸道。

(四)腐败涉及内容广泛

现实中,村官尽管身在农村,但实际上村官拥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村干部是国家行政体系的“官”,要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此时其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另一方面,村干部是村民自治体代理人,从事村民自治范围的管理活动,此时其身份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前者的权力来自于政府行政体系,受政府委托,其职责主要包括“协助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等款物和社会捐助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土地征用补偿工作;代征代缴税款;计划生育、户籍和征兵等行政管理工作。后者的权力主要来自于村民自治体,其职责主要包括:承担本村的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发展和管理本村经济;负责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本村的集体资产;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调解本村的民间纠纷;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等”[7]。随着国家治理重心的不断下沉,村官实际上“大权在握”,这种握有一定权力又从事腐败行为者无疑会影响到乡村振兴的方方面面,制约着乡村振兴的进程与发展。

二、乡村振兴进程中村官腐败的原因

亨廷顿认为“腐败是现代化的产物,处于变革时期的国家容易出现腐败现象,政治等级与腐败发生的几率成反比,官员的层级越往下越容易发生腐败行为。”[8]当前乡村振兴进程中村官腐败严重危害党的执政基础,影响基层党组织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导致村官腐败的原因有很多,既有体制机制方面的,也有村官自身方面的;既有社会的影响,也有村官自身主观方面的原因。归纳起来,造成村官腐败的原因主要有:

(一)基层党组织力量软弱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坚持党的领导,是一切工作的前提。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大量人口流失,导致当前很多农村空心化,基层党组织工作开展也就表现得很形式化。一些乡镇党组织除按上级规定必须召开的会议以外,在抓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方面力度不够。再加之农村党组织负责人大多由年纪偏大,文化水平较低的人员担任,造成一些村党组织“断层”或“近亲繁殖”的问题。还有一些村镇“强人当道”,一些农村成员借助宗族势力甚至黑恶势力长期欺压村民,阻扰村民自治,攫取乡村各项权力,导致基层党组织出现“不敢管”、“不能管”的现象。

另外,基层党组织的权力配置问题也是造成基层党组织力量软弱的原因。目前,我国农村基层组织的基本构成为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而不少村委中村主任和书记二者权责不明晰,尤其那些上了年纪的老一辈村主任习惯要么“一肩挑”,搞“一言堂”,要么就是村两委遇到问题互相推诿扯皮,为讲究情面,最终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近年来,不少学者也在探讨将村干部与村书记设置为“一肩挑”模式,这种模式得到一些地方党委政府的认可和支持。但这种模式也有值得进一步研讨的必要,在“一肩挑”模式下“一把手”实际上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能有效提升干部的工作效率,避免村干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可另一方面,也会带来消极影响,面对新形势下纷繁复杂的乡村事务,单纯让村干部“一肩挑”会使其在工作上应接不暇,同时也会削弱基层党组织的力量。“一旦党的核心领导作用弱化,农村干部这一离政权中心最远,极具离心力的群体便容易发生腐败变质,其腐败行为首先侵害的便是广大农民的利益。”[9]

(二)腐败成本较低

1.腐败村官所需承担的刑事责任较少

在当前对村官的查处案件中,只有涉案金额较大的贪腐村官才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而对那些腐败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案件,一般只是予以党内警告处分,更进一步则是撤销党内职务、开除党籍、罢免其职务的处罚,并未涉及到司法措施。比如,2019年新修订额《村民自治组织法》就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2)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文》,2019年1月7日,http://www.npc.gov.cn.组织法在这里明确规定对于村官的腐败行为由上级行政机关处理,并未要求移交到司法机关。所以,依据目前的法律,刑法对村官的腐败行为尚未发挥应有的震慑效力。另外,由于一些农村财务制度不明确,也致使一些贪腐案情复杂且取证较难的案件无法得到应有的惩处,这也助长了一部分“村官”因为腐败成本低而冒险实施违法违纪行为。更有甚者,对于一些非党员“村官”,即使实施了违法违纪行为由于并无相应有威慑性的措施予以制裁,就使得村官腐败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能相对容易逃避刑事责任的惩罚。

2.腐败村官所需承担的经济损失较小

据了解,从目前村官的薪资水平来看,村官的工资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较低。大多数村官只是将村官这份工作当成“副业”,很少有村官将其工资作为其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从这个角度来看,即使个别村官因为腐败需要没收其个人所得,也不会给村官造成太大震慑效力。从“经济人”角度看,当有利可图且腐败成本低于预期收益甚至完全没有时,理性的村官就自然地选择走上贪腐的道路。

3.腐败村官所接受的道德谴责力度不够

“由于目前农村旧的价值体系已经被打破,新的价值体系还未形成,农民难以适应社会急剧转型期市场经济的要求,利己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逐渐在农村蔓延开来。”[10]加上在广大农村地区,农民传统思想浓厚,“民不告官不究”或者“官本位”思想一直存在。即使村官实施了腐败行为,基于人情,基于“小农思想”,村民会选择不管不问。另外,在一些农村,由于村官权力越来越大,村民普遍持有“村干部、镇干部都是领导,得罪不起”的心理,惧怕打击报复,导致不敢举报,最终选择沉默。还有,一些地方的村民民主意识相对缺乏,缺少对村官监督渠道的了解,所以即使遭遇个别村官腐败甚至导致自身利益受损时,因不了解监督程序而选择忍气吞声。这就使得在现有的伦理框架下,村民对村官的腐败行为“不愿、不敢、不会”监督,由此导致对村官的道德谴责力度不够。费孝通在《乡土中国》的“无讼”一章中谈到,“在乡土社会中,人们之间发生纠纷时,不主张采用法律和诉讼来解决问题,而是利用乡土社会中有威望,道德高尚的‘长者’利用伦理和道德来进行调解。诉讼至法院,是人情冷漠,有违祖宗教导的体现,不符合人情社会和熟人社会解决问题的方式。”[11]这说明,基于长期形成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要想对村官进行有效监督,效果自然会大打折扣。

正是由于对村官腐败追究刑事责任少、经济损失小、道德谴责力度不够,使得个别村官可以堂而皇之地从事腐败行为。

(三)缺乏有效的监督

1.缺乏法律的监督

2019年我国颁布了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有权撤销或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3)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文》,2019年1月7日,http://www.npc.gov.cn.。此项规定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作用,但却并没有具体到对村官个人的监督上。另外,基于目前村官的双重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公务员法》对村官的权力制约存在交叉或者矛盾,这种法律上的交叉与矛盾使得对村官腐败行为的规制出现实践中的混乱甚至缺位,无法有效实施对村官腐败的监督。

2.缺乏各级人员的监督

对村官腐败行为缺乏监督还表现为上级政府“缺位”、同级之间“错位”和下级百姓“空位”上。首先是上级政府的监督“缺位”,随着乡村振兴进程中政府权力不断下放,这在调动了基层干部工作的积极性的同时,也使得基层干部权力行使缺乏上级的有效监督。而且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而非领导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乡镇政府很难对村级事务进行全方位展开监督和约束。这就造成上级政府监督“缺位”。其次是同级之间的监督“错位”。在农村,行使权力的主要是“两委一会计”,这种权力架构原本应该体现为三种权力相互制约与平衡,可是由于中国农村长期传统伦理思想主导,加上近些年来一些地方村委会书记权力逐渐扩大,事实上造成了村委书记大搞“一言堂”,基层民主治理被扭曲。而且,在一些农村,即使村两委分置两人,在中国农村这样的人情社会里,村两委与村会计大多又是“近亲繁殖”,所以同级之间的监督也变得流于形式。最后是村民监督的“空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很多农村的青壮年劳动力选择进城务工,留在农村的大多为老人、儿童,他们基本无能力去监督村级干部。据“2010年山西省调查数据显示,16至65岁常年留守村民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4.73%,其中文盲高达18.86%;留守群众对中央‘一号文件’和‘新农村政策’处于比较了解以上层次的约占20%;当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仅8.53%的人选择诉诸法律解决。”[12]正是由于村官所处的位置成功躲避相关人员的监督和约束,才使得村官在从事腐败行为时有恃无恐,严重损害了人民切身利益,危害了党和国家的执政根基。

3.缺乏社会舆论监督

现实中,我们能从新闻报道中了解到的腐败案件大多是政府的中高级官员,很少有新闻记者去报道村官腐败案例。其中的缘由,一是因为在中国农村这样的熟人社会,外人包括职业新闻人很难深入了解农村的内部事务,在很多偏远的农村更是“外面的人进不去,里面的人出不来”,媒体出于报道的便捷,很难深入到农村去曝光个别村官的腐败。二是在广大农村,由于大多数村民民主意识相对落后,习惯把村官当成“父母官”,当自身利益受到侵犯时很少有意识地进行“民告官”。因为他们本能地认为“胳膊拗不过大腿”,与其给自己找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况且在农村,更多的是人情社会,在一些村民的潜意识中,人情要远远大于理性。碍于面子,人们不愿意去正面揭露村官的腐败行为,而正是这样的宽容与忍耐为村官腐败提供滋生的土壤。

(四)晋升机制不完善

尽管村官具有“双重身份”,但目前法律并未明确将村官纳入国家的行政管理体系。这样就使得村官不能享受国家的体制内津贴制度,也不存在广泛的晋升渠道。在过去,村官的任职期限相对较短,通常为三年,而三年对于一个刚上任的村官来说很难在工作上做出成绩,一些人干脆把大多数精力用于下届选举和连任,这就很容易滋生腐败现象。自2019年以来,随着政府工作机制的调整,将村官的任职期限由原来的三年改为五年,并且提出优秀村官可连选连任,这样的调整会调动更多村官工作的积极性,可以让他们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花在乡村振兴与乡村建设上。即使如此,对于村官来说,即使工作出色,最多只能获得连任资格,其相应的工资待遇、晋升渠道、养老保险、相关福利以及以后的退休保障依然不能跟公务员相比。实践中确实很少有村官因为工作出色就被升为乡镇干部或者被纳入正式的公务员队伍。正是因为晋升机制的缺乏,使得在位的一些村官认为,任职时间太短、工资福利少且没有任何退休金等相关配套政策,还不如趁在位时“能捞一笔是一笔”,更有甚者,有的村官甚至发出“当选村官不捞一点好处,谁去当”的疑问。

(五)个别村官思想意识落后

在我国,相比于体制内的国家公务人员,村官并不需要官方的层层人才选拔考试,学识与修养总体上讲尚显不足。“面对利诱时官员们或许受制于法律惩罚,或受制于道德良知;小官既缺少权力的制约,内心的定力与修养又不足,更难抵抗利益的诱惑。”[13]由于近年来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发展,使得农村大量人才流失,加上村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不高,就直接导致村级干部的民主选举流于形式,选出来的村干部要么是村里大姓家族一员,要么就是“强人当政”或者村里的“能人”,即那些有一定经济、社会资源但并没有受过专业从政培训的人员。可这些人大都受教育水平低,对党和国家的乡村振兴发展战略领会不到位,有的党性意志不坚定,同时也缺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这就造成一些地方的村官选举其实是在“瘸子里挑将军”。

另外,一些地方对村官的党性教育流于形式,使得一些村官的党性意识缺乏,思想认识落后。加上近年来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背景下,一些村官忙于追求业绩,忙着争取指标,抓工程建设而忽视了对自身政治思想素质的提高,造成在农村很大一部分村官的法律意识淡薄,思想素质不高,意志能力不够,在面对自身腐败时大多选择“自我宽恕”或者“盲目自信”,有的甚至认为其所从事的腐败行为构不成犯罪,更有甚者,有的甚至把贪污腐败当成“理所当然”的事情。

三、乡村振兴进程中有效治理村官腐败的对策

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指出:“相对于远在天边的‘老虎’,群众对近在眼前的‘蝇贪’感受更为真切,腐败会转化成大祸害,它侵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的获得感,挥霍的是老百姓对党的信任。”[14]治理村官腐败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外部力量发力,也需要村官自身反省;既需要党员干部发挥党风廉政建设上的带头示范,又需要广大村民积极参与、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一)加强乡村基层组织建设,对村官腐败进行源头治理

1.发挥党的基层领导作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必须夯实基层。要有千千万万优秀基层骨干,结合实际情况落实好各项工作”。要想实现乡村振兴,有效防治村官腐败的发生,必须加强党在基层的领导作用。“一直以来,乡级人民政府针对村民委员会的管理仅仅局限在税款的征收以及计划生育服务等方面,至于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方面并没有过多的干涉,对于村财务的使用和管理并没有进行监督和管理,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空间”[15]。为此,必须加强乡村基层组织建设,着力增强党员意识,持续整顿软弱涣散的基层党组织;着力抓好基层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创新,推动基层党建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不断扩大基层党组织教育和管理的覆盖面;着力抓好党的组织生活的制度落实,认真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等制度,严把党员质量关。因地制宜,切实有效的实现村级干部的能力素质提升,实现基层党组织干部清正、政治清明,充分发挥村级党组织的模范带头作用,通过党组织建设杜绝村官腐败的滋生。

2.防止村官腐败,做好源头治理

对村官腐败进行源头治理首先必须把好“选人关”,严厉打击村官贿选行为。其次要提升村官当选门槛,培育和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村官队伍。最后要实施一些积极的人才引进政策,无论是乡贤回村进行政策上的优先还是支持大学生村官等人才引进,都是切实提升基层治理的有效对策。

适当降低村官罢免门槛,提升村官腐败成本。对于那些为了个人或者小团体利益而牺牲集体以及国家人民利益的村官要降低宽容度,一旦发现,予以严肃处罚,剥夺其入选国家干部的机会。建立村官腐败与失信惩戒相结合机制,对于腐败村官,可以将其腐败行为与个人信用相关联,增加其贷款难度或者限制其高铁、飞机等远距离出行。要注意对村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实行定期考核机制,加强基层党员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提升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

3.引入竞争机制,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

一直以来,由于村级干部长期的“一言堂”现象,大多村干部身在其位却毫无感受到其责之重。为此要引入竞争机制,对于村委会成员可以不限于本村村民,既可由外地人员中选任,也可由上级组织调配,真正做到任人唯贤、人尽其才。要彻底解决过去“瘸子里挑将军”的现状,真正让那些有思想、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才担任村官,推进乡村的建设与发展,最终实现乡村振兴。

(二)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把村官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1.创制《村民自治法》

一直以来,我国并没有正式颁布《村民自治法》,为此,有必要创制一部《村民自治法》。通过《村民自治法》切实保证村民自治,明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的会议流程、会议内容以切实保证村民自治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让乡村的一切事务都依法运行,增强乡村治理的公开化、透明化,让村官的一切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2.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进一步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官的选举流程、当选条件、任期以及罢免事项要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对村两委的权力范围做出明确划分,确立责任终身制,减少村官的不作为行为。当然,由于一些村官的腐败是出于村官的激励机制不完善,薪酬较低造成的,这就需要我们在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过程中,将村官的薪酬、晋升以及退休后的养老保障、社会福利等纳入其中。比如可以破格将那些优秀的村官纳入正式的公务员队伍,享受公务员的同等待遇。这一方面有利于调动村官在推进乡村振兴中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对于吸引优秀人才返乡建设新农村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3.完善村务公开制度

第一,进一步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村务公开内容、时间和程序更加细化,比如规定每个月固定日子向村民公开村里的财务往来情况,对于项目资金较大的业务往来,如征地赔偿款、拆拆补偿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的重大项目基金,村委会应及时在公告栏公开,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对于村中大小政务,要重视事前公开,比如在村委会做出某项决策以前,要提前做好政务公开,收取群众意见,让村民做好事前监督。

第二,要创新村务公开方式。比如,将过去单纯通过信息公开栏、张贴大字报的方式与互联网相结合。针对村里大多数年轻人可以借助互联网,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开村里相关政务以及大小事项;针对村里年纪较大,不擅长使用互联网的群体,继续选择传统公开方式,借助公开栏、显示屏或者分发宣传单等方式,切实将村中大小事务公之于众,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建立监督网络,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

1.强化上级权力对村官权力运行的监督

信息透明是预防腐败的重要途径之一,只有把权力放在透明的金鱼缸里才能降低权力腐败的概率[16]。为此,治理村官腐败首先要加强上级权力对村官权力运行的监督。上级权力对村官权力运行的监督包括上级党委人大政府的监督、纪检监察的监督,还包括法院、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上级涉农部门也要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尤其是对村里重大资金流入、重大工程项目的落实实行全方位监督,上级政府要充分发挥自己的监督权力,对村级干部的财务公开事项进行不定期检查。涉农部门更要增强监督意识,对村里的重大工程项目要实地考察监督,防止村官巧设明目,盗用或套取国家财政资金。要发挥纪委监委的主体责任,关注项目的具体落实情况和落实措施,对资产资源交易、基础设施建设、财务支出等加强监督。

2.发挥同级权力之间的监督作用

充分发挥村民会议的监督作用,做到村里事情集体协商决定。定期召开村民会议,发挥驻村企事业和群众组织代表的监督作用。同时,要成立村级监督委员会并由上级政府委派,做到对村委会的同级监督。村中大小事务要做到村务公开,村委会必须将村务公开落到实处,所有村务事项均应该在村委会网站或者公众号上发布,同时做好线下的信息透明,将村里大小事务通过分发宣传单、张贴公告栏等形式传递给村民,切实保证村民能收到、看到并了解到村中一切大小事务。村级监督委员会要引入年轻的优秀党员干部,让年长且有经验的村官带领新村官,将老村官的经验与新村官的先进理论有机结合。要进一步强化村级党组织的力量,为村委会驻入新的活力。要有效传播上级精神,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构建风清正气的乡村面貌。

3.加强村民对村官的监督

一方面要培养村民主人翁意识,通过定期进行宣讲大会,鼓励当地知识青年进行知识宣讲,提升村民的民主意识,逐渐用民主思想去代替长期存在的“小农意识”,将党的新思想、新观点贯穿在传统的伦理体制框架之中,借助村民对村官腐败行为的口耳相传,去有效扼制村官的腐败。另一方面要增强村民的维权意识,拓宽村民的维权渠道,真正实现切实可行的村民自治。

4.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

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微博等传媒平台,加大对村官腐败的曝光力度,引导正确的舆论走向,宣传社会主流的、积极的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村官“不敢腐、不愿腐、不想腐”的监督机制。社会主流媒体、社会网络平台要着重宣传基层优秀村官的事迹,同时也要报道反面案例,发挥警示作用。利用网络媒体的自身优势,营造一个反腐倡廉的社会风气,构建民主、法治的乡村社会。

(四)完善晋升机制,着力提升村官福利水平

1.完善村官晋升机制

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村官队伍建设,村官的工资待遇得到一定提升,任职期限也得到相应延长。尽管如此,当前依然尚未梳理出一条属于村官的晋升通道。村官处于一线,村里大小事务要经过村委会决定与执行,尤其近年来在乡村振兴进程中,我国大部分农村已经化贫穷为富有,原来的脏乱差的乡村逐步变成小康村。这些变化一方面得益于各级党和政府的政策指导,另一方面也得益于那些奋战在一线的村官的努力。为此,我们除了给予他们一定的物质激励外,还应该梳理出一条属于村官发展的晋升通道,让这些优秀的村官在我们不断推进乡村振兴以及乡村未来发展的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可以尝试将优秀村官纳入公务员队伍,开启村官晋升的绿色通道。

2.探索优秀村官退休后的福利保障计划

探索建立“村官个人账户”制度,即将村官的每个月部分薪资纳入其个人账户,待村官退休之后将其账户金额连本带利加倍奉还。将村官平时考核成绩纳入返还金额的评价体系,给那些在职期间成绩优秀者加倍奉还,出现腐败行为者根据其腐败危害社会的严重程度,适当扣除其账户金额。可以将那些在职期间表现优秀且连任三届的村干部,将其纳入养老保证金计划。一方面可以借助“村官个人账户”,在优秀村官退休后会从个人账户本息中获得翻倍奖励。另一方面,借助养老保证金计划,给予符合条件的优秀村官10年以上的养老补贴基金,充分调动在任村官工作的积极性。

3.探索建立长效稳定的薪酬保障机制

在建立村官长效稳定的薪酬保障机制的过程中,可以将村官的薪资水平与村民的平均工资水平相结合,村民的平均收入直接决定村官的薪资水平,这样伴随着村干部带领村民致富,村民获益越多,村干部的薪资水平也会跟着水涨船高。近年来,很多农村年轻劳动力外出务工,家庭收入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如果村官的薪资水平得不到相应提升,势必容易带来个别村官的心理落差。同时提升村官工资占其家庭收入的比重,一定程度上也能提升村官的责任意识,因为一旦发生腐败行为,没收其个人所得,会相应对其家庭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这从一定程度上讲也可以对其腐败行为产生一种束缚。因此,探索建立长效稳定的薪酬保障机制,是当前有效扼制村官腐败行为的必要措施。

(五)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切实提升村官的思想意识

习总书记说过:“理想信念就是中国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过去,村级干部也会不定期的开展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党性教育等,可在一些地方这样的教育大多流于形式,政治思想教育很难深入人心,从而使得一些村干部意志不坚定,思想素质不高。为此,针对当前村官的腐败现状,要加大对村级干部的培训,定期进行政治思想、业绩状况等方面的教育与考核,将考核成绩与其晋升机会相挂钩,充分提升村官对党规党纪的重视程度。当然,在对村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的过程中,要避免纯理论化的教育,要创新教育方式,更新教育理念。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充分借助当地的革命文化传统,定期带领村官学习革命先烈的光荣事迹,定期开展思想讨论会,开展廉洁教育大讲堂等,在潜移默化中增强村官的党性、德性。

总之,村官腐败问题始终是阻碍乡村振兴的一个顽疾,必须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只有多方协同发力、多措并举,切实防治村官腐败现象的发生,保护好乡村振兴的“最后一公里”,才能使广大村民有更大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才能保证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推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猜你喜欢
村官腐败村民
科学种植提升村民幸福指数
唱村官
盏盏路灯照亮村民“幸福路”
个性“村官”都特立独行?——不,他们有诸多相同品质
“95后”女村官的乡村振兴梦
“群体失语”需要警惕——“为官不言”也是腐败
耶鲁高材生的“村官”之路
目睹之现状
腐败至死怎么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