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动物诊所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处理意见案例分析

2021-11-29 04:31郭少颖徐立江李海波解广秦卫平张琼吕艳鹏张军军石家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北方牧业 2021年5期
关键词:复印件货值兽药

□郭少颖徐立江李海波解广秦卫平张琼吕艳鹏张军军(石家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 年10 月1 日,按照《关于落实领导批示迅速开展动物诊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通知》,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未事先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对其经营的动物诊所(经营者:赵某)执法检查,发现该诊所冰柜内贮存有标称生产企业为“瑞普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猫用重组干扰素”14 支(200 万IU/支,15 支/盒,以下简称“猫干扰素”)和“犬细小病毒单克隆抗体”4 支(5ml/支,10 支/盒,以下简称“犬单抗”)。上述兽药标签未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在国家兽药综合查询平台上查询结果为“未查询到相关信息”,兽医处方笺无使用上述兽药的记录,但该诊所的进货清单和销售凭证中有上述兽药的记录。经执法人员初步核查,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而且在未经诊疗的情况下,直接销售给购买人李某“猫干扰素”1 支和“犬单抗”6 支。当事人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兽药。

同日,经局领导批准依法立案调查后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当日提取了当事人的相关证照、涉案兽药的进货清单、销售收据、该诊所的处方笺。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当场对涉案兽药供货人进行电话联系,当事人电话联系后,无法接通,事后执法人员又多次对涉案兽药供货人进行电话联系,电话仍无法接通。执法人员于2020 年10 月14日对涉案兽药的购买人李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现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分别于2020 年4 月6 日和4 月25 日采购“犬单抗”1 盒(10 支/盒),采购价格270 元/盒,“猫干扰素”1 盒(15支/盒),采购价格200 元/盒,并于2020 年6月20 日在未经诊疗的情况下,将部分涉案兽药直接销售给李某,其中包括“猫干扰素”1 支,销售价格为20 元/支,“犬单抗”6 支,销售价格为35 元/支。涉案兽药的货值金额为650 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30 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1 份、赵某身份证复印件1 份、李某身份证复印件1 份、当事人赵某的《询问笔录》1 份、涉案兽药购买人李某《询问笔录》1 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1份、《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 份、现场检查涉案兽药照片复印件1 份、某动物诊所处方笺复印件1 份、进货清单复印件1 份、销售收据复印件1 份。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较轻,未对社会造成危害,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 货值金额2 倍以上5 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自由裁量权适用《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对违法情节较轻,未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或者具有有效消除危害后果行为的,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 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 万元罚款”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兽药的行为。

故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650 元)2 倍罚款,即1300 元;没收违法所得230 元;没收涉案兽药“猫用重组干扰素”14 支、“犬细小病毒单克隆抗体”4 支。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合计153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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