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与完善

2021-11-29 06:40苗红环张寒玉王英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1年10期
关键词:朋辈调查报告嫌疑人

苗红环 张寒玉 王英

摘 要: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对帮教和办案具备独有的价值。202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格式、内容等进行了较详尽的规范,解决了实践中呈现出的信息零散、片面,缺乏必要的综合分析与评估等问题。为切实解决帮教工作中被调查对象真正的失足原因及其感化点等深层次问题,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尚需增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和成长过程中重大事件为调查的独立款,增加未成年人的朋辈交往情况作为个性特点中的调查项,合并分散在两款中的未成年人对涉罪行为的主观认识项,增加未成年人主观方面项补全帮教条件中相关调查内容加以完善。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作与完善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是《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所确立的一项基础性少年[1]司法制度。[2]社会调查为个性化的司法处遇打下坚实的基础,对少年刑事案件实施个案性质的社会调查,是各国少年司法制度中普遍规定的一种做法。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的必经程序,“许多国家的法律甚至明文规定,少年案件非经社会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不得宣告刑罚。”[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就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后所做的书面报吿,对帮教和办案具备独有的价值。由于刑事诉讼法对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较为简单、原则化,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执行相对混乱,如有的调查报告信息零散、片面,缺乏必要的综合分析与评估;有的则泛泛而谈,没有把被调查对象真正的失足原因挑明,也没有找到感化点,等等。因而,办案实践中制作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对办案和帮教的参考价值不大。为此,202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以下简称《样本》),《样本》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格式、内容等进行了较全面的规范,有效地解决了上述问题。但通过对《样本》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具体内容的研析,笔者认为目前的《样本》中规定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还有细化及补充的必要,可进一步完善。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概述

从《样本》中规定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整体结构看,大致可以分为7个部分:文书名称、基本信息、调查内容、调查补充情况、评价意见、文书落款和附件。文书名称在此不赘述。基本信息包括3个方面:一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简要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户籍地等);二是涉嫌案由;三是社会调查方式。调查内容包括5个方面,详细列为5款,“一、家庭背景;二、个性特点;三、与案件有关情况;四、对涉案行为的认识;五、帮教案件”。调查补充情况即“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评价意见包括两类:一类是单项评价,散见于5款调查内容中;另一类是综合评价,即“七、综合评价意见”。文书落款,包括3个方面:一是制作本文书的调查员签名;二是文书制作日期;三是加盖调查员单位的印章。附件即“附:(走访座谈的相关调查笔录或谈话记录等)”,就是将能够印证社会调查方法、程序、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调查笔录或谈话记录等材料作为附件。其中,第3部分调查内容是整个社会调查报告中最核心的部分,这部分的5款调查内容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材料均应完备,以体现调查的全面性和充分性,在制作时应当不吝笔墨,越详细越好。如此,才能使“该款内容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再犯可能性的联系程度评估”更为客观。调查补充情况和评价意见,这两部分内容不属于客观的调查内容,是基于调查员对调查内容的补充以及对整个调查过程和内容所作的结论性评价,评价意见是整个报告的点睛之笔。

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

《样本》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内容、调查补充情况和综合评价意见。只有准确、全面地把握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主要内容的具体内涵和外延,才可制作出有价值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

(一)调查内容

1.“家庭背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列举的“家庭背景”方面需要调查的内容有6项。“1.父母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父亲和母亲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民族、党派、宗教信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健康状况、个人喜好、文化娱乐休闲情况、受过何种奖励、是否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等。“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一般包括家庭成员人数、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教育保护的观念、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消费情况、家务承担情况、作息时间安排等。“3.父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情况”。一般包括父母的抚养照料情况、安全保护情况、亲情呵护情况、行为养成情况、学业教育辅导情况、家庭教养的方式,如属于放养型、骄纵型、控制型、民主型、虐待型等多种情形中的哪种,与未成年人的学校、教师沟通情况等。“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家人的态度”。通常是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家人礼貌、体贴、理解、热爱还是无礼、蛮横、疏远、反感等。“5.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居住情况”。一般是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居住条件、居住环境、是单独居住还是与家庭成员共用房间等。“6.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最有感情的人基本情况”。一般包括所了解人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民族、党派、宗教信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联系电话、与该未成年人的关系、本人健康状况、个人喜好、文化娱乐休闲情况、受过何种奖励、是否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等。

家庭特别是父母之于未成年人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父母(家庭)确定为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实践中绝大多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都与父母(家庭)养育方式、监护、教育意识和能力存在着种种密切而复杂的联系。家庭结构或家庭功能不健全,家庭不和睦、未成年人沦为父母泄私愤、打压对方的工具,家庭监护缺失、不足、教育缺位,“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甚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等,往往是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因此,这方面内容的调查,尤其是“3.父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情况”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再犯可能性的联系程度非常密切,需要引起调查人員的足够重视。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情况与其再犯可能性的联系程度评估,一般而言,首先需要评估家庭结构是否完整,系单亲家庭、双亲家庭还是隔代抚养,双亲家庭的监护教育能力一般高于单亲家庭或者隔代抚养,相应的再犯风险会显著降低;其次需要评估家庭功能是否健全,父母的监护教育意识和监护教育能力如何,如果父母没有监护、教育意识和能力,再犯风险显著升高;再次需要评估亲子关系和亲子沟通模式,需要从帮教对象和父母双方的自评和他评入手评估,如果缺少温暖和谐的亲子关系和良好的亲子沟通模式,再犯风险显著升高,因为不良亲子关系和不良朋辈关系正相关,如果未成年人和家庭的链接和关系不好,那么在不良朋辈中寻找温暖的可能性大大升高,再犯风险显著升高。在司法实践中,涉案未成年人如果是留守、流动或者隔代监护等情况,需要了解与未成年人情感密切联系的他人(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等),因为这是能够感化教育的重要他人。

2.“个性特点”。“个性特点”方面需要调查的内容有:“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健康状况及有无不良行为、嗜好;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情况;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受教育情况;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思维及行动情况;5.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交往情况;6.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个人爱好及是否受过表彰情况”。一般而言,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個性特点的上述情况与其再犯可能性的联系程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种情形:(1)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成长发育过程中罹患重大疾病,或者本身有抽烟、酗酒等不良行为和嗜好,都会对其情绪控制能力、正确认识和行为能力等造成危害后果,无疑会增大其人身危险性,反之则不同;(2)未成年人的心理情况,包括情绪状态(案发前后对比)等,会对帮教难度和再犯可能性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愤怒情绪较多、心理不稳定会造成攻击性增加,尤其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暴力冲动型犯罪,如果不良情绪管理难以及时矫治到位,再犯风险会增高,反之则不同;(3)未成年人受教育程度如何与看待问题的单一视角或者多元思维有一定的关联,如果受教育程度低,对于毒品危害性的认识、对被别人欺凌后正当方式防卫的认识等就会受局限,再犯风险会增高,反之则不同;(4)未成年人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往往与认知偏差和行为偏差有关,影响再犯风险;(5)未成年人的社会交往主要是同伴和朋辈的影响,13到18岁的未成年人最容易受不良朋辈的影响,或者被教唆或者引诱犯罪,如果未成年人身边有不良朋辈,再犯可能性会增高,反之则不同;(6)未成年人的个性特征与是否曾经受过表彰等情形,对于未成年人是内向还是外向、是否合群、是否容易被影响和矫治等有一定的影响,如果曾经受过各种表彰,人身危险性和再犯难度一般会降低,反之则不同。社会调查的关键在于收集相关资料认定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从而评判其人格特点,对其再犯的可能性进行预测;调查的内容也就应当围绕能够有效反映罪犯人格的因素进行。罪犯人格是由罪犯的性格、心理特征、家庭与社会环境等各方面的因素共同决定的犯罪倾向。因此,有时需要由心理专家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评,评估其社会人格健康状况,并提出相应的心理疏导和矫治的对策建议,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以及处遇措施的采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进行心理测评的,可将情况在此部分表述。

3.“与案件有关情况”。“与案件有关情况”方面需要调查的内容有3项,其中“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受处罚情况”包括其曾经受过的刑事、行政、纪律处罚的所有种类,并应当写明受处罚的时间、原因等;“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此次涉案主观因素”主要是指其系故意还是过失,动机目的是什么等;“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此次涉案客观行为”一般包括行为方式、手段、情节等。这部分内容主要侧重于未成年人一贯行为表现,有无前科劣迹,实施本次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等,这些是评估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的重要依据,也是精准帮教工作开展的重要起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案情况与其再犯可能性的联系程度评估主要体现在以下情形:(1)未成年人受处罚情况,尤其是曾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风险会加大,因为其习惯于漠视规则。(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此次涉案主观因素如果是故意,则无疑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都会比过失要高;如果是侵财类犯罪,那么未成年人主观动机是牟利或者生活所迫或者为其他情形(比如为女友还债等)就直接关系到帮教难度和方向性选择;如果是故意伤害类犯罪或者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聚众型犯罪,是出于哥们义气还是报复心强也关系到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高低。(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此次涉案客观行为则主要需要考量涉案行为的后果、犯罪前后的行为变化等,从而对未成年人的悔过自新等有所把握,判断再犯可能性大小。

4.“对涉案行为的认识”。“对涉案行为的认识”方面需要调查的内容有:“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涉案的消极认识情况;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涉案的积极认识情况”。这部分内容主要调查未成年人对待自己触法行为的认识和态度,包括对于行为是否违法、对自己和家庭的危害性、对被害人和家庭的危害性、对社会秩序的危害性等有无认识,是否有认识但存在侥幸心理,对于犯罪原因是单一视角还是多元视角,对于涉案行为是内归因还是外归因等。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涉案的消极认识情况”,主要需要收集未成年人在涉案后对于自己和家庭、对被害人和社会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性后果有无认识,自身是否存在自杀、自伤、他杀、他伤的想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涉案的积极认识情况”,主要需要收集未成年人在涉案后改过自新的积极愿望和行动,对于未来是否抱有希望和乐观想法,是否能够从多个角度思考自己的行为对于自己和被害人的家庭、对于社会的影响和后果,具有上述情况,无疑有助于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的降低。

5.“帮教条件”。“帮教条件”方面需要调查的内容有4项:“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自身生活、学习、工作情况”,主要需要调查其是否正在坚持学习和工作,或者有积极的愿意入学和坚持工作自食其力的想法和愿望,这种情况下再犯风险显著降低,反之则增高。“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帮教条件情况”主要是指父母、家庭成员的赔偿和解的态度和努力,以及有无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平时和未成年人联系是否紧密、关系是否和谐、沟通是否顺畅等,是则再犯风险低,反之则增高。“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处环境情况”主要是指未成年人周围的生活环境如何,是否存在不良诱惑或者致罪因素,是否存在不良朋辈圈子等,是则再犯风险低,反之则增高。“4.受害者的态度”主要反映了被害者是否获得情感和经济抚慰、获得赔偿后是否表示谅解,是则会显著降低未成年人的再犯可能性和人身危险性,反之则增高。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帮教条件,除了注意家庭监护条件,也要注意家庭监护意愿和监护能力等实质因素,未成年人自身存在的对于改过自新的愿望和向往,个性特征中的喜欢和擅长等,外部环境的朋辈群体和社区、学校、工作环境中的有利帮教的因素和不利帮教的因素的收集。

(二)调查补充情况制作

调查补充情况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中的“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般指社会调查报告其他部分无法涵盖而调查员认为需要说明或者报告的事项。办案实践中主要包括如下两种情况:(1)心理测评情况。《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指引》第35条规定“社会调查过程中,根据需要,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进行心理测评”。罪犯人格是由罪犯的性格、心理特征、家庭与社会环境等各方面的因素共同决定的犯罪倾向。因此,有时需要由心理专家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评,评估其社会人格健康状况,并提出相应的心理疏导和矫治的对策建议,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以及处遇措施的采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2)调查人员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这部分中报告。调查员一般为数人时,各调查员就调查事项和内容进行讨论,共同作出一份统一的报告。当意见不一致时,应该如实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报告中记载并说明。再如对未能调查的事项,说明未能调查的原因等。

(三)评价意见创作

评价意见中的单项评价意见是综合评价意见的基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中的“七、综合评价意见”,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画龙点睛”部分。综合评价意见是调查员在社会调查后,根据调查的情况,基于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综合、客观、公正的评价,一般包括对犯罪原因、回归社会的需求、再犯可能性以及回归社会的有利条件、不利因素的等进行综合的、科学的、深层次的、专业的分析判断,找出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人的“感化点”和“矫治点”,从而能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处遇和帮助教育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一般应当从认知偏差、行为偏差、不良情绪管理、不良人际关系管理、心理创伤等方面去找,这实际上也是“矫治点”,当存在多个“矫治点”时,需要指出主要“矫治点”。“感化点”实际上也是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需求,如基本物质生活条件的满足,就学、就业方面愿望和目标的实现,以及学业进步、劳动技能提升等。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需要从未成年人自身、家庭、同伴群体、学校和社区等多个层面进行综合评价。

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完善

為切实解决帮教工作中被调查对象真正的失足原因及其感化点等深层次问题,结合办案实践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还需要进行以下完善:

(一)增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和成长过程中重大事件为调查的独立款

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成长的纵向角度来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和成长过程中重大事件应当单列。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包括0-6岁(学龄前)7-12(小学阶段)13-18(初高中阶段)3个主要的阶段。这3个阶段的学习和家庭生活情况、同伴交往情况各有不同,所以成长经历的搜集对于判断未成年人生活环境、与周围重要他人如父母、老师、同学、同伴等关系的变化有重要作用。在这3个阶段中,有重大事件发生,如重要亲人离世或者父母离异、被送养、留守流动、被父母家暴、卷入校园欺凌、被性侵害或者遭受其他侵害或者变故等,极容易造成未成年人的心理创伤,进而导致其思维模式、行为模式、情绪反应模式的变化,从而造成看待世界、看待他人、看待自己的认识发生变化甚至扭曲。因此,建议在列举需要调查的内容中,将“成长经历和成长过程中重大事件”单列,作为第2款需要调查的内容,即“一、家庭背景;二、成长经历和成长过程中重大事件;三、个性特点...”。这部分内容具体包括“1.围产期母亲有无发生流产或者其他事件;2.学龄前成长经历,分为0-3岁、3-6岁两个阶段成长经历;3.小学阶段成长经历;4.青春期成长经历,可以分为初中阶段和高中阶段(或者打工或者工作阶段);5.有重大影响的大事件”。

(二)单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朋辈交往情况为个性特点中的第4个调查项

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成长的横向角度来看,应当将未成年人的朋辈交往情况突出出来。目前未成年人的社会交往情况放在“二、个性特点”项下。从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角度来讲,6岁以前最重要的他人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7-12岁则是老师等;13岁以后最重要的社会交往是同伴交往。同龄人群体的交往对于未成年人了解世界、认识自己,进而发展出自我有重要意义。从司法实践看,大多数失足未成年人都受到来自周围不良朋辈的影响。同时不良朋辈交往又和亲职教育不力、亲子关系不良、亲子沟通模式不畅成反向相关关系。也就是说,如果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缺乏温暖和亲子交流互动,则他会到朋辈甚至是不良朋辈处寻求温暖和认同。鉴于朋辈交往情况对于未成年人的重在性,建议将其从“二、个性特点”中单列,作为第4项需要调查的内容。即“二、个性特点”中增加,“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朋辈交往情况”。

(三)未成年犯罪人此次涉案主观因素并入对涉案行为的认识中

未成年人对于涉罪行为的主观认识决定了精准矫治点和矫治难度大小的判断。从“三、与案件有关情况”中的“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此次涉案主观因素”与“四、对涉案行为的认识”内容看,应当将二者合并。从本质上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此次涉案主观因素和对涉案行为的认识(包括消极认识和积极认识),都是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的行为呈现情况以及未成年人和周围人的叙述,来判断未成年人主观上对于自己行为所涉违反法律、危害社会秩序以及对自己和家庭、对被害人和家庭的危害性有无认识、认识是否到位。可以说,未成年人对于涉罪行为的主观认识决定了精准矫治点和矫治难度大小的判断。如同样涉嫌在共同盗窃犯罪中的望风行为,如果未成年人仅仅出于哥们义气和不好意思拒绝同伙的邀约参与犯罪,与明知盗窃行为涉嫌犯罪但为了分得赃款、赃物等而参与盗窃,其精准矫治点就有很大区别。前者存在认知偏差(对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无认识或者虽有认识但有侥幸心理),后者则根据不同情况有可能是好逸恶劳、无法坚持自食其力的行为偏差;从矫治难度来说,后者明显要大于前者。因此,无论从内容来讲还是从更有利于寻找犯罪原因和有针对性的帮教角度来说,都应当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此次涉案主观因素”与“对涉案行为的认识”合并,即删除“三、与案件有关情况”中的“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此次涉案主观因素”。

(四)增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在帮教条件中

从《样本》中未成年调查报告列举的帮教条件具体项看,需要补足主观方面的条件: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愿意改过自新,是否有重新做人的愿望和努力等,虽然前面“个性特点”中有未成年人心理状况的描述,但此处是从帮教条件的角度侧重于评估其改过自新的愿望和重新做人的努力,而这决定了帮教难度的大小;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包括对自己和家庭、对被害人和家庭、对社会秩序)的认识,这一点在前面“三、与案件有关情况”“四、对涉案行为的认识”中都有涉及,但在此处作为帮教条件的评估侧重于未成年人思想认识和法治观念的变化,也是评估帮教难度大小的依据;3.案发前后、司法社工介入帮教后未成年人的态度变化和行为变化,比如对待父母和家庭的态度,对待老师和同学的态度,对待不良朋辈的态度,对待被害人的态度等等有无改变等,也是帮教条件的重要部分;4.未成年人对于自己未来就业、就学等目标是否具体,就学就业计划是否翔实可行等等,是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复学、复工的主观能动性大小,也是开展帮教的重要条件。因此,“帮教条件中”应增加“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的条件”。

另外,基本信息中“社会调查方式:走访谈话(走访居委会、村委会、家庭、学校、工作单位、派出所等)、查询档案、电话联系等”,应当根据其具体内容修改为“社会调查的方式和过程”更为确切。社会调查方式的科学性和具体操作过程的规范性是保证社会调查报告客观、准确的基础。写清楚社会调查的方式和过程非常重要。如每次会谈的时间、地点及内容等,有关的人员与机构的名称、住址等,应当如实、准确、详细地进行记载,作为附件。一般而言,能够印证社会调查程序、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材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环境、成长情况的材料,如法定代理人、亲属和未成年本人的相关陈述以及户籍档案、医疗档案等;(2)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学校、工作单位表现情况的材料,如教师、同学、同事的相关陈述及学校档案、单位档案等;(3)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区表现情况的材料,如邻居、伙伴的相关陈述等;(4)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个性特征、心理状况等方面的材料,如心理评测报告、相关人员分析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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