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办法》印发

2021-11-30 02:47
矿山安全信息 2021年31期
关键词:被申请人监察局行政复议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印发,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以下简称“法规科技司”)是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承办行政复议案件,处理行政应诉事项。

《办法》明确,综合司等司收到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转交法规科技司。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法规科技司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法规科技司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法规科技司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提出答复通知书》,连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是省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省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提出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实及理由进行答辩,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是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的,由承办或者牵头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业务司按照上述要求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材料,报请局领导同意后报送法规科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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