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性转让林地后反悔有效吗?

2021-11-30 10:58杨学友
云南农业 2021年8期
关键词:发包方永久性林地

十余亩林地转让后,以受欺骗签订合同、未经村委会同意、显失公平为由反悔,法律支持吗?

[案例]辽西南岗子村村民刘义于1990年承包村委会荒山十亩,用于植树造林,并于当年10月办理林权证。2003年初,刘义因体力不足将该林地交由佟玉玲经营,并收取费用1000元。2014年3月20日,双方补签转让合同一份,内容为:“转包林地合同刘义将林地十亩左右,自愿永久性转包给佟玉玲,承包费已于2003年春一次交齐人民币:1000元。于2014年3月20日补办。发包方刘义,承包方佟玉玲。2014年3月20日”,2019年初,刘义找到佟玉玲提出退还林地,被拒绝后,刘义一纸诉状将佟玉玲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归还十亩林地经营使用权。给付2014年林地承包费1.9万元。

法院审理时,原告刘义诉称,签订转让合同时,原告患“脑血栓”自己在家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被告采用欺骗手段让我签定转包合同,侵占我的荒山,被告明知我患病,丧失行为能力,且没有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非法签定此合同,其行为视为无效。另林地为永久性转包视为转让,未征得土地所有权人村委会的许可同意,且合同显失公平,此合同无效。

被告佟玉玲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签订转包合同时不存在患脑血栓,转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再者,诉争地原来是荒山,没有树,转让给我后,2003年我开始种树,现在林地上的树是我种植的。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佟玉玲提供与原告签订的转包林地合同,不管是转让还是转包性质,既未报经村委会同意,也未报其备案,不符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定。且合同约定亩数不清,四至不明,永久性承包费1000元亦明显过低,被告又不能提供足额交纳承包费的证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不明,存在重大瑕疵,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应予以解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4年土地承包费1.9万元,但未提供林地耕种情况及相关依据,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原告刘义与被告佟玉玲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的转包林地合同予以解除,被告佟玉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刘义十亩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评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该条法律表明,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必须经发包方同意,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林地转让合同,未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当属无效合同。且该转让合同还存在“亩数不清,四至不明,永久性承包费1000元亦明显过低”等问题,存在重大瑕疵,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故法院判决解除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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