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然保护区行政执法面临的困境分析

2021-11-30 17:17潘淑芳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期
关键词:行政执法自然保护区

摘要:我国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广泛、数量众多,主要是因为我国的地域辽阔、疆土面积广以及气候适宜不同的野生动物对居住地的条件要求,同时也形成了许多自然的保护区域。并且为了保护我国那些濒危的野生动物,我国出台了许多法律条文,也有专门设置的行政机关在对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不过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对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也面临着许多的困境。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行政执法;面临的困境

引言

目前国家将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将现有自然保护区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自然公园管理体系。不管是原自然保护区管理体系还是现有国家公园管理体系,都存在着自然资源执法监管“碎片化”问题。目前,在自然资源监管执法过程中,行政人员遇到了许多的挫折与困境,这明显是不利于对我国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的。本文将探索分析我国自然保护区行政执法面临的困境。

一、自然保护区与行政执法的概念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域或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并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政法律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規或履行国际条约时所采取的具体办法和步骤,是为了保证行政法规的有效执行,而对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件所做的具体的行政行为。

二、我国自然保护区的执法体系不够完善

一方面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本身没有执法权;另一方面根据我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域或海域,其涉及的执法部门也不一样。自然保护区执法涉及林业、海洋、边防、属地政府部门、部队等多部门执法问题,机构改革后,各部门职责分工都做了调整,自然保护区涉及多部门管理,有的保护区跨区跨省,其行政执法难度更加难上加难[1]。多部门执法管理容易出现看似多部门执法,实际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的现象。所以我们必须树立严谨工作,分工明确的观念。一方面,我们可以在部门内部做调整,让每个部门的每个员工都落实好自己的工作,各司其职。另一方面,国家的相关立法机构可以针对一些未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2]。立法和执法是息息相关的,法律只有完整清晰地强调了保护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人们才会对这个方面加以重视。在这个阶段,人们对于自然保护的理论知识也不够了解,整体人员的保护素养不高,所以国家和相关机构可以组织一些大型的演讲或者讲座等,对此进行大规模的宣传,营造出一种保护自然生态的氛围,让全体人员都能够参与其中,在加上相关执法部门人员的合理组织,相信这个保护意识不仅可以大大增强,而且落实到行动中也是很容易的。所以,国家在对自然保护区的立法和执法方面应该加以重视,将相关的法律完善、修订,让人们依法办事,让工作人员按部就班,发挥出自己的自然生态保护作用。

三、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调整与土地权属问题

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源函[2020]71号)文件要求,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由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转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一般情况下,自然保护区原核心区和原缓冲区转为保护区,将原实验区转为一般控制区。自然保护区的作用很大,尤其是在涵养水源和提供天然的生态系统方面。为了让自然保护区受到很好的保护,可以深刻了解其保护方法。首先,由于我国的人口众多,而自然植被又很少,所以我们不能直接效仿其他的国家去任由它们自然发展,而应该采取人为保护,可以和当地的生产相结合。再者,对于一些还未受到过侵袭或者破坏的自然生态系统,我们要好好地保护;对于已经受到人为的破坏的区域,我们要竭尽全力恢复,让自然生态系统处于相对稳定和平衡的状态。最后,对于稀缺的动植物,我们要尽力保护,并且可以在确保它们安全的情况下,帮助它们繁衍。

四、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居民及访客的法律意识薄弱,使得行政执法难度加大

我国宪法的普及程度并不是非常的全面,导致我国许多基层人民群众法律意识薄弱,尤其是在自然保护这方面[2]。因为我国的自然保护区面积广泛,分布比较分散,所以管理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面积广,分散,这也就意味着周边社区居民及访客数量多,并且这些居民和访客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意识也不一样,这也使得行政执法的难度加大。其实大家都有耳闻,近年来,我国许多自然保护区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而大部分都是来自访客。他们的法律保护意思薄弱,有的甚至连基本素养都不具备,这给那些开放的自然保护区带来了许多伤害,也给行政执法人员带来了麻烦。对于这样的现象,我国可以针对性的颁布法律法规,因为只有强制性得去对他们提出要求,他们才有可能在旅游时,真正的做到保护自然保护区域。对于那些违背相关法律条文的、行为对保护区域有破坏的,都应该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通过这样强制性的对这些地区进行保护,相信能够取得更好的成绩。

五、结束语

自然保护区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持生态稳定、保护濒危稀缺的动植物等方面发挥着很大的作用。我国在自然保护区的行政执法方面面临困境是很正常的,只要我们将法律法规落实到位,让人们群众的心中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意识,相信这些执法等方面的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

参考文献

[1]谢钊,李福阳,黄日明,等.我国自然保护区行政执法困境和对策的探讨[J].楚天法治,2019,000(006):P.23-24.

[2]林凯旋,周敏.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构建的现实困境与重构路径[J].规划师,2019,v.35;No.293(17):6-11.

作者简介

潘淑芳(1991-04),女,汉,广东佛山人,林业工程师,本科学历,研究方向为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监测,行政管理。

广东珠海淇澳-担杆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广东珠海 5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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