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作用

2021-11-30 17:17齐思然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期
关键词:规范法律评价

齐思然

摘要:在人类文明的发展过程中,法具备了自己独有的概念、逻辑和体系。在法学理论中,法的作用是指对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权力与意志的实现。本文主要对法的规范作用、法的社会作用以及法在社会中作用的局限性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法学理论;法的作用

马克思说:“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人类总期望社会能持久地处于良性发展状况,法律能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一、法学理论中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这是从法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即从法的特征角度来解释法的作用。根据法的规范作用的不同对象,即不同的行为,规范作用可以大体上被概括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

第一,法的指引作用,法在人们的社会关系中,对人们的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法律规范通过配置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以及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设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在法所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从而把社会主体的活动引入可调控的、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社会秩序之中。法的指引作用是一种规范指引,指引对象是每一个个体。

第二,法的评价作用,即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而起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法为我们评价他人的行为提供了一种规范的准则,这种准则是明确的、具体的。法的评价作用的特点在于,它是用法的规范性、统一性、普遍性、强制性和综合性的标准来评判人们的行为的,其标准和核心是合法与否。法的评价作用的形式主要有专门评价和社会评价。

第三,法的预测作用。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比如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法分别进行的预测,同样可以预测国家机关、社会舆论将对社会及他人产生的影响。

第四,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法的教育作用是通过正反两个方面来实现的。一方面,通过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制裁,对包括违法者本人在内的一般人均起到警示和警戒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对合法行为加以保护、赞许或奖励,对一般人的行为起到表率、示范作用。

第五,法的强制作用,即法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法的强制作用是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证。如果没有强制作用,法的指引作用就会降低、评价作用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预测作用就会产生疑问,教育作用的实效就会受到影响。强制作用的目的在于实现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法的应有权威和尊严,维护正义,建立、维护和发展良性的社会秩序。

二、法学理论中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的社会、政治功能,即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服务于一定的社会政治目的、目标,承担着一定的社会政治使命,形成、维护、实现一定的社会秩序。这是从法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为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服务的,即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来解释法的作用。

首先,維护阶级统治的作用。依照法的阶级分析观点,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是法的社会作用的重要表现。统治阶级用法律在经济上确认和维护自己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在政治上维护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在思想意识形态上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思想、道德和意识形态。法维护的是统治阶级整体的长远的利益,统治阶级中个别成员违背统治阶级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行为,都会受到法的制裁。

其次,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阶级对立社会的法,除了维护阶级统治这一核心作用外,还具有执行各种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一些维护人类基本生活环境的法律,有关安全生产、推到科技法制的法律,对相关技术规范的法律以及一些关于文化事务的法律,维护的不仅仅是阶级统治的利益,更大的维护着集体的利益,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上的作用表现在: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包括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人身安全,保障食品卫生、生态平衡、交通安全,等等。

三、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在法制建设逐步完善,人们法律意识、法律观念逐步提高的背景下,产生了法律万能论。这种观点将法律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应当认识到,法律万能论是一种错误的观点。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告诉人们,法律都不是万能的,它只是调节社会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唯一的手段。法律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可以调节社会秩序,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可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等等,这些都是法律值得充分肯定的作用。但在看到法律作用和效力的同时也必须看到法律作用的局限性,破除法律万能论的迷信观念。

法的制定和实施要受到人的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庞德在论法律的局限性时,指出“:法律必须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因为法律规则是不能自动执行的。”马克思也曾经指出:“法律是普遍的,应当根据法律来确定的案件是单一的。要把单一的现象归结为普遍的现象就需要判断,判断还不是最后肯定。要运用法律就需要法官。如果法律可以自动运用,那么法官也就是多余的了”。正是由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由人来进行的,使得法律在社会中运行有很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没有高素质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即使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有合适的人正确地执行和适用,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

可见,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到社会因素的制约。主要因素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执法机关的工作状况、各级领导干部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观、传统法律文化,等等。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J];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3]万晓.法律万能论刍议[J].法制与社会,2015(05):1-2.

[4]付燚.试论法律的作用[J].才智,2012(31):6.

西北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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