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双倍工资请求权法律分析

2021-11-30 17:17袁玮键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期
关键词:之日起时效书面

袁玮键

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情形有所改善,但仍然存在如订立短期合同,或不订立正式书面合同等问题,该条文规定的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支付十一个月双倍工资的规定,其实质是一种惩罚性赔偿,其中一倍工资是作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所支付,另一倍是作为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惩戒措施,以此来督促双方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本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关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在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作出了补充规定,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本着合法,公平,协商一致等原则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拒绝签订或双方对合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无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当终止,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款中提到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本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该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两款规定是递进关系,共同指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款规定了三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三款规定了“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拟制情形。根据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即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违反上述三种情形之一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即11月的二倍工资。

根据法律规定,仲裁程序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即双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经过协商与调解后,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当事人对其裁决不服的,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的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時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例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那么劳动者应当自其知道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与其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起仲裁。

在审理双倍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追索双倍工资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不仅要考虑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还要审查双倍工资请求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比如:2006年5月,李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4月李某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辞职。2009年9月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所在公司支付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仲裁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李某的仲裁请求作出处理,李某不愿继续仲裁,故诉至法院。对于该案首先要明确,《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李某有权获得双倍工资的时间应为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累计11个月(系采用以上分析中的第二种意见);其次审查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李某是在2009年9月申请仲裁,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因此对于2008年2月1日到2008年4月30日的双倍工资,其仲裁时效是60日,对于此段时间内的双倍工资请求显然已经过了仲裁时效,对于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请求的时效问题,审判实践中的做法是:将仲裁申请日往前推算一年,至于如何在这一年内计算双倍工资的具体数额,实践中做法不一,一种意见认为以双倍工资应支付的期间与仲裁申请日往前推算一年的期间相互重合的期间即为可获得支持的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如上述案例中当事人申请仲裁是在2009年9月,往前推算一年,则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这一年与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相重合的时间段就是2008年9月至2008年12月31日,这一时间段就是当事人可获得双倍工资的具体时间段。因为当事人如果在2008年9月之前就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到2009年9月才申请仲裁显然已经过了1年的时效,相反,如果在2008年9月后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则没有超过仲裁时效。但这种做法的前提条件是以月数为单位,分别计算仲裁时效,比如,劳动者2010年1月1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未签订劳动合同,若要追索2010年2月的双倍工资其时限不得超过2011年2月,依此类推。

如果将第2个月至第12个月的期间逐月计算时效,那么劳动者就需要最迟在第2个月知道用人单位应付双倍工资而未付时起一年内提起劳动仲裁。如果劳动者想获得11个月的双倍工资,必须在受到11个月的侵权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就提起仲裁,才可能获得全面的支持。但众所周知,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从某种意义上往往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前奏。如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起仲裁,势必影响劳资关系的和谐。再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属于一种惩罚性措施,其本意是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本应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逐月来计算仲裁时效,劳动者最多也只能获得12个月的双倍工资,这与立法本意是相违背的。因此,笔者认为,只要劳动者在受到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侵害结束的当日,在其后一年的任何时间内都可随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西北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猜你喜欢
之日起时效书面
Keys
形变时效组合工艺与Al-1.0Mg-0.5Si-0.8Cu合金腐蚀行为和微观结构的关系
一种提高时效强化型AlMgZn合金晶间腐蚀性能的热处理工艺
书面表达
遗嘱有有效期吗?
高考模拟题精选之书面表达题参考范文
参考答案
7D无双
试论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与恶意
论取得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