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的价值

2021-11-30 17:17孙欣悦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期

孙欣悦

摘要:法的价值反映的是法和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主体的需要之间的特殊的效用关系。法的价值评价主体是人,包括统治阶级也包括公民,虽然他们的社会的地位不同,但是有着共同的追求,这些对社会理想的观念构成了法的价值,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价值有人权、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

关键词:法的价值;秩序价值;自由价值

一、法的价值之涵义

“法理学”一词指的是法的研究和法律技術,法理学是法律科学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法理学需要特别运用哲学的角度去研究法学问题,没有科学的世界观和哲学观,法理学对于法的本质、价值和社会功能等问题,就无法作出科学的解释。法理学在法律科学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与其他学科不同的是,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在运动过程中具有一般性、普遍性意义的规律。它的一项重要使命在于探求法理学基本概念、范畴和原理之间的内在关联,形成一个具有严格逻辑体系的法学理论体系。同时法理学是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以法和法律最大的宏观性的问题为研究问题,法理学大体上试图解决两个基本问题:法的现象是什么?我们如何认识法?

二、法的价值形态

(一)法的秩序价值

法律秩序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照法律的规定安排自己的行为,从而体现出规律性的社会秩序状态。法律秩序形成至少需要法律得到普遍的实施,而且法律是统一的、和谐的。如果在一个地域内法律是冲突的,具有内在矛盾的,则不可能形成法律秩序。社会秩序在人类生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人们在安排自己生活的过程中要遵守相应的规则,秩序可以保证人类生活的相对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比如大多数人在安排他们各自生活时都遵循某些习惯,并以某一方式组织他们的活动和空闲时间。不仅是在家庭生活中,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中也需要一定的秩序。当今的社会需要精确分工,逐步实现精细化需要有良好的秩序,从而确保社会再生产的实现。

(二)法的正义价值

马克思主义认为,正义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观念化、神圣化表现,有什么样的社会生产方式就有什么样的社会正义观。正义现象是十分复杂的,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的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所谓制度正义是指社会的基本经济、政治、社会结构和制度本身所具有的正义性,也可称之为制度正义原则。它具有两个基本特征,正义需要经济、政治和社会各项制度与一定社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生产力相适应;同时能够得到该社会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同。实现正义要求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各个领域为每个成员的自由发展和才能的发挥提供公正平等的机会和手段。社会提供一套合理分配社会资源和利益的社会程序规范和程序制度,使社会资源和利益、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公平的分配。

(三)法的平等价值

法律应当保障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的价值涉及到如何才能够公平地分配和保障不同的社会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平等价值反对歧视,但是也不主张人与人之间在获得法律保障方面毫无差别。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平等要求立法领域和法律实施领域都要平等。立法的平等要求是:根据合理的标准在社会成员间分配权利、义务,包括权利平等、结果平等。权利平等,要求在法律上每一个人的权利一样多;结果平等,是自然禀赋相似、付出相同努力的人应当可以拥有大致相同的结果,但是我们不能一味的追求结果平等,因为过分地追求结果平等,反而会妨碍自由、安全以及社会效益等价值目标的实现。法律实施就是严格地按照立法已经确定的份额给予立法指明的那部分人。法律实施人员和机构不能根据自己的偏见或利益改变立法者关于人群的划分,无论是扩大还是缩小都是不公正。

(四)法的自由价值

自由意味着人们做法律所允许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自由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思想和表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的自由。孟德斯鸠指出:“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会有这个权利。”自由不等于安全,安全是静态的,防御外界的侵犯,它要实现的是个人所有物的完好无损。自由是动态的,可以自由地运用他的心智和支配他的行为,它要实现的是个人自由对于人类具有重大的价值。首先,自由是人的主体性的体现,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决定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方式,实现自己的人格尊严和主体价值,进而形成自己作为一个独立主体的自我意识的。因此,自由也是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前提。因此,一个有自由的人才会精神振奋,激发智慧,去追求自身价值的最大实现;一个有自由的人才能勇于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对自己和对他人负责。

(五)法的效率价值

效率是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效益主要指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对比,它表明法律的运行是否以较小的成本给社会带来较多的收益。效益与效力、实效等概念不同。法律效力指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约束力,只要是正式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就具有法律效力,效力意味着抽象的约束力,属于“应然”的范畴。实效意味着具体的约束力,属于“实然”的范畴。

结语

法律有哪些价值,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归纳和认识。法的价值是规则体系与社会主体的需要之间的特殊的效用关系,是法和法律能够满足社会主体自由和秩序需要的性能和属性,是法和法律对于主体社会生活的积极意义。有的学者认为法律的价值是正义和秩序,而正义又包括自由、平等、安全和共同福利。有的学者认为,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自由、公平和秩序。对法律的价值之所以有如此不同的归纳,除了因为人们的认识不同之外,还因为使用了不同的概念。法律的价值实质上必须反映人类的基本需要,同时注意概念的使用和不同价值目标之间的逻辑性。

西北政法大学 法硕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