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起诉的标准认定

2021-11-30 17:17张玉琪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期
关键词:诉讼请求朱某标的

张玉琪

一、案情简介——问题引出

2013年,朱某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朱某作为半坡湖公司的股东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向其分配利润,法院判决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2017年,朱某再次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据债权关系判决半坡湖公司向朱某偿还债款。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于重复起诉。第一,两案当事人相同。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都是朱某和半坡湖公司。第二,前后两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两案都是基于《协议书》的股权纠纷。第三,朱某在本案中的訴讼请求在实质上否定了前判,即(2013)西民三初字第00066号案件的裁判结果。综上,西安市中院认为本案属于重复诉讼,由此裁定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朱某遂向陕西省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实质是被上诉人及第三人是否侵害了朱某因《协议书》而享有的发起人权益,且朱某在上诉状中列明的也是“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因原北半坡度假村已注销,上诉人直接将浐河公司作为被告起诉不当。最终陕西省高院作出了维持原裁定的裁定。

朱某由此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再审法院认为:首先,本案不能构成重复起诉。两案诉讼标的不一致。本案中,朱某是基于合同关系提起的诉讼,与前诉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并分配利润不一致。本案的诉讼请求并不否认前诉的判决结果。本案的诉讼请求基于债权提出,而前案的诉讼请求是基于股东权利提出,诉讼请求并不一致。其次,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一、二审法院认为案由应为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再次,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错误。浐河公司为正常经营的企业,有名确的名称和住所地,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标准。综上,最高院认定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问题,由此便引出了后文对重复起诉标准的讨论。

二、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

原告起诉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还应具有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审判惯例所确定的情形。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除了在第119条规定起诉的积极条件外,还在《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5)项规定了“禁止重复起诉”,要求原告起诉应当避免的情形,但因该条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细化了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5项的规定,统一了裁判标准,为司法实践识别重复起诉提供了统一且具备可操作性的裁判标准。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47条规定,判断一个案件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遵循以下标准:

(一)后诉发生在前诉进行过程中或裁判生效后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47条的规定是判断起诉是否重复的前提。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判断重复起诉的前提前诉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也即前诉正在或者已进行过实体审理。此处之前诉并非仅指由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亦包括仲裁在内,且先后两诉并不一定要属于相同性质的诉讼程序。

本案中,前诉朱某就股东权益纠纷于2013年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股东身份,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做出了生效裁判。后于2017年,朱某以合同纠纷为由再次起诉,后诉发生在前诉的裁判生效后。

(二)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相同

前后诉当事人相同,要求前后诉讼主体的同一性。但也并不是严格要求前诉的当事人和后诉的当事人相同,前诉的被告与后诉的被告相同,前诉的原告和后诉的被告、前诉的被告和前诉的原告相同,也属于前诉后诉当事人相同。关于当事人相同的观点有形式当事人说和即判力主管范围说。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当事人相同是采形式当事人说,还是即判力主管范围说呢?笔者在裁判文书网查阅了相关案例,查阅结果如下:在广东某有限公司、温州某有限公司海域使用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该案前诉已起诉了主债务人与担保人,后诉仅起诉主债务人的,视为两诉当事人相同。在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提起两次诉讼,诉讼当事人一方与前诉相同,另一方当事人人数增加,即使前后诉当事人原告被告地位互换,仍然应该认定为前后诉当事人相同。在五寨县某公司、山西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裁判观点为:若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则原债权人与债权受让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实质同一。债权债务转移、当事人死亡等发生权利义务承继,已经裁判后,权利承继者再次提起诉讼的,视为当事人同一。

根据以上案例可知,我国司法实践中采既判力主观说。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仅禁止相同当事人就同一诉讼标的于诉讼中再行起诉的功能,也具有阻止相同当事人间相同诉讼标的再次诉争的功能。既判力主观范围除包括形式当事人即通常当事人外,在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情形下,本案当事人之外的人,也要受既判力的约束。从既判力消极效力角度出发,一事不再理原则中主观范围也应扩展至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所及的第三人。

(三)前诉与后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在本文基础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主要争议点就在于前后两诉的诉讼标的是否相同的问题。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诉讼标的”这一概念主要集中在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及第五十六条,但立法及其司法解释目前没有界定其内涵及外延。民事诉讼标的理论学说主要可以分为三大流派:旧实体法学说、诉讼法学说和新实体法学说。我国《民事诉讼法》倾向于采旧实体法说的观点,将诉讼标的对应于实体法的权利,将诉讼标的直接与“侵权责任”等实体内容相关联。旧实体法学说在实践中便于人们理解和运用,但存在的问题是容易造成请求权竞合。例如,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以侵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可以以违反合同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旧实体法学说的观点,并不构成重复起诉,此种情况下有可能造成同一案件前后矛盾的判决结果。

当事人在前诉败诉后,变更法律关系提起后诉,后诉与前诉具有相同或相类似的诉讼请求,法院是否应受理案件并进入实体审理,在实践中有争议,甚至最高院就有不同的裁判:在王某与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案中,双方当事人依据相同或者相似的合同或者文件,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再次提起诉讼。本案虽两级法院作出了多次裁判,但并未经实体审理,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最高院认为不属于重复起诉。在美国某工程公司诉某发电公司等侵权纠纷案中,原审原告向原审法院先后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和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前后诉当事人相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也相同,后诉基于与前诉不同的法律关系再次起诉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最高院认为属于相同的诉讼标的从而属于重复起诉。

但从全国范围的法院判决来看,后诉将法律关系变更后再次起诉,实践中人民法院将前后诉作为两个诉讼标的似乎更为常见。即通常法院不会认为案件构成重复起诉。如罗某辉与陈某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中,法院的裁判观点为:本案诉讼主体、诉讼标的物虽与前诉相同,但被上诉人起诉的理由等并不相同,其起诉并不属于重复起诉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5项的规定,诉讼标的所标示的即判力客观范围划分了当事人再审与申请再审的边界。为了减轻再审对裁判确定性和终极性的影響,在司法政策上可以适当限缩诉讼标的的尺度范围。对于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的“诉讼标的”应该从严界定。判断两次起诉的诉讼标的是否相同,应当以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所请求裁判的事项及其依据的法律事实而确定。在本文基础案例中,朱某前诉是诉请法院对原告朱某与被告半坡湖公司、被告黄某、第三人程某、黄某二、黄某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和分配利润,后诉是依据债权关系提起诉讼。虽然两诉都是根据同一《分配协议》提起,但据之提起的法律关系不同,股权纠纷和债权纠纷有本质的区别。当事人分配公司利润不仅是发生在股东和公司之间,本案中朱某依据《分配协议》的约定主张债权。因此,本诉的讼标的与前诉不一致。

(四)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基于《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的逻辑关系,判断前后诉诉讼请求关系的前提是两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只有在前后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时,判断后诉诉讼请求与前诉的关系才有必要。若前后两诉均针对违约行为提起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虽然诉请事项不同,但均属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故而实际为同一诉讼。如在南某与许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许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南某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交付出租的房屋,法院予以支持。后许某又以南某延迟交房从而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再次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许某提起前后诉的诉讼请求重合。

如果在后诉中,当事人提出了在前诉中没有提出过的新请求,或者基于新的诉讼请求变更了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时,后诉应被认定为新诉讼。此时,判断诉讼请求对于诉讼标的具有补充性。如前文所述的罗某辉与陈某间借贷纠纷二审案,后诉变更法律关系再行起诉,由于诉讼标的不同,虽然诉讼请求仅有细微差别,法院仍然认定不属于重复起诉而进入实体审理。

但是除前后诉的诉讼请求一致的案件外,若后诉的诉讼请求旨在否认前诉的裁判结果,为维护前诉的终局性和避免出现重复判决,应排斥对后诉的裁判和审理。在上海某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某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案中,法院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已经明确了上海某公司不构成违约,在再审程序中,无锡市某发展有限公司虽未明确提出上海某有限公司违约的诉讼请求,但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必然包含请求法院确认上海某有限公司违约的内容,在实质上否认了前案的诉讼请求,法院因此认定此案属于重复起诉。

为保障案件集约化解决、节约司法资源,通常应以争议的事件为诉讼标的。如果后诉旨在否认前诉的判决结果,应该以争议的案件为诉讼标的,有利于防止作出矛盾的判决。如果后诉提出了新的请求,但是并不否定前诉的判决结果,可以以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47条中后诉的裁判结果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表述了前诉与后诉的矛盾关系。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47条中所表述的“实质性否定”,指的是如果在前诉作出裁判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后诉,会在判决结果上否定前诉的裁判。在朱某案中后诉的裁判在结果上来看似乎是对前案裁判的否定,但是由于两个诉讼请求基于的法律关系不同,本在案中并不属于对前案裁判结果的“实质性否定”。在后诉并未实质性否认后诉的情形下,判断后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首先看两诉诉讼标的是否一致,在诉讼标的相同的情况下再看诉讼请求是否一致。如文章第三部分所述,本案前后诉的诉讼标的并不相同。后诉诉讼请求的给付内容是根据债权债务关系提出,而前诉的诉讼请求是依据股东权利提出。因此在本案不符合我国民诉法规定的重复起诉的要件,不属于重复起诉。

三、被告明确分析

有关被告适格的规定,有多种观点,主要有起诉要件说和实体要件说。起诉要件说认为被告必须从一开始即是明确、能够与他人区分的,是案件能否起诉的条件。实体要件说认为,只要有明确的被告案件即可进入实体审理,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待法院查明再作出驳回起诉或者作出具体裁判的决定,与案件能否受理无关。

我国采实体要件说,要求被告具体、明确既符合起诉的要件。《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而非“适格被告”。“有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诉中已经使被告特定化、具体化。《民诉法解释》第209条规定,原告起诉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我国民诉法规定了“明确的被告”意在起诉时被告能够与他人区分开来,并不要求被告一定是案件所涉及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原告起诉状所列明的被告信息要求能够与他人区分,能够确定是某个具体的主体。我国民诉法规定的起诉要件并不要求被告适格,也不要求被告正确。

本案中,二审法院以“原半坡湖渡假村经有关部门批准已注销”为由,认定被告不当,事实上是混淆了“被告明确”和“被告适格”的概念。本案所列明的被告为浐河公司,浐河公司为正常经营的企业,有名确的名称和住所地,被告具体明确,且能够与其他主体所区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标准。

四、结语

我们在认定一个案件是否属于重复诉讼时,应该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基于的法律关系以及后诉与前诉的关系,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事实依据以及其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从减少矛盾裁判和保持社会的稳定的角度出发,如果提起后诉的目的是推翻前案的裁判结果,我们对于诉讼标的的范围应从严认定。从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角度出发,若后诉不否定前诉的诉讼请求,我们应将后诉认为是新案件从而进入实体审理。当事人在前诉败诉后,变更法律关系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应认定为基于不同的诉讼标的提起的诉讼。在本文基础案例中,虽前后诉当事人相同,但是诉讼标的不同,诉讼请求并未否认前判的结果,因此我们应该认为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我们应把控好司法这条防线的标准,即不能使人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破坏社会公平正义;也不可放任滥诉,损害司法公信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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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 10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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