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解除:概念、类型及成立要件

2021-11-30 17:17孙丽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期
关键词:履行合同行使法定

孙丽

摘要:在现代社会,合同解除制度已成为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时,因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溯及地或仅向将来消灭的单方法律行为。买卖双方间订立的合同由于订约双方之间缘于法定的、当事人约定的原因,或者意外情况的出现,继续履行徒劳无益,解除合同使合同权利义务得以终止,但合同解除往往同时衍生合同当事人实际权利义务的失衡的问题,合同解除制度便是平复这种失衡状态的法律制度。本文就合同解除的相关概念及合同解除的成立条件、等方面进行一个较为明确和详细的阐述。

关键字:合同解除;合同撤销;成立要件;法律效力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或因当事人的意志而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1]

从不同的角度对合同解除概念的解释也有差异,从作为一种合同法律制度角度讲,合同解除是提前终止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情形。从作为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角度讲,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而从法院和仲裁机构享有合同解除权的角度来讲,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因发生重大情况变化,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很困难,若履行则显失公平,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裁判机关裁判解除合同使其消灭的现象。

二、合同解除的类型

合同解除的情况比较复杂,所需条件、所经程序和所生效力不尽一致。为了便于掌握和研究,也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法上的解除制度,有必要将合同解除类型化。

1.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2.协商解除,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协商解除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合同订立的程序,即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协商解除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解除合同的协议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合同仍要履行。

3.约定解除,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2]”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而不必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

4.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定解除根本上是非违约方的一种救济措施,是法律赋予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条件,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2]

三、合同解除的成立要件

1.因协议解除的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将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协议一致,也就是在双方之间又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2.因约定解除的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或在其后另定的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权产生的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任何会产生解除权的条件。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所谓的不可抗力,是指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由于不是当事人的过失造成的,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对于完全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合同从而实现合同的目的,不必行使法定解除权,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当事人可根据情况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4.因预期违约行使解除权。预期违约将不履行主债务的,在大陆法系中称为拒绝履行。预期违约构成了对债权人期待债权的侵害,同时构成了对合同纪律的破坏,而且還将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因此,法律除规定毁约承担责任外,还赋予了非违约方法律救济的权利。从拒绝履行的形式来看,预期违约分两种: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其合同义务;默示毁约两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从拒绝履行的时间来看,它又可分为两种:一种为履行期限届满的履行拒绝,此时根据债权人的选择,债务人须负强制履行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另一种为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履行拒绝,即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届满以前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此时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不必坐等履行期限的届满,可以直接解除合同,经避免不必要的浪费。我国旧合同法并不承认履行期限届满以前的履行拒绝的解除权,新《合同法》第94条第2款对此作了规定,无疑是一种进步。

5.因履行迟延解除合同。它属于时间不合格,它使合同债权不能及时得到满足,造成对合同债权的消极侵害。履行迟延须满足以下要件:⑴履行是可能的,否则不存在履行的问题;⑵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这里的没有履行债务不包括不适当履行,否则就构成不完全履行,而非履行迟延了;⑶迟延履行无正当理由。若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发生履行迟延,对方当事人应给予债务人合理的宽期限,如果在宽期限内,债务人仍未履行其主债务时,就已表明债务人是有严重的过错,因此法律赋予债权人于此情形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因履行迟延解除合同,以合同有无期限利益而有所不同。如出租婚纱的人于婚礼后交付新婚纱,此时合同债权人可解除合同。[3]

6.因不完全履行解除合同。它是指当事人一方虽为履行,但没按合同债务的内容履行。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实施补足或改正行为,使履行达到了合同要求的,应视为已完全履行合同,虽然经过补足或改正,但已超过履行期限的,应付履行迟延的责任,已超过履行期限,且补正不可能的,應付不履行责任。

7.因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解除合同。是指上述四种情况之外的其他原因,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之所以这样是由于以上四项内容并没有穷尽所有的法定解除情形,以起到补充作用。

无论哪种解除权的行使都必须以通知要件,对方当事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对合同的解除有异议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能否解除。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解除权行使的特别程序,即批准和登记,凡是合同生效必须办理特别手续的,合同解除也应办理特别手续,常见的标的物比较特殊的合同,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解除权人应到原办理合同登记的批准的部门办理解除手续,否则不发生解除效力。

四、合同解除与有关制度的区别

1.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区分

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区分,在各国立法上存在不同的看法。我国合涉外经济合同法第31条规定了终止的概念,依据该规定合同终止等同于合同解除。但二者仍然有区别:

(1)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终止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

(2)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

(3)适用范围不同。合同解除只适用于违约的场合,而合同终止主要适用于非违约情况。合同解除是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也是对违约方的一种制裁,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责任,因而合同解除只适用于违约的场合。

2.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

解除与撤销虽然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

(1)从适用范围来看,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见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为场合;而解除仅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

(2)从发生原因来看,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也有当事人约定的。

(3)从发生的效力看,撤销都有溯及力,而解除往往无溯及力,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及违约解除非继续性合同时,才有溯及力。

参考文献

[1]尹田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5月版,第266页.

[2]陈小君著.《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5~160页.

[3]徐学鹿.《合同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316页.

西北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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