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社会发展的意义

2021-11-30 17:17何江涛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期
关键词:意义发展

何江涛

摘要:监察制度在中国起源很早,最早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的御史官,后期历朝历代均设有相关的监察机构,监察制度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的革新。监察制度在古代主要是为了维护皇权和封建专制制度而对政府的官员进行监督,以此来监督法律的实施,维护统治秩序。一项制度之所以能存在这么久,经久不衰,一定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那么对当今社会而言,监察制度又有哪些意义呢?

关键词:监察制度;起源早;发展;当今社会;意义

一、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非常的早,最早建立之初,专门是为了监督封建政府的官员,以此达到维护皇权的目的,同时也是作为一项“准司法”机构,经常参与各种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于中国古代封建国家的运转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下面我们一起梳理一下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流程:

(一)萌芽

早在我国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王朝的时代,具体说来就是战国时期的秦国,在当时的就已经有了监察制度的雏形,御史官——作为一种掌管文献史籍的官吏,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监察职能,这是可以追溯的最早的监察制度的痕迹。但当时并没有将其当作一项真正的政治制度来实施,也可以说此时监察制度并未形成,而只是一个萌芽期。

(二)形成

到了后来秦灭六国,统一天下,建立了中国第一个大一统的王朝,也就是我们熟悉的秦朝时,监察制度才真正的作为一项政治制度被确立下来,历朝历代沿用。具体来说,秦朝在中央设立了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之一,负责监察百官,替朝廷起草诏命文书,也辅佐丞相,相当于副丞相。而在地方则常驻了御史,史称“监御史”,负责监察地方工作。

到了汉代,监察制度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在中央除了御史大夫之外,增设御史中丞作为副职,加强对中央官员的监管。同时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管,在汉武帝时,将全国分为了13个检查区,称为州部,各設刺史一人,为地方专职的监察官,对其所管辖的州内以“六条问事”作为考核官员的依据进行监察,其中中央辖区又设司隶校尉1人,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百官和中央地区的违法者,与尚书台、御史中丞平起平坐,史称“三独坐”。但在后期的发展中,刺史逐渐转变为行政长官,失去了监督地方的作用,改称州牧,各地发减产去也变为了行政区,地方检察制度形存实亡。

(三)发展

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该时期处于分裂的状态,监察制度有一定的发展,但总体上与汉代相同,中央仍以御史中丞为主要官员,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和都运御史,并且地方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而以不定期派出的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御史的“闻风奏事”也逐步形成。

(四)成熟

紧接着隋朝改中央的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并且将检校御史改为监察御史,专门负责外出巡察地方官吏。到了唐朝,监察制度发展到了成熟期,御史台下设三院,分别是:台院、殿院和察院,并且将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每个监察区设监察御史1人,专门负责巡察所管辖的地区,唐朝进扩大了监察机构的权利并且赋予了御史台一定的司法权,谏官制度在唐朝也日趋完备,形成了台谏并立的局面。

(五)强化

宋朝随着封建专制的加强,监察制度也得到了相应的强化,地方设通判一职,称监州,因其可向皇帝直接报请,遂成为皇帝在地方的耳目,加强了中央集权,除此之位,路一级、地方还设有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等,都有监察的职能。但由于监察御史需定期奏事,有“闻风弹人”的权力,因此御史开始有滥用职权的行为。

元朝的监察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御史大夫必须由蒙古贵族担任,除了中央沿用了御史台外,在陕西和江南分别设置了行御史台,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元将全国夫人你为了22道监察区,各设置了肃政廉访使,形成了全国范围内的垂直监察体系。

(六)完备

明清时期,可以说时监察制度的高度完备时期,明朝时中央集权达到了高峰,将御史台改为督察员,负责纠察百官,下设13道监察御史,负责具体的监察事宜,监察御史直接听命于皇帝,可以独立行使纠举弹劾的权利。除此之外,明朝还设立了六科给事中,专门负责监察六部的官员,凡是六部的上奏都必须交给六科给事中进行审查,如果有不符合的地方,立即驳回,此举有意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的监察御史一起,合成科道官,科道官权利大、范围广,但是在犯罪时的处罚也比一般的官吏要更严厉。

清朝基本沿用明朝的设置,仍然设立督察院,督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专门负责纠察的事,并且将六科给事中并入督察院,共同负责对官吏的监察,科道在组织上完全统一,形成了非常集中的检察权,实现了监察组织的空前完整和统一。

二、分析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自诞生一直伴随着朝代更替,作为封建社会的一种制度安排,加强了中央对地方官府的监督,强化了中央集权,维护了皇权的统治,巩固了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无疑是一项十分伟大的制度建设,但是又由于当时的特殊背景,皇权大于一切,它也存在着很大的弊端,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下面我简单分析一下它的弊端:

前面我已经提过,御史最在出现在战国时期,最早也是作为一种帝王身边的侍从人员,主要负责帮助帝王了解全国上下的各种情况,类似于“耳目”之官,这样的起源随着朝代的更替,即使再怎么发展,也无法摆脱最初的性质,所谓的监察就是给统治者作为一种耳目的工具。以此来说,最大的弊端就显现了出来,监察制度就是一种皇权的附庸,皇帝为了统治全天下,靠自己一个人的力量是根本无法实现的,因此一定要依靠手下的官员,但是一旦统一天下,那么对于皇帝来说,最大的威胁就是手下这些位高权重的官吏了,这样的一种不可调和的矛盾也滋生了监察制度的产生,对于调和皇权和官吏的紧张关系,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当时的历史时代问题,皇权至高无上,根本不接受任何监督,监察机够虽然是独立于官吏之外的体系,但是却要服从皇帝的统治,可是皇帝只是一个人,一个普普通通的人,他只能依靠自己的能力和理性来统治,无法做到完全的公平、正义,也不可避免地会犯各种错误,这种情况就导致了古代的监察制度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制衡和监督的作用,而只是皇帝用来加强专制统治的工具。其次古代的监察制度只有自上而下的监督,只有官监督官、官监督民,却没有一种下级监督上级、民监督官的途径和手段,而官吏由于当时整体的政治格局和形势的制约,又难以摆脱官僚主义的恶习,慢慢的就会被内部腐化掉,而难以实现其监察的功能。

综上所述,古代的监察制度是一种极度依赖于皇权、缺乏群众基础、难以实现其监察目的的“伪监察”制度。

三、分析古代监察制度对于当今社会的意义

虽说古代的监察制度有众多的弊端,但是其作为一项制度建设,从诞生一直沿用至今,还是有很多可以借鉴的意义的,特别是在最近几年我国刚刚又成立了监察委员会,对此可以说是对古代监察制度的继承和革新:

第一,监察是一种对权力制约的重要途径。无论是古代还是现在,一旦有了权力的人,一定会滥用权力,这是无法避免的,所以就一定要有一个制约权力的方法存在,而监察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方法,在古代它之所以很难发挥其作用,是因为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有皇帝这种超脱于法律之外的存在,而在当今社会,特别是我国,最高的权力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而人民代表大会又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没有一个人可以超脱于法律存在,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监察制度就可以很好的起到其应有的监察作用,而不需要依附于皇帝,遵从于个人的意志而存在。

第二,我们要严格保证监察机构的独立性。监察机构作为国家行使监察权的机关,应该和司法机关一样,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要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干涉,也不要干涉其他机关的事物,要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在古代的时候,由于职权划分的不够明确,经常由于监察机关的权力过大,而逾越自己的权限范围,干涉别的机关行使其職权,甚至会在地方形成一种更高级别的行政机构的情况,为了杜绝此情况再次出现,一定要严格控制监察机构行使自己职权范围的权力,杜绝滥用职权的情况出现,依法严格独立行使监察权。

第三,加强监察立法,保证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由于监察委刚刚设立,相关的立法工作还在开展之中,对于监察委的职权范围、行使途径、限制和监督等方面,都缺少一定的立法支持,需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以帮助监察机构更好的发挥作用。在汉朝时,制定了“六条问事”作为对于官员考核的标准,那么我们的监察委也应该有类似的监察标准来行使职权,立法工作的加强迫在眉睫。除此之外,就是对监察机关的监督问题,检察机关如果自己腐败、犯错误了怎么办?该谁监督?在我国,监察委员会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其监督,但是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又太多,人力也匮乏,无法保证监督的有效性,我觉得应该切实地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更好的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做到人民可以监督官,这也是对于古代监察制度弊端的一种修正,希望可以有立法保证人民群众监督检察机关行使职权,这样就可以让人民更放心的把权力交给他们。

最后,加强监察队伍的建设,完善对其考核标准。监察机关作为对权力的一种监督者,其选拔必须极其严格,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也应有一定的从政经验,并且必须是那些能严格保证自身廉洁性的人员才能胜任,并且在上任之后应有严格的考核标准,换下那些不称职的人员。例如在唐朝制定了“四善二十七最”的官员考核标准,严把队伍建设的关口。但是目前我国的选拔制度,主要是公务员考试的方式,明显有应试大于能力的标准,一些新人没有过从政经验,很难扛得住种种诱惑,或许又会滋生腐败的根源。因此监察队伍的建设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一定要重视。

四、结语

古代的监察制度无疑是一项伟大的制度建设,它在我国的发展已经经历了2000多年的历史,在古代由于皇帝的存在,监察制度只是一种依附于皇权的“伪监察”制度。但是在现代就不同了,人民是社会的主体,人民把权力交了出去,权力就应该得到好好地实施,但是如果没有监督,权力就会被滥用,人民的利益就会得到损害,监察制度的存在能很好的保障权力得到合法的利用,也就能反过来切实的维护人民的利益,这就是监察制度在当今社会的最大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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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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