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面临的的困境分析

2021-11-30 17:17夏婷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期
关键词:交易商业银行机构

夏婷

摘要:1999年邵亦波先生创立易趣网作为中国首个C2C交易平台,随之产生了PayPal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开始进入大众视野。2003年马云先生创立淘宝网,紧接着在2004年创立了支付宝,自创立以来便迅速在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市场上占據龙头地位。近年来我国的第三方支付行业获得了长足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已经完全渗透带了大众生活的各个方面。第三方支付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规避了无法收到客户货款的风险,为客户提供了一种全新的便捷式支付方式。尤其为无法与银行网关建立接口的中小企业提供了便捷的支付平台。但是与之对应的却是我国立法的严重滞后把第三方支付置于一个十分尴尬的地位,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制,导致第三方交易存在着巨大的风险。本文将从其市场准入和运营模式来分析第三方支付的风险,指出现有法律规范的不足并提出解决建议。

关键字:第三方支付;商业银行;风险;法律规制

一、第三方支付概述

第三方支付是第三方机构与各大银行签约,并与银行的支付结算系统的接口对接,最终形成买卖双方、第三方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支付流程。简单来说,第三方支付就相当于在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建立了一个中间平台来帮助客户、商家与银行之间高效、快速地完成商品交换及货币结算。与传统的现金或票据直接结算的方式相比,第三方支付弥合了买卖双方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距离,有效解决了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的信任问题,在支付中担任资金暂时托管的中间平台。第三方支付很强大的一个功能在于它的资金清算功能。作为现代新型支付工具的一种,第三方支付被广泛运用在B2C、C2C领域,在整个交易过程作为信用中介在起作用。它主要是使银行和商家建立起联系,实现第三方监管和保障的作用。同时,银行也通过支付宝拓宽了其业务范围,争取到更多客源。相对于传统的交易模式来说,第三方交易简化了交易程序、缩减了商户的运营成本、提高了交易服务质量,减少了因不信任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二、第三方支付的威胁和风险

央行在2005年发布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作出了规范,该办法提出了经营牌照的发放条件。①此后在2010年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分别对主体资格、资金要求和退出机制分别做出了高标准的限定。②在提高准入门槛的情况下,国内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数量骤减。如此高的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竞争的巨大压力。近年来,央行不断出台对于商业银行以及非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规定,尤其对于新兴的第三方支付的标准更是严上加严。根据第三方支付的市场份额计算,主要的有支付宝、财付通、银联在线、银联商务、拉卡拉,快钱、汇付天下、易宝支付、联动优势、通联支付、百度钱包以及京东支付等。其中,真正有实力的支付平台却少之又少。由于各平台的产品服务同质化问题严重,那么最直接最为有效的竞争便是价格战。以至于越来越多的平台采用免费方式吸纳客户,同业间过度竞争使得支付行业利润惨淡。而且第三方支付平台可是说完全是一种信用交易,业务经营模式并非多种多样,对技术性要求也并不高,因此市场的竞争压力是十分巨大的。

首先这种支付平台给同样经营电子支付的商业银行,带来了潜在威胁。在2020年第三季度央行发布的最新支付体系运行报告中显示,电子支付业务保持较快增长,移动支付业务量保持增长态势。三季度,银行共处理电子支付12业务649.77亿笔,金额696.44万亿元。其中,网上支付业务242.44亿笔,金额551.60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56%和11.29%。③在传统的经营模式下,银行多经营大订单,不仅资金本额十分雄厚,而且多是占主动地位。但随着第三方支付的兴起,银行原有的大商户开始把眼光投向了第三方支付平台。毕竟这种简单快捷且信用良好的并不会对自身产生不利影响,相反还会增加资金的流动性,为创造更多财富指定了契机。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为了增长业务,吸收资金,纷纷开始吸纳小商户零售业务。原有的传统模式被打破,全新的市场规则开始出现并渐成体系。当前,绝大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开通了网上支付业务,纷纷加入到网上支付行列中来,跃跃欲试想在飞速发展的电子商务交易支付领域分一杯羹。根据互联网研究机构易观发布报告显示,2018年第3季度,我国网上银行交易规模达488.20万亿元,环比增长了2%,主要业务集中于对账转账、缴费收款以及复杂性的特殊授权的交易领域。在市场占有份额方面,建行、工行、农行、交行、中行等五大国有银行凭借庞大的客户数量优势位列前五,共占有交易市场份额的73.7%。[]由于长期以来广大民众交易支付习惯的影响,使得其对银行的信任度在某种程度上远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业纷纷加入网络交易支付,在一定角度加剧了第三方支付的行业竞争。如此两方在某种程度上形成对峙,这无疑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无可避免的起到了阻碍影响。

此外,第三方支付存在着许多风险。1.首先从它的运行模式来看,像支付宝这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储存着非常庞大的客户信息,在大数据时代,这无疑是一笔巨大的财富。虽然阿里巴巴拥有这些令人觊觎的优势,但也承担着巨大的风险。如果内部操作人员一个微不可见的疏忽就可能泄漏成千上万条客户信息。客户信息安全无法保证会在不经意间给钓鱼网站提供了一个潜在的十分宽广的发展空间。2.作为信用中介来说,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用等级要求是非常高的。第三方机构在交易双方之间承担起担保的责任,为交易的诚信做保证。如果出现信用危机,那么产生的危害将是全方位的,不可估量且难以挽回的。3.第三方支付的另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资金流动的滞后性。这并不是说这种支付方式会导致资金流动性减弱,而是说在买家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确认付款之前,资金一直是暂存在第三方平台的账户之中,而且这笔资金的数目是十分巨大的。如果第三方机构不能够对于这笔暂存资金进行有效的管理,或者说并非合法合理使用,资金就很可能出现空缺和黑洞,那么将会产生难以估量的危害。4.第三方支付在当今形势下,受到了传统商业银行的排挤和打压。考虑到银行金融体系的稳定,央行也正在尝试出台新的政策对第三方支付进行各种管制。一旦央行对其进行限制,那么第三方机构所沟通的双方或者多方主体也可能受到限制,如此这种投资收益就会存在不确定性。

三、我国第三方支付的法律规制不足

我国第三方支付产生时间较短,发展十分迅速且变化多端。而且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现有的我国法律对于第三方支付的规制存在的许多不足。

(一)市场准入门槛过高。2005年《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首次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作出规定,但最终该意见稿并未通过。直到2010年才正式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尽管并未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作出针对性规定,但是对于此类非金融机构,央行出于对金融市场的规范仍然设定了一般企业难以企及的高标准。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很够避免很多缺点,但是却限制了同业竞争。

(二)市场退出机制缺失。这是目前银行体系中很严重的一个问题,市场退出规范少,清算方式和监督管理机制规定不明。而且现有的对市场退出的规定多是针对商业银行,对于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非金融机构的规定甚少,在监督执法时,多是引用其他类似条例或挂靠在某一法律条文之下。

(三)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性质不明。直到现在,央行也并未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作出明确定义。这样对于法律适用和监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造成了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出现不正当行为或不法行为时,可能会产生无人监管或者多重监管的情形。

(四)客户备付金的性质不明,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管理办法中并未对客户備付金作出详细的解释。该笔资金在尚未进入商户的账户之前,应如何定性?在不能进行非法挪用的规定下,能否在取得交易双方的许可下进行合法动用?如果不能,那么这样一大笔资金的安全保障应如何实现?这些都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缺乏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协调机制。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商业银行虽然已经建立了合作机制,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电子商务上的发展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压制了银行电子商务的发展。它们凭借其方便快捷的优点吸引了一大批客源从商业银行转向了第三方支付平台。

我国目前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形势还是十分严峻的,如何在维持原有优势的条件下,选择一条能够扩大其优势地位并且协调好与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业关系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这不仅需要中央银行的努力,从立法、执法的角度为未来的发展提供一个相对健全的机制,也需要各方共同协作才有可能实现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徐晓飞.我国第三方支付的风险与监管[J].市场周刊2020(02):112-113.

[2]刘力,李欣容.浅析第三方支付平台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J].知识经济,2020,(11):64,72.

第三方支付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3]祁砚芩.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互联网金融发展研究[D].山西:山西财经大学,2014.

[4]陈一稀,李纳.互联网金融下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及对策建议[J].新金融,2014.

[5]范伟.互联网金融下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发展与对策[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20(12):45-46.

注释

①参见《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1条-第14条。

②参见《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8条、第9条

③引自《2020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用总体情况》

西北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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