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2021-11-30 17:17王文琪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期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审判司法

王文琪

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最重要的司法制度之一,不仅能够限制法官的司法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而且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司法审判中的主要途径。我国正在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现存问题进行新一轮的改革,但是改革试点中任存在问题有待解决,为了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其司法价值和民主价值,我们必须在改革中继续使这一制度更加合理和完善,更加适应司法行政的需要。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司法改革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概述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特点

1、历史发展

我国古代并没有民众直接参与司法裁判这一制度,开始出现这一制度是在20世纪初清末修律时沈家本主持编撰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借鉴西方的经验规定了陪审制度。①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出规定的法律文献。在随后的1927年,武汉国民政府开始推行新司法制度时提出了参审陪审这一项内容,并于1929年公布了《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但由于历史与阶级的局限性,并未被采用。

土地革命时期共产党政权也对陪审制度做了规定,学界普遍认为这是中国当代人民陪审员制度产生的标志。这一规定与清末及武汉国民政府进行的司法改革有着根本的区别,新的规定具体详细的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完善,体现了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及司法监督的价值。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人民陪审员制度依然在各个革命区被广泛实行。直到解放战争时期陪审员制度仍被适用,只是在表现形式上与前几阶段有所不同。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法规。确立了人民审判员制度的合法性和合宪性。直至2005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实施,从多方面多角度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规定,可以说,这是我国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定的第一部单行条例。②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人民审判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并对改革的基本原则、目标要求、主要内容、实施步骤做出了全面部署。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在选定地区开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2、特点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國的实际国情与国外的陪审制相结合产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实现了中西方优秀法律制度的完美结合。所以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国外的陪审制度有很大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独特性。参审制,又称混合法庭制,指在刑事审判中,由陪审员和职业法官共同决定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的平民参与制度。③第二资格设定不同。资格设定就是非职业法律人参与到审判中的一个标准,标准越高,则参与到审判中的非法律人就越少,这样则谈不上司法民主;反之,标准越低的话,则有可能导致素质参差不齐,正常的审判活动无法进行。我国改革后的法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年龄在28周岁以上。第三有专业的培训。这一点与其他国家是不同的。总之,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陪审制度,它实现了我国实际国情与外国先进陪审制度的完美融合。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1、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司法民主、司法监督。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民主价值。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党坚持践行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使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审判,这对有效遏制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有重要作用。④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监督价值。在审判中,人民陪审员的参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官由于其专业的视角、思维定式所带来的不足。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同时参与案件审判活动而作出的判决,不仅代表司法机关的意见,而且也代表了社会公众的意见,使审判达到合理化和公正化。⑤

2、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定位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定位,即人民陪审员制度需要实现的价值和目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总体来说主要有民主功能和司法功能两种。人民陪审员的民主功能是弘扬了“主权在民”的宪法精神,充分体现了人民司法为人民的本质和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功能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完善我国的诉讼机制,促进司法公正。在参与审判时,人民陪审员能够弥补法官在事实认定上的不足,使审判结果更公正。所以,人民审判员制度的司法功能是重要的。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的问题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各地试点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从周强的阶段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出试点改革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从改革一年时间来看,试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事实审与法律审问题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将事实认定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明确划分是这次改革的重要举措。这项改革举措是为了解决人民陪审员制度长期存在的“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而就改革试点中是否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这一问题相区分,观点分歧很多。但笔者认为不应该将两者区分。首先,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在案件审理中本来就很难区分,如果将案件事实部分完全交由陪审员认定,就会导致法官为了减轻工作量、避免社会舆论压力等只参与法律适用部分,做最后的审判。⑥其次,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分开会和我国现行的审判员案件责任终身制相矛盾。将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完全交由陪审员认定,如果审判结果有问题,责任将要由谁担当?人民陪审员是作为非法律专业的普通平民参与到案件审理中的,他们不应该承担责任,那么就要审判员来承担案件全部责任,这样对审判员是完全不公平的。

(二)选任制度问题

新的改革试点方案中规定了人民陪审员产生方式是采取随机抽取的方法决定最后参与审判的陪审人员,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三次随机抽取的方法可以避免由原来的自荐和组织推选的方式所导致的人民陪审员不具代表性的问题。但是是否将原来的自荐和组织推选作为新的随机抽选方式的辅助方法有待商榷。

(三)群众认知度底问题

人民陪审员制度不是我国土生土长的一项制度,人民群众对其的了解和具体的规定并不熟悉,但是这一制度是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的一项制度,在试点中,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案件数量、人民陪审员的数量等有统计,但是忽略了人民群众的对改革的制度的看法。

(四)陪审制度保障问题

陪审制度保障问题是长期存在的,在改革试点部分法院依旧没有落实人民陪审员的经费。再者经费问题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相关,所以经济发展好的地方就比不好的地方的补助经费高,这也导致了补助经费没有统一标准,不尽相同。还有根据试点法院的反应,人民陪审员大部分都有自己的工作,所以会出现,自己的工作与参审工作相冲突的问题。

三、关于完善改革试点存在问题的建议

(一)正确看待事实审与法律审

陪审制度主要分为参审制与陪审制两种。参审制中,陪审员和法官在审判中的权力并不进行明显的划分。而在陪审制中,陪审团对事实问题的裁决是法官对案件做出判决的前提。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从类型上来说是属于参审制,而这次改革分离事实认定与法律使用问题,使人民陪审员对事实问题认定进行垄断。这一项改革措施并不能够解决人民陪审制度长期存在问题,因为“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归根结底是具体的制度设计和运行偏离了这一制度的原初定位。所以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该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最初定位出发,不能偏离这一定位。再者,如果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相区分,就会与现行的案件责任终身制相矛盾,导致司法制度不能合理的运行,不能发挥它们各自的价值。所以我们要正确看待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区分这一改革举措。

(二)采取随机抽选与自荐、推荐相结合的选任制度

为了解决人民陪审员来源局限导致的不具代表性及不广泛性,应该采取随机抽选为主,自荐、推荐相结合的选任方式。这样既避免了人民陪审员选任中的主观因素,又能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司法民主功能,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三)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知度

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没有文化根基,建立和发展的时间较短,所以人民群众的对制度的了解较少,因此我们才要加强宣传教育,广泛的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营造陪审文化,增强心理认同。

(四)完善陪审保障制度

建议对人民陪审员的补助采取统一标准,并将各地的陪审工作经费纳入到地方财政上,进行独立的预算与补助,分完善陪審保障制度。

(五)科学考核

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考核,不能按照和法官同等的标准进行考核,原因在于,改革后的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表决,所以,将案件的事实认定部分和法律适用部分共同作为人民陪审员的考核标准是不合理的。因此在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中,应当遵循权力与义务相配套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只对事实部分的认定负责。

(六)增强民主意识、提高履职能力

人民陪审员作为陪审制度的主角,首先要认清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本质和价值,其次作为代表人民群众意愿的陪审员要提高参与审判活动的自觉性,明确自己的职责,在掌握专业法律知识的法官面前,人民陪审员要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在事实认定方面敢于行使表决权。最后,司法机关要培养人民陪审员参与工作的热情。这才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和功能。

参考文献

1.专著类

[1]李昌林,民众参与刑事审判[M],人民出版社,2007.

[2]张永和、于嘉川等,武侯陪审[M],法律出版社,2009.

[3]施鹏鹏,陪审制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4]施鹏鹏,法国参审制:历史、制度与特色[M],东方法学,2011.

[5]张永和、于嘉川等,武侯陪审:透过法社会学与法人类学的观察[M],法律出版社,2009.

[6]施鹏鹏,陪审制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7]张永和、于嘉川等,武侯陪审:透过法社会学与法人类学的观察[M],法律出版社,2009.

2.期刊类

[1]向镜伊,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研究[J].湖南,湘潭大学.2013.

[2]张敏,刑事审判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J].上海社会科学院.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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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苗炎,司法民主: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依归[J].法商研究.2015 (1).

[11]李璇炜,人民陪审员遴选制度考察—以中部某七个县市区委实证分析样本[J].湘潭大学.2013.

[12]徐淑萍,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J].安徽大学.2011.

[13]尹林,日本裁判员制度的实践与启示[J],政治与法律.2012,(01).

3.其他

[1]沈德咏:《关于(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04年4月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Z].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年第6期.

注释

①李昌林:《民众参与刑事审判》,人民出版社,2007,第36页。

②张永和、于嘉川等:《武侯陪审:透过法社会学与法人类学的观察》,法律出版社,2009,第6页。

③施鹏鹏:《陪审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第159-160页。

④刘成良:《论我国刑事司法中的民众参与》,硕士学位论文海南,海南大学,2006年。

⑤夏丹凤:《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研究及完善》,硕士学位论文,上海复旦大学,2009年。

⑥周红梅:《人民陪审员制度中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离机制》,载现代交际,2016年第5期。

⑦苗炎:《司法民主: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简直依归》,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1期。

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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