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环节兽药使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2021-12-02 15:17肖桂萍李文霞
中国畜禽种业 2021年1期
关键词:兽药兽医用药

肖桂萍 李文霞

(1,云南省曲靖市兽药饲料监察所 655000;2,云南省曲靖市饲草饲料工作站 655000)

合理使用兽药可以预防和治疗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使用不当、超剂量超范围或违反兽药配伍禁忌使用,特别是使用假劣兽药和违禁兽药,其副作用和毒性将直接危害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动物或人的群体性危害。养殖环节添加违禁药物、不合理用药问题仍比较突出。应加强基层监管机构及队伍建设,强化监管执法力度,逐步规范养殖环节兽药产品的购买使用行为。

1 曲靖2019 年山地牧业发展现状

曲靖牧业发展坚持适度规模、草畜配套、农牧结合、生态循环和废污资源化利用的原则,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2019 年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2513 个,其中生猪、肉牛、肉羊、家禽(肉、蛋用)、奶产业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分别是1522、280、212、496、3 个,年出栏1017.6 万头、62.7 万头、263.3 万只、2718.8 万羽、奶类总产量4.9 万t。

2 养殖环节兽药使用现状

兽药产品的使用辐射所有规模化养殖场和散养户,目前只有52 个标准化养殖企业参与实施兽药使用质量管理规范(GUP),在企业内部建立兽药室,制定严格的兽药管理制度,配备执业兽医或专业技术人员,兽药使用比较规范,在兽药采购和储存中能对兽药产品合法性作出判断,建立入库及使用台账。大多数养殖场(户)离市区较远且分散,未建立兽药室,动物疾病诊断治疗主要靠当地村级兽医人员带药上门服务或自行购买使用,使用兽药时缺乏专业知识或无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存在超剂量超范围、违反兽药配伍禁忌使用兽药,养殖环节添加违禁药物、不合理用药问题仍比较突出,用药记录不规范,不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3 监督管理现状

3.1 基层监管机构不健全

市、县两级建立了兽药饲料监督管理机构,并配备了专业的监管队伍及执法设备设施,负责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但养殖企业基数大,点多面广,位置偏远且较为分散,监管人员少,信息不对称,对部分养殖企业和村级兽医人员监管缺位,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只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违法行为难以及时查处。乡、村两级未建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及队伍,属地管理责任无法落实,监管难以落实到位出现监管盲区。

3.2 养殖环节购买使用兽药难以监管

养殖环节兽药监督抽检难度加大,大多数养殖企业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不熟知兽药产品质量追溯及电子追溯码(二维码)标识制度实施的法律地位,购买兽药产品时不审核兽药产品信息真伪,主要靠销售人员花式推荐,或通过网络购买,兽药产品质量无法得到保障。生产中存在购买使用假劣兽药或者人药兽用的情况。

3.3 村级兽医用药监管不到位甚至出现监管空白

乡村兽医是由县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规定审核发放《乡村兽医资格证书》 并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是农村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主要力量。部分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对乡村兽医的管理不够规范,只限于填表、发证,对申请的资质审核把关不严。诊疗过程中凭借经验和习惯,缺乏专业的诊疗技术。对疾病缺乏系统检查和综合分析判断,常靠药物试治诊断,盲目使用抗生素和抗菌药物,不懂药物配伍,存在超剂量超范围用药,甚至使用假劣药品及人药兽用现象。而管理部门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纠正违规行为,对村兽医的诊疗活动监管空白。

3.4 用药制度落实不到位

部分兽药使用单位及村兽医未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购买、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记录不规范。购买使用假、劣兽药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检查发现只没收药品,责令其限期改正,无法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无法向购买者或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无法保证购买者或屠宰者在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3.5 监督执法能力低下

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监管人员采用现代技术设备扫描兽药产品二维码、查询国家兽药追溯信息平台,信息不对称的兽药产品,由于库存量小涉及金额少,基本上只作法律法规宣传,没收产品。劣兽药只有通过实验检验才能作出判断,且不合格兽药样品数量少,未造成严重后果,查处难度较大。对使用环节发现的假、劣兽药、人用药品均以没收,处以一定的罚款而结案,没有威慑力。因此,违法购买假劣兽药、人药兽用的行为屡禁不止。

4 措施建议

4.1 建立基层监管机构及队伍

加强乡、村两级监管机构及队伍建设,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压实养殖主体和村级兽医人员的责任,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和频次,形成市县乡村四级联动,有效规范兽药使用行为,保障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

4.2 严格落实各项制度

针对牧业养殖量大,养殖企业远且分散的实际,突出重点、因地制宜,以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为突破口,充分发挥各类养殖协会和经济组织作用,稳步推进兽药购买使用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养殖企业和农户建立用药记录制度,完善兽药使用档案,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加快执业兽医队伍建设,推行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压实用药主体责任,规范兽医用药行为,保证用药过程处于监督状态,切实提高用药安全。

4.3 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升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一是采取形式多样的培训,加强兽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兽药基本常识宣传,提高兽医人员的思想认识,普及安全用药知识,提高养殖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质量安全意识及职业道德素质,指导养殖户科学养殖、利用现代技术手段辨别假兽药、合理存储兽药、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二是加强乡村兽医培训,定期对乡村兽医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提高诊疗技术水平,推进乡村兽医向执业兽医发展,逐步提高乡村兽医业务技术水平,强化职业道德,更好地服务于乡村畜牧业发展。三是建立合理的培训机制,加大宣传培训力度,重点宣传培训兽药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用现代技术设备辨别假劣兽药,加深对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认识,提高执法人员监督执法水平,并就当地具体动物疾病现状进行系统分析,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监督强度,确保兽医的专业性。

4.4 推进实施兽药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

创新兽药质量安全监管手段,强化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二维码)标识制度的实施,破解兽药假冒、兽药滥用等难题。明确“二维码” 标识在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中的法律定位,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直接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及时进行查处,精准打击兽药购买使用违法行为。

4.5 兽药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

采取日常巡查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养殖环节、村级兽医诊疗服务活动的监管力度,以清查农业农村部公告的假劣兽药饲料产品、违法使用抗菌药物、非法企业产品、禁用兽药、违禁添加物、“三无产品” 为重点,全面落实重点监控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进、销、存、用等记录台账不全、销售和使用过期、变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和查处意见,进一步规范兽药使用行为。

4.6 强化村级兽医人员监管,规范诊疗服务行为

一是县乡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监督执法工作,加强乡村兽医登记管理、考核和培训,对符合条件完成登记程序的及时审核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书》,建立健全乡村兽医档案,实行持证上岗并年审,取缔无证行医行为,以保证兽医人员持续服务的能力。二是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要的兽医器械,按照兽药GSP 认证条件进行考核,对达不到GSP 认证条件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规范乡村兽药经营、诊疗服务行为。要求按照《兽药管理条例》 和农业农村部的规定购买使用兽药,库存药品应当按剂型、用途分类,并按药理作用系统存放保管,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如实记录用药情况。规范兽药使用,确保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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