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奥斯曼帝国金融体系的近代转型

2021-12-02 23:23
北方论丛 2021年1期
关键词:奥斯曼世纪伊斯兰

王 辉

金融是奥斯曼帝国金融业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城市市民的消费、租房、长途贸易的资金安全以及商业发展的融资需求等都离不开的金融组织的作用。本文在收集整理材料和相关研究的基础上,系统梳理出奥斯曼金融体系的转型状况,并得出金融体系转型既受内外部环境的刺激而演变,又是帝国试图挽救自身免于灭亡的尝试。

一、传统金融体系

过去人们经常认为伊斯兰教禁止利息,并阻止信贷的发展,或者是在信贷方式上施加了严重的障碍。显然,储蓄银行的缺失和银行借贷的不足导致许多观察家得出结论:伊斯兰社会缺乏金融机构和制度。确实如此,在中世纪时期环地中海地区,宗教在禁止高利贷交易方面起到负强化的激励作用,在伊斯兰世界和基督教西方世界都有表现[1]9-32。阿拉伯语的高利贷和利息等术语,在《古兰经》和之后的伊斯兰教著作的一些段落中,遭到了尖锐的批评,但是在古典时代,伊斯兰教法提供了几种方法,可以避免高利贷禁令。就像中世纪后期欧洲禁止相同的禁令一样。各种教法条款主要基于“双重否定”原则,即如果没有得到法学家的十分支持,至少不会宣布该法无效。因此,对于使用有息贷款进行商业信贷不存在障碍[2]77。甚至考虑到伊斯兰教法涉及的紧急状况:中世纪伊斯兰社会发展了复杂金融机构和制度。12世纪末,甚至13世纪初,中东的金融机构比西欧和南欧更为发达。此外,几个世纪以来,伊斯兰教的货币体系,继续与地中海地区的其他社会的货币体系进行互动[2]78。奥斯曼帝国金融发展状况将在下文进行阐述。

(一)民间的“有息”借贷

伊斯兰禁止利息和高利贷,而且禁止正式的信贷机构,以阻止奥斯曼社会借贷的扩张。已故的罗纳德·詹宁斯(Ronald Jennings)的伊斯兰法庭记录表明,16世纪期间,密集的贷款人和借款人网络,围绕着安纳托利亚的城市开塞利(Kayseri)、卡拉曼(Karaman)、阿马西亚(Amasya)和特拉布宗(Trabzon)等繁荣发展。他的研究涵盖了20年的周期,他发现了数以千计的涉及债务的法庭案件。在这些记录中登记了每个家庭的许多成员和女性,因为其向其他家庭成员和外人借贷。毫无疑问,这些记录表明,信贷的使用是广泛的,并在城市乃至乡村社会的各个部门之间传播。根据伊斯兰教法和奥斯曼世俗法律,大多数贷款和借款的规模很少,需定期支付利息,而且须经法院和乌莱玛(宗教学者)的一致同意和批准。他们在处理法庭这类案件时,认为不需要隐藏利息或诉诸商业技巧,以达到清除法律障碍。利息的年利率介于10%—20%之间[3]168-216。

放债人资本供给相当丰富,一般由不垄断的小团体组成。上述城镇的穆斯林放债人超过基督徒和犹太教徒。到了17世纪末,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安纳托利亚或阿勒颇地区的非穆斯林可能获得信贷市场的控制权。因此,商业或商业心态和利润动机渗透到这些地区的城市社会群体中,不仅是集市的人们,还有农村的土地所有者、军事团体、乌莱玛等[4]146-185。

根据哈姆·格柏(Haim Gerber)的研究得知,在布尔萨,信贷被广泛和密集地使用,即使用者是最穷的社会阶层。与此同时,布尔萨的信贷模式也展现出与安纳托利亚其他城市的不同特点。布尔萨借贷者的贷款数额很大而且信贷关系也涉及来自其他城市的人。贷款合同显示参与者通常采取简单的安排来规避利息禁令。一种常用的方法是在羊毛或布料销售中,借款人接受了定期贷款。据说,还买了一匹羊毛或布,匹布或羊毛价格等于合同期限结束时双方所赞成的利息额[5]127-147。另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存在金额庞大的放贷者阶层,该阶层没有主宰所有的贷款数额,但依然在整个贷款数量上发挥重要的作用。他们的房产经常超过数十万,偶尔也有数百万阿克切的资产[6]108-109。

在15世纪至16世纪期间,希腊人和犹太人是伊斯坦布尔的主要金融家,他们不仅向私人借贷企业,而且短期内也向国家借贷。他们也是在包税合同拍卖的主要参与者。如唐· 约瑟夫·纳西(Don Joseph Nasi)的家人被迫早些离开了伊比利亚半岛,并于1552年抵达伊斯坦布尔。他把自己惊人的崛起归功于为塞利姆王子提供的金融服务。在伊斯坦布尔,他能够向波兰和法国的国王提供大笔贷款。许多重要的奥斯曼精英投资了这些贷款。在1588年年末,葡萄牙马拉诺的银行家族到伊斯坦布尔定居,据说给他带来850000杜卡特金币,而且唐·约瑟夫·纳西曾经收到同样的恩惠。大规模的借贷和贸易行动形成了该家族活动的核心。这些操作通过欧洲中心国家的代理网络进行中心,然而,17世纪犹太人在国际贸易和金融方面的活动有所下降[7]209-215。

在一项研究中,波格丹·穆策斯库(Bogdan Murgescu)检验了罗马尼亚公国、埃迪尔内以及伊斯坦布尔借贷市场之间的联系。到17世纪末,瓦拉几亚和摩尔达维亚的王子们无法满足伊斯坦布尔对年贡品支付不断增长的要求。结果,他们开始从埃迪尔内和伊斯坦布尔的信贷市场借出大笔资金。王子的账单表明,从1694年到1703年之间,他们向这两座城市的债权人支付的总债务,共计100万荷兰塔勒(货币名称)或400000威尼斯杜卡特金币。这些所得,有一半归大多数穆斯林放贷者所有。显然,这些资金的一部分属于行会,它们是被他们的负责人借出的。支付给希腊东正教和犹太人债权人占总额的40%。 这些贷款的利息通常是按月确定的,月利息在2%—2.5%之间徘徊[8]39-51。

在伊斯坦布尔和安纳托利亚地区的城市中心,另一个重要的贷款提供者是瓦克夫(宗教基金组织),其建立的明确目标是放贷出它的现金资产,并利用利息收入履行它们的宗教善功。在15世纪早期 ,这些捐赠开始得到奥斯曼帝国法庭的批准。到了16世纪末,宗教基金组织在安纳托利亚和巴尔干各省已经变得流行起来。除了詹宁斯和格伯提到的安纳托利亚诸城市中心的案例以外,1570年伊斯坦布尔的瓦克夫清单,还指出存在大量的瓦克夫。调查表明,伊斯坦布尔的现金贷款利息率为每年10%(1)对于瓦克夫的详细阐释,见于巴坎·欧麦尔·卢特菲和埃克雷姆·哈基·艾维迪的著作:《伊斯坦布尔瓦克夫的土地清册:伊历953年(1546年)》〔Barkan, Ömer Lütf1 and Ekrem Hakk1 Ayverdi, stanbul Vakf|ar Tahrir Defteri: 953 (1546) Tarihli, Istanbul, 1970.〕。。

穆拉特(Murat Çizakça)对16至世纪18世纪布尔萨的宗教基金组织进行了详细研究。他的研究表明,该组织通常将小额贷款用于小型借款者,包括家庭和小型商户,其中很大一部分仍然是以消费者为导向的贷款。结果表明,在18世纪期间,有多达9%的布尔萨市居民使用来自瓦克夫的贷款[9]335-336。

从16到到18世纪,瓦克夫的贷款利率通常在11%—13%之间,低于其他信贷交易的现行市场利率。在18世纪,一个突出的发展是越来越多的资金分配给受托人了。受托人然后利用借入的资金,以更高的利率向伊斯坦布尔的大规模放债人借出,他们将这些资金用于支持大规模行业的融资,比如最重要的是长途贸易和包税[10]131-134。

16世纪,在奥斯曼乌莱玛之间,发生了一场关于瓦克夫是否非法的激烈辩论。那些认为瓦克夫非法的人,认为只有具有永久价值的物品(如房地产)才能构成一个瓦克夫的资产,而瓦克夫违反了伊斯兰教法禁止利息的条款,然而,大多数乌莱玛仍然非常务实,认为任何对团体组织有用的东西最终对伊斯兰教都有用。在激烈的争辩过程中,当时国家任命的著名宗教领袖埃布苏德·埃芬迪(Ebusuud Efendi)表达了纯粹实用的观点。他认为,取消利息会导致许多宗教基金会的崩溃,这种情况会危害到穆斯林共同体[11]289-308。

一方面,瓦克夫在帝国阿拉伯省的地理扩散程度尚未确定。起初,有人认为,阿拉伯省份不存在,因为有利息的借贷不被接受,但这种观点已受到挑战。瓦克夫在阿勒颇的情况被记录下来,未来的研究很有可能会在阿拉伯城市,至少在叙利亚揭示更多,然而,安纳托利亚和巴尔干,与帝国的阿拉伯省存在质的差别。另一方面,是帝国的阿拉伯省关于信用被接受的轻松程度和现金基础的频率。根据叙利亚的法庭记录,阿卜杜勒·卡里姆·拉菲克(Abdul-KarimRafeq)认为,16世纪无息贷款数量远远超过有息,只有在伊斯坦布尔苏丹的命令下,法院才不情愿地认可有息贷款,然而在18世纪初期,有息贷款开始主导城乡借贷市场[12]53-68。

长途贸易融资的一个重要工具是汇票或信用证。其基本目的是加快长途贸易支付或资金转移。在欧洲,汇票的汇率需要一种货币换取另一种不同地方货币类型。汇票被使用在安纳托利亚、爱琴海群岛、克里米亚、叙利亚、埃及和伊朗等国家。奥斯曼帝国的法庭文件记录了15世纪和16世纪时期的布尔萨,使用信用证或汇票的频率很高。当地法官(卡迪)积极参与各种各样的信用证或汇票的执法工作[13]268-269[14]554-562。另一种形式的信用证是哈瓦拉,中东等地区的一种基于承诺和信誉的传统转账体系。它被用于私人和国家的贸易中,以避免危险等其他因素耽误现金运输。

(二)商业伙伴关系

尽管没有不可逾越的障碍去反对有息的商业借贷,但是替代选择不是中世纪伊斯兰世界的追求;相反,其他商业技术也像有息贷款一样扮演同样的作用,从而使有息贷款的重要性下降了。其中包括多种商业伙伴关系,如信托出资或契约、信贷安排、债务转移以及所有被宗教理论认可的借贷。因此长途贸易的融资不是简单地由涉及利息的信贷决定的,而是多种伊斯兰商业伙伴关系决定的,其具体情况取决于不同的合作伙伴提供风险和资源的特质[2]83。古典时代以来的伊斯兰世界,奥斯曼帝国商人广泛使用各种伊斯兰商业伙伴关系。长途贸易融资和某些其他类型的商业公司最常用的方法,是古典伊斯兰信托出资伙伴,其中,投资者将其资本或商品委托给代理人,负责人与投资者进行贸易,然后根据一些预定的方案,利润由代理人和负责人共享。因旅行紧急或者商业冒险本身导致的任何资本损失只由负责人承担。代理人的责任仅限于他的时间和努力[15]198-207。在较小的范围内,奥斯曼帝国还使用伊斯兰哈尼法学派的穆法瓦达伙伴关系。这些伙伴关系等同于资本、努力、回报和负债等。在相关的合伙出资或信托安排中,合作伙伴可以自由投资不同的金额,并统一分享回报,而且以不平等但预先安排的费率承担责任[2]83。

从15世纪到19世纪中期,伊斯兰法院关于商业纠纷的记录及其证据表明:至少在安纳托利亚和伊斯坦布尔,奥斯曼法学家充分了解中世纪穆斯林法学家的教诲,并严格遵守伙伴关系引发的纠纷中的古典伊斯兰原则。除了少数例以外,总体来说,来自数百个商业伙伴关系的证据,表明古典伊斯兰伙伴关系形式不仅存活下来,它们的原始形式确实延续到19世纪。穆拉特(Murat Çizakça)称,小型公司或合伙企业在帝国的主导地位,可能是这一领域变化有限的主要原因[16]711-723。

(三)官方借贷方式——包税制

尽管对国王、王子和政府的贷款是中世纪和现代早期欧洲银行常规业务的一部分,但是在伊斯兰世界,统治者和公共财政部门对现金预付款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它们采取包税制的安排形式,然后拥有流动资金的个人向政府提供现金,以换取固定时期内某一地区或财政单位的税收。从地中海到印度洋,从中世纪到现代早期,包税制主导着伊斯兰世界[2]84。

在15世纪至16世纪期间,中央政府通过包税制获得一些收入,但仍然有限。直到16世纪后期,国家税收规定中最大的一部分被地方征收,而且大部分实物税被蒂玛尔制度下的西帕希获取。地方西帕希使用这些资金装备军队且训练一定数量的士兵以从事军事行动。蒂玛尔体系对金钱和公共财政的用途产生许多影响。最重要的是,蒂玛尔是一个分散的体系,其中税负和收入被地方征收和消费。很大一部分税收没有到达中央财政。在这个体系下,西帕希往往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农村团体成员。因此,他们不得不把征收的大部分实物兑现成现金,然后花在士兵培训和装备上[2]85。

截至16世纪下半叶,国家财政相对较强,因为通过帝国的领土扩张从而快速获得额外的收入,而中央没有必要增加收益。在16世纪下半叶,国家出现了短期借款的例子。这些贷款是由犹太金融家提供的。他们借给了官僚机构的高级成员甚至是苏丹的儿子。显然,这些服务使金融家赢得了利润丰厚包税合同的内幕[7]212-214。

在紧急时期,特别是在战争期间,随着财政困难的开始,奥斯曼帝国开始集中采取从高级官员包括大维齐和苏丹自身借款的措施。卡罗琳·芬克尔(Caroline Finkel)对奥斯曼在匈牙利作战的详细研究中,表明这些贷款的数量及范围,从数十万到数百万阿克切不等。此时,高级官员全额偿还的机会还是相当高的,而且积累了丰厚的资本。此外,贷款能够满足支付部队现金短缺的需求,并在避免士兵叛变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即使国家没有在这些贷款上支付利息,而从流动司库中借出资金,官僚机构的成员采取行动坚持,甚至巩固他们在他们的体系中的地位,毕竟他们是主要的受益者[17]261-263。

随着军事技术的变化和中央需要维持庞大和永久的军队,蒂玛尔体系开始失去它的军事和财政意义。结果,中央收取农村生产的大部分剩余变得压力增加。到16世纪末,蒂玛尔制度开始被抛弃,转向包税制,税收单位穆卡塔雅(mukataas)开始在伊斯坦布尔被拍卖[18]283-337。这种转变对小城镇和农村资金使用水平的影响不完全清楚。在较早的时期,西帕希负责将征收的实物税转换为现金。包税商或他们的地方代表现在承担相同的责任。在15世纪至16世纪期间,西帕希以现金收取税款,但是政府的西夫特税(农场税)很快就被放弃了,农村的税开始几乎全部征收实物。这种变化也可能是对17世纪货币日益短缺的一种回应。包税体系也创造了将每个地区的大笔资金转移到首都的需要,然而它们很少以现金形式携带;相反,信用工具和汇票开始更频繁地被用于国家与商人的支付渠道,包括环绕巴尔干半岛与东地中海地区的奥斯曼帝国人和欧洲人[2]86。

从长远来看,国家财政状况进一步恶化的压力使得中央政府要更多地利用以国内借贷为目的的包税体系。因此中央政府开始增加包税合同的期限,即从一年到三年、从三年到五年,甚至更长。预先要求逐渐提高包税合同拍卖价的比例。包税制因此转变为将实际税收作为中央政府抵押物的国内借贷形式。中央政府要求更多预付款的需求,迫使拍卖者为确保长期业务融资的安全的需要,伊斯兰商业合作伙伴被用于这些事业。在个人参与包税合同拍卖竞标的背后,经常存在一个合作伙伴关系,其中包括金融家和他们的代理人。他们经常打算通过将大型初始合同分成小块和寻找分包商来组织征税。这些安排主要以阿穆达拉巴合同的形式出现,尽管也使用了其他类型的伊斯兰商业伙伴关系,如信托(inan)[19]145-218。

穆拉特(Murat Çizakça)编纂和审查了16世纪至17世纪期间534个样本,表明60%的包税商都是穆斯林。犹太人占包税商的比例,在1591年至1610年间增至49%,随后在17世纪下降,平均为28%。基督徒的比例仍低于10%。政府文件为包税商合作伙伴关系提供了证据:虽然很多涉及融资的合作伙伴关系,可能并没有被记录在官方文件里,但是在政府文件中,接近85%的合作伙伴存在于单一宗教共同体中,其余则是不同宗教社区的合作伙伴[20]143-154。

随着17世纪中央政府的权力下移,政府失去了对包税合同的控制权。这些合同简单地以固定价值保留在同一包税商手中数十年,暗示了这些合同的拍卖不再具有竞争力。官方记录显示,这些冷冻的包税资源主要由官僚机构的成员控制,尽管他们很可能会在融资和或实际汲取税收方面采取合作伙伴关系。在很多情况下,首都的这些内部人士在初次拍卖后,他们会把合同卖给分包商[10]140-145。

19世纪上半叶,国家的财政困难与其短期和长期金融的需求紧密相关。自16世纪以来,国家依赖金融家的短期贷款以及征税过程的融资。当包税制期限从短期转向长期后,大额预付款的融资变得极为重要。

从表面上看,终身包税制几乎完全掌握在奥斯曼帝国的统治阶层手中,包括宫中女性等,而其他社会团体通常不允许参加包税合同拍卖。在许多情况下,赢得拍卖合同的包税商在最初拍卖之后,并未参与包税的日常运营中。他们背后往往是借给他们预付款的金融家,安排了税基资源的分包,并将年金支付给国库;然后净收益被国家、总包商、分包商和货币兑换商瓜分。因此,最初包税合同的拍卖者变成了缺乏税基的所有者。穆拉特(Murat Çizakça)估计,中央政府只收到约三分之一,或约四分之一的净税收总额[10]165-166。

奥斯曼信贷和金融机构保留了其传统的伊斯兰血统。到了17世纪末,大部分时间内奥斯曼帝国的金融机构不受欧洲相同机构发展的影响。密集的信用网络仍围绕奥斯曼城市中心以及周边发展。尽管伊斯兰禁止利息,但穆斯林企业家继续利用伊斯兰世界大部分地区蓬勃发展的商业伙伴关系。奥斯曼帝国政府继续依靠包税制征税,而依靠短期借款成为大多数伊斯兰国家的惯例。随着奥斯曼与欧洲经济互动不断加强,欧洲私人和公共的金融机构的影响力在18世纪开始增长,并于19世纪引入现代意义上的金融机构——银行。

二、近代金融体系的确立

(一)银行的诞生及其发展

随着与欧洲经济和金融更大比例地一体化,奥斯曼帝国于1840年代首次建立现代意义上的银行。部分需求来自欧洲贸易的增长以及商人的融资需求。事实上,在奥斯曼帝国开始运营的第一家银行是士麦那商业银行。该银行于1844年由一群拥有总资本为20万英镑的英国商人在伦敦成立,从而满足了伊兹密尔地区的欧洲和其他商人日益增长的需求。在1847年金融危机期间,该银行被迫关闭[21]57-60。

对于19世纪80年代建立的大多数银行而言,给国家的借贷仍然是业务中最重要的一部分。第一家在奥斯曼帝国建立的银行是君士坦丁堡银行(Dersaadet Bankasi),该银行成立于1847年,拥有200000英镑的资本。该银行向政府提供短期贷款并稳定奥斯曼政府纸币的汇率。其初始资本来自加拉塔的两位主要银行家J.艾伦(J. Alleon)和Th.巴尔塔齐(Th. Baltazzi)。由于纸币数量的增加,银行无法阻止纸币汇率长期的恶化,而且亏损的财政导致政府无法继续为该行提供财政支持,该行被迫于1852年关闭[22]53-54。

政府努力建立一个满足其金融和货币需求的银行,然而在克里米亚战争之后不久,英国资本集团于1856年组建奥斯曼银行。该银行获得了一份英国的皇家许可证,并在伦敦成立,启动资本50万英镑,但其业务中心位于伊斯坦布尔。 它被允许在帝国的其他城市开设分支机构(不包括埃及)。政府持续的财政困难很快迫使它寻求一个更强大的欧洲机构。1863年,英属奥斯曼银行加入了法国金融集团,持股比例为50%,同英国共同成立奥斯曼帝国银行。这家新银行由伦敦和巴黎的委员会管理,它负责指导伊斯坦布尔的日常行政工作。奥斯曼帝国银行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的双重性质,作为法英的私人银行以及伊斯坦布尔的国家银行。银行被委托与国库进行大部分交易,以换取向国家提供某些短期贷款的责任。而且同意帮助国家撤回现有的纸币和流通中的劣质货币。奥斯曼帝国银行在外国债务服务方面也享有特权。奥斯曼政府未能偿还外债的大部分,由该银行处理,并收取1%的佣金。奥斯曼政府承诺不发行任何纸币,而且该银行被授予垄断发行黄金与纸币的权利。所以该银行享有独特的金融和货币特权,并从中获得最大利益[23]407。

到了1870年代中期,奥斯曼持续的财政困难和欧洲金融市场上高息奥斯曼债券的普及问题,共同导致向奥斯曼借款成为一个非常有利可图的生意。加拉塔银行家试图通过与英国、法国和奥地利金融集团结盟并在首都建立一些银行,从而获得金融市场份额。此外,还有一些小型商业银行成立于1870年代早期,但是1870年代后半期的金融危机期间,它们被关闭了。同样,一个英国集团于1866年成立了一个拥有100万英镑资本的奥斯曼金融协会,以支持美国内战期间的西安纳托利亚棉花种植[22]62-69。

(二)商业银行的形成与发展

虽然最初奥斯曼帝国银行是英法合资银行,但是在1880年代,法国人拥有80%以上的股份,而且巴黎委员会很快成为奥斯曼帝国事务的真正决策机构。本行继续保持奥斯曼债券市场的首要地位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然而,在这后期,它的商业和银行投资活动日益突出。它在奥斯曼帝国发展了一个广泛的网络,由18个分行(分支机构和次分支机构),埃及和塞浦路斯的机构以及其他地区机构组成。该行支持并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了法国资本集团的活动,它不仅在奥斯曼发行浮动的债券,还有各种直接投资项目,如铁路、港口、公用事业、矿业和保险公司。相比之下,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法国和欧洲对农业和制造业的直接投资依然有限。随着英国资本和金融集团于1880年开始缩减对奥斯曼帝国的兴趣和投资后,由德意志银行带头的德国集团成为法国资本在这些活动中的竞争对手[2]221。

1899年以后,欧洲商业银行包括大小银行之间形成了激烈的竞争,因为其中许多银行都急于在奥斯曼帝国开设分行。这些银行旨在从当地客户提取存款为贸易和农业提供资金。最有利的条件是提供给那些拥有储蓄的商人、贸易者和地方乡绅,吸引他们的储蓄并回应他们的信贷需求。奥斯曼帝国银行比任何竞争对手都处于更好的位置,但是该银行也从事商业运作,商业票据贴现,提供付款的汇票[24]589-614。

除了由欧洲成立的银行或银行分行以外,国内资本集团在1880年代创建了少数区域性的银行。如1888年建立的萨洛尼卡银行,1891年建立的米蒂利尼银行是其中最重要的。1910年后,随着国内资本大幅增加,大量的奥斯曼银行建立起来。因为青年土耳其党政府的政策推动了国内资本和穆斯林——土耳其资产阶级的发展。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伊斯坦布尔的四家银行和安纳托利亚的两家银行都是拥有初始资本的国内集团筹建的。这些努力在1917年年初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该年拥有400万里拉资本的奥斯曼国家信贷银行建立了。奥斯曼政府希望该银行能够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还计划将这个机构转变为帝国的国有银行。当奥斯曼帝国银行的特权于1925年到期后,奥斯曼国家信贷银行履行继续前者的职能[25]137-149。

19世纪最重要的国内银行是1888年由国家建立的农业银行(Ziraat Bankasi),通过向耕种者延长低息贷款来支持农业发展。这个机构的起源自地区基金和公共改进基金系统,其始于1860年代改革主义者首相米德哈特在巴尔干半岛创建,后来被整个帝国复制。为了提高其机构的适用性,该行建立了400多家分支机构,比其他任何金融机构的数量都多。虽然作为信贷机构,它无法满足农民的全部需求,但它开创了传统放债人所需的高利率的替代方案。作为帝国中为数不多的本土银行之一,它是政府努力汲取国内储蓄为经济发展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26]210-227。

三、结语

首先,从奥斯曼传统社会的金融体系到近代金融体系的转变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涉及一系列因素,如伊斯兰教法名义上的禁止到实际上的默许,政府财政需要、商业贸易需求、城市市民的消费需求等决定了金融体系的演变。其次,金融体系的转变也是奥斯曼帝国自我模仿与改造的过程。帝国在19世纪融入欧洲经济和金融的速度加快,尤其是在坦齐马特时期,金融领域的改革主要参照西方:先是引进西欧的金融制度和组织而且由西方国家控制,后经过学习,建立了由本国资本家掌控的银行。最后,金融体系的变迁也是帝国整体制度改革的一个缩影。帝国解决财政赤字危机的自救方式,尤其是青年土耳其党统治时期一系列由国内资本集团建立的银行,特别是奥斯曼国家信贷银行的建立,逐渐行使了央行的职能,它颠覆了由英、法和德等国控制奥斯曼金融机构发展的态势,也是该国金融体系走向独立的过程。

猜你喜欢
奥斯曼世纪伊斯兰
世纪赞歌
嘉米拉伊斯兰服饰旗舰店
车 站
20世纪50年代的春节都忙啥
My School Life
奥斯曼的巴黎
世纪中国梦
浅析奥斯曼巴黎城市改造的现实意义
伊斯兰刀剑欣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