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西方国家家庭补贴制度——基于三种福利制度的比较》

2021-12-02 14:24赵彩凤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5期
关键词:津贴补贴家庭

赵彩凤

家庭补贴,又称为家庭和儿童补贴或津贴,是国家政策、法规规定针对有孩子的家庭,特别是儿童,给予的任何形式的实物或现金支持。由李薇编著的《西方国家家庭补贴制度——基于三种福利制度的比较》认为家庭补贴制度是一种专门针对普通儿童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为保障儿童生活、补偿维持家庭费用,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立法为途径,以家庭和儿童津贴为依托,而提供各种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系列法规与政策的总称。关于家庭补贴制度的内涵,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阐释,基于运行机制的阐释它是收入再分配的手段、可作为现金转移支付的工具和经济调控的方法;基于实际效应的角度,它是一种儿童保护制度、鼓励生育优生的政策工具,并且可以降低贫困率,尤其是儿童贫困。西方国家家庭补贴制度的改革发展经历了从单一目标到多元目标的转变。

以英国、美国、加拿大和日本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福利体制的家庭补贴制度都经历了建立、发展和改革三各个阶段。英国和加拿大家庭补贴制度是建立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经济政策演变而来,日本和美国的家庭补贴制度是建立在社会保障与福利制度发展的基础上。核心项目是儿童补贴,是针对家庭和儿童的基本生活援助,补贴范围主要是儿童基本生活,维持儿童基本生活需要;在享受条件方面,英国家庭补贴项目的享受条件较为宽松,只要是本国居民且抚养子女就基本能享受津贴,美国为贫困且抚养子女的家庭才可享受家庭补贴;加拿大补贴条件为低收入且抚养子女的家庭;日本享受条件针对贫困家庭且抚养子女或者单亲家庭。在给付期限方面,英国和加拿大给付期限较为稳定。美国由于给付期限与家庭收入挂钩,无明确给付期限,但只要贫困家庭超过一定收入界限就会退出该制度。日本给付期限很不稳定,具体给付期限变动较为频繁;在给付标准方面,按照孩子出生顺序有所差别,其中英国、美国和加拿大都是按照孩子出生顺序递减式的补贴,日本则是第一个和第二个孩子的补贴标准往往低于后面出生的孩子,津贴对象从第三个孩子改为从第二个孩子,但是津贴的时限从到中学缩短为进小学时,津贴金额第二个孩子为每月2500日元,第三个孩子起每月5000日元。1991年,日本又将津贴对象扩大到第一个孩子,但是领取儿童津贴的时限缩短到3岁以下,英国家庭补贴水平是四个国家中最高,其次加拿大,家庭补贴平均支出水平为0.57%,日本家庭补贴平均支出水平最低,仅为0.14%。在责任主体方面,英国美国加拿大家庭补贴制度的责任主体是政府。而日本的责任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雇主。日本工薪家庭的家庭补贴支出中用人单位承担70%,中央政府承担20%,地方政府承担10%;非工薪家庭的家庭补贴支出全部由政府承担,中央政府承担2/3的财政责任,地方政府则承担1/3的财政责任。

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保守主义福利体制下的家庭补贴制度都经历了建立与发展、改革时期。都是从民间开始发展、与保险相联系、由雇主提供。补贴对象必须工作,只有工作才能享有领取资格。但到了发展阶段,主要表现为雇主提供型家庭补贴的退出、政府主导型家庭补贴的出现。法国在家庭补贴制度方面走在西方国家的前列,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法国已经建立一些补偿所,1939年法国颁布的《家庭法典》具有重要影响,规定家庭补贴不再仅限于向贫困的领薪者提供,而是向所有在职人员发放,不管他是领薪者或者是独立经营者。法国家庭补贴制度的覆盖面得以更大的扩展。1983年和1984年,法国开始设立向“全国家庭补助基金”缴纳1%的自然人所得税的特殊税赋,占整个家庭补贴的40%的收入调查型家庭补助将不再由雇主分摊,而是转移到家庭税上。1985年,法国通过多个有关家庭补贴改革的法令,家庭补贴仅向有3个孩子以上的家庭提供,用家庭支持补贴代替以前的孤儿补贴,并向全部孤儿发放。从补贴对象来看,法国和德国家庭补贴对象从早期基于雇佣关系拥有孩子的劳动者转变为一般有孩子的家庭,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将补贴对象转移到与就业无关的一般有孩子的家庭。法国补贴对象的年龄上限为19岁或20岁,德国补贴对象的年龄上限一直维持在18岁,但学生对象年龄为25-27岁变动。从责任主体来看,法国和德国由雇主承担,资金来源于雇主缴费。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政府开始承担家庭补贴责任,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主要通过税收供给。保守主义福利体制下的家庭补贴制度是由雇主分担转向国家全部负担。

以挪威和瑞典为代表的自由主义体制下的家庭补贴制度都经历了建立、发展和改革阶段。20世纪40年代,这两个国家几乎同时建立家庭补贴制度。挪威家庭补贴项目在为全体儿童提供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凸显儿童照顾。包括怀孕津贴、教育津贴、搬迁津贴等,涉及儿童的生育、教育、发展等领域。瑞典家庭补贴项目主要是儿童津贴和大家庭补助。项目设置围绕在分担儿童抚养费用方面,包括父母津贴、儿童金、生活支持、残疾儿童照护津贴等。在享受条件上较为宽松,挪威和瑞典无需进行任何形式的收入调查,只要是该国居民就可以享受家庭补贴。责任主体较为单一,主要是中央政府,资金通过国家税收来供给,100%由政府承担财政责任。挪威家庭补贴主要由中央政府承担,瑞典家庭由中央政府、省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

三种福利体制下,不同国家的家庭补贴制度选择不同的发展道路,形成了不同的制度模式。总体上看,当代西方国家家庭补贴制度可以划分为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三种模式。从内容体系、结构体系以及层次体系来看,三种发展模式的家庭补贴制度项目定位存在明显差异。

一是以英国、美国、加拿大和日本为代表的社会救助模式,侧重于生活性需要的满足,家庭补贴项目的构成围绕基本生活需求展开,项目设置主要是为了保障贫困儿童和家庭的基本生活,目标对象为低收入家庭的儿童,责任主体主要是政府,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需要进行严格的经济状况调査,给付水平较低,覆盖面较为有限;二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社会保险模式,侧重于发展性需要的满足,家庭补贴项目主要的目标对象从早期基于雇佣关系拥有孩子的劳动者转变为一般有孩子的家庭,责任主体经由雇主转变为政府,申领的条件较为宽松,给付时限相对较长,覆盖面处于中等水平;三是以挪威和瑞典为代表的社会福利模式,侧重于幸福性需要的满足,以所有儿童和家庭为对象,责任主体为中央政府,资金来源为政府财政,不设置经济状况调查,每个儿童享有标准统一的津贴,给付水平较高。

西方国家无论选择何种家庭补贴制度道路,都是符合各国的经济、社会、政治与历史文化背景的,也是符合不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需要的。西方国家家庭补贴制度发展道路没有优劣之分,三种福利体制家庭补贴制度或三种发展模式家庭补贴制度都是合理的。通过去商品化和分層化的作用,可以发现,三种福利体制家庭补贴制度功能不同,但均符合各国自身的基本国情。与此同时,三种福利体制道路决定了家庭补贴制度的三种发展模式。在不同福利体制下,家庭补贴制度的内容体系、结构体系和层次体系表现出明显差异。但这种差异性并无高低之分,只要符合本国的国情,不同的制度发展模式都能发挥家庭补贴制度的最大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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