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六大误区:限制中仍有机会

2008-11-26 10:42王海东
WTO经济导刊 2008年11期
关键词:补贴规则条件

王海东

在补贴政策上的过于谨慎和过于随意都是由于对补贴协议的不了解或误读造成的。在不违反世贸规则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补贴促进经济发展成为今后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防止补贴使用不当导致的不公平竞争,世贸组织针对补贴问题制定了严格的规则,其中关于货物贸易最主要的补贴规则是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及WTO《农业协议》中的特殊规定。此外,我国入世时在补贴方面还做出了一些特别承诺。这些无疑都是我国在制定和实施补贴政策时需要遵守的多边纪律。

六大误区影响补贴实施

近年来,针对我国的反补贴调查逐年增多,我国各级政府和企业对补贴和反补贴问题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但是部分地方政府对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存在着一些误读,主要是关于设定补贴的范围和界限问题。

误读一:认为凡是与外贸出口有关的补贴都受到WTO规则的限制,所以要尽可能少地实施与外贸出口有关的补贴,或者干脆不实施这类补贴。

解答:事实上,WTO只是强调要有效约束和规范补贴的使用,防止补贴对竞争的扭曲作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只约束货物贸易领域具有专向性的补贴,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属于不可诉补贴,不受约束。

误读二:认为凡是具有专向性的补贴都被WTO规则所禁止,所以应停止实施所有具有专向项的补贴。

解答: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除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属禁止性补贴外,其他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只有在对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才被禁止。

误读三:认为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不能设定任何条件,所以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很难广泛实施。

解答: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不是没有任何限制条件的补贴,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完全可以设定严格的条件,关键是设定的条件必须符合客观、中性、透明、自动的要求。

误读四:认为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可以保留部分出口补贴补贴。

解答:出口补贴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的禁止性补贴,除少数发展中成员外,任何成员不得实施或维持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我国在入世时明确承诺,自“加入时”起停止实施一切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误读五:可诉补贴不是WTO规则禁止的补贴,可以大量使用。

解答:目前WTO成员实施的禁止性补贴数量越来越少,而可诉补贴越来越成为WTO成员关注和进行反补贴调查的重点,特别是随着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越来越多的可诉补贴将被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或被采取反倾销措施。

误读六:研究和开发补贴,贫困地区补贴,环保补贴属于《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的不可诉补贴,不受约束。

解答:《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第8条规定,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包括研究和开发补贴,贫困地区补贴,环保补贴属于不可诉补贴,但这一规定只是临时适用5年, 1999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由于世贸组织成员没有就不可诉补贴问题达成新的协议,所以研究和开发补贴、贫困地区补贴、环保补贴等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不再是不可诉补贴。

畏首畏尾&过犹不及

上述这些误读在补贴政策上表现为两种倾向,一种倾向表现为过于谨慎,为避免违反WTO规则,凡是把握不准的补贴一律停止实施。另一倾向表现为过于随意,滥用补贴,无视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大量制定实施未经慎重论证的专向性补贴。

今年以来,由于国内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外贸出口遇到了很多困难,特别是目前,随着金融危机向实体经济的迅速传导,国际市场环境日趋恶化,国际贸易保护主义进一步抬头,我国外贸出口形势异常严峻;另一方面,我国国内经济运行中也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科学合理的经济补贴政策无疑是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

科学补贴 避触雷区

确保不制定和实施违反《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禁止性补贴,特别是出口补贴。地方政府制定和实施违反《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禁止性补贴,不仅仅是一个地方的问题,还会影响到我国政府的国际形象。在国际经济异常低迷,国际贸易保护主义进一步抬头的形势下,禁止性补贴随时可能被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或被采取反补贴措施。目前我们正在大力调整进出口结构,促进进出口平衡,而且我国已经有了相当规模的外汇储备,单纯的实施出口补贴政策已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科学制定和实施专向性补贴政策。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除禁止性补贴以外,其他专向性补贴都属于可诉补贴。专向性补贴使用不当会扭曲正常贸易,从而被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或被采取反补贴措施。但可诉补贴对经济发展又具有重要促进和引导作用,在特定情况下,实施专向性补贴可能是最有效的政策措施。所以,对于符合我国产业政策、需要给予特别扶持的企业和产业,可以制定和实施专向性补贴,但需随时关注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变化情况,产业竞争力提高后应及时调整或取消补贴政策。制定实施专向性补贴要经过充分论证,否则很可能给政府自身和企业带来很多麻烦。

鼓励制定和实施非专向性补贴政策。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发放标准或条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给予补贴及确定补贴金额的标准或条件必须是客观和中性的,不得使某些特定企业享受的利益优于其他企业。标准或条件应属于经济性质,并横向适用,如按照员工人数或企业规模等授予补贴。2、标准或条件必须在法律、法规或其他官方文件中明确规定,能够被核查。3、标准或条件必须是自动的,即只要企业或产业达到规定的条件就应得到补贴,授予补贴的机构不得行使自由裁量权。如果上述要求得不到实质满足,补贴便可能被认为具有法律上的专向性。另外,如果仅是形式上满足了上述要求,而事实上并没有严格执行,则补贴可能被认为具有事实上的专向性。补贴如果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具有专向性,便被认为是专向性补贴,也就具有了可诉性。

非专向性补贴属于不可诉补贴。专向性补贴,包括禁止性补贴的政策目标,绝大部分都可以通过非专向性补贴政策来实现。使用非专向性补贴扶持企业、产业,既符合公共财政政策的属性要求,也不违背WTO规则,应当是我们今后制定和实施补贴政策的主要方向。

(作者单位: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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