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化思考与建议

2021-12-02 05:58马小明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5期
关键词:不动产自然资源信息化

马小明

摘要: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进一步召开,国家决定对包括林、草、地在内的一系列自然进行了产权登记,这也表明不动产产权登记制度和自然资源管理之间的关系将会变得日益紧密。而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速度将会进一步加快。从这一点来说,只有明确自然资源与不动产之间的关系,才能够建立起一整套完善高效的信息化管理体系。本文将会对信息化建设中面临的阻碍进行分析,并提供应对对策,进一步提升我国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发展水平。

关键词:自然资源;不动产;信息化

1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化面临的障碍

1.1理清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的关系问题

要想做到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完善,就必须对两者之间的关系有一个明确认知。从这个角度来说,在进行相关登记工作时,必须从整体出发对包括土地、海域及其房屋、林木等一些的自然资源进行统一部署登记。就其具体权利归属而言,应该坚持将物权登记和统一登记相融合的原则。从实践情况来看,登记过程中面临着信息融合、平台林立、内容关联在内的一系列问题,这也是信息化建设中面临的重大挑战。

总的来说,随着信息化建设过程的不断推进,自然资源产权登记工作将会面临更大挑战,这就需要在平台建设方面投入更多精力,从而提高从产权登记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1.2把握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重点问题

1.2.1信息化思想认识和整体规划不到位

到目前为止,很多人对于信息所带来的意义并没有准确的了解,甚至会认为信息化体系建设在工作效率上并不如人工来得快,在安全性上也比较差,而这些错误的认知在无形中就进一步提高了信息化建设的难度。

除了认知错误之外,管理体制的限制也是障碍之一。由于一些登记机构在工作中的创新意识并不是特别明显,这就会导致信息化建设效率不断下降。除此之外,由于信息化种类项目数量较多,所牵扯的部门也是比较多的,这就会导致重复建设的问题出现。除此之外,在整个信息化建设过程当中,信息共享是十分关键的。过于分散的管理体制将会使得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变得越来越艰难,无法进行高效的信息整合,也没有办法做到数据的合理应用。从自然资源部给出的相关规定来看,要求统一使用全国自然登记信息系统。目前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大部分都是由各省市采用大集中或部分大集中的模式进行构建。从这一点来说,虽然在试点期间允许各省市在原有的信息系统基础之上,不断扩展自然资源登记系统,但是依然要面临信息整合的实际问题。

1.2.2法律制度不合理

第一,国家关于信息化建设的法律体系并不是特别完善。对于网络信息层面的法律建设而言,目前我国仅有一系列管理办法,并没有办法对信息化建设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也无法支撑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持续开展。

第二,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化建设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规章制度,导致在技术标准方面无法做到统一,也就没有办法对实际工作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除此之外,自然资源产权登记和不动产登记的开展进度是不一样的。两个平台之间如何进行有效的信息关联制度,如何做到登记成果的信息化应用这些方面都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这就会导致建设标准无法统一,从而对信息化建设工作产生较大阻碍。

第三,数据构成标准是不一样的。平台的进程与发展来说保持,数据的一致性将会变得十分关键。由于不同的部门在不同时期所建设的信息平台数据标准并不一致。从而导致信息共享平台的扩展存在一定困难,也没有办法做到后期进行的标准化处理。值得注意的是,数据构成标准不仅仅包括技术标準,也包括了管理标准,如何解决一致性问题就成为了平台建设当中必须克服的困难。

2信息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2.1创新服务理念

要做到坚持为民服务,以公众实际需求引导方向。通过服务举措的不断创新,真正树立“信息越流通,大家越受益”的工作观念。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手中的资源是社会资源,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应该将服务重点放在信息化成果主动权的争取之上。除此之外,也要树立信息化的全新工作理念,将先进的高新技术运用到信息化建设之中。例如通过区块链技术的引进,保证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性。通过人工智能技术的使用,确认不动产登记交易双方的身份真实。

2.2重视整体规划

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是政府工作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了多个部门和不同的领域,这也是政府实要从整体出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要从整体进行规划,通过明确不同部门的实际职责和登记工作的整个流程,保障整个工作开展的合理性和准确性。通过设立统一的信息管理机构,协调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工作推进进度,要给予该机构足够的权力地位,确保能够对整个信息化建设进行有效的干预和指导,从而保障各级政府不动产信息工作的迅速开展。在整个信息共享上也要及时做到不同部门之间的高效传递,并建立自上而下的工作模式,实现网络应用平台功能性的不断拓展,这不仅有利于管理的便捷,也有利于投资成本的合理控制。

2.3加大投入支持

为了给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及维护项目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各级政府应该将该项目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当中,并制定有针对性的经费预算方案,确保该项目的持续推进。也应该进一步完善资金的来源渠道,通过与不同方面的有效协商,并按照实际的工作需求及任务来分担信息化成果应用当中所产生的经济费用。另外也应该建立有效的有偿服务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实际作用,调动不同的行业和民间团体积极参与到该项目的建设过程当中。

对于项目的持续推进来说,不光需要资金的支持,还需要人才的保障。这就需要地方政府根据新的时代要求和项目推进需求,针对性的人才引进和培养方案,并通过专项培训活动的举行,相应的复合型人才团队,从而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提供强有力保障。

2.4强化制度保障

为现有的相关工作条例进行修订,明确不动产的实际范围和不同机构的工作职责,并对具体的登记类型和权利归属作出统一解释,从而为自然资源的不动产登记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持。第二,建议借鉴《民法典》的经验出台《信息化法典》,或出台《信息化建设管理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为政府信息化建设提供法律支撑。第三,相关部门应该牵头组织数据分析论证会,对整个信息化建设过程当中相关的数据标准及安全标准进行研讨,并及时在全国范围内对数据标准进行统一规范、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保障跨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扩展应用,并为信息化的安全运行提供有力保障。第四,应该通过搜集政府信息不动产登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一系列信息,在经过整理后在官方平台上进行推送,这不仅仅有利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知情权,也有利于广大人民的理解从而降低实际执行难度。

2.5完善监督考核

第一,通过多种方式对政府部门执行不动产登记信息化效果,进行有效的监管。第二,鼓励多个社会主体参与到对公共权力的制约过程当中,通过互联网的渠道定期对外将发布建设信息及进度,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第三,要制定相应的信息化考核标准,通过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整个信息化建设过程进行定期的评价考核,特别是要对其服务实施能力作出重点评价。简单来说,就是要将考核平台的重点放在功能模块和实际应用环节,强化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目标任务和使用需求反馈,从而为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进行信息化网络体系调整提供更多的帮助。监督考核工作对于整个信息化建设进程推进将会起到重要的影响,只有进一步完善该方面的工作,才能够对整个不动产信息化建设起到积极影响。

参考文献:

[1]肖攀.不动产登记能力的阐释与完善.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19.01.

[2]蔡卫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联系.中国不动产.20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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