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资产洗钱与非法交易风险及监管对策

2021-12-02 09:00何洪亮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5期
关键词:风险监管

何洪亮

摘要:虚拟资产具有的匿名性、无国界性、快捷性,正好符合了洗钱和非法交易等犯罪分子的胃口,导致了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资产大量被用于洗钱和非法交易;这给政府监管部门带来了新挑战。由于虚拟资产是新生事物,监管部门对虚拟资产洗钱与非法交易的手段、方法、机制、策略了解不够深入,而且人们对其危害重视程度不够,导致虚拟资产的监管非常不完善。即使现在我国全面禁止了虚拟资产,但全面禁止只能防堵洗钱与非法交易之外的其它风险,而无法堵住洗钱与非法交易的问题。

关键词:虚拟资产;洗钱;非法交易;风险;监管

一、引言

近期(2020年9月)传出国内某市泰达币洗钱案被公安机关破获,因为需要保密,虚拟资产洗钱的案件材料大多不对外公开披露,虽然我们无法得知案件的细节详情,但虚拟资产洗钱的苗头显然应当引起重视。另外,2021年5月7日美国科洛尼尔公司被名为“DarkSide”( 阴暗面)的网络犯罪团伙入侵,导致该公司运营的4条主干成品油管道被关闭,造成美国东部多个州大面积油品短缺,进而造成抢购与社会恐慌。科洛尼尔公司迫不得已支付了巨额比特币赎金,后来虽然在特工部门的帮助下追回了部分比特币赎金,但人们对虚拟资产非法交易、勒索、洗钱的担忧,却是有增无减。

以上两个案例是典型代表,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虚拟资产、虚拟货币的出现,给传统洗钱、非法交易提供了新途径,因而也刺激了洗钱、非法交易的增加;这给政府监管部门带来了新挑战。

自从2009年1月比特币(中本聪设计)诞生,虚拟资产正式亮相。比特币的诞生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按照去中心化的思想设计出来的:比特币系统不需要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中心节点、第三方角色)这样的角色调节(货币供应量)、记账(账户拥有者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比特币系统中每个节点都保存同样的账本(相当于多重备份,防止篡改交易记录),由于交易记录账本全网完全公开,所以比特币系统采用了不记名的方式以保护用户的隐私(仅仅只凭网络地址和密钥,而不记录用户身份);其设计思路相当于匿名电子现金。但恰恰就是这个匿名特性,正好符合了洗钱和非法交易等犯罪分子的胃口,导致了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资产大量被用于洗钱和非法交易。

在比特币出现之前,“虚拟货币”以游戏币为代表,仅仅限定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而无法与现实世界的实物资产广泛交易和兑换。典型代表如腾讯的Q币,仅仅只能用于腾讯的游戏虚拟世界中,无法兑换为现金(法定货币),也无法购买实物商品。这类不可兑换的虚拟资产无法用来洗钱和非法交易,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资产(包括后来出现的以太坊、莱特币、瑞波币、泰达币、Libra天秤币等等)从设计之初,就是可兑换为现金(法定货币)、可购买实物商品。这类可兑换虚拟资产容易被用来洗钱和非法交易,故本文讨论的是指这类虚拟资产。

客观上说,比特币系统首创的区块链技术是一项重大技术创新,区块链技术在物流、金融等许多领域都有广阔的运用空间,社会价值巨大。但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资产因缺乏监管,导致了巨大的负面效应,沦为了洗钱工具,需要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

二、虚拟资产的界定及发展现状

(一)虚拟资产

虚拟资产种类繁多且差异巨大,目前学术界尚未形成清晰、权威、统一的定义,各种新技术不断出现,其应用场景也不断变换拓展;从最初只能局限于某一款特定的游戏世界中(游戏币),到冲出虚拟的网络世界,从暴涨暴跌到与法币挂钩的稳定币,从无加密到有加密。因此,虚拟资产的名称也不断演化,典型代表如虚拟货币、数字货币、加密货币等名称。本文采用“虚拟资产”的表述方式,是因为负责制订国际反洗钱标准的权威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在2018年10月修订版的《金融特别行动组建议》中,FATF采用了“虚拟资产”的表述,并且巴塞尔委员会、金融稳定理事会等许多权威国际组织也采用了这一表述。“虚拟资产”是能以数字形式进行电子交易或转移、能用于支付或投资的数字形式的价值,虚拟资产能否称为严格意义的货币尚存争议,但虚拟资产至少能行使部分货币功能。关于虚拟资产的属性,有些人认为虚拟资产应属于“货币”,有些人认为虚拟资产应属于“证券”,有些人认为虚拟资产应属于“众筹”。而实际上,虚拟资产同时具备多重属性,且其多重属性之间并不冲突。因此,在监管问题上,虚拟资产应按照其多重属性的特點,由多部门联合监管或分工监管;比如:证监会监管其发行、交易、治理等等,中央银行监管其反洗钱。

(二)虚拟资产发展现状

第一类,非稳定币:基于区块链技术产生,币值不稳定;为第一代虚拟货币;典型代表是比特币。这类虚拟资产无内在价值、无国家信用支撑,它们普遍币值不稳定、支付处理能力弱。

第二类,稳定币:与法定货币挂钩,试图克服第一代虚拟货币币值不稳定的缺陷,以美元、欧元等法定货币作为储备资产,按固定比例发行稳定币,能保持币值的稳定,避免暴涨暴跌。泰达公司发行的泰达币、脸书Facebook公司发行的Libra(天秤币)属于典型的稳定币。其原理是将若干美元资产抵押到存管机构,再对外发行同等价值的稳定币,严格按照一比一的比例锚定美元从而维持其币值稳定。

第三类,官方推出的法定数字货币:以国家信用发行的数字货币。例如瑞典中央银行的电子克朗、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人民币(先行试点深圳、苏州、雄安新区、成都、北京冬奥会)等等,目前许多国家都计划发行法定数字货币。

三、虚拟资产的洗钱与非法交易风险分析

虚拟资产的主要特点是匿名性、无国界性、快捷性,这些特点正好符合了洗钱和非法交易等犯罪分子的胃口,导致了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资产大量被用于洗钱和非法交易。同时,由于虚拟资产是新生事物,比传统金融领域的洗钱更隐蔽、监管难度大,所以我们的监管部门对虚拟资产洗钱与非法交易重视程度不够,进一步加剧了虚拟资产洗钱和非法交易的风险。

(一)虚拟资产监管缺位,间接助长了洗钱与非法交易

由于虚拟资产是新生事物,监管部门对虚拟资产洗钱与非法交易的手段、方法、机制、策略了解不够深入,而且人们对其危害重视程度不够,起初大多数国家采取了放任的态度(许多国家尚未建立虚拟资产的反洗钱监管制度),导致虚拟资产的监管非常不完善;这间接助长了虚拟资产洗钱与非法交易。

(二)虚拟资产匿名特性,利于掩藏违法犯罪收入

虚拟资产几乎均具有高匿名性。法定数字货币的匿名仅仅是有限的匿名,法定数字货币系统中记录了客户的身份信息与交易信息,以便满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法律法规。而虚拟资产高匿名性不同于法定数字货币的匿名,虚拟资产通常不记录客户的身份信息,并且还通过多种加密技术、散列技术,尽量防止追踪;这导致难以识别虚拟资产交易参与者的身份,从而有利于掩藏违法犯罪收入。经过复杂的匿名交易之后,交易记录和交易结果保存在不同的互联网平台,获取完整的证据链的难度大大增加,监管难度大。

(三)虚拟资产转账交易快捷方便,便于快速转移违法犯罪收入

虚拟资产几乎均具有快捷性特点,虚拟资产可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与世界各地的参与者快速交易,可实现24小时不间断交易;不但交易速度快,而且受限制少(空间限制、时间限制、金额限制、审查审批等等,都几乎没有限制)。虚拟资产的交易只需要短短几分钟甚至几十秒,如此便捷快速,让监管部门来不及追查,违法犯罪收入早在追查之前就已迅速清洗结束。

(四)虚拟资产交易无国界,加大了跨国追查的难度

虚拟资产均具有无国界特点,网络空间本就是无国界的,跨境交易虚拟资产参与者无任何限制,跨境赃款清洗很容易;但监管追查很困难,任何国家的监管措施延伸到境外都很困难;而反洗钱跨国合作机制难以应对日益复杂的虚拟资产匿名洗钱花招。

四、虚拟资产的监管对策

在监管问题上,虚拟资产应按照其多重属性的特点,针对性地制定监管策略,实行跨行业、跨市场、跨部门的综合监管;

(一)重视虚拟资产的监管

虚拟资产的匿名性、无国界性、快捷性使其天生就有利于洗钱与非法交易,并且近年来确实发生了许多洗钱与非法交易的实际案例;因此我们必须对虚拟资产的监管给予足够重视,根据虚拟资产的特点,集中全社会的力量讨论制定完善的监管对策。即使现在我国全面禁止了虚拟资产,但全面禁止只能防堵洗钱之外的其它风险(例如虚拟资产对官方主权法定货币的冲击、对金融系统稳定的冲击、资本大规模外逃等等),而无法堵住洗钱的问题。因此,即使全面禁止,我国仍然有必要重视并建立虚拟资产的反洗钱制度。

(二)客户实名登记&虚拟资产互联网交易平台等中介商严格实行注册审批制度

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包括虚拟资产互联网交易平台(虚拟资产交易所)、虚拟资产钱包等中介角色,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是提供虚拟资产与法定货币交换、虚拟资产之间的交换、虚拟资产的转移、保管等等服务的金融中介。这类金融中介必须严格实行注册审批制度,注册在境外的,也必须在本国特定的金融情报中心登记备案。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在向客户提供中介服务时,必须履行登记客户身份资料、客户尽职调查、交易记录的保存、可疑交易的监测与报告等职责与义务。

(三)建立虚拟资产实时监控追踪体系与应急处置体系

利用新兴的数字化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建立虚拟资产实时监控追踪体系与应急处置体系,快速准确地识别洗钱与非法交易风险,在紧急情况下还需要使用非常规手段进行应急处置。例如美国科洛尼尔公司被勒索比特币赎金,输油管道被关闭,这如果按常规的立案调查程序,可能要拖很久,输油管道若长时间关闭,造成的社会损失巨大。这就需要事先建立虚拟资产实时监控追踪体系与应急处置体系,及时追踪虚拟资产的流向,并使用特殊技术手段快速将被勒索的比特币赎金找回;其余的证据收集、法律流程后面再跟上。

(四)加强监管国际协同

互联网无国界,虚拟资产无国界,参与交易者分布在不同国家,注册发行分布在不同国家,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金融中介)也分布在不同国家;因此加强跨国监管交流與协同非常必要;建立虚拟资产反洗钱合作机制,签订反洗钱合作协议,建立反洗钱跨国合作情报中心。

参考文献:

[1]吴云,朱玮. 虚拟货币的国际监管:以反洗钱为起点走出自发秩序[J]. 财经法学,2021(2):7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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